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企业实质合并重整的认定标准优化研究
叶青林
重庆森德森破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 重庆万州 404100
一、关联企业实质合并重整的认定标准
(一)实体认定标准
法人人格混同的认定需从财务、管理、经营三个维度进行实质性审查。一是财务混同。主要表现为资金流动的随意性,关联企业间长期存在无息借款、代付账款等缺乏商业实质的资金调配,导致资金用途与流向无法追溯;核算体系的非独立性则体现为共用财务账簿或核算系统,无法独立编制财务报表,甚至出现内部交易抵销导致账面失真。二是管理混同。主要表现为实际控制权集中于共同股东或管理团队,高管交叉任职导致决策权脱离独立法人意志,董事会与监事会形骸化。三是经营混同。反映在业务模式的同质化与供应链的整合性,关联企业从事互补性业务形成产业链闭环,或通过内部定价机制调节利润分配,使得市场交易主体难以区分交易相对方的实际身份。
(二)利益衡量标准
实质合并重整的启动需以保护债权人整体利益为正当性基础。其核心在于证明单独适用破产程序将导致债权人受偿利益严重失衡,具体可从区分成本与清偿利益两个方面来进行展开。一是区分成本过高。主要体现为经济成本与技术可行性障碍。当审计、评估费用超过债务人总资产的 15%-20% ,或因财务记录缺失导致区分工作耗时超过6 个月时,即可认定区分成本显著过高。例如,某关联企业群因财务账簿毁损,法院认定区分资产耗时长达两年,最终裁定适用实质合并。此外,若关联企业间存在频繁关联交易且账目混乱,即使区分技术上可行,其高昂成本亦可能构成合并理由。二是清偿利益失衡风险。主要聚焦于单独清偿可能导致的受偿率差异。若单独重整将使部分债权人受偿率低于20% ,而合并重整可提升至 40% 以上,即构成利益失衡的初步证据。需注意的是,此处的清偿率差异需通过专业测算验证,且需排除因企业自身经营风险导致的正常清偿差异。例如,某集团子公司因担保链断裂导致单独清偿率仅为 12% ,而合并重整后整体清偿率达 58% ,法院据此认定合并具有必要性。
(三)程序裁量标准
实质合并重整的适用不仅需满足实体条件,还需接受司法裁量的程序性检验。其核心在于平衡司法能动与谦抑,避免过度干预市场自治。一是混同程度的持续性要求。关联关系存续需达一定期限,临时性关联交易不构成混同基础,司法实践通常要求控制关系持续 1 年以上以确保混同稳定,如某企业集团短期资金拆借被排除在混同认定外。二是债权人参与的程序保障。若多数债权人明确认可合并重整方案,可弱化混同程度形式要求,这既尊重债权人意思自治,又降低司法审查举证难度,如某重整案虽混同证据有瑕疵,但因 90% 债权人支持,法院裁定批准。三是企业挽救可能性的验证。通过预重整程序验证合并重整可行性成重要趋势,若预重整形成可行重整计划草案且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法院可基于效率原则径行裁定合并,如某科技企业集团预重整引入战略投资者,法院认定合并重整可行。
二、关联企业实质合并重整的认定标准优化策略
(一)立法层面的体系化建构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重整的立法完善,是破解司法实践困境的首要前提。现行《企业破产法》尚未确立实质合并制度的法律地位,导致法院裁定缺乏明确上位法依据。未来修法应着力完善顶层设计,通过增设专章明确实质合并的适用范围、审查程序及法律责任。一是增设专章规定实质合并制度。明确实质合并的适用需满足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债权人利益严重失衡且具有重整必要性等核心要件,并细化审查流程。例如,规定法院裁定实质合并前需组织债权人听证,允许债权人申请专家证人出庭质证;对滥用控制权导致人格混同的企业实际控制人设定惩戒机制,遏制关联关系异化为利益输送工具。二是制定司法解释明确核心要件认定细则。通过司法解释对《企业破产法》中的抽象条款进行具体化,重点解决争议问题,包括:财务混同的量化标准,可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中“控制三要素”理论,结合关联企业间资金流动频率、资产权属清晰度等指标,设定财务混同的认定阈值;债权人利益损害的裁量基准,引入“ 50% 清偿率差异阈值”作为参考标准,即当单独重整将导致某类债权人受偿率低于合并重整 50% 以上时,可推定利益失衡成立;重整必要性的客观验证,要求申请人提交预重整阶段的经营方案、市场评估报告等材料,证明合并重整可提升整体清偿率或维持运营价值。
(二)认定标准的精细化设计
在实体规则可以构建分层审查机制,破解混同判定标准模糊性引发的裁判分歧。一是构建“三步审查法”。通过分层递进的审查框架,提升标准适用的精确性。即:是否存在控制关系。重点考察股权结构、高管任职、财务审批权限等要素。若存在直接或间接持股超过 50% 、关键管理人员交叉任职等情形,可初步认定存在控制关系。混同程度与区分成本,采用“财务混同指数”量化评估,通过计算关联企业间资金往来占比、资产共享率等指标,综合判定混同程度;若区分成本超过债务人总资产的 20% 或耗时超过6 个月,即构成合并必要条件。重整效益评估,引入“重整价值增值模型”,对比合并重整与单独重整的债权人预期受偿率、企业运营效率提升幅度等指标,要求合并重整带来的整体效益增值不低于 30% 。二是引入“安全港规则”。为避免过度干预正常商业行为,对标准化交易产生的关联交易予以豁免。在适用范围方面,限定于公开市场交易(、符合行业惯例的融资安排等;在举证责任倒置方面,由主张适用安全港规则的关联方承担交易独立性的举证责任,否则推定存在混同。
(三)程序保障机制完善
程序正义是实质合并制度有效运行的基石。通过听证程序、专业鉴定与救济途径的优化,构建多方参与的权力制衡机制。一是建立“双轨制”听证程序。比如说,事前听证,在裁定合并前召开听证会,允许债权人申请专家证人出庭,对混同证据的客观性、区分成本的合理性发表意见;事后听证,对合并裁定不服的债权人,可申请重新评估混同程度或清偿率测算结果,法院需在 30 日内组织复核并书面答复。二是推行“专业鉴定 + 司法审查”模式。借助第三方机构破解事实认定难题。比如说,鉴定主体资质,要求混同鉴定报告由财政部、证监会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确保方法论的科学性;司法审查重点,法院着重审查鉴定数据的完整性及假设条件的合理性。三是完善救济途径。构建多层次的权利救济体系。包括复议前置程序,当事人对合并裁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重整计划;上诉通道,对复议结果仍不服的,允许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由跨区域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确保裁判尺度统一。
三、结语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重整的认定标准优化,本质上是司法权与市场自治的平衡过程。应坚持“审慎适用、程序正义、利益衡平”的价值导向,立足本土实践构建兼具可操作性与灵活性的裁判规则体系。通过立法完善、标准细化和程序保障的三维联动,方能实现挽救困境企业与服务高质量发展双重目标。
参考文献:
[1] 王欣新 .《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要点解读 [J]. 法治研究 ,2019,(05):122-137.
[2] 乔中国 , 樊艳红 , 韩松江 .《破产会议纪要》后关联企业实质合并重整研究 [J]. 中北大学学报 ( 社会科学版 ),2022,38(05):51-58.
[3] 蒋巍雄 . 论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标准 [J].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3,38(03):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