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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ientific Education Research

直播电商市场准入门槛的法律规范与优化路径研究

作者

郭昌亮

北京市盈科(银川)律师事务所 750011

引言:

近年来,直播电商凭借其独特的营销模式迅速成为电子商务领域的新热点,市场规模持续扩大。由于市场准入门槛法律规范不完善,直播电商行业乱象丛生,虚假宣传、货不对板等问题严重影响行业可持续发展。基于此,深入研究直播电商市场准入门槛的法律规范与优化路径,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加强市场监管,对于规范行业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推动直播电商行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直播电商市场准入的现状与存在问题

1.1 市场准入门槛不足引发的主要问题

一方面,大量资质不全、缺乏专业运营能力的个人与机构涌入使得直播内容质量参差不齐。部分主播为吸引流量,采用低俗、虚假宣传手段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例如,一些美妆直播推荐的产品,没有通过正规质量检测却在直播中夸大功效,误导消费者。

另一方面,由于对主播和商家的资质审核不严,消费者在遇到产品质量问题、售后纠纷时往往难以找到责任主体。一些小型直播商家在出现问题后直接注销账号,导致消费者维权无门。同时,低门槛也使得部分不良商家利用直播电商平台进行非法经营活动,进一步威胁市场稳定和消费者利益。此外,市场准入门槛不足加剧了行业的恶性竞争,阻碍了直播电商行业的健康发展。例如,许多主播和商家为在混乱市场中获利,忽视产品与服务长期优化,导致行业发展缺乏可持续性。低门槛使得市场难以形成有序的竞争格局和品牌效应,消费者难以建立对直播电商平台和商家的信任,长此以往对整个行业的声誉和发展前景产生严重负面影响,制约直播电商行业进一步做大做强[1]。

1.2 相关法律规范和监管现状分析

我国针对直播电商市场准入的法律规范尚不完善,缺乏专门且系统的法律法规。虽有《电子商务法》等相关法律,但对直播电商这一新兴业态的针对性不足,现有法律规范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和操作指南,导致在实际监管中难以有效执行。在监管层面,市场监管、网信、广电等多个部门都对直播电商有监管职责,但在实际工作中部门间协调配合不足,容易出现监管重叠或监管盲区[2]。此外,由于监管手段相对滞后难以适应直播电商快速发展的特点。线上直播交易具有即时性、虚拟性等特征,传统的监管方式难以对直播内容、交易数据等进行实时、全面的监管。

2 优化直播电商市场准入门槛的法律路径

2.1 完善立法、明确准入标准

当前关于直播电商市场准入的立法存在诸多空白与模糊之处,一方面,应制定专门针对直播电商的法律法规,细化市场准入标准明确直播电商经营者、主播、平台等各类主体的资质要求。例如,对主播的从业资格设定基础条件,包括年龄限制、无违法违规记录、接受基础的法律与职业培训等;对经营商品的商家,根据商品类别设置不同的资质门槛。

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直播电商行业的准入条件进行量化与规范化。对于零星小额直播交易应参照经营规模、交易频次、收入金额等要素,制定可操作的豁免登记标准,避免因标准模糊导致监管漏洞 。同时,利用互联网技术建立全国统一的直播电商市场准入信息公示平台,将经营者与主播的资质信息、信用记录等全面公开使消费者能够便捷查询,也便于监管部门实时掌握市场主体动态,促进市场透明化与规范化发展。

2.2 强化监管与分级管理

(1)明确各监管部门的职责边界,建立协同监管机制。

市场监管部门主要负责经营主体资质审核、商品质量监督;网信部门把控直播内容导向;广电部门规范直播形式与流程,通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共享监管数据等方式,避免监管重叠与盲区。

(2)实施分级管理制度

根据直播电商平台的规模、影响力、交易数据等指标将其划分为不同等级,实行差异化监管。对于头部大型平台加大监管力度,要求其建立更严格的内部审核机制,定期提交经营数据与合规报告;对于中小平台以引导规范为主,帮助其完善管理制度[4]。同时,创新监管手段,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对直播内容、交易行为进行实时监测与分析,及时发现违规线索提高监管效率,适应直播电商行业快速发展的特性。

2.3 完善责任追究与消费维权机制

在责任追究方面,应清晰界定直播电商各主体的法律责任。当出现商品质量问题或虚假宣传时,如果主播明知商品存在问题仍进行推荐,应与商家承担连带责任;平台如果没有履行审核义务或未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也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同时,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除罚款外引入吊销营业执照、限制从业等更严厉的处罚措施,提高违法成本。

在消费维权机制上,一是建立专门的直播电商消费维权通道整合线上线下资源,实现快速受理、高效处理。二是推动建立小额纠纷快速解决机制,对于金额较小的消费纠纷通过调解、仲裁等简便方式处理。三是当出现大规模侵权事件时,消费者可以联合起来维权,增强消费者维权的力量。四是建立消费维权奖励机制,对积极维权并提供有效线索的消费者给予适当奖励,激发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积极性,共同维护直播电商市场的健康秩序。

3 构建多元参与的社会共治体系

3.1 强化行业自律组织建设

行业自律组织是连接政府监管与市场主体的关键纽带,其规范化建设能够从源头提升直播电商行业的自我约束能力。一方面,应推动成立全国性及区域性的直播电商行业协会,通过整合平台、商家、主播等多方主体,制定覆盖资质审核、直播内容、售后服务等全流程的自律规范。例如,可参照电子商务协会的运作模式,出台《直播电商行业经营自律公约》,明确禁止虚假宣传、数据造假等违规行为,并建立行业内部的信用评价体系,对合规主体给予标识认证,对违规者实施行业通报。

另一方面,行业自律组织需发挥专业培训与标准制定功能,联合法律机构、职业院校开发主播职业技能培训课程,将法律法规、消费者权益保护、商品知识等纳入必修内容,推行“持证上岗”制度。同时,针对食品、美妆、电子产品不同品类商品制定差异化的直播营销标准,细化产品展示、功效说明、售后承诺等环节的操作规范。此外,可建立行业黑名单共享机制,对多次违规的主播和商家实施跨平台联合惩戒,倒逼市场主体强化自律意识。

3.2 发挥消费者监督作用

消费者作为直播电商的直接参与者,其监督力量的有效释放是规范市场秩序的重要支撑。为了降低消费者维权门槛,可依托 12315 平台搭建直播电商专属投诉通道,实现“一键投诉、快速响应”,并联合平台企业建立投诉数据实时共享机制,对高频投诉的商家和主播实施重点监管。例如,可开发 “直播消费监督” 小程序,消费者在观看直播时即可对虚假宣传、货不对板等行为进行截图举报,监管部门根据线索快速介入调查。

同时,应完善消费者反馈激励机制。对提供有效违规线索的消费者给予购物券、话费等奖励,对群体性投诉事件启动“代表人诉讼”制度,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此外,通过社区宣讲、短视频科普等方式提升消费者辨别能力,引导其关注主播资质、商品检测报告等信息,避免盲目消费。可联合消协发布《直播电商消费指南》,明确维权流程与证据保留要点,推动形成 “消费者主动监督、企业积极整改” 的良性循环。

3.3 引导媒体与公众参与监督

媒体与公众的广泛参与能够形成覆盖全行业的舆论监督网络。主流媒体可设立 “直播电商乱象曝光” 专栏,通过深度调查报道揭露数据刷量、假冒伪劣等典型案例,发挥舆论震慑作用。例如,对 “主播夸大宣传保健品功效”“平台包庇商家售假” 等事件进行追踪报道,倒逼监管部门与企业落实责任。同时,鼓励自媒体、KOL 发挥垂直领域监督优势,通过直播测评、商品溯源等形式曝光违规行为,提升监督的专业性与时效性[5]。

公众监督可依托社交媒体平台构建 “全民监督” 生态。政府可开发公众举报 APP,设置 “直播违规线索征集”板块,对核实有效的举报给予积分奖励,积分可兑换公共服务或消费折扣。此外,推动建立直播电商 “阳光公示” 制度,要求平台定期公布投诉处理数据、违规处罚结果等信息,接受公众评议。通过搭建媒体监督、公众举报、政府处置的联动机制,形成 “线上实时监督、线下快速整改” 的社会共治格局,切实保障直播电商市场的透明化与规范化。

4 加强技术赋能与数据治理

4.1 推广智能审核技术应用

智能审核技术是提升直播电商监管效率的核心手段,能够突破传统人工审核的局限性,实现违规内容的实时识别与快速处置。平台企业应加大技术研发投入,引入 AI 图像识别、语义分析、语音监测等技术,构建覆盖直播前、中、后的全流程智能审核系统。例如,在直播前对商品资质、主播话术进行 AI 预审,自动拦截含违禁词、虚假宣传表述的内容;直播过程中通过图像识别技术监测低俗画面,利用语义分析技术实时抓取夸大功效、误导性表述等违规信息,并触发自动中断直播或警告机制。

政府部门可联合科技企业开发通用型智能审核工具,免费或低价提供给中小平台使用,缩小不同规模企业的技术差距。例如,推出具备“关键词库动态更新”“违规案例智能学习”功能的审核插件,帮助平台快速适配最新监管要求。此外,鼓励高校与科研机构开展智能审核技术创新研究,针对直播电商行业特性优化算法模型,提升对隐蔽违规行为的识别能力,推动智能审核从“事后处理”向“事前预防”升级,实现监管效能最大化。

4.2 完善数据治理体系

数据治理是保障直播电商市场规范运行的关键环节,需从数据采集、存储、使用全链条构建标准化管理框架。第一,制定统一的数据采集规范,明确平台、商家、主播的数据报送范围与格式要求如实提供交易记录、流量数据、用户评价等信息,严禁篡改或隐瞒关键数据[6]。例如,建立 “直播电商数据报送白皮书”,细化不同品类商品的交易数据上报指标确保数据真实、完整、可追溯。第二,强化数据存储安全管理,推动企业采用加密存储、异地备份等技术防止数据泄露或恶意篡改。政府可联合第三方机构对平台数据安全等级进行认证对未达标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第三,在数据使用层面建立数据共享与授权机制,明确数据开放边界,禁止企业滥用消费者个人信息进行过度营销。同时,利用大数据分析技术对行业数据进行深度挖掘,识别异常交易模式、流量造假等风险点为监管决策提供数据支撑。

4.3 推进区块链技术应用

区块链技术凭借其去中心化、不可篡改的特性能够有效解决直播电商中的信任缺失与溯源难题。在商品溯源领域推动商家将产品生产、质检、物流等信息上链存证,消费者通过扫描商品二维码即可查看全流程溯源数据确保商品来源可查、质量可控。例如,某头部直播电商平台已试点“区块 +农产品”项目将茶叶种植环境、施肥记录、采摘时间等信息永久记录在链,消费者扫码即可获取商品“数字身份证”提升消费信任度。在交易环节,区块链技术可实现订单、支付、物流信息的多方实时共享与交叉验证可以防止虚假交易与刷单行为。平台通过构建基于区块链的分布式账本将每一笔交易数据同步至监管部门、消费者和商家节点,任何一方篡改数据均会被全网追溯。

结语

直播电商市场准入门槛的法律规范与优化,是保障行业健康发展的关键所在。针对当前直播电商市场准入存在的标准模糊、监管乏力、责任追究不明确等问题,通过明确各类主体资质要求、建立协同监管与分级管理制度、清晰界定责任并降低维权成本能够有效规范市场秩序,遏制行业乱象。未来,相关法律规范可以进一步结合数字经济特征探索“技术合规”与“法律合规”的融合路径,需持续推动这些优化路径的落地实施,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

参考文献

[1]卢美容. 电商直播的诚信规范与法律规制研究[J]. 中国商论, 2022,(19): 44-47.

[2]戴学东,程娟. 电商直播带货的法律问题与规制[J]. 普洱学院学报,2022, 38 (04): 29-31.

[3]吕俊,邵胜春. 我国直播电商监管面临的挑战与对策研究[J]. 中国储运, 2021, (10): 187-188.

[4]杨召奎. 直播电商领域将迎新规,剑指虚假营销等乱象[N]. 工人日报, 2025-06-13 (004).

[5]王艳艳. 直播电商政府监管问题及对策探究[J]. 现代营销, 2025,(15): 73-75.

[6]许思佳. 直播电商中消费者信任机制的构建对购买行为的经济效应研究[J]. 中国商论, 2025, 34 (08): 78-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