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学视角下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探究
袁春莲
北方工业大学 北京市 100043
摘 要:电信网络诈骗已取代传统电信诈骗模式,以其犯罪主体有组织、犯罪行为隐匿和被害人随机等特点,成为新时代诈骗犯罪的主要形态。文章以此为研究背景,从界定电信网络诈骗的概念入手,对其特点进行阐释。在此基础上,运用社会学习理论、社会控制理论和日常活动理论等犯罪学理论分析网络诈骗犯罪多发的原因。基于犯罪学理论的分析,进一步提出从丰富反诈形式、丰富技术反制手段、打击上游犯罪、加强行业监管等方面完善网络诈骗预防机制的措施。
关键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犯罪学理论 犯罪措施
在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飞速发展的时代,以网络为载体的新型犯罪呈持续高发态势,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就是其中的典型代表。近年来,我国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数量以每年20%-30%的速度增长,其特征和诈骗手段也随着科技发展不断更新,对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身心健康造成了严重的威胁。本文在明确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概念与特点的基础上,结合犯罪学的相关理论分析近年来此类犯罪多发的原因,探讨防范对策。
1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概念及特征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是新型侵犯财产类犯罪,在我国的现行刑法中,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其定义不是很清晰。
1.1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概念
在信息化时代背景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已成为网络犯罪中最为突出的一种犯罪形式,给社会治理、宣传教育、法律认定等多个领域带来挑战。201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检察机关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指引》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作出了明确的定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话、短信、互联网等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虚构事实,设计骗局,实施远程、非接触式诈骗,骗取公私财物的犯罪行为。”这一定义揭示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客观行为以及犯罪的外观和本质特征,对于界定何种犯罪属于电信网络诈骗提供了较为明确的标准。
1.2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特征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相比于其他犯罪而言,具有鲜明的特征:犯罪主体的有组织性、犯罪行为的隐匿性和被害群体的随机性。
1.2.1 犯罪主体的有组织性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呈现出高强度的有组织性。此类犯罪中存在一个有组织的犯罪集团,在这个犯罪组织中每个人职责不同、分工明确。每个组都有专人负责管理,负责组织新人上岗培训、定期对组员进行业绩考核和讲评,并按照业绩进行分成。以“杀猪盘”式网络诈骗组织为例,一个犯罪团伙的人数可达到上百人,内部分工明确,保证较高的犯罪成功率。组织构成通常包括寻找受害对象、实施线上诈骗的前端,编写“剧本”、维护虚假投资平台的的后端以及专门处理赃款的“水房”财务。
1.2.2 犯罪行为的隐匿性
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高度发达使得犯罪手段具有时代先进性,进一步使得电信网络诈骗具有更强的隐匿性。诈骗分子与被害人之间通过电话或网络联络,没有实质性的接触。诈骗分子利用网络、电话、短信和即时通讯软件等作为通信联络工具,通过隐藏网络IP、修改电话号码、改变语音特征及上传虚假的照片等技术手段掩盖犯罪事实,增加了犯罪行为的隐匿性,导致反诈民警难以从被害人处获得有价值的案件信息,增加了公安机关侦查取证的工作难度,在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成效上存在不足。
1.2.3 被害群体的随机性
随着网络即时通讯技术的发展,犯罪人开始启用效率更高的“一对多”沟通模式。由于信息传输能力的增强,犯罪人节省了精心挑选被害人的时间,开始以整个互联网网民和电信用户为对象进行大范围、随机性的诈骗。这种无差别模式让被害群体的潜在范围扩大,给犯罪预防和宣传教育工作增加了难度。由于潜在被害人数的增多,犯罪人会倾向于骗取每一位受害者较小的金额,从而降低了被害人报警的可能性。
2 犯罪学理论分析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多发原因
笔者在本章通过运用社会学习理论、社会控制理论和日常活动理论,深入分析网络诈骗犯罪多发的主要原因。
2.1 社会学习理论
网络的信息互通性不断升级,犯罪手段也顺应技术革新方向加速演化。犯罪人利用科技发展的潮流,通过大数据分析总结发现诈骗手法的突破点,降低网络诈骗的可预知性。这使得一般民众只能在出现新型案例并了解其运作机制后才能够有所警醒,个体预防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在此背景下,社会学习理论能够解释电信网络诈骗手段迅速传播现象。该理论认为,人的内部因素与外部环境因素相互结合,共同影响人的行为选择,其中包括先行因素、结果因素和认知因素。通过直接经验和他人的示范效应,人们开始进行包括犯罪技巧在内的新行为学习。
2.2 社会控制理论
犯罪学家特拉维斯·赫希提出的社会控制理论,认为人的遵纪守法是家庭、学校、伙伴团体、法律规制等因素综合控制的结果,倘若这些因素过于薄弱,即使很轻微的犯罪动机也足以引发犯罪。将该理论套用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可以从网络社会和现实社会两个层面进行分析。在网络社会中,人与现实社会的联系降低,犯罪的可能性随之提升;在现实社会中,民众对个人信息保护意识淡薄,导致犯罪人缺乏社会层面的有效管控和应有的守法自觉性,他们甚至认为自己的犯罪行为并无不妥。目前,电信网络诈骗并未被《刑法》规定为独立罪名,仅仅是在《解释》中提出把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视作一般诈骗类案件。这样的罪名与刑罚设置显然难以顺应犯罪治理的发展趋势。随着网络诈骗手段的不断演化、诈骗行为所侵犯客体的多样化,单纯依靠现有《刑法》的解释无法达到治理的最优效果。
2.3 日常生活理论
日常活动理论认为社会上总是存在着大量潜在的犯罪人,他们在找寻合适的犯罪目标,而在缺乏监管的情况下,犯罪就会发生。即犯罪是由有动机的犯罪人、适宜的犯罪目标和缺乏监管者三个要素在时间和空间集合作用下发生的。该三要素的具体内容如下:有动机的犯罪人是指日常活动理论侧重于从犯罪人的角度来解释犯罪。首先有一个具有犯罪动机的潜在犯罪人,并在其主观意志和行为下,犯罪才有可能发生。适宜的犯罪目标是指犯罪能够发生,必须得有合适的目标。犯罪目标主要包括人、物和地点。除此之外,犯罪目标还得符合一定的标准。虽然九年义务教育在我国普遍适用,旦仍然存在大量学历不高又不想认真工作的人,这些人就往往有实施诈骗犯罪的动机。在互联网飞速发展的时代,诈骗手段越来越科技化,人们也越来越依赖于网络,给了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再加之各行业的监管不力,电信诈骗犯罪屡禁不止。
参考文献
[1]陈波,牛智辉.犯罪学视域下的网络诈骗犯罪防控研究[J].浙江警察学院学报,2022,(04):90-97.
[2]李亚可.我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态势特征及打击思路探析[J].浙江警察学院学报,2022(2):34-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