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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待遇类劳动争议案件增长情况分析及应对措施

作者

梁家法 叶冬雪 裴东梅

芜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安徽芜湖 241000

摘要:本文通过对安徽省芜湖市近五年的工伤待遇类劳动争议案件的统计分析,探讨了案件增长的趋势、特点及原因,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和建议。研究发现,芜湖市工伤待遇案件数量总体呈上升趋势,特别是在工程建设领域工伤多发,而加工制造业工伤数量相对平缓。增长原因包括工伤认定范围扩大、工程建设业用工特殊性、加工制造型企业工伤事故频发、劳动者维权意识增强等。针对这些问题,文章提出了加大工伤预防工作、建立健全多元化解工伤待遇争议纠纷新机制、减少用人单位支付数额、提高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以及对工伤待遇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一裁终局”等对策建议,以期减轻当事人诉累,保障受伤劳动者及时获得赔付,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制造业健康发展,发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在化解劳动争议中的前置性作用。

关键词:工伤待遇;给付标准;终局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增长;芜湖市;

近年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受理的工伤待遇类劳动争议案件总体呈现上升趋势,劳动者维权时间和成本都在增长,为减轻当事人诉累,保障受伤劳动者及时获得赔付,发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在化解劳动争议中前置性作用,作者在深入企业、工地实地调研的基础上,采取加强人社部门所属科室单位间数据共享,落实长三角(上海、江苏、浙江、安徽)调解仲裁合作协议,通过建立三省一市工作人员业务交流微信群,并派遣仲裁员赴上海虹口区仲裁院“百日实训”等方式收集资料,对近五年芜湖市工伤待遇类案件办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探寻递增背后原因,对工伤待遇劳动争议的预防与化解,提出了对策和建议。

一、2019—2023年芜湖市受理工伤案件基本情况

(一)全市受理工伤待遇案件总量呈快速增长

2019—2023年全市共受理3152件,其中2019年464件,2020年435件,2021年559件,2022年714件,2023年980件,自2021年开始同比增加-29件、124件、155件和266件,同比增长率分别为:-6.3%、28.5%、27.7%、37.3%。

(二)各县区受理案件情况

2019—2023年各县区共受理2440件,其中2019年371件,2020年332件,2021年436件,2022年538件,2023年759件,自2021年开始同比增加-39件、104件、102件和221件,同比增长率分别为:-10.5%、31.32%、23.39%、41.08%。

(三)市本级工伤案件占比情况

2019—2023年市仲裁院受理工伤待遇案件占当年案件受理总量的比例分别为23.19%、21.91%、30.00%、30.66%和35.88%。

二、主要特点

(一)全市工伤认定总量呈上涨趋势,增幅呈波动上升

2019—2023年全市共认定工伤17681件,其中2019年3093件,2020年2863件,2021年3486件,2022年3750件,2023年4489件。自2021年开始同比增加-230件、623件、264件和739件,同比增长率分别为-7.44%、21.76%、7.57%和19.71%。

从近五年的数据可知,认定工伤数量呈现波动上升,在2020年较上年度有了近8%的减幅,当时新冠疫情刚刚爆发,案件有积攒现象,并不表示2020年的认定工伤数有所下降,结合近几年的数据来分析,全市工伤发生数还是明显的上升趋势。

(二)工程建设领域工伤多发,该类工伤数量占总量比重增加

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为例,2019—2023年共受理工伤待遇案件716件,占全市受理总量的22.72%,其中有301件发生在工程建设领域。具体明细为2019年17件,2020年35件,2021年41件,2022年85件,2023年123件,增速虽有放缓趋势,但是增量居高不下,此类工伤案件数量占市仲裁院工伤案件受理总数比例不断提高。

(三)加工制造业工伤数量平缓,案件数量占总体比重稳固

加工制造业多属于劳动密集型,涉及机械、汽车零部件、电子、化工等多个部门,以赚取廉价劳动力差价为盈利手段,企业盈利能力差,职工文化程度较低、自我安全防范意识淡薄,容易出现安全疏漏,导致工伤事故多发。近年来随着工程建设领域工伤数量的增加,加工制造业的工伤占比虽有所减少,但工伤发生的绝对数量仍然居高不下。

三、主要原因

(一)工程建设领域呈快速增长趋势

1.工伤认定范围扩大

建筑工地上工人因工受伤主要是通过人身意外伤害等商业保险赔偿,2018年4月,安徽省印发通知明确全面推进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努力实现应保尽保。根据《安徽省关于推进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确定了建设项目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的政策,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代缴本项目或标段工伤保险费,覆盖项目施工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工伤认定范围扩大,建筑工地用工认定工伤并不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必要前提,而是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方式来支付受伤劳动者工伤待遇,加大对农民工的保护力度。

2.工程建设业用工的特殊性

具有临时性、流动性,工人安全意识薄弱,未按规定在工地报备个人信息,造成承建单位没有给工人购买项目工伤险;工程建设行业中存在违规层层分包,最终聘用工人的可能是没有用人资质的包工头,存在认定工伤后,包工头和分包单位因责任分配问题拖延赔付;少数承建单位没有参加工程工伤保险,只给工人购买了商业保险,赔偿金额小,难以协商解决等。

(二)加工制造型企业仍保持高位运行

工伤待遇类劳动争议的产生原因主要是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待遇标准差异产生纠纷。从近5年芜湖市本级统计数据来看,加工制造类企业仍占工伤类案件总数的51%。主要还是因该类企业工伤事故仍多发频发,一是机械设备本身的问题,如故障、维护保养不及时等;二是人为因素,如员工安全生产意识不足,缺乏自我保护意识,操作不规范,在生产过程中违反操作规范,长时间高强度工作,疲劳作业等;三是工作环境因素,安全设备不足等;四是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对员工安全培训不到位等。另一重要原因是芜湖作为中部地区,承接上海、浙江等发达地区产业转移,上海、浙江等地区省级工伤待遇标准低于安徽省的标准,同一集团下属企业劳动者发生同一等级的工伤事故,安徽省内的企业须支付的金额远高于上海、浙江,客观上造成安徽省内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工作人员与企业负责人之间沟通困难,即使发生工伤事故后劳动者已被认定工伤并确定了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等级后,劳动者仍需持生效的法律文书后,其工伤待遇才能得到落实。

(三)劳动者群体维权意识增强

一是普法宣传力度大。随着国家加大对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和覆盖面,如普法进社区、进企业、进建筑工地等,将普法宣传与维权服务紧密结合;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开通线上法律法规的宣传栏,以案释法;二是劳动者过度维权。抖音、小红书等自媒体平台的发展,通过算法控制有意识地向劳动者推送相关信息,加之部分法律服务工作者夸大赔偿数额,造成劳动者过度维权。三是劳动者素质提高。劳动者受教育的程度也越来越高,对于维权意识也逐渐增强。四是维权渠道畅通。如12345便民热线、12333人社咨询热线、12348法律援助服务热线、市民服务中心一站式受理等。

(四)其他影响因子

一是企业用工不规范,在工伤发生后没有第一时间处理,造成劳动者维权过程曲折,双方矛盾加剧,促使劳动者通过司法途径维权。二是劳动者期望值高,难以调解。如交通事故等第三人侵害造成的工伤除医疗费竞合,其余赔偿项目均是双赔;用人单位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下,存在劳动者不配合用人单位申领商业保险,期望获得双份赔偿。三是企业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无法通过工伤保险分担工伤风险,赔付负担重,调解难度大。

四、对策与建议

(一)加大工伤预防工作

强化项目监督,突出实际效果,对项目确定采购、实施监管、评估验收以及工伤预防费用使用管理等环节作出规范,打出工伤预防项目及基金监管“组合拳”。联合住建、重点局等部门加强对建筑项目工地的安全生产管理,对项目工地的用工实行登记准入制,上岗前进行安全培训及工伤保险增员登记,项目总包单位负总体责任,要将分包情况及相关合同进行备案,发生工伤事故,便于争议解决。

注重数据分析,突出预防重点。定期对工伤申报及工伤待遇劳动争议频发的企业、行业进行统计分析预警,及时掌握各行业领域的工伤事故情况,并根据工伤事故总量、发生率、工伤等级等指标梳理工伤事故多发重点行业开展监测、服务,如工程建筑领域、加工制造业等,针对领域中工伤多发企业集中开展工伤预防宣讲,并不定期随机实地走访检查。对于工伤风险突出的企业,提高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制发仲裁建议书等途径,推动其增强安全生产意识,防范化解工伤风险,强化企业规范经营,开展工伤预防服务指导工作。

(二)建立健全多元化解工伤待遇争议纠纷新机制

要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建立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更多采用调解方法,把矛盾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深入开展乡镇街道、行业调解组织建设,畅通争议受理渠道,做到所有案件应受尽受,有求必应,让当事人维权有门,引导劳资双方通过法定途径解决争议,筑牢和谐劳动关系的第一道防线。促进企业全面贯彻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劳动用工管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相关规定,切实做好劳动者安全教育,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和工伤待遇争议的发生。加强裁审衔接,统一建设工程领域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农民工等劳动者在用工主体责任和用人单位主体责任上的认定,督促总包与分包单位明确在项目工程内工伤事故分担责任,确保工伤职工利益不受损。

(三)提高安徽省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比例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以该两项待遇为例,我省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比例较长三角其他地区低,以十级工伤为例,安徽、江苏、浙江、上海等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月份分别为:4、5(单位:月);3、1.5(单位:万元);2、2(单位:月);3、3(单位:月),相比之下,安徽省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支付比例为4:5,低于长三角地区其他省份,安徽省应当考虑重新修订《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在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前提下,合理减轻、平衡用人单位与工伤保险基金负担,参照上海市标准,合理确定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基础标准,适当降低补助标准并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各自承担总额的50%。参照浙江省的规定,授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等情况,在基准标准基础上上下浮动不超过20%确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并报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

(四)对安徽工伤待遇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一裁终局”

目前安徽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人社部发〔2022〕9号)对工伤待遇中工伤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两项待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实行终局裁决,其余的待遇则实行非终局;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障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实行终局裁决没有结果,客观上造成劳动者工伤待遇没有得到及时实现。现实中,一些建筑企业为了拖延时间,对工伤认定决定书进行行政复议、诉讼到二审,之后又对工伤待遇案件诉讼到二审阶段,从而达到拖延支付工伤人员生活必需费用的目的。为减少劳动者诉累,缩短劳动争议案件审理周期,实现将劳动争议化解在调解仲裁阶段的立法设想,建议安徽省人大在制定《安徽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时,参照《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工伤保险待遇赔付作出的裁决为终局裁决,实行“一裁终局”,提升仲裁公信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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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邱春阳,张璐.劳动争议一裁终局制度的现实困境与未来突破,[R].北京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2015年年会会议材料,第31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