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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的性同意年龄与性自主权之间的关系

作者

唐怡然

云南民族大学 云南昆明 650504

通常认为,性同意年龄的提高是从保护幼女扩展到保护少女,让她们不受成年世界的“性剥削”[ 付立庆.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保护法益与犯罪类型[J].清华法学,清华法学. 2021,15(04).]。有一种观点认为自主决定权只赋予“具有成熟的判断能力的人”,对于没有该种能力的人(包括无责任能力的人及责任能力受到限制的人)而言,从缓和的刑法家长主义出发,为了保护其本人的利益,在一定范围内可以用公权力对其自主决定权进行某种有限的干涉[ 周光权.刑事立法进展与司法展望——〈刑法修正案(十一)〉总置评[J].法学,2021(1):30-31.]。对于上述的说法,笔者采取不同的意见。现代的刑法家长主义要在强硬与溺爱之间保持平衡[ 车浩.自我决定权与刑法家长主义[J].中国法学. 2012,(01)]。性同意年龄的提高同时有保护少女性权利目的和对少女性权利的限制,这两者之间的均衡做的不是很好。我的搜索发现, 世界上绝大多数 (95%) 的法域都规定了只要是同法定意思表示年龄 (age of consent) 以下的非其配偶的女性 (或男性) 发生性关系, 即构成法定强奸[ 苏力.司法解释、公共政策和最高法院——从最高法院有关“奸淫幼女”的司法解释切入[J].法学,2003,(08):3-29.],我国女性在十四岁时获得性自治权,原则上来说跟十四岁以上的女性发生关系是不构成强奸罪的,但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特殊职责人员性侵罪对特殊主体加以限制,使得一些负有此类职责的人成为性侵罪的主体。笔者认为性剥削只会对无性同意能力的人产生,对于有同意能力的人来说,这已经成为了他们的一种权利,并且通常也认为十四岁的妇女具有同意能力,强奸罪的新增款其实也剥夺了妇女的部分性自治权。只不过刑法对于女性的性自治权是强制剥夺,全国范围内剥夺,但是并不是社会上的人都会对未成年女性进行剥削,与未成年女性或者被照顾人发生关系也不一定是报着剥削的目的去的。如果把女性的性自治权时候比作一个人的生日蛋糕,在切生日蛋糕后作为“家长”的国家对作为“孩子”的女性说:你现在只能跟关系一般的朋友一起分享这块蛋糕,不能和其他对你颇有照顾的人一起分享,除非你到十六岁以后。这无疑是些许荒谬的。按照我国的伦理道德来说,长辈与晚辈发生关系是与伦理道德相违的,也无可非议。在一些非亲属关系之间的照顾职责人员中笔者认为不应该过多干涉。这个法条也是为了保护少女的性自治权防止被剥削,但是令笔者疑惑的是,负有照顾义务的人群为何有此种魔力能让在具有性自治权的少女甘愿被剥削。在14岁性同意能力取得和排除传统强奸罪的基础上,接下来要要讨论的是14-16岁的妇女为何会跟负有照顾职责人员发生关系,此类特殊主体的限制和与被照顾人发生关系的可谴责性在何处的问题。

人跟人之间发生性关系的原因很多,出于互相满足性需求,生殖等。但是在一般情况下来说,人与人之间发生关系是要到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的前提下,双方自愿发生,故本篇文章中排除“一夜情”,卖淫嫖娼等这类无感情基础的性行为。我们知道,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一般都是由生疏到亲密,这个过程中包含着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关系,人也能自己选择与什么样的人相处,与人相处的深浅程度,关系如:师生、恋人、朋友、同事。虽然很多时候我们无法选择要遇到什么样的人,但是我们对他们的情感深浅程度是可以自己选择的。情感和人的理性一样,都是人的精神活动的重要部分,它是人类的生命精神和自由精神的体现,是人性的本质反映,是人生创造、人生享用的一种生存方式。它与理性活动不同之处,在于它所指向的对象主要不是客观的物质世界,而是主体的精神世界;它是对于跟自己有着不同利害、损益关系的事物,在意识观念上的不同态度的反映[ 朱小蔓.情感是人类精神生命中的主体力量[J].南京林业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1,(01):55-60.]。所以,人发生性关系的对象,通常来说不会是那种感情一般,并且毫无瓜葛的人,他们之间必定产生了某种情感,笔者在此将其称为“性情感”。人与人之间的性情感会随着时间的发展而建立,但是并不是说人与人一开始就要刻意去建立性情感,这种情感才会产生。人与人的情感关系建立不是一蹴而就的,是有选择的,性情感是深埋人心的。与我们平时的喜怒哀乐等情感不同,是隐晦的,羞于表的的,但是必须以一定的熟络关系或者爱慕之情发展而来。笔者在此想表达的是,只要产生了性情感,双方在自愿选择下发生关系,除去长辈外都应该被允许否则过分压抑人类情感。有学者认为负有照顾职责的人会剥削女性是因为正因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在人身安全、身心发育或者提高知识与技能方面需要依赖于行为人,所以,行为人才能对未成年女性产生足够的影响力或支配力,以致在是否发生性关系问题上,未成年女性难以真实表达自己的意志。[ 李立众.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教义学研究[J].政法论坛,2021,39(04):18-29.]在与人的日常相处中,我们很难保证自己不对别人暗生情愫,这是人类的正常情感。未成年女性基于对照顾人的崇拜,爱慕,日常照顾等多方面的原因,会对其产生好感那是在正常不过的了(霍金的第二任妻子伊莲.梅森的护士也是在与其朝夕相处中相爱的),而且未成年女性对行为人的依赖会使其产生安全感。很少能有人去讨厌一个对自己照顾有加的人,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未成年女性都会把这种好感上升到性情感方面,而且她们也有权利去选择自己喜欢的人,无论是同年龄段还是不同年龄段,这也是他们作为人的理性选择,同意发生性关系的意思决定也是他们真实意思的表现。在法律赋予了性自治权并且结合其真实意愿,如果他们不能选择与谁发生关系,是难以让人接受的。14岁的少女现在不能与该类人员发生关系,到了16岁便可以了,若16岁时该人仍对其有照顾职责,这时可以发生关系了,如果说是16岁前会利用不平等的地位剥削女性,16岁以后地位仍然不平等,这个时候该类人员就自动丧失了剥削能力了?那是不是说明该少女在14岁时无与特定人发生关系的性权力,到16岁就有了,那把性同意年龄直接改成16岁不是更为简便。14岁可能立法机关考量的是少女对照顾人员的盲目信任然后做出不正确的选择,这也是说明了立法机关对少女的性自治权的认识程度不放心,直到16岁才真正的把完整的性自治权转交,也就是说少女可以识别社会上其他人的好坏而无法识别照顾职责人员的好坏,社会上的普通大众未必会比负有照顾职责人员的更安全,只是说负有此类职责的人员在实行行为时更为简便罢了。

笔者认为,强奸罪是为了保护性自治权,既然已经获得性自治权了,除非是属于违背其意愿与其发生关系的才应算作强奸罪,这种你情我愿的情况更多的需要道德调整。

参考文献

[2]付立庆.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保护法益与犯罪类型[J].清华法学,清华法学. 2021,15(04).

[3]周光权.刑事立法进展与司法展望——〈刑法修正案(十一)〉总置评[J].法学,2021(1):30-31.

[4]车浩.自我决定权与刑法家长主义[J].中国法学. 2012,(01)

[5]苏力.司法解释、公共政策和最高法院——从最高法院有关“奸淫幼女”的司法解释切入[J].法学,2003,(08):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