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共安全法治化建设的路径研究
许雷
湖州学院 浙江湖州 313000
作者简介:许雷,男,汉族 安徽合肥,1984.10.14,硕士研究生,讲师 主要研究方向:社会治理与法治化建设
【摘要】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关系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而城市公共安全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和载体,以法治化手段推进城市公共安全建设,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关键词:公共安全 法治化建设 依法治国 社会治理
近来,一系列公共突发事件造成了严重的社会伤害,引起广泛关注。在讨论当事人自身问题的同时,人们也开始意识到,这类事件往往不是单次偶然发生,而通常历了一段时间,甚至相当长时间的积累发展,最终才会爆发。这些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背后,究其主要原因在于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经济社会转型加速推进,社会各种类型的矛盾也不断显现暴露出来。因此,在面对诸如此类的偶发性、突发性的重大社会恶性案件时,通过法治化的手段,加强城市公共安全法治化建,构筑一道强有力的公共安全保障屏障显得迫在眉睫,尤为重要。
目前我国在加强公共安全法治化建设过程中还存在较为明显的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制定。目前我国公共安全立法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正在不断制定完善,但面对城市公共安全风险的多变复杂,仍不可避免地陷入“无法可依”和“有法难依”的现实困境。随着经济社会转型升级提速,新的不确定性安全因素和潜在风险交织叠加,城市新兴风险不断涌现,如新型诈骗案件、金融安全风险、信息网络安全风险等技术性、由于法律法规的滞后性特征,相关的法律法规未能及时有效制定出台。其次是既有公共安全风险法律规范错位与城市公共安全风险治理“有法难依”的困境。风险往往走在治理者的前面,对于风险变化的识别与反思滞后会弱化立法的精准程度,或是操作细则模糊不定,或是法律之间衔接不力与错配。
第二、依法防范能力不强。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和公共安全风险的趋常态化也对政府防范重大公共安全风险提出更高更严的要求,特别是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在公共安全防范治理过程中扮演着“元治理者”的角色,需要担负预防和处置公共安全风险的责任,囿于理念转变与体制机制突破的阶段性梗阻,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在城市公共安全风险治理中面临着惯性思维导向凸显、执法监管短板突出的困境。一方面,行业领域安全监管不到位。伴随着“放管服”改革向纵深推进,一些部门在“宽进”后并没有做到“严管”,难以有效评估和应对一系列行业风险。另一方面,部门壁垒和平台流转不畅制约责任落实全面联动。综合执法人员往往需要一专多能,但由于培训机制不够完善,针对性欠缺,很多基层执法人员难以通过系统培训成为全能型人才,加上基层执法人员流动性强,很难适应基层面广量大的公共安全事项需求。
第三、公共安全的法治基础薄弱。党的十八大以来,各地创新公共安全治理体系,依托新时代枫桥经验、矛盾调解中心等改革品牌不断提升基层社区的治理能级。但公共安全领域“四梁八柱”搭建背后的实际治理能力还有待进一步提升,尤其是城市社区治理效能不足。一是公众安全意识不够强,社会力量参与不够深。目前,面向各行各业、社会各界的公共安全教育、安全技能培训都比较欠缺,民众风险辨识防范和避险自救逃生能力较弱。二是智能化转型不彻底,智慧安防水平不够高。面对重大的城市公共安全风险,不少智慧城市项目深陷运转不灵的难题,在战时状态表现的并不硬核,并不智慧,甚至重回表格战、人海战的传统管理模式。三是智能思维尚未真正嵌入基层社区治理之中,未能实现常规治理与运动式治理的平战切换。城市综合管理平台的构建并不能直接带来治理能力的提升,关键是如何加强线上和线下的融合度。
城市公共安全风险治理的法治创新之路公共安全风险治理现代化是推进市域治理现代化的应有之义,构建适应时代变化的公共安全治理体系,有效应对公共安全风险已成为城市谋求新发展、重塑新优势的必由之路。围绕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一体化构建,未来城市治理需要以健全公共安全立法、风险行政转向、安全社区营造为抓手推动公共安全风险治理走向法治化轨道。
第一、要建立起全社会的法治信仰和法治思维。习近平总书记对树立社会主义法治信仰问题高度重视,强调“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出自真诚的信仰”;“法律要发挥作用,首先全社会要信仰法律”;“做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就要信仰法治、坚守法治”。由于中国几千年的封建专制历史,有人治而缺少法治,有律法而缺少律政,重权力而轻权利。因此,只有将各类社会矛盾和冲突纳入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通过公开、透明、规则的方式予以解决,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当人们真正感受到了司法的公正,才能真正在全社会建立起法治信仰和培养良好的法治思维。
第二、要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和有关工作机制。健全公共安全立法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推进公共安全风险治理法治化在于“立法先行”,离不开系统严密的立法体系。首先要立足特殊群体,强化保障,对于贫困群体、一些边缘群体要加大社会救济补偿覆盖面。其次是要立足新问题、新风险,查漏补缺。相比传统风险,新问题、新风险具有更强的非预知性和集聚性,不断挑战和冲击既有的风险认知框架,需要对既有立法加以适用性修正,以不断适应新的风险挑战。三是立足风险共同体,明晰权责。无论是日常的风险治理还是非常态的危机治理,政府需要更突出协作者的角色,引导与规约治理网络,明晰风险识别、评估、决策和行动各个环节介入的时机与职责,进一步以法律加以明确多元主体良性互动的协作治理框架。
第三、要进一步提升公共安全治理效能。现代公共安全风险不再是单向的由因及果的线性演化,而是呈现非线性交叉叠加复杂的发展形态,也决定了政府包括相关职能部门在内的治理主体需要于未知中实现风险评估、风险管理与风险沟通的常态化介入,需要健全优化公共安全风险评估机制,做到动态识别与分析,全方位识别公共安全风险源和潜在风险点,做到实时动态监管。一是立足线上线下双网融合,实现社区风险治理智慧化,以线下需求引领线上智能化系统建设。联动社区网格力量,积极推进应用场景分析,实现趋势智能预判、态势全面感知、隐患及时排除、问题实时处置。二是培育安全文化,激发社区居民参与。安全文化建设已从聚焦特定领域、特定单位组织转向覆盖全民、普及全民,要以“党建引领+政府引导+社区协商+居民参与”模式营造公共安全软环境,不断助推社区风险治理共同体的形成。三是明晰建设标准,做优社区安全服务。发挥物业公司或业主委员会的作用,建立事故和伤害预防的信息交流机制和全员参与机制。组织实施社区安全促进项目,针对特殊人群、常见重要安全领域,组织开展安全大检查、大排查、大演练,推进应急服务站建设,真正为居民提供优质精准的安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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