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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家庭暴力中的刑事适用与救助措施

作者

赵雪佳 程颖

安康学院,陕西安康,725000

摘要:家庭暴力作为以亲密关系为掩护实施的暴力行为,具有隐蔽性、反复性、故意性等特点,不仅给受害者带来严重的身体创伤和心理障碍,而且破坏了家庭和谐,影响了社会稳定。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2022年全国法院受理人身安全保令案件数量同比上升112%,折射出公权力介入的滞后性与司法救济的迫切性。本文立足于裁判文书,探讨家庭暴力中身体侵害的刑事适用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暴法》),分析我国反家暴防治现状,为受害者的权益保护提供法律依据。

关键词:家庭暴力、身体侵害、社会救济、刑事适用

一、我国现阶段家庭暴力的防治现状

(一)家庭暴力受害者救助的专门性法律规定

我国自2016年3月正式实施的《反家暴法》明确了家暴的具体范畴。设置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一方面,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是对受害者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等基本人权进行综合性的保护;另一方面,采用“事先风险救济”而非“事后损害救济”的救济理念。[1]而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细化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申请条件和审查程序等,对违反保护令的刑事法律责任予以明确。更加全面的提升了对受害者的司法保护力度。但其依旧存在执行监督体系不完善、申请率较低等问题有待进一步加强。

(二)家庭暴力受害者救助的刑事适用现状

从最高法院公布的数据显示,2014年我国约有24.7%的家庭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而在所有的故意杀人案件中,约有10%的故意杀人案件与家庭暴力相关。随着《反家暴法》的制定与实施,司法机关处理家暴案件无法可依的情况得到改善。[2]但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仍存在一些极端恶性案件,证明了刑事适用的必要性。

案例1:詹某虎故意杀人案[3]

被告人詹某虎与被害人崔某红结婚后,经常对崔某红实施家庭暴力并约束崔某红人身自由,崔某红曾向当地法院提出离婚未果。案发当天,詹某虎对怀孕三个月以上的崔某红再次责骂、殴打,致崔某红全身数十处损伤、头部严重颅脑损伤等,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一审法院认为詹某虎漠视夫妻关系,长期家暴被害人,故判决被告人詹某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2:周叶林故意杀人案[4]

被告人周叶林与徐某1自2014年结婚后,因家庭琐事曾多次发生矛盾。案发当日,被告人周叶林以看小孩为由要求进入受害者徐某1租住房内,遭受害者徐某2、受害者徐某1拒绝后,拿出随身携带的双肩包内的一把羊角锤和厨房内的菜刀朝徐某2的头部连续砍击,徐某1上前夺刀,周叶林用菜刀将徐某1手部等多出砍伤。经鉴定,被害人徐某2、徐某1的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一级。故判处被告人周叶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作案工具羊角锤、菜刀予以没收。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由上述两则案例不难发现,未经遏制过的家暴可能会发展成为恶性的刑事案件,此时不得不采取刑事手段,不仅能对施暴者起惩戒作用,还能向社会传递坚决反对家暴的信号,使潜在的施暴者有所忌惮,进而减少家庭暴力事件的发生。

二、我国现阶段家庭暴力防治所遇到的困境

(一)从社会环境方面看

传统观念上,一直以来将家庭视为“私域”,主张家庭内部解决矛盾,这种封闭性导致家暴长期视为“家务事”,阻碍了外部干预和社会支持;而过分推崇“以和为贵”,可能会导向“息事宁人”的态度,迫使受害者继续隐忍和妥协,最终导致施暴者变本加厉。而有些受害者由于自身力量弱小或缺乏稳定的经济来源,不得不依靠另一半,故在遭遇家暴之后不敢或无法反抗。此外,部分公众的法律意识不足,许多家暴受害者就医时不注意保留伤情鉴定,导致公安机关无法调查取证,对《反家暴》的保护令的适用范围、申请程序了解有限等。

(二)从司法实践方面看

由于缺乏明确的职责界定,在接到家庭暴力报案时,会存在互相推诿的情况。而无法第一时间提出救济方案,会促使受害者丧失对相关部门的信任。此外,信息共享较为困难,各部门之间缺乏常态化、制度化的沟通渠道。导致信息共享只能依赖于个别工作人员的私人关系或临时协调,这种不稳定的沟通方式无法保证信息共享的及时性和完整性。再者,法律措施不够完善,《反家庭暴力法》以及《规定》中对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违反者只规定了惩罚措施,没有配套的心理辅导和教育矫正措施,但现实中施暴者实施家暴多是由于心理问题。[5]

(三)从刑事适用方面看

《反家暴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 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刑法但书“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在主观方面,需认定施暴者具有故意伤害或虐待的故意;在性质上,需要区分家庭暴力与一般的家庭矛盾;在伤害程度上,需达到刑法规定的立案标准。然而,家庭暴力多发生在私密空间,证据收集困难,加之受害者可能因各种原因不愿报案,这些都给刑事认定带来了挑战。除此之外,在刑法罪名的认定上,都是对家庭成员的身体侵害,难以准确区分故意伤害罪和虐待罪。

三、受害者的权益救济途径

(一)建立社会救助机构

要突破传统的“家暴是家事、家丑不可外扬”的观念,广泛开展反家暴宣传教育,努力完善救助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整合各方资源,吸引具有社会工作、心理学、法律等专业背景的人才加入反家暴社会救助机构,完善反家暴工作的流程和方法,重视预防化解婚姻家庭矛盾纠纷,以“零容忍”的态度,努力减少家庭暴力事件发生。

(二)完善家庭暴力相关规定

各司法部门要积履行主体责任及法律赋予的职责,积极构建构建以受害者为中心的救济机制,加强跨部门协作机制。各有关部门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后需要及时沟通,优化家庭暴力治理从“事后惩罚”到“提前预防、救济”的路径。司法机关有必要通过专业的心理治疗,强制施暴方参加相关课程的学习,消除施暴人对暴力行为的依赖,行为矫治配合心理疏导。[6]

(三)完善家庭暴力中身体侵害的刑事适用

程序上,可以对恶性类家庭暴力案件设立“绿色通道”,以缩短伤情鉴定、固定证据等手段时间,设立家庭暴力公益律师团队,协助受害者收集和固定证据。定性上,家庭成员之间的身体侵害主要适用故意伤害罪和虐待罪,两者有一定的相似性,但故意伤害罪要求施暴者主观上有致人轻伤以上的故意,伤害行为具有导致轻伤程度的通常可能性;而虐待罪要求对家庭成员进行经常性、一贯性的肉体上的摧残或精神上的折磨等。

四、结语

《反家暴法》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应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具有深远意义。其规定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促进了我国家暴治理的公私结合。而对于恶性家暴案件的治理,也离不开刑法的刚性约束。通过社会救助与法律的协同发力,积极传播反家暴观念,正确处理家庭矛盾,学会沟通,而不是把暴力作为解决问题的唯一手段,才有助于促进家庭的和谐,社会的稳定。

参考文献

[1]林建军.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性质与内容 [J]. 法律适用, 2022, (07): 34-42.

[2]贺欣,肖惠娜.司法为何淡化家庭暴力[J].中国法律评论,2019,(04):6-22.

[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皖刑终236号刑事裁定书。

[4]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皖刑终437号刑事裁定书。

[5]王育红.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司法适用困境与破解——以中国裁判文书网195份裁定书为分析样本[J].河北法学,2025,43(02):148-163.

[6]隗佳. 家庭暴力刑事治理模式及立法完善 [J]. 人权, 2024, (04): 140-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