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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绿色矿山建设制度规范体系及发展趋势研究

作者

张玉伟

身份证号码:130404197210110637

引言

矿山资源开发作为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长期以来为国家建设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传统矿山开采模式粗放,在资源利用、生态环境等方面引发诸多问题。大量矿山开采活动导致植被破坏、水土流失、环境污染,甚至引发地质灾害,严重威胁生态平衡与周边居民安全。

一、绿色矿山建设制度规范体系概述

1.1 绿色矿山建设的概念与内涵

绿色矿山建设是一种贯穿矿产资源开发全生命周期的可持续发展理念。它以资源高效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和矿区和谐发展为目标,要求在矿山规划、开采、选矿、闭坑等各个环节,采用科学环保的技术与管理手段。开采方式上,推广先进工艺,降低对地质结构和生态环境的破坏,企业管理强调规范化、精细化,保障安全生产与绿色运营;矿区环境注重生态修复与景观重建,实现 “边开采、边治理”。

1.2 制度规范体系的构成要素

绿色矿山建设制度规范体系由政策法规、标准规范、激励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构成。政策法规是建设的行动纲领,从国家到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建设方向与底线要求,如《矿产资源法》对资源合理开发的规定,引导矿山企业依法依规绿色转型。标准规范是衡量建设成效的标尺,涵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对资源利用指标、生态修复要求等作出量化规定,确保建设质量。激励机制是调动企业积极性的关键,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政策,降低企业绿色转型成本,增强建设动力。

二、我国绿色矿山建设制度规范体系现状分析

2.1 政策法规现状

我国绿色矿山建设政策法规体系已初步形成,自 2005 年国务院提出 “加快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以来,从中央到地方陆续出台一系列政策文件。国家层面,《矿产资源规划》《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等政策,明确绿色矿山建设目标与任务,为行业发展指明方向。地方政府积极响应,如内蒙古、山东等省份制定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办法,细化建设要求。但现存政策法规仍存在不足,部分政策缺乏配套实施细则,在土地使用、生态补偿等关键问题上未明确具体操作流程;政策间协调性有待加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的法规存在交叉甚至矛盾,导致企业执行时无所适从。

2.2 标准规范现状

在标准规范方面,我国已构建起涵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的多层次体系。自然资源部发布的《非金属矿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等 9 个行业标准,对不同矿种的资源回收率、能耗指标、生态修复标准等作出明确规定。不同层级标准间衔接不畅,地方标准与国家标准在指标要求上存在差异;且标准执行缺乏强制约束力,部分矿山企业未严格按照标准开展建设,导致标准实施效果大打折扣。

2.3 激励机制现状

我国绿色矿山建设激励机制逐渐丰富,财政方面,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支持绿色矿山技术改造与生态修复,税收上,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减免资源税、所得税;金融领域,推出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等产品,为企业提供融资便利。部分地区还探索创新激励方式,如安徽对绿色矿山企业优先配置资源储量。但激励机制仍存在局限性,财政补贴资金有限,难以覆盖众多矿山企业的转型需求。税收优惠政策申请门槛较高,部分中小企业难以享受,金融产品与绿色矿山建设特点适配度不足,贷款期限、额度等难以满足企业长期资金需求,影响企业参与绿色矿山建设的积极性。

2.4 监督管理机制现状

我国的绿色矿山建设监督管理工作多部门联合行动,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共同监督检查。各监管部门间沟通不畅,信息孤岛现象严重,监管效率较低;监督考核指标体系还不科学、全面,有些指标过于粗糙,考核结果不能真实地反映企业建设的情况。对违法企业处以罚款等处罚太轻,企业违法成本低,没有足够的震慑力,达不到制度规范的威慑力与严肃性。

三、我国绿色矿山建设制度规范体系的发展趋势

3.1 政策法规持续完善

下一步的绿色矿山政策法规会随着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矿山建设推进继续趋向系统化、全面化、科学化,国家层面也将统筹规划制定相关的统一的绿色矿山建设法律,统一散见于各部门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彻底解决各部门间关于绿色矿山建设相关政策交叉矛盾现象。如通过相关立法明确定位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对绿色矿山建设的权责划分,避免绿色矿山建设方面出现监管真空与多头执法。

3.2 标准规范动态更新

技术创新和行业变化倒逼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规范的动态化和智能化。绿色矿山标准会随绿色矿山技术进步的变化,将智能化开采装备应用、清洁能源替代、减碳等绿色矿山建设新指标纳入标准,制定智能化矿山设备能源消耗的标准、矿山光伏电站的建设标准等,引导矿山行业绿色低碳转型。建立标准快速修订机制,减少标准更新时间,打破以往标准落后于技术发展现象。

3.3 激励机制多元化

激励手段及举措:采取进一步激励措施推动绿色矿山制度在全社会范围内充分发挥效用,激励手段和举措将以多层次、多样化、精准化的形式推进。包括财政政策的支持,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区除了上级现有的绿色矿山专项资金以外,可以尝试建立绿色矿山产业发展基金,吸引更多社会资金投入资金池的拓宽,绿色转型对象主要集中在中小企业,采取企业贴息贷款和绿色研发创新补助政策的举措,税收优惠政策将更加完善,条件更加易于达到,程序更加简化,范围更加广泛。

3.4 监督管理智能化

基于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的普及应用,绿色矿山建设监督管理工作步入智能化阶段。布设在矿山重要位置的智能传感设备、无人机、卫星遥感监控的矿山绿色综合监测物联网感知系统,实时开展矿山开采、生态、设备运行状况监测,对监测数据采取人工智能分析算法,自动识别对植被侵占破坏、环境污染、安全事故等隐患并自动预警。同时建立跨部门智能化监管平台,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等监管部门、单位信息、数据等接入到智能化监管平台中,统筹运用、消除信息孤岛。

结语

我国绿色矿山建设制度规范体系在推动矿业可持续发展中发挥关键作用。尽管当前体系仍存不足,但随着政策法规完善、标准动态更新、激励多元、监管智能及国际合作深化,其将日益健全。通过持续优化体系、强化落实,有望实现资源高效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协同发展,助力矿山行业迈向绿色高质量发展新阶段。

参考文献

[1]孟文文,李鹏,李颂.我国绿色矿山建设制度规范体系及发展趋势研究[J].中国矿业,2024,33(12):154-162.

[2]丁国峰,吕振福,曹进成.我国绿色矿山建设水平不均衡性分析及对策建议[J].矿产综合利用,2023,(05):166-1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