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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银行天津分行在法币改革中的角色

作者

袁易

河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河北石家庄050000

20 世纪30 年代,中国银两与银元并行,导致交易效率低下,地方私铸货币致使币值紊乱,加之国际银价受美国《白银收购法案》的冲击剧烈波动,国内通货紧缩加剧。为掌握货币主权,国民政府实施币制改革。“废两改元”率先终结银本位,初步实现了货币标准化。然而白银危机迫使政府推行法币改革,废止银元流通,以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后增中国农民银行)发行的纸币为唯一法定货币。终结了地方货币发行权分散的状况,缓解了通货紧缩。

自全球经济危机以来,中国工商业萧条,资金大量外流。从1934 年7 月至10 月中旬的三个半月内,白银外流接近2 亿元以上。若不采取有效措施,国内白银储备可能耗尽。为此,财政部实施征收白银出口税及平衡税,旨在阻止白银外流。虽然短期内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并非根本性的解决方案。

1935 年,世界银价继续上涨,政府为稳定金融,要求银行停止白银出口,配合政府稳定金融。然彼时国内白银储备已呈锐减态势,加之本位货币实际价值远高于外汇牌价,导致民间私藏及白银外流现象再度猖獗。私运白银事件发生后津市各银行即行限制兑现,所以市面现银日见减少,各私运现银者,因市内已无现银之来源,只能向四乡搜罗,而乡民除中、交两行钞票外,均拒绝使用,故各运银者,赴四乡收买现银时,均携有巨额之中交钞票,因此亦限制中交钞票出境。然而仍有私运者赴附近乡县收集现洋,向东北贩运,每百元得利由最初的15 元增涨至50 元,因此私运者愈多,白银流出亦愈巨。据调查,4 月份每日携银出境之密输团员,平均为70 人,5 月份每日平均75 人,6、7 两月份每日平均150 人,8 月份每日平均120 人,9 月份100 人。私运现洋最初为夹带性质,每人只5、600 元,但携带过多,易为人识破,因此最后每人至多不过800 元。津市日总领事派日警官在车站协同防止,抄获现洋,并交津市正金银行保存。

白银储备加速耗竭使国民政府认识到,唯有革新货币制度,方能确保金融的稳定。随后颁布了法币制度:(一) 稳定外汇,约以当时外汇市价为标准;(二)中央、中国、交通三银行发行之钞票为法币,其他各银行所发钞票逐渐收 回。以后各行不得续发新钞票,所有已印未发之新钞,应交存中央银行;(三)白银国有;(四)改组中央银行为中央准 备银行,俾成超然机关,以全力保持全国货币之稳定;(五)健全商业银行制度,设法增加其活动能力;(六)整理财政。 中央准备银行保管各银行之准备金,经理国库,供给各银行以再贴现之便利,不经营普通商业银行之业务。停止中 国、交通、农民三行印制新钞。

1935 年11 月,国民政府发布《法币政策实施办法》,规定法币1 元等于英币1 先令2.5 便士,法币100 元等于美币29.75 美元,法币发行面额有1 分、5 分、1 角、2 角、5 角、1 元、2 元、5 元、10 元、20 元、25 元、50 元、100 元共 13 种票面。1936 年2 月财政部赋予中国农民银行发行法币特权,以一万万元为限,与法币同样行使(未在天津发行)。但农民银行不论资历、信誉,都比不上中、交两行。中交两行在成立时,就属于国家银行,历时十余年。修正条例以后,两行的性质虽稍有变更,但仍代理部分国库。根据法币发行办法,中国、交通两行的钞票作为法币,只以两年为限,因此财政部想出了折中办法:即不将农民银行作为法币发行银行,但其钞票可作为法币使用。因中国旧有辅币复杂,又公布辅币条例,令中央造币厂鼓铸辅币。又为便利商民起见,将铸造半元、一元银币,以完成硬币之种类。同时宣布白银收归国有,中、中、交三行纸币不再兑现,其他各银行发行的纸币也限期收回,华北一带虽仍流通,但不再发行新的纸币。

截至11 月3 日,库存钞券种类数目及现金数目,均应查明,设有中央银行地方,由央行负责召集当地银行银钱业报告财政部,无中央银行地方,由中、交两行负责办理,转报财政部。因我国幅面辽阔,交通多有不便,中中交三行钞票及其他银行钞票未必各地均有流通,一时无法兑换各地,由税收机关暂时收换,运送各地兑换。为便利偏远省区及法币流通尚未充分地方,将兑换期限延展至1936 年5 月3 日。

为巩固法币,财政部特设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并公布了《发行准备委员会章程》。规定以中央银行总裁为主席,负责法币发行、法币收换、保管法币准备金、检查法币准备和编造检查报告表,指定中、中、交三行之库房为准备库,委员会每月检查准备库一次,将发行数额及准备种类、数额公告,陈报财政部备案。平津金融界曾建议在天津设立现金保管分库,津市金融界为防止现金流出,相约不以现金支付,所有各行存银,均列表记数于银行公会。

法币政策得以在天津顺利实施,离不开卞白眉的支持,他在接奉改革币制法令后:“决定: (-) 遵令照办; Θ 各行往来冲算仍照旧,由公库代办;(三)河北省银行等六行钞票亦由三行照收,并与商协济及整理办法。”天津的银行业与钱业公会经过商议,作出决策:一将严格遵守政府为完善货币体系的措施;二是天津同行间的转账业务依旧通过公库处理,且采用津三行的钞票支付,而公库存放的现银则由两公会与三家银行共同封存管理;三是自11 月4日起,所有银行开具的票据上均需注明“国币”字样,这些票据的收付也统一使用津三行的钞票。

为便利市面,财政部设立了法币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天津分会,指定周作民为天津分会主席。所有分会一切事务,由上海发行准备管委会处理。津分会委员多数来自银行界,而津平商会及钱业公会则未参与。鉴于当地各界对法币准备金保管情况了解有限,卞白眉建议财政部增派六名委员,将津平商会和钱业公会的核心成员纳入,以体现公平。随后,天津分会要求各银行涉及发行准备的部分,由津三行接收并保管,营运资金部分全部兑换为法币,外商银行的银元和生银由银钱业公库代为兑换。成立检查委员会,负责对各银行所存现金进行检查和集中管理。

有关法币兑换办法,津三行规定,以分量不足之银币来掉换法币,辅币以十二角掉换一元。在1935 年11 月4日以前当地十足通用之现银币或银条来行兑换法币者,不论数目多少,视交通运输等情形,酌情给手续费,每100元以给4 元为限。11 月4 日以前兑换法币者,应照兑换法币办法第三条“按其成色估定兑换”之规定办理,不给予手续费。生银、银锭、银块或其他银类,应送交中中交三行兑换法币,如有藏匿或转付其他用途者,以侵占罪论处。每月所付手续费数目,应于每月底开具清单,各自呈报总行。中中交三行汇款手续费河北省内每 1000 元5 角,省外每1000 元1 元,为便利同业调拨款项,兼顾三行运输法币成本,除三行汇款仍收取手续费外,所有同业汇款按每千元收费2 角5 分,省外每1000 元收费 5 角。

1935 年12 月20 日,津行经理李达向发行准备管委会天津分会送上两项开单,包括11 月3 日以前已报之所存现金数,与截至现在未报之数,分别发行准备与营业两项。

数据来源:天津市档案馆:《改革币制》,档号 401206800-J0129-3-005342,1935 年 11 月.

1936 年7 月8 日,冀察政委会特派胡毓坤等人,会同平津两市府所派关系人员检验,发行准备保委会天津分会各库保管数目如下:

数据来源:《平津现银封存数目》,《申报》,1936 年7 月29 日.

为协助稳定币制,维护英在华投资利益、抗衡美日势力扩张,英国派遣其首席经济顾问李滋罗斯来华,调查中国财政情形。除此之外,英国在华投资各铁道,多未能按期偿付债务,研究铁道之情况,亦为李滋罗斯主要使命。据当时报纸刊登,“实行银国有令设保管准备委员会后,表面保管,其实送中央之现洋,己达相当之额。29 日午前津行,由津浦线密送南京大洋三十万元,乃为事实,似与李滋罗斯在华北工作有相当之深关系。”根据卞白眉在日记中的说法,央行不仅不将钞票运津,还将钞票存于上海。这表明华北白银的隐蔽输送,实质可能是为伦敦市场套汇提供筹码,确保法币汇兑稳定,李滋罗斯的介入则凸显了半殖民地的中国国家货币主权受制于列强。

政府规定法币的现金准备占六成,保证准备占四成。现金准备主要由金银和外汇构成,其中白银至少需占发行总额的 25% 。天津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规定,普通商业行号、公司或个人以现银兑换法币,可享受全额兑换,并酌情支付手续费及运送、包装等费用。1937 年7 月5 日,天津检查委员会完成对各银行所存银元、生银的检查,总计现银元 40172384.86 元(包括辅币 132670 元)及银 124 两 8 钱 7 分,津行本库为 148192 元。1937 年6 月底,法币发行总额如下:

1942 年6 月30 日,四国家银行钞票由中央银行接收并统一发行

数据来源:洪葭管主编:《中央银行史料1928-1949(上卷)》,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 年,第655-657 页.

津行作为国民政府在天津推行法币的重要机构,联合中国、交通银行(津三行)确立法币为唯一货币,参与成立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监督白银回收与法币承兑,加强了中央对货币的垄断,稳定了金融市场,津行的实践成为近代中国货币主权建设复杂性的区域缩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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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袁易(1999-),女,重庆人,河北师范大学硕士三年级,研究方向为中国近现代金融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