缩略图

失业保险与重症慢性病医保制度协同发展研究

作者

袁晓燕 刘媛华

平煤集团八矿社保退管中心 河南平顶山 467012

一、制度现状与运行机制比较

(一)失业保险制度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自 20 世纪 90 年代初正式建立以来,经过多次制度调整与政策完善,已逐步形成较为完整的制度框架。该制度以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以及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为核心内容,通过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与再就业支持,减轻失业对劳动者生计与社会稳定造成的冲击。其资金来源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和职工的缴费以及政府财政补贴,体现了社会共担风险与政府适度兜底相结合的筹资模式。制度设计的重点不仅在于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还在于通过提供职业培训与就业指导,推动失业群体尽快实现再就业,从而维持劳动力市场的良性循环。

(二)重症慢性病医疗保障制度

重症慢性病医疗保障制度则立足于基本医疗保险体系,通过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等多层次保障机制共同运作,形成了较为立体的费用分担格局。该制度的资金主要依托医疗保险基金和各级财政支出,其核心目标在于减轻重大疾病和长期慢性疾病患者的医疗负担,防止家庭因疾病陷入贫困或因病返贫,从而实现基本健康权益的普惠性保障。

(三)制度运行差异

从运行机制来看,两项制度在资金筹集、待遇给付方式以及管理体制等方面存在本质性差异。失业保险制度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参保前提,其给付方式以现金形式为主,重点解决失业期间的收入中断问题;而重症慢性病医疗保障则以全民参保为基本原则,主要通过医疗费用报销、费用减免等实物性补偿方式运作,降低疾病风险带来的经济冲击。

二、失业保险与重症慢性病医保制度协同发展的现实必要性

(一)风险交织性增强

失业与重症慢性病在个体生命周期内呈现高度耦合与双向因果。重大健康冲击抑制劳动供给与生产率,导致收入中断与就业脱节;而就业丧失削弱缴费与共付能力,诱发延迟就医与依从性下降,反过来加重疾病负担。由此形成“疾病—失业—贫困”的累积不利链条,并通过劳动力市场扩散为更广泛的社会风险。疫情与经济周期波动亦放大两类风险的叠加效应,使预防与补偿功能的协同显得尤为关键。

(二)保障碎片化问题突出

现行制度在筹资、待遇与经办上分属不同部门,缺乏稳定接口与数据互认,形成“条块分割”。失业人员在待遇领取期的医保连续性与待遇享有常出现断点,转续手续繁杂;长期病程患者因收入波动与失业概率上升,难以保持持续缴费与资格稳定,出现“应保未保”“名保实不保”等情形,削弱资源配置效率与政策可达性。制度间门槛与等待期叠加,抬升个人实际自付比例,客观上降低了保障的有效性与公平性。

(三)社会保障体系整合需求提升

在老龄化加速、疾病谱转变与经济结构调整叠加的背景下,社会风险呈长期化、复合化特征。单一制度难以独立吸收冲击,亟需在资金、信息与服务层面推进协同:统一参保身份识别与待遇衔接规则,建立失业保险与医疗保障的动态链接;完善跨部门数据共享与风险评估,推动基金统筹与待遇政策的协同优化;以人群为中心重构服务流程,打通“预防—补偿—再就业”闭环,通过联动职业培训、慢病管理与就业服务实现风险前移与存量风险缓释,从而提升整体抗风险能力与财政可持续性。

三、失业保险与重症慢性病医保制度协同发展的实现路径

(一)构建制度衔接的法律规范框架

首先,应在国家层面建立起社会保险领域的综合性协调立法框架,为失业保险与医疗保障制度之间的衔接提供法理依据与制度支撑。当前,两项制度分属不同法律体系与主管部门管理,缺乏统一的制度性协调机制,导致政策制定与执行层面存在脱节。未来可通过修订《社会保险法》或制定《社会保障统筹协调条例》等专门性法规,将失业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重大疾病保险等制度纳入统一的法律规制体系,在法律层面对参保资格延续、待遇衔接、责任分担及跨制度协调作出明确规定。同时,应赋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主管部门跨领域统筹协调权,建立定期协商和联合决策机制,打破制度间壁垒,提升政策协同性与执行力。

(二)建设统一的信息共享与协同管理平台

制度协同的基础在于信息互通。目前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及民政救助等制度在信息管理上各自为政,数据标准不统一、系统间缺乏接口,导致参保记录、待遇享受及个人缴费历史等信息无法有效整合,增加了制度衔接的技术障碍。因此,应推动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信息平台,实现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工伤保险等多类社会保障数据的汇聚与共享,并在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前提下,推动跨部门数据互认与实时更新。通过完善个人社会保障电子账户制度,可实现参保人身份信息、缴费记录、待遇支付等关键数据的“一人一档”管理,既有助于精准识别失业与重病高风险群体,也能为跨制度待遇计算、资格核验和政策协同提供技术支撑。

(三)探索基金统筹与风险联动的财政机制

制度协同还需依托资金层面的统筹安排。目前失业保险基金与医疗保险基金分别独立核算,缺乏风险共济机制,难以在个体同时遭遇失业与重病风险时提供足够支持。未来可在保持基金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原则前提下,探索建立跨制度的风险共济和调剂机制。例如,可设立专项统筹账户或风险缓冲基金,用于为因重病失业人员提供缴费补贴、医保个人账户代缴以及高额医疗支出的专项补助。该账户的资金可来源于中央和地方财政拨款、社会捐助以及两项基金按比例提取的统筹结余,用以增强制度联动的资金保障能力。

(四)完善参保激励政策与再就业支持体系

实现失业保险与重症慢性病医保协同,还需在参保激励和就业支持方面形成合力。对于因重病导致就业中断、缴费能力下降的人群,可给予灵活参保政策支持,如适当降低个人缴费标准、提供阶段性缴费补贴,或允许延续既有医保待遇权益一定期限,以减少参保中断风险。同时,可探索将长期病程患者纳入失业保险灵活就业参保范围,为其提供灵活缴费渠道和待遇享受机制,避免因资格中断而失去制度保障。在再就业支持方面,应加强健康管理、职业康复与技能培训的联动机制,为失业群体尤其是患有重症慢性病者提供定期健康体检、职业适应性评估与个性化培训服务,通过医疗康复与技能提升同步推进,增强其再就业能力,缩短失业周期,减少因失业导致的疾病风险加重和收入长期中断问题。

四、结语

失业保险与重症慢性病医疗保障制度的协同发展不仅是提升社会风险应对能力的现实需要,更是推进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整合化、现代化的重要路径。通过在法律制度、信息支撑、资金统筹、政策激励等方面的系统推进,有望实现两项制度之间从“相互割裂”向“协同联动”的转变,为构建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奠定制度基础。

参考文献:

[1] 陈维雄 , 夏锋 , 蔡锦华 , 陈泽波 , 欧凡 . 病案首页应用于按病种分值付费的影响因素分析[J]. 中国医疗保险,2020(1)

[2] 应亚珍 . 以健康为导向探索基本医保基金和公共卫生服务资金统筹使用 [J]. 中国医疗保险 ,2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