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在建筑工程领域认定“农民工”法律关系的窘境
陈瑜
身份证号:130633198211030054
1 引言
对于广泛存在于建筑行业中的“农民工”如何定义,笔者认为,顾名思义,有“农民”和“建筑工人”双重社会成员身份,这是社会发展中形成的。建国初期,中国是农业大国,农民比例达 90%以上,新中国在能源、水利、交通、房屋建筑、市政等基础建设领域开展了轰轰烈烈的建设,广大农民在农闲时投入建设,成长为建筑工人,因此同时具有了农民和建筑工人的双重身份,在建筑一线中占比达到 80% 。
尽管农民工兄弟在建筑工程领域为社会主义建设做出巨大贡献,但其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却长期处于难以准确确定的尴尬境地。这种窘境严重影响了对农民工自身权益的保障,严重影响了建筑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最终威胁到了社会和谐稳定。
深入探究农民工在建筑工程领域法律地位的窘境,对于优化建筑业用工环境、提升相关行政治理水平、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2 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法律关系相关理论
2.1 劳动关系
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双方在劳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从属性和人身隶属性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主要特征如下:
① 人身隶属性,劳动者需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如考勤、工作纪律等),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和指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与工作有关的时间、地点、内容、流程等,其个人自主决策权受到很大限制。
② 经济从属性,劳动者依赖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作为主要生活来源,劳动报酬的标准、支付方式等由用人单位在法律、法规、规章限定的范围内决定。劳动工具、生产资料一般由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提供劳动。
③ 劳动的有偿性,用人单位必须以法定货币向劳动者支付报酬,区别于无偿的志愿服务或家庭劳动。
④ 劳动关系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调整,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其用工主体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1]。其中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一般雇工在七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2]。
2.2 劳务关系
劳务关系则是平等主体之间就劳务的提供与报酬的支付所达成的协议,劳务提供者具有相对独立性,只需按约定完成劳务任务,双方更多基于口头或简单书面约定。其主要特征如下:
① 主体广泛,包括自然人、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国家、外国组织以及其他特殊组织(如非法人组织、清算组织等)。
② 客体广泛,包括行为,也包括物、智力成果及与人身不可分离的非物质利益(人格和身份)③ 报酬支付方式灵活,双方可在公平自愿的基础上商定报酬支付方式,可以是法定货币、有价证券、特定物品、债权转让等。
④ 地位平等:双方当事人在人身上不具有隶属关系,地位平等。例如,某居民雇佣一名按小时计酬的家政服务员,家政服务员不受该居民的管理支配,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
⑤ 风险自担:一般由提供劳务者自行承担工作风险,但由雇主方提供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的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劳务关系常见的表现形式有用人单位将某项工程发包给某个人员或某几个人员,或者将某项临时性或一次性工作交给某个人或某几个人,双方订立劳务合同,形成劳务关系。如一些自由职业者通过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合同,承接短期的设计、翻译等工作。还有劳务派遣、退休人员返聘、非常年性工作用工等形式。
⑥ 劳务关系双方的法律义务关系主要由《民法典》调整
3 建设工程领域认定农民工法律关系的窘境
在现实生产生活中,建筑工程领域的用工模式复杂多样,这使得界定农民工与用工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变得十分模糊、困难,经常出现同样情形下出现不同认定的窘境。部分施工企业将工程层层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包工头,包工头再招募农民工进行施工。在此情况下,农民工往往接受包工头的直接管理与指挥,工资也由包工头发放,那么农民工与包工头、劳务公司、施工总承包公司之间是什么关系,包工头与劳务公司、施工总承包公司之间又是什么关系呢?相关责任由谁负担呢?情况多样,下面将以农民工工资为媒介阐述认定农民工法律关系的窘境。
3.1 施工总承包公司负担农民工劳务费
深圳新诚天某某有限公司(简称:甲公司)与刘某平、天津某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案由确定的是“劳务纠纷”,该案中,发包公司乙公司已将工程款全额拨付给施工总包公司甲公司,甲公司将工程劳务分包给个人孟某辉,孟某辉借用某劳务公司资质承揽,并以该劳务公司在案涉工程项目的施工班组负责人身份直接管理劳务作业,负责考勤、劳务管理等。刘某平作为农民工在包工头李某军的带领下到孟某辉负责的劳务作业班组中实施作业。
最终法院认定施工总承包甲公司未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未尽到对用工实施监督管理的义务,亦未尽到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情况等法定义务。将涉案工程分包给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个人,亦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某甲公司支付农民工刘某平、包工头李某军的劳务费[3]。
该案中仅以甲公司作为施工总包足额收到工程款却未足额拨付劳务分包款,未履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专户、履行监管义务为由,确定甲公司负担劳务费用。未分析刘某平与李某军间的劳务关系及相应责任;未分析李某军的包工头身份应确定为何种法律关系,而是默认为农民工身份,是劳务关系,却又未明确用工主体是谁;未分析孟某晖无资质承揽应负的相应责任。
3.2 包工头负担农民工劳务费
施工总承包亿讯公司与河北某公司签订劳务扩大分包合同,河北某公司将承包的劳务分包内容中砌砖部分分包给不具有劳务分包承揽资质的个人赵某,赵某召集农民工施工,霍某是农民工之一,赵某是包工头身份,负责指挥、安排霍某等人工作,并考核考勤、发放工钱,对霍某发生欠薪后,霍某将包工头赵某、河北某公司诉至法院[4]。
法院认为霍某与赵某之间虽然未签订书面的劳务合同,但存在事实上的劳务合同关系,霍某等向赵某提供上砖、打灰、清垃圾的劳务,赵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应当向霍某等支付拖欠的劳务报酬。
该案中,法院仅以赵某喊来霍某施工,安排霍某工作,并以违反《保障农民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由赵某统一收取工人工资再次给霍某发放工资这一违法行为作为证据,直接认定双方存在劳务关系;未分析赵某无承揽资质的法律责任,未分析赵某无招用工人的资格,其行为实际上履行了河北某公司的招工、用工、管理责任,是否应认定赵某与河北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进而赵某相关行为属于河北某公司的职务行为;未分析河北某公司作为劳务分包方非法再次将劳务作业再分包而应承当的责任;未分析施工总承包亿讯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应负未负履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专户、履行监管的义务,而应承担的责任。
3.3 类案中其它不同的认定情形
上述两个案例,基本案情相似,都同时具有违法劳务分包、包工头无资质承揽、施工总承包未履行法定管理义务、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违法情节,却有多种不同认定情形,有认定农民工工资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的、有认定农民工工资应由包工头负责的、有认定包工头工资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的,在现实生产生活类案认定时,还有其它的认定情形,例如:有认定农民工工资应由劳务公司以劳务费形式负担的、有认定农民工工资应由劳务公司以劳动合同关系负担的、有认定农民工工资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以劳动合同关系负担的。
4 笔者分析
4.1 农民工法律关系认定窘境的原因分析
农民工法律关系认定窘境的原因是复杂多样的,除了社会发展的历史原因、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问题、行政监管及执法不严等众所周知的原因外,笔者在此提出另外一个观点如下;法院作为审理机关,再对追求法律公平公正、维护社会经济生活秩序稳定及效率这两方面进行平衡时,过度侧重后者,导致审理类案时,侧重考虑有利快速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同时尽量避免引发新的诉讼,就导致出现不同认定的情况。例如,如果施工总承包已经将钱大部分拨付给劳务分包公司,就侧重认定劳务分包公司与农民工有劳务关系;如果相关款项大部分拨付给包工头,就侧重认定包工头与农民工有劳务关系;如此可以避免由总承包单位负担后,再次向劳务公司或包工头追索。自然,如果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拨付款项,或难以厘清,则侧重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八条、十九条、三十条,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担,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追索。所以就出现,农民工工资的法律关系、责任方根据“钱”处于不同主体而不同的窘境。
4.2 笔者建议
社会发展迫切需要法治的强大,应侧重追求法律的公平公正,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以规范社会主体行为、推动社会进步,将农民工法律关系主要规范为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劳务公司成立劳动关系为主,而将其规范为劳务关系作为面对同时具有少量的、临时性的、非建设工程施工领域的专业性的、无资质要求的工作时采用的手段,以提高经济建设的灵活性。
因此法院在审理类案时,应结合其他法律法规,更加坚定的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有关规定,对劳务再分包、无资质承揽等行为坚决认定无效,剔除包工头、农民工等概念,应果断直接认定包工头、农民工同劳务分包公司、总承包公司具有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坚决由劳务分包单位和未履行法定管理义务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担责任。逐步将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的法律关系从目前纷繁复杂的窘境规范到以劳动关系为主、劳务关系为辅的秩序中来。
参考文献:
① 吴博文 著 劳动争议二十讲(裁判规则与疑难释解) 法律出版社② 蔡飞 著 劳动争议处理规则与应对技巧 法律出版社③ 张义全、赵大成 著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释义④ 沈迅. 大关县劳动监察仲裁为农民工“解薪结” [N].云南日报, 2023-05-07(07 版).⑤ 熊双辉、张弋 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的成因及对策研究——兼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适用 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公众号
⑥ 建筑业企业应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 《农村.农业.农民(B 版)》2011 年 04 期⑦ 张新军 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成因及解决对策 载《现代企业文化》2019 第21期(总第133期)⑧ 张兴华. 农民工工资拖欠的现状、根源与治理[J]. 经济与管理, 2021 年第 7 期.⑨ 张清霞在浙农民工共同富裕面临困境和破解路径探析 江苏商论 2024 年 11 期
王晓玮 施工总承包单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法律路径研究 《中国市场》2024 年 34 期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 版;
[2]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09 号;
[3](2025)津民申 325 号、(2025)津民申 327 号
[4](2025)冀 0532 民初 48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