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撤销权问题研究
曲灵霞 孙帅凯
一、破产撤销权的概念
破产撤销权是指由管理人享有的,对受理破产申请前的法定期间内债务人损害债权人公平受偿权利的行为,得以申请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设立撤销权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债务人在缺乏清偿能力或清偿能力明显降低的情况下,通过不当手段损害全体或部分债权人利益,破坏《企业破产法》所规定的公平受偿权。
二、撤销权的分类
根据可撤销行为侵害债权人利益方式的不同,可将其分为两类。其一是欺诈行为,指以不当的资产处置行为损害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如无偿转让财产或财产权利、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出售资产、非正常交易等;其二是偏袒行为,又称偏颇性清偿、优惠性清偿行为,指对特定资产设置权利负担,给个别债权人以偏袒清偿利益而损害多数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如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债务的提前清偿等。
(一)欺诈行为
1、隐匿、转移财产
2、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
3、存在争议的行为
(二)偏袒行为
1、提前清偿未到期的债务
2、对原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3、破产前6 个月内的个别清偿行为应当予以撤销
三、破产撤销权与民法撤销权的不同
(一)权利行使时间规定的不同
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管理人要想行使撤销权,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其中需要符合的时间条件为:距离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或者六个月,在权利行使期限上的限制为案件终结后 2 年内,期限较为灵活;民法撤销权中,不存在对于可撤销事由发生的时间限制,而是规定了权利行使的除斥期间和最长权利行使期限。
(二)权利行使的主体不同
《企业破产法》第 34 条规定:“因本法第 31 条、第 32 条或者第 33 条规定的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由此可见,该条规定把破产撤销权的行使主体限定为“管理人”,是专属于管理人的权利。而民法中的撤销权则被规定为行为的当事人,既可以由债权人行使,也可以由债务人行使。
四、行使撤销权的特殊对象
(一)依法院生效法律文书进行的个别清偿
如前文所述,管理人撤销权是为了保证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公平受偿权利,同时对撤销权的行使做出严格的限制,其目的在于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如果一国的破产法更注重于保障债权人公平清偿,那么破产法就会降低撤销权的行使条件,以便于管理人积极行使只能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反之,如果如果一国的破产法更注重于保障市场交易秩序,那么破产撤销权的行使则应当同时注重该行为发生时的主观要件,即以当事人恶意串通为前提,避免管理人以“保障债权人利益”为由侵犯债务人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交易行为的安全。
我国《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五条规定,债务人经诉讼、仲裁、执行程序对债权人进行的个别清偿,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之规定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条文的目的是保障司法判决的公信力,但这与破产法的“公平受偿原则”相抵触。从关于撤销权的各项规定来看,我国破产法更倾向于对司法公信力的保护。然而,基于生效法律文书对个别清偿行为进行撤销,并不会削弱生效裁判的权威性和终局性,更不会导致司法公信力受到不利影响。因为司法公信力源于审判结果的公正,源于民众对于结果的认同。如若裁判结果本身即为不公正的,那么推翻已经生效裁判则不会对司法公信力有任何负面效果,反而更能体现出司法的权威与公正。对于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管理人无权自行决定撤销,而应当通过诉讼,以新的判决或新的裁定对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进行更正。
(二)对执行行为是否可以撤销的争议
在德国、日本等国家,执行行为并不排斥撤销权,我国法律同样认为并不排斥撤销权的行使,但是否可用撤销权撤销法院的执行行为,要结合申请执行人的主观意图,由于自动履行或被强制执行生效裁判是债务人的法律义务,如执行行为可以任意被推翻,也将影响到交易安全和经济秩序及法院的公信力。所以对其虽可行使撤销权但法律应设置严格的条件,即恶意利用执行名义对个别债权人偏袒清偿,违背破产法公平受偿的基本原则,应予以撤销。
(三)对仲裁行为的撤销
与法院的判决、裁定不同,仲裁具有保密和效率的特点,同时仲裁机构也并不具备相应的社会管理职能,其所做裁决的性质,更类似于对当事人事前约定的公证,但从仲裁裁决的效力来看,对于仲裁裁决与法院的判决、裁定具有相似功能,因此对仲裁裁决的撤销应当参照对判决、裁定的撤销。
五、行使撤销权的法律后果
行使破产撤销权后,债务人实施的损害全体或部分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因被撤销而无效,应当恢复原状,给善意相对人造成损害的,善意相对人可以此申报债权。对与债务人恶意串通的相对人还要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反之,对于善意的相对人则不应追究责任,仅恢复原状即可,给善意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可在债权申报时作为一般债权一并申报。
六、结语
破产程序的核心目标之一是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其最大的特点为保障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权,破产撤销权就是为了防止债务人的不当行为导致的不公平受偿,从而保护全体债权人。因此,管理人应当恪尽职守,做到全方面考虑,一方面要帮助破产企业顺利退出市场,另一方面要做到维护社会正常经营秩序和最大限度的维护债权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