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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调解与冷战后的中国实践

作者

杨猛

中共镇江市委党校 212100

国际调解(又称国际调停)是解决国际争端或冲突的非暴力手段之一。随着实力的增长与参与国际事务主动性的提高,中国开始在国际调解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梳理国际调解的一般规范、中国在冷战后调解实践的特点以及新时代中国参与国际调解的可行路径对于中国今后更好地扮演全球调解大国角色十分必要。

一、国际调解的一般概念

按照雅各布·贝尔科维奇(Jacob Bercovitch)的定义,国际调解指的是在不诉诸武力或援引法律权威的情况下,与各方自己的谈判相关但又不同的冲突管理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冲突各方寻求或接受外界(可能是个人、组织、团体或国家)的帮助,以改变他们的观念或行为。从这一定义中可知,首先,国际调解是一种解决国际争端的政治方式,而非暴力或法律(如仲裁、诉讼)方式;其次,与当事方之间的谈判相比,调解有第三方介入;然后,调解可以是冲突一方或双方寻求第三方介入,也可以是接受第三方的介入请求;最后,调解的主体是多元化的,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国家或国际组织。不同主体在调解中发挥的作用各有侧重:国家作为调解主体时,往往凭借自身的政治、经济或军事影响力推动争端解决,如美国在中东地区的调解行动;国际组织则依托其制度性权威和广泛的成员国网络,适合处理涉及多国利益的复杂争端,如联合国安理会在全球冲突管理中的核心作用;个人调解者则凭借其个人声望、公信力和沟通能力,在化解对立情绪、促进私下协商方面具有优势,如南非前总统曼德拉在调解布隆迪内战中的贡献。

此外,就调解动机而言,国家参与调解的动机大致有:第一,避免冲突延宕至本国,第二,借调解机会发展与冲突方的关系,第三,国家声誉,第四,防止对手参与调解;国际组织参与调解的动机为:第一,组织章程的明确规定(如《联合国宪章》),第二,冲突方的请求,第三,组织声誉;个人作为调解者的动机有:第一,改变冲突的升级进程,第二,观察、研究和影响冲突,第三,实践个人的冲突管理理念,第四,个人的声誉和地位。就调解时机而言,互相伤害僵局(mutually hurting stalemate)的出现是较为合适的调解时机。对冲突双方而言,这意味着继续冲突的成本在逐渐增大,僵局的持续很可能对双方造成更大的伤害。对第三方而言,僵局意味着自身利益的损害时刻或促进自身利益的机会到来。就调解策略而言,促进通信、提供方案和实际操作是较常见的三种调解策略,三种策略的介入程度由浅入深。其中,促进通信策略就是为双方提供信息沟通的渠道或平台,提供方案策略就是提出可行的备选方案以使双方接受,实际操作策略就是利用自身的资源或影响力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就调解发生而言,冲突双方的特征(需求方)、调解者的特征(供给方)、冲突双方与调解者的关系(供需方)以及危机和冲突本身的特征(背景)是影响调解发生的主要因素。

二、冷战后中国参与国际调解的特点

国际调解是中国整体外交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之后的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中国外交尊崇“绝不当头,韬光养晦”的政策指向,谨慎参与国际事务,外交政策重点在于为国内改革创造良好的国际环境。冷战结束后,国际格局骤变,中国外交也相应作出调整,参与国际调解逐渐成为中国融入国际社会的重要手段。大致而言,冷战后中国参与国际调解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调解意愿的主动化。在调解意愿上,中国从消极介入国际冲突和纠纷转向积极主动参与国际调解。一直以来中国都把不干涉他国内政作为国际交往的基础准则,因此中国在国际冲突的预防、解决与管理方面倾向于跟随权威性国际组织的身后发挥作用,尽量避免独自行动。此外,中国认为无论是一国之内推进政治进程、实现民族和解还是国家之间的传统与非传统安全纠纷,都应尊重当事国的意愿,坚持在当事国的主导下开展相关调解工作,外部行为体不应越过主权规范直接干预当事国事务。随着日益接近国际舞台的中心位置,中国在全球治理中的角色也逐渐从“追随者”转换为“引领者”。国际社会期盼中国在秩序转型期发挥更大作用,中国自身也希望展现大国担当,做世界和平的建设者、国际秩序的维护者和公共产品的提供者,不断为人类作出更大贡献。为此,中国积极在东亚、南亚、非洲、中东等地区扮演国际调解人的角色。

第二,调解地域的全球化。中国调解的地域范围经历了从中国周边到全球的发展过程。冷战结束后初期,中国的调解主要集中在中国周边,如为解决朝核问题中国牵头举行多轮六方会谈,以及中国多次参与调解缅甸国内冲突。这些地区的争端与冲突事关中国的安全与稳定,中国有充足的动力介入其中。十八大以后,中国的整体外交取向趋于积极,逐步确立起“大国是关键、周边是首要、发展中国家是基础、多边是重要舞台”的对外关系格局。在此方针的指导下,中国参与调解的范围开始向全球拓展。尤其在二十大之后,面对三年疫情对中国外交产生的不利影响以及俄乌冲突对国际秩序的冲击,中国积极承担国际责任,尝试推动冲突方和解,为世界和平增添新动能。例如,2023 年 3 月,在中国的斡旋下,沙特与伊朗恢复外交关系;4 月,中国外交部发布《关于阿富汗问题的中国立场》,支持阿富汗和平重建以及“温和稳健施政”;此外,中方呼吁国际社会推动巴勒斯坦问题全面公正持久解决,鼓励以巴双方拿出政治勇气,在“两国方案”基础上迈出恢复和谈的步伐;5 月,中国外长秦刚访问了缅甸,支持缅甸探索符合国情、具有缅甸特色的发展道路。

第三,调解方式的机制化。通过派遣特使介入地区冲突曾是中国最常见的调解方式。在国家首脑的授权之下,特使作为代表第三方的调解主体,可直接与冲突各方高层接触,便于冲突的高效解决,并具有较高的灵活性,可根据具体情势进行公开或秘密谈判。例如,2010年,中国曾有三位常设调解特使,分别为中东问题调解特使、朝核问题调解特使和达尔富尔问题调解特使,再如,2023 年 5 月,中国特使李辉飞赴欧洲参与调解俄乌冲突。中国的特使调解方式灵活高效,但随着国际调解发展态势的变化以及调解需求的提升,调解的机制化程度不足日益凸显。实际上,在国际争端解决体系中,一直存在着“重司法轻调解、重强制轻自愿、重判决轻执行”的现象,缺乏专司调解的常设机构。为此,中国积极筹办国际调解院,2023 年2 月,中方与持相近理念的国家起草并达成了《关于建立国际调解院的联合声明》,决定共同发起建立国际调解院,专门提供调解服务,为各类国际争端提供友好、灵活、经济、便捷的解决方案。这标志着中国参与国际调解正式朝机制化方向迈进。

三、中国成为全球调解大国的可行路径

中国要实现从“调解参与者”到“全球调解大国”的跨越,需要在理论、实践、能力三个层面协同发力,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调解体系。

首先,吸收中华优秀的传统文化。作为中华传统文化的核心和精髓,“和”文化在中国源远流长,而调解就是实现“和”的一种方式。由“和”进一步衍生而来的“和谐”、“和合”、“和气”等理念被认为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关键,几乎在所有中国古典哲学著作中都有体现,如《中庸》有言:“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周礼》有言:“以和邦国,以统百官,以谐万民”。“和”的基本内涵有两个方面:一是承认男女、阴阳、天人等各种差异;二是强调在“道”(对立统一)的规则下,实现差异之间的和谐。例如,老子说:“万物负阴而抱阳,冲气以为和”,孔子说:“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中国‘和文化蕴涵着天人合一的宇宙观、协和万邦的国际观、和而不同的社会观、人心和善的道德观”。正是由于重视“和”,中国人比较依赖第三方解决冲突,“说和”一词就是中国人用来表达调解的术语。相较而言,中国古人普遍奉行“无讼”理念,因为在强调传统道德准则和“关系”的古代社会,调解比司法途径更有利于修复人们所赖以生存的和谐关系。现今的国际社会在一定程度上也属于“关系型”社会,调解在处理国与国之间的矛盾上依然有巨大价值。

其次,坚持公正中立的调解立场。冷战后,美欧挟冷战胜利余威近乎垄断了全球各地区冲突的调解事务。但美欧在参与调解时并非一直遵循公平公正的立场,而是时常把自身利益嵌入调解进程之中。然而,通过强制力或利益诱导促使双反达成的和解协议并不能保证持久和平。反观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坚持走和平发展道路,奉行结伴而不结盟的国际交往原则,中国在世界诸多冲突热点地区没有自身的特殊利益,从不以损害一方利益为代价而帮助另一方,而是始终坚持劝和促谈、互利共赢,不断发挥全球和平缔造者的作用。以巴以冲突为例,美国看似一直在“处理”巴以问题,实质上却偏向以色列,经常暗中支持以色列在约旦河西岸建立定居点,这也导致巴以问题时至今日仍无法解决。相反,中国在巴以问题上没有历史包袱,与巴以两国同时保持友好合作关系,积极推动“两国方案”的落实,支持巴勒斯坦人民恢复民族合法权利的正义事业。再如在伊核问题上,美国一味制裁施压,中国则寻求既能保证伊朗和平利用核能的权利又不违反国际核不扩散机制的平衡方案。

最后,淬炼国际期待的调解能力。首先,中国已经成长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第一大工业国、第一大货物贸易国,建构起雄厚的物质基础。此外,近几年中国先后提出全球发展倡议、全球安全倡议和全球文明倡议,为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价值引领。中国强大的综合国力以及被国际社会日益承认的国际地位使得中国参与国际调解具有天然的合法性与正当性。其次,中国具备解决深层次问题的能力。许多地区冲突的根源在于发展不够充分,促进全球发展是解决冲突的重要路径之一。为此,中国通过共建“一带一路”倡议,加强互联互通合作,推动世界向着更加公平、公正、开放的方向发展。最后,国际调解需要建设一支专业化的外交队伍。这支队伍一方面要熟知调解对象特定的文化背景,不同的文化背景沟通谈判的方式也不尽相同,例如,东亚国家偏好“区域自主、不干预、非武力、尊重主权、共识性决策和非正式的渐进主义”等规范,那么在调解东亚国家间冲突时,就应避免操之过急或者追求正式的具有约束性质的协议;另一方面要掌握一定的调解技巧,例如,六方会谈期间,中国特意采用按国名全称排座位的方式,让朝鲜和美国的代表挨着坐,以便促进沟通及减少相互之间的敌意。

结 语

当前,国际格局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国际调解体系也处于范式转换的关键期。西方主导的传统调解模式因偏袒性、强制性和低效性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而中国基于“和”文化的调解理念和实践,为全球冲突解决提供了新的可能性。中国要抓住这一历史机遇,需在三个维度协同发力:理论创新上,将中华“和”文化与现代国际关系理论结合,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调解理论体系;实践突破上,通过国际调解院的建设和运作,积累机制化调解的经验;话语建构上,讲好中国调解故事,提升中国在国际调解规则制定中的话语权。按照这一路径,中国有望在 2030 年前建成具有全球影响力的调解网络,为构建持久和平、普遍安全的世界秩序作出实质性贡献。国际调解不仅是中国外交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中国为人类和平事业贡献智慧和力量的核心方式。在充满不确定性的全球局势中,中国的调解实践将继续秉持“以和为贵”的理念,为世界走向更美好的未来注入稳定动能。

参考文献:

[1] [ 英]J.G. 梅里尔斯:《国际争端解决(第五版)》,韩秀丽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 年。

[2] 刘哲希、漆海霞:《偏袒立场、选择效应与第三方调停效果——基于国际冲突调停研究的分析》,《俄罗斯东欧中亚研究》,2023 年第4 期。

[3] 卢璟、陈冲:《国际调停发生的讨价还价模型:一种定量检验》,《世界经济与政治》,2012 年第 5 期。

[4] 漆海霞、张鸿文:《国际冲突中调停者的偏向与调停效果》,《国际安全研究》,2015年第4 期。

[5] 漆海霞:《国际军事冲突调停的三种策略效果比较》,博士学位论文,清华大学,2008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