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中的翁友清事件:动荡时局下的悲剧与社会乱象
曹凯
上海师范大学 上海市 200233
引言:1924 年的中国处于北洋政府统治之下,国内政治局势极为复杂。直系、奉系、皖系等军阀割据一方,为争夺权力相互倾轧,战乱频繁;地方军阀也拥兵自重,不服从北洋政府统治,国家形式上统一,实则四分五裂。各方势力自顾不暇,平民百姓的权利难以得到保障。翁友清事件便是这一历史时期的典型案例,从这一个案汇总可以窥探出北洋政府统治时期的政治乱象,深入研究翁友清惨案,不仅有利于我们了解当时的社会现实,更能够从这些乱象中形成一面镜子来让我们了解政治稳定对于保障百姓权利的重要性。本文将围绕翁友清事件的经过进行阐释,剖析事件背后的复杂因素和深刻影响。
一、时代背景
1924 年的中国正值北洋政府统治时期,直系、奉系、皖系等军阀割据,为了抢夺权力相互倾轧,战乱频仍。在这之外,地方军阀拥兵自重,不服从北洋政府的统治,形成割据局面。在南方,1924年 1 月第一次国共合作正式形成,建立了以广东为中心大的南方革命根据地,革命形势一触即发。在北方,1924 年9 月第二次直奉战争爆发,直系与奉系军阀为争夺对北京中央政府的控制权展开了激烈的斗争。国家形式上受北洋政府统治,实则早已四分五裂。在这种各方势力自顾不暇的时局下,平民百姓的权利更加难以获得保证。所幸当时有为沟通同乡,维护同乡权利的同乡组织,然而,同乡组织毕竟为非官方组织,在保护同乡中仍显得力不从心。翁友清正是在这种时局下的一位受害者。
二、翁友清事件的经过
翁友清,时年 31 岁,浙江宁波慈溪县骆驼桥人,曾在重庆天宝银楼做工。翁友清原配妻子周氏与他为同乡人,患有残疾无法行动。为了能够留有子嗣,翁友清在重庆买了一个 15 岁的四川人万少妹娶为妻子。虽然是买的妻子,但是“立有婚姻证书,曾报明渝警察署盖印立案。”也就是说,这段婚姻是合法的,在法律上是受到保护的。
1924 年6 月2 日翁携带万乘坐“新蜀通”轮船奔赴宜昌,拟定返回宁波。然而在前往宁波的途中,翁友清被船员诬陷为是拐卖妇女的人,船员们不由分说对其一阵毒打并报告给买办程淇。虽然翁友清将婚姻证书拿出来试图证明自身清白,但是程淇仍将其定义为拐卖妇女的人,将翁友清用绳子捆住囚禁在了轮船的暗舱中。4 号当轮船到达宜昌后, 程淇“捏词诬告五区警察署,魏署长诗和立派警官带警士四名至轮,将友清及少妹并行李,扭解至警察五署,羁押重办。”程淇与魏诗和应为旧相识,因为魏诗和的次子魏清泉就在“新蜀通”轮船上当二买办。程淇与魏诗和官商勾结,无视事实与证据,对一个无辜的平民百姓随意定罪。威逼翁友清离婚,“一面诗和私自得聘,将万少妹聘与招商局传达为妻。”,有人对让翁友清和万少妹离婚,将万少妹聘为他人妻的想法早在“新蜀通”轮船上就已出现。万少妹所言“轮上有一四川人向我说,不要跟下江人,若跟下江人定将你杀死,恐尸首不能还乡,或卖与上海妓院为娼。不如跟我为妻。”据后续发展判断,这个人极有可能是魏清泉,轮船上的二买办。也就是说,诬告翁友清拐卖妇女,并胁迫翁友清离婚是早有预谋的。魏诗和是宜昌警察五署的署长,他的儿子魏清泉在轮船上担任二买办。权力与资本进行不正当的结合,将公权沦为满足个人私欲和资本利益的工具,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和公平的环境。从翁案这一个例映射出北洋政府统治时期的政治乱象。在这种乱象下,平民的权益受到肆意践踏、政府的社会公信力被严重摧毁。
三、翁友清事件的结局
而最终的结局是什么呢?翁友清惨死,更为讽刺的是万少妹被配与他人为妻,魏诗和从中赚取了洋 100 元。在警局审问后,“五日饬警士梁福山押友清至同震银楼伙友胡祖恩处取保。同震同人见友清浑身伤痕,不肯作保,仍由该警士梁福山带回五署羁押。”,而在这之后,7 日下午就发现了有悬挂男尸,“验得死者翁友清耳际足心致命穴受重伤,目角、面部、腰间均由拳、棍、板凳、扇柄致伤。”翁友清是被迫害致死,“今日下午 5 时,召集全体理事,报告书及验尸单惨死,虽说是自缢,然应为生前勒死。”但是很出人意料的或有在情理之中的是,警署将翁友清的死因定位上吊自杀。认为出人意料是因为报告书以及验尸单都写的清清楚楚为惨死竟然定性为自尽;情理之中是因为在那段时间里始终在警署中或是在警士身边,判定翁友清是自尽可以让他们免于罪责。翁友清家中有妻子一人,身患残疾;从兄弟翁室清在上海四马路卖烟纸;翁富贵在南市方九霞银楼营生。也就是说,翁友清的亲属如果没有他人的帮助,那么翁友清就是拐卖妇女被抓住后,因不堪自己的行为自尽的一个罪人,从而草草了案。
翁友清是宁波人,在外宁波人众多,他们在各埠建立了同乡组织从而团结、服务同乡。因经济实力较强,宁波人建立的同乡组织具有一定的话语权,其中尤以宁波旅沪同乡会为重。对于这件事情,宁波旅沪同乡会认为应当彻查此事,还翁友清一个清白。宁波旅沪同乡会积极联系翁友清的家属,1924 年 6 月 22 日,翁友清的弟弟翁宝清前往上海,准备坐轮船奔赴宜昌并于 25 日坐轮船赶赴宜昌。同时,于 1924 年 6 月 24 日致电萧耀南,向他讲述事情经过,拜托他“电饬长江上游总司令提案严办,以平民愤,而雪奇冤。”,萧耀南,北洋军阀直系将领,时任两湖巡阅使。6 月25 日,萧耀南即回复电报允许严重查办。另外,宁波旅沪同乡会向全浙旅宜同乡会发送了两份电文让其援助解决此事,请当地地方官严为查办。1924 年7 月11 日报道称,魏诗和6 月26 日已停职并于28 日已到案。
对于此案,宁波同乡会提出了 6 个问题,这些问题直指此案出现的不合理之处。一为“船上案件,应归水警察管辖,贵署长何以越权逮捕”,二为“程淇将翁友清送警署,究用何种手续,乞将原呈提出考查。”,三为“照警章,警署无管理刑事职权,何以贸然受理。”,四为“翁友清在船受有重伤,何以不将凶手讯问,并不将原告与被告对质,根据何种理由。”这四点将案件执法过程中的不正当之处一一点出。一二两点正相互印证了魏诗和与程淇之间相互勾结。三四两点从办案程序上提出了此案存在的不当之处,为什么无查办权力仍然会受理;为什么仅逮捕受害者翁友清,其他与此案有关系的人竟然没有进行审查。五为“魏诗和既承认翁友清为拐匪,何不送法庭办理,竟勒令具结了事;万少妹既系被拐,应函知父兄具领,何以擅自发卖”,而第六点则为翁友清的尸身被发现,凶手是谁竟然始终未被提及。五六来看这件事明显是预谋性的犯罪,而其幕后策划者直指警署署长。
四、从个案中窥探时代乱象
从上述来看,真正的罪人被惩办,翁友清平冤昭雪似乎已板上钉钉。然而事实并非如此。凶手实则并未受到理应受到的惩罚。该案之中关键人物有魏诗和、魏清泉与程淇。1924 年 10 月 5 日,魏诗和被免去职务后仅过 4 日,魏诗和提起上诉;魏清泉在逃;程淇交保。1924 年 12 月 17 日,翁友清案竟然败诉,凶手被宣告无罪,已被释放。首先这种结果对于浙江宁波人而言是一种威信的扫除,督办长达半年之久最终落得结果竟与半年前相差无异。其次,政府的信誉也早已荡然无存。1925 年4 月7 日设定最后援助着急理事会,然而最终仍是未解决。此时关注翁友清真正的死因似乎已经显得无关紧要。在《宁波周报》1924 年第二期中提及,万少妹姘夫为魏清泉,翁友清是在梁福山押解未被注意是为魏清泉掳走。然而,万少妹后续是相当于被卖给他人为妻,这就有些矛盾。事情的真相也许本就是矛盾存在的。翁友清事件中,官商勾结、女性的随意买卖、随意亵渎他人性命、法律的不公平都显露出水面。在此案中,身为同乡组织中的同乡会始终处于关注的位置,但是仍然悬而未决。
1924 年翁友清事件虽然只是个案,但是其中凸显的问题显示出了政治稳定的重要性。当社会动荡,民不聊生。百姓的权利无法得到保障,甚至生命都可以被随意处置。在复杂社会局势之后,水深火热的是黎民百姓。
参考文献:
[1] 《翁友清惨死案之详情》,《申报》,1924 年6 月24 日。
[2] 《甬同乡会为翁友清雪冤》,《申报》1924 年6 月18 日。
[3] 《甬同乡会致萧耀南电》,《申报》,1924 年6 月25 日。
[4] 《翁友清案昨闻》,《申报》,1924 年7 月11 日。
[5] 彭天清总编,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志编纂委员会编纂,《自贡市自流井区志》,巴蜀书社,1993 年8 月。
[6] 宁波市政府文史委员会编,《〈申报〉宁波旅沪同乡社团史料》(上、下),宁波出版社,2009 年12 月。
[7] 鲁孟河主编,绍兴市地方志办公室编,《桑梓之光:近代绍兴旅沪同乡团体史料》,宁波出版社,2011 年3 月。
作者简介 : 姓名曹凯 出生年份 2000 年 性别男 民族汉 学历硕士研究生 研究方向 : 中国近现代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