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工作的思考与分析
赵玥
天津市教育科学研究院 300000
摘 要:随着新个税法的实施,事业单位面对日新月异的机制体制改革,应不断提升税务工作水平与质量,以适应新发展、新格局、新时代。本文基于事业单位工资薪金结构、发放途径,探索工作创新思路,对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应税额的计算、纳税筹划、税务管理等方面进行了分析与研究,以促进纳税人权益合法化,单位财务税务工作规范化,国家税收秩序法治化。
关键词: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改革、税务筹划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面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我国应当坚持深入推进改革创新,着力破解深层次体制机制障碍,把我国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1)。随着2019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开始正式实施,国家税务制度不断改革、政策不断完善,事业单位的财务人员面对日新月异的变化,应不断提高个人专业素养,提升工作质量,创新思维方式,以适应新时代的更高要求。
作为事业单位负责税务工作的财务人员,本人结合工作实际,就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工作中的注意事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总结阐述,并针对性提出了解决对策,以保障纳税人权益合法化,单位财务税务工作规范化,国家税收秩序法治化。
一、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依法计税
事业单位是以政府职能、公益服务为主要宗旨的公益性单位、非公益性职能部门等(2),不以盈利为目的,因此其公用经费、人员经费等均来源于财政的全额拨款或差额拨款,特别是一类事业单位,其人员经费全部依靠财政保障。
1.发放渠道不同合并计税。
由于事业单位经费来源于财政,因此一类事业单位的工资发放途径并不唯一。以我单位为例,职工工资中的基本工资、基础绩效、国家级津补贴等由市级财政部门按月统一发放,简称统发工资;奖励性绩效、市级津补贴等由单位通过人事部门的考勤、绩效考核后发放,在预算批复后,通过财政零余额系统按月进行支付,简称院发工资。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个人所得税。在实际工作中,我单位作为扣缴义务人需要将统发工资和院发工资合并计算收入额、减除费用、专项扣除、免税收入等,以准确核算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并在当月工资中代扣应缴纳税额。若分别核算、分别代扣,会造成减除费用的重复计算,以致纳税人逃税漏税的违法行为的出现(3)。
2.工资变动合并计税。
事业单位主要是以脑力劳动为主体的知识密集型组织,专业人才是事业单位的主要人员构成。人员调动及职称变动,是事业单位工资薪金变化的主要原因。由于统发工资的特殊性,需要提前一个月申报次月工资,由此造成了工资调整的滞后性。如遇人员工资变动,则需要在院发工资中进行补发。作为扣缴义务人,在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个人所得税时,需要将调整补发的工资项准确归入个所税的收入额、专项扣除、免税收入等项目,以保证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3.代发劳务费合并计税。
事业单位高端专业人才密集,近年来博士生、研究生导师、正高级专家成为了事业单位的主要人员构成,高学历、高职称是事业单位人员结构的主要特点。常常有第三方单位聘请我单位专业人才进行评审、讲课、约稿、咨询等活动,由此产生的劳务费打入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工会专用账户、党费账户等,并约定代发劳务费。按照税务规定扣缴义务人对同一纳税人当月仅限制一种人员身份,即任职受雇从业类型只能为雇员的,只能申报工资薪金所得,不能同时申报劳务所得。所以当月所有收入包括代发劳务费全部纳入“工资薪金所得”,因此需协调工会、党务等各部门将全部劳务费汇总并入工资薪金收入内,按照相应税率进行计税并代扣代缴,以保障全员全额扣缴。
二、新个税法下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筹划、汇缴存在的问题
自2019年修订《个人所得税法》以来,改变了之前按月核算个人所得税的方式,变革为全年累计预扣法,起征点调增至60000元/年,并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项,且在转年的3-6月通过了年度汇算清缴施行综合所得按年合并计税;延续全年一次性奖金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实施按月单独计税的政策。个人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减少了纳税人的应缴税额,增加了低收入、高负担人群的实际收入,使得纳税人收到了实实在在的税收优惠。
为了使纳税人充分享受各项优惠政策,扣缴义务人需要在合法合规的计税基础上通过合理筹划,最大限度为纳税人扣除合法费用,以实现降低税额的目的,以保证将纳税人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但在实际工作中个人所得税的筹划、汇算也存在着些许问题与困难。
1.事业单位对纳税筹划不够重视
事业单位人员经费主要依赖于财政拨款,工资收入低、效益低,是事业单位工资薪金收入的特点。一方面,事业单位人员特别是初级、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薪金收入往往达不到最低应纳税所得额36000元,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收入也只能达到一、二税级,纳税额不高,纳税负担小,由此导致个人收入纳税筹划的空间小,筹划意识薄弱。另一方面,税务机关对事业单位税收政策的宣传解读不够深入,使事业单位财务人员对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缺乏深刻认识和正确理解,对税务筹划的概念仅仅停留在字面意义上,未将各项优惠政策的效用发挥到极致。
2.纳税人税务概念不清、依赖性强
事业单位职工绝大部分是高端人才,往往专注于自身事业的钻研与研究,对其他事务关注不够,对税务知识匮乏。新税法出台后,对工资薪金的计税模式有了较大变革,由之前的“按月计税,按月扣缴”变革为“按年计税,分月预扣”(4),由此导致每年下半年开始,纳税人逐渐发现个所税代扣金额明显高于年初,由此产生“我每月的收入是一样的,为什么年末税金会高出许多”的疑问。这就是对预扣预缴方式的不了解而产生的。需要经过财务人员多次讲解,才逐渐明白其中缘由。
另外,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自2020年3月第一次具体实施以来已有4年,但目前仍有不少纳税人对个税的汇算清缴不够重视甚至认为汇算是单位的事,与个人无关。在汇算清缴时有畏难情绪,纳税人为完成任务只能在财务人员提示提醒下,按照提供的操作流程机械性的被动操作,本人并不会认真核对具体收入、扣除项的内容是否正确准确。在实际工作中,常常有职工质疑:“我每个月都缴税了为什么还要汇算?”“我没有专项附加扣除是不是就不用汇算了?”“我去年都退休了不用汇算了吧?”等等。还有纳税人听从网络上流传的汇算清缴“退税秘笈”,盲目跟从,虚增扣除项或减税项目,从而误入歧途受到处罚。
这些问题都是由于纳税人对个人所得税税务知识的匮乏、认知模糊和造成的,更不用提纳税人对个人乃至家庭纳税筹划的思考与规划了。
3.纳税人信息验证困难
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中增加了7项专项附加扣除,需要纳税人按照个人实际情况填写扣除信息或委托单位提交。根据新税法规定,税务机关可以对纳税人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行抽查,发现纳税人提供虚假信息的,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实施联合惩戒。
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存在纳税人所填信息是否正确、是否真实无法得到有效验证的问题。目前的税务系统中除身份证信息可以即时验证外,其他信息均无法得到真实性、正确性的反馈,作为扣缴义务人亦无法掌握每一名纳税人个人信息的真实性和正确性,仅仅能做的就是不断的提示提醒,以避免粗心大意造成的失误。但对纳税人在填写信息时故意填写的虚假信息却无法验证,纳税人如若因此收到相关部门的惩戒也是得不偿失的。
例如,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中,父母双方可以协商确定由一方按100%扣除定额1000元,也可以双方各扣50%。但在信息填写过程中,因手误将扣除比例填写错误,造成重复扣除或少扣除的现象,无法得到即时的核验信息反馈,只有到汇算清缴或税务机关抽查时才会发现,由此就会造成补税或未完全享受优惠政策的现象。
4.劳务费报酬税率影响汇算清缴
事业单位高级专业技术人才较多,常常有第三方单位聘请进行评审、讲课、咨询等活动,由此产生的劳务费直接发放到个人账户。第三方单位当期在税务系统做劳务费报酬收入申报,按照劳务费报酬所得计算的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分为两种计算方式:一是含税劳务报酬所得不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含税劳务报酬所得-800;二是含税劳务报酬所得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含税劳务报酬所得×(1-20%);再按照三级(20%,30%,40%)的累进税率代扣代缴应纳税额。
纳税人在转年3-6月对所有收入按照综合所得进行汇算清缴,汇算时采用的是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即扣除6万元起征点后按照3%,10%,20%,25%,30%,35%,45%的税率计算应缴税金。在汇算时,劳务报酬与工资薪金一起并入综合所得收入,采用此种计算方法,就会因劳务报酬预扣预缴的税率与综合所得的税率不一致造成退税、补税等情形,加重了汇算清缴的负担。
另外,也有个别第三方单位税务工作不精,未在当年当期申报劳务费报酬个人所得税。我单位不是此项劳务费的扣缴义务人,亦无法代为申报,而个人所得税APP上也无法在当年由纳税人自行申报劳务报酬,因此只得等到次年3-6月汇算清缴期时,由纳税人自行查看申报记录,对未申报的劳务费补充申报。这样极易造成漏报,同时税务机关在核查时如有发现,也会造成汇算清缴的驳回,甚至造成缴纳滞纳金的情况。
综上所述,事业单位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要依法开展税务筹划工作,重视宣传正确引导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将依法纳税观念深入人心,同时希望税务部门可以调整现有政策、提升软硬件服务水平,共同促进税务制度不断优化提升税收治理效能。
参考文献:
(1)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 共产党员网https://www.12371.cn/2022/10/25/ARTI1666705047474465.shtml
(2)360百科https://baike.so.com/doc/1685506-178229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