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综合管廊主体结构材料价差调差处理原则探讨
李静
河北诚华工程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 河北省武安市 056300
引言
伴随城市化发展步伐不断加快致使城市综合管廊建设规模持续扩张的情况,在建设周期里材料价格受市场供求关系、政策调控等诸多因素作用出现十分剧烈波动。进而对工程成本和合同正常履行造成直接冲击的状况下,当前已有的关于调差处理研究存在不完善地方,迫切需要具备系统性原则与方法指导实际操作。本文将重点置于主体结构材料价差调差方面深入探寻其处理原则,以及方法为行业发展在理论和实践层面给予有力支撑。
一、城市综合管廊主体结构材料价差调差处理原则
1.1 合同约定优先原则
作为工程建设领域法律参照的合同,其条款对材料价差调差工作具备权威性指导意义的情况下。在项目正式实施之前必须对合同当中有关调差条款进行仔细解读以及明确界定,涵盖调差材料范围、计算方式、调整周期以及支付形式等关键要素。比如合同明确指出采用价格指数法进行调差,并规定以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所发布季度价格指数作为基准,则合同双方应严格按约定执行。即便出现市场极端变化或者合同条款存在部分疏漏状况也应优先通过补充协议,或者合同解释程序加以解决以确保调差处理工作,能在合同框架范围之内有序进行维护合同严肃性以及法律效力减少不必要纠纷和争议。
1.2 实事求是原则
实事求是原则规定调差处理务以客观事实为基础,切实精准展现工程实际成本变动情况。认定材料价格时先选用实际采购发票、合同等有效凭证,并结合市场调研获取的数据展开全面验证工作以确保价格数据真实可靠。且充分考量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实际情形,比如设计变更致材料规格调整施工进度拖延,引价格波动等状况针对调差金额开展动态修正操作。例如因地质条件变化增加特殊材料使用量,应依据现场签证及实际采购成本归入调差范畴,防止机械套用规则致调差结果与实际情况脱节,进而确保调差处理既体现市场价格波动态势又契合工程实际需求。
二、城市综合管廊主体结构材料价差调差方法
2.1 综合系数调差法
综合系数调差法主要借助对综合调差系数的测算以实现对材料价差的统一调整,目的在于简化处理复杂的材料价格波动流程。其系数确定需全面考虑项目所在地材料价格过往数据,市场价格指数变动走向及各类材料在工程造价中的权重占比状况。实际操作时以合同约定的基期价格为根本,乘以综合调差系数得出经过调整的材料价格。比如在某城市综合管廊工程里,经对当地近三年钢材、混凝土等主要材料价格波动情形统计分析,并结合项目材料构成情况,确定综合调差系数为 1.12 用以统一调整材料价差。该方法具有计算简便、效率较高特点,但系数测算需足够历史数据支撑且难以精确反映个别材料独有的价格变化情况,适用于材料种类繁杂、价差波动相对平稳项目。
2.2 价格指数调整法
价格指数调整法依靠权威部门发布的价格指数构建材料价格,与市场波动间的动态关联机制。首先要明确选取的价格指数类别,例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月度材料价格指数或行业协会编制的专项价格指数,还要确定基期指数与计算周期。在价差调整过程中按“调整金额 Σ=Σ 材料用量 × (现行指数 / 基期指数 - 1) × 基期价格”公式计算价差。例如某综合管廊项目以季度为周期,参照当地住建部门发布的建材价格指数对施工期间材料价差进行定期调整。这种方法有客观性强、数据来源权威优点,但指数编制存在一定滞后现象且可能无法完全契合项目实际采购材料的价格变化,需结合项目特点合理选择指数类型与计算周期。
2.3 多种方法的综合运用
因城市综合管廊项目材料构成繁杂、价格波动呈多元化特性,单一调差方法常不能满足实际需求,多种方法综合运用成为更优选择。实际操作中可根据材料重要程度和价格波动特性实施差异化处理,对于钢材、混凝土等用量大、价格波动频繁的主要材料采用按实调整法保障成本核算精准性,对于种类繁多、单个价格较低的辅助材料,运用综合系数调差法提高工作效率。同时引入价格指数调整法对整体材料价格走势进行宏观掌控,比如在某大型综合管廊工程中通过“主材按实调整 + 辅材系数调差 + 定期指数校准”组合模式。既保证关键材料成本精确计量又兼顾调差工作时效性与经济性,为项目成本控制提供科学有效的解决办法。
三、城市综合管廊主体结构材料价差调差典型案例深度剖析
3.1 深圳市光明新区综合管廊项目案例剖析
深圳市光明新区一全长达18.6 公里具备包含电力、通信、给水等多个舱室,构造形式、合同规定工期为 36 个月的综合管廊工程。在施工阶段鉴于环保政策趋紧态势,遭遇广东省内砂石料生产能力猛然下降 40% 的情况。与此同时因铁矿石进口价格上扬致钢材市场变化,螺纹钢单价由初始阶段的 4200 元 / 吨迅速涨至5800 元/ 吨。面对此情况项目团队依合同里“风险共担 + 按实调整”相关规则,搭建起材料价格动态监测账目记录,收集砂石料替代供应商采购凭证及钢材期货交易相关数据。经三方共同审核后,把超出 5% 风险幅度的价格差值归入调差范畴,最终靠按实调整方法达成超 1.2 亿元材料价差补偿,既保证承包商获合理利润,又使项目未因材料短缺出现工期延迟情况,为环保政策冲击环境下材料调差工作提供可参考实例。
3.2 西安市地下综合管廊 PPP 项目争议解决实践
西安市某总投资规模为 32 亿元采用 EPC 总承包模式的地下综合管廊 PPP项目,在施工进程中,因混凝土生产企业落实错峰生产政策,致使 C30 混凝土供应价格提升 35%⨀ 。又因合同对调差条款阐述不清晰明确,政府方面与社会资本方面围绕“政策性因素是否属于调差范围”问题产生争议、项目组为此引入行业专家对合同条款作法律层面解读,并结合陕西省住建厅公布的季度价格指数,采用“指数修正 + 协商分摊”组合调差方案。先借助价格指数法核算价格差值基准,再依照双方风险分担比例,让政府方承担 70% 价格差值、承包商自行消化 30% 价格差值。此案例通过多种方法协同及争议调解机制,成功化解重大合同纠纷,验证动态调整与公平合理原则在PPP 项目调差工作中的实践价值。
结语
相关研究系统构建起城市综合管廊主体结构材料价差调差处理原则体系,明确多种调差方法适用场景情形并以实际发生案例验证其有效性,不过该研究在新材料调差等方面存在一定局限性,未来需进一步结合行业发展动态情况完善调差机制,以便为工程成本管控及合同管理提供更有力支持。
参考文献:
[1] 杜锡明 , 温祥虎 , 陆观宏 . 鹤山市 11 号街道综合管廊设计探讨 [J]. 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8,17(02):18-23.
[2] 赵春容 , 许宁 . 地下综合管廊结构工程防水技术探讨 [J]. 中国建筑防水 ,2016,(10):13-16.DOI:10.15901/j.cnki.1007-497x.2016.10.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