人工智能教学对教师教育教学权的挑战及其应对路径
摘要:人工智能赋能教师教学,但不能完全代替教师行使教学权。教学权的本质属性决定了人工智能只能作为辅助工具。教育教学权具有公共性、专业性和法定性三重法律特征,这三个维度共同构成了教育教学权不可替代性的法理基础。完全替代论忽视了教学权的公共法律属性,部分替代论则低估了教学过程的专业整体性。这两种观点都面临着无法克服的法治困境。人工智能可能通过技术标准重构教学评价体系,进而形成隐性的权利剥夺机制。为应对这一挑战,应当构建双重保障机制:构建教师智能教学的权利主体性法律保障体系;强化教师行使智能教学权的条件与能力保障。关键词:人工智能;教育教学权;权力属性;人机协同
熊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