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主体参与的孤残儿童福利保障策略分析
李芳琳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民政局(社会救助核查中心)
摘要:孤残儿童福利保障是社会热点问题之一,多元主体参与孤残儿童福利保障工作能够激发市场在孤残儿童福利体系建设中的活力。在明确多元主体参与孤残儿童福利保障现实意义的基础上,探索多元主体参与的孤残儿童福利保障实践策略,对于更好地改善我国孤残儿童福利保障至关重要。
关键词:多元主体参与;孤残儿童福利保障;现实意义;实践策略
对于孤残儿童,民政部的定义是“因自然灾害等事故失去父母的孤儿、被其双亲遗弃后失去父母的孤儿、智力或者肢体的重度残疾的儿童。”孤残儿童是社会中最弱势、最需要特别关注的群体,是我国福利事业和救济事业的重中之重。多年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孤残儿童福利保障工作,取得了令人瞩目的工作成效。民政部在2024年10月21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宣布,截至2024年第二季度末,全国共有14.1万名孤儿纳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41.4万名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保障范围。中国残联官网公开数据显示,截至2024年底,全国已有45.7万残疾儿童接受康复救助,残疾儿童受益人数明显增加。
在取得可喜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我国孤残儿童群体庞大,既往的政府包办模式在人力、物力和财力等方面都难以完全满足孤残儿童的救助需求,这就使得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等多元主体参与的孤残儿童福利保障成为社会发展的必然。在明确多元主体参与的孤残儿童福利保障现实意义的基础上,潜心探索多元主体参与的孤残儿童福利保障实践策略,对于更好地改善我国孤残儿童福利保障至关重要。
一、多元主体参与的孤残儿童福利保障现实意义
(一)拓展福利资金来源,减轻政府财政压力
我国目前的孤残儿童福利供给体系中,政府“一元”模式非常明显。特别是孤残儿童主要机构照料模式(包括儿童福利院、残疾儿童康复中心、SOS村等)中,政府是机构照料的主要力量。而政府财政资金上的有限性和服务方式上的局限性,难以覆盖孤残儿童的全面发展需要。多元主体参与孤残儿童福利保障,能够在多主体的共同发力中拓展福利资金来源,充分发挥市场的有效性、民间组织的灵活性以及社区的及时性。在减轻政府财政压力的同时满足孤残儿童多层次社会需求,让孤残儿童获得更强的独立生活、学习和工作能力。
(二)动员社会力量,促进孤残儿童能力开发
孤残儿童不仅身体有残疾,生理和心理也往往存在很大的缺陷。政府一元化的机构照料受人员知识结构等方面的制约,以满足孤残儿童基本生存需要为核心,难以高效地推动儿童身心的全面发展,不利于孤残儿童融入社会。在多元主体参与的视域下,政府、市场、社区家庭和民间组织共同努力,在业务配合与资源信息共享中营造出孤残儿童回归家庭、回归社会的能力开发、培养大环境,优化配置社会福利资源,满足孤残儿童的生存需要、心理需要和发展需要,合力促进满足孤残儿童健全人格和完整能力的培养,提高其社会适应能力。
(三)调动多方积极性,促进社会和谐建设
多元主体参与孤残儿童福利保障,既能够集中各方优势,发挥“1+1>2”的积极效应,又能营造良好的社会风气,引导更多的力量去帮助弱势儿童。一方面,多元主体之间是平等的合作关系,通过构建民主对话的福利协作机制,最大限度地调动积极性和能动性,共同推进孤残儿童社会福利事业的高效化和科学化进程。另一方面,多元主体间的互动配合有利于理顺福利传递机制,提高福利递送效率,真正将福利政策落实到实处。由此贯穿的互助精神有助于增强社会成员之间的团结精神和亲和力,增强人们的社会认同,构建和谐社会。
二、多元主体参与的孤残儿童福利保障实践策略
(一)完善孤残儿童福利保障体系顶层设计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科学、周密的顶层设计是多元主体参与孤残儿童福利保障的重要基石。首先,要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教育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制定地方多元主体参与孤残儿童福利保障相关规范。使多元主体参与孤残儿童福利保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第二,要制定多元主体参与孤残儿童福利保障的准入标准和准入程序,强化孤残儿童福利保障参与主体的筛选,确保孤残儿童福利保障参与主体符合条例的要求。第三,要构建孤残儿童福利保障参与主体更新遴选机制,以孤残儿童福利保障参与主体的择优汰劣,避免福利资源的闲置和浪费,为孤残儿童的全面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
(二)落实孤残儿童福利保障多元主体的权利和责任
孤残儿童福利保障的多元主体参与是对现行孤残儿童福利保障模式的变革,这种变革不仅增添了孤残儿童福利保障的新生力量,也给政府相关管理部门提出了新的课题和挑战。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普及的社会背景下,落实孤残儿童福利保障多元主体的权利和责任是弘扬社会正能量的不二选择。一方面要从法律法规的角度,明确孤残儿童福利保障多元主体的权利。包括:不同社会主体的平等参与权、各参与主体对孤残儿童福利保障相关信息的知情权、社会参与主体获得政府资金扶持和合法收益权等。另一方面要以制度和规范明确孤残儿童福利保障多元主体的责任。包括:参与主体对孤残儿童合法权益保障的责任、募集资金合法使用的责任、强化孤残儿童医疗保障的责任等。只有责权利明确,孤残儿童福利保障的多元主体才能得到可持续性的发展。
(三)强化孤残儿童福利保障多元主体的政策激励
孤残儿童福利保障的多元主体参与是一项具有慈善属性的事业,是需要无私奉献精神的,理应得到社会的肯定和褒奖,更应该获得国家和政府的政策激励。①建立孤残儿童福利保障多元主体与政府主管部门的平等协商机制,尊重并采纳多元主体的合理意见。②通过政策优惠或者资金补助,授权市场主体参与儿童福利中心的投资建设,为孤残儿童提供优质、高效的养护服务。③利用市场机制完善孤残儿童领域服务人才的专业化建设,激励社会工作、心理学、医疗康复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参与孤残儿童福利保障工作。④定期表奖成效突出的孤残儿童福利保障参与主体,激发不同主体积极参与孤残儿童福利保障事业的积极性。
(四)提升多元主体参与孤残儿童福利保障的层次和效果
时代在发展,社会在进步,多元主体参与孤残儿童福利保障的层次和效果也必须与时俱进。关于层次与效果的提升集中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参与主体本身的实力要不断提升,包括服务的理念、员工的素质、设施的更新等。二是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定期对孤残儿童福利保障参与主体进行成效评估和监督检查。以此宣传孤残儿童福利保障政策,协调孤残儿童纠纷问题,扩大孤残儿童福利资金筹集渠道,打造孤残儿童的多方资源对接平台,促进孤残儿童福利保障工作上层次、提效果。
多元主体参与孤残儿童福利保障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基于积极福利视角完善孤残儿童福利保障的有益尝试。只有积极整合来自社会各界的资源,构建起全方位、多元化的孤残儿童福利保障体系,才能逐步探索出一条符合国情的孤残儿童福利发展道路。
参考文献:
[1]曾 飘 福利多元视角下孤残儿童保障政策分析[J].农村经济与科技.2017(13)
[2]刘庆辉 社会工作介入孤残儿童融合服务研究[J].社会福利(理论版).202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