缩略图

绿色原则在合同编的具体体现和思考

作者

罗淦

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 广西桂林 541000

摘要:民法的“绿色原则”在为人们对环境资源合理利用方面的作用不容忽视。《民法典》合同编部分的相关理念和发展方向,在对绿色原则的相关要求和思路的实施下也同样适合。同时,《民法典》融入绿色原则也是由象征着民法社会化的发展方向的关系契约理论进行理论支持的。在合同编引入“绿色原则”,树立相关保护生态环境的理念,使我国向着绿色的可持续发展方向进行经济体制改革。

关键词:绿色原则;合同编;可持续发展

一、引言

将“绿色原则”所提倡的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对自然资源的节约、有效地使用的观念融入到《民法典》的合同法中,从而使“绿色原则”的“绿色”的价值引导作用得以充分发挥。因此,应该在合同编以具体可行的文本落实绿色原则,实现绿色化的合同制度。

二、合同编绿色化的体现

近些年来,土地荒漠化、污水排放、雾霾不断等生态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在对国家的整体布局中,为了保护生物的多样性,同时为了能够使生态环境问题得到有效的解决,使国家发展是保持可持续性的,民法应当引导人们对环境资源进行有效合理地利用,这不仅是因为民法有其责任和义务如此,还因为民法是我国法系的重要成员。民法的“绿色原则”在为人们对环境资源合理利用方面的作用不容忽视,该原则不是禁止民事主体对自然环境资源进行消耗,而是要求民事主体本着节约环境以及发挥有限的自然资源的最大价值,合理利用自然环境资源的理念进行民事活动。在法律生态以及注重生态文明的背景下将绿色原则引入《民法典》,同时对《民法典》合同编进行“绿色化”,是对法律生态的具体体现。同时,《民法典》融入绿色原则也是由象征着民法社会化的发展方向的关系契约理论进行理论支持的。关系契约理论不论是从合同制度的实践发展来看,还是从其理论的需要来看,都是合同编中落实绿色原则的理论依据,最终成为内在规则,这些规制由当事人意思的形成,但是又不同于对民事主体意识自治的直接性、强制性的具体规定,是在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对个人绝对自由进行否定,并在公法框架内,对个人自由在“关系”意义上进行重新承认的制度设计。因此,应该在合同编以具体可行的文本落实绿色原则,实现绿色化的合同制度。从合同编将绿色原则制度化的过程来看,当前社会关注的环境保护内涵这个关键问题是绿色原则所倡导的,是一个在绿色契约以及契约自由在价值统一上的决定。综上所述,在合同编落实绿色原则,经关系契约理论证实,这是一个正确的选择。同时,复杂的社会关系也对合同的立法有着指导性的作用,只有将合同法的立法起点设置为以社会产生的合同法,才是对整个人类群体有利的法律规范。在民法体系中,绿色原则是一种与社会生活密切相关的概念。在一定程度上,将“绿色原则”纳入到《合同法》中,也是对民法所提出的保护生态环境、处理人类与自然之间关系的一种回应。同时,立法者也在民法典合同编的起草过程中,考虑将合同立法的理论基础参考关系契约理论,不仅关注民法典的整体连贯性,还致力于解决社会上的环境问题的解决,最终形成一部逻辑缜密,内容清晰完备的“绿色”民法典。

三、合同编绿色化的路径

民法的“绿色原则”纳入了生态安全,作为“工具”来进行价值平衡,一方面,承担环境保护义务,在立法中规定一定的交易行为明确对生态安全造成严重影响的交易行为无效。另一方面,作为法官,在缺少相关规范指引的情况下审理案件,应将绿色原则作为判案时的依据。民法典中的合同法的根本功能在于在经济交易以及生活中为民事主体提供指引,而在合同编引入“绿色原则”,不仅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设定了一定的义务来保护生态环境,使我国向着绿色的可持续发展方向进行经济体制改革。而且还保护个人环境权益,奠定相关基调推动我国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同时,在民法典合同编中展开“绿色原则”所倡导的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理念。在《合同法》中引入“绿色规划”,可以为合同当事人的交易行为提供一种具有“绿色”色彩的规范指导,以实现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和资源的节约。另外,明晰了民事主体之间的交易规则,进而确保了可持续发展的目标的实现。将与环境权利有关的交易规则纳入到有名合同的范畴之中,对部分环境相关权利的交易规则进行了明确。同时,对公民在环境交易市场上的交易行为进行了规范;让公民形成“绿色环保”的意识,让公民为“绿色”而行动,让我们的国家变成一个空气清新,蓝天碧水,绿树成荫的国家。

四、合同编绿色化的困境

“绿色原则”是一项限制性原则,其设立的初衷在于保护当事人之间的自由交往。合同法律是保证这一自由贸易的中心,其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将“绿色原则”的适用范围限定于合同编,既是对合同法价值追求的根本挑战,又有悖于其发展趋向。我国《民法总则》中“绿色原则”与我国合同法基本发展理念存在严重的冲突,这一点已经成为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识。而在该原则的具体适用上,由于在合同编中,“绿色原则”的适用与合同履行、合同终止等具体规则不相适应,所以有很多学者对其提出了不同程度的不赞成。同时,也造成了《合同法》在这一方面实施过程中困难重重。虽然“绿色原则”已经成为一个独立的概念,但我国民法对违反节约和保护环境义务的行为,特别是对《民法通则》中的“民法通则”,并未作出有效的规定。完善若以公序良俗原则对“绿色原则”进行扩张,就等同于否认“绿色原则”作为根本原则的地位,若不以公序良俗原则为参照,就会造成对“绿色”条款所适用的法律效果的缺乏。要想建立和完善交易规则,离不开作为一种上层建筑的产权交易合同制度。所以,必须以物权的生态化和环境物权为基础,构建一套专门用来规范环境资源流转关系的合同制度。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对碳排放、排污权、矿业权等权利的法律规范缺乏规定,致使有关权利的法律规范的建立和完善只能依靠地方立法、司法解释,但相应的法律规范却十分缺乏,尤其是民法典对民法领域诸多单行法律予以废止的情况下,这不仅限制了环境权利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更是阻碍了“绿色规则”的落实。

五、合同编绿色化的优化

(一)民法典合同编首先要规定合同制度的一般规则

在合同制定过程中,应大力推进合同的“绿色”,在合同的签署、履行、解除等过程中,要注重“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在实现合同目的的同时,注重对生态的保护,以达到“绿色”的目的。但是,作为调整民事交易行为的基本法,《民法典》中的合同法是贯彻《民法总则》中的“绿色原则”,构建生态文明的制度体系的一个重要方面,因此,它必须体现出对环境的保护这一新的时代需求,以使其具有活力。就对合同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调整,使其符合环保的需要而言,有两个方向,一是合同法外的约束,二是对合同法内容的限制。外在约束也包括了,利用环保立法的强制性标准,对不利于节约资源、维护自然环境的活动加以约束,随后,再利用引致标准确定合同效果,并以此取得了当事人活动的有效性。不过,这显然并非法律本身的绿色化。通过发展合同制度的内部规则,来达到对当事人行为的绿色引导和约束的目的,这是合同制度绿色化的基本方向,也是民法绿色化在合同编中的体现。目前,国内对合同的绿色问题的讨论,主要侧重于合同的附随义务,而“环境义务也可以包括在合同之中”。但是,合同的附属义务并非合同的主要义务,合同的绿色化不仅限于合同“绿色”的扩展,合同主体义务和权利的确认和运行也必须遵守“绿色原则”。从合同体系运行的基本过程来看,“绿色原则”应当体现在合同的效力规则、合同的履行规则和合同的变更和终止规则中。我国民法典应对我国民事合同编进行立法设计,以求探索出一条“绿色化”的新路。

(二)增加破坏环境行为无效条款

合同是根据当事人的意愿而签订的,在现代合同理论中,“意愿”被认为是对抗政治和哲学干预而维持的“唯一有效的理念”,当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时,就可以构成“当事人之间的法”,合同法试图以此作为基础,建构个人自由的一个相对简单的领域。但合同终究是从社团体制中衍生出来的,根植于社会之中,“因为它不受政治、哲学等因素的影响,所以才能被它所介入。在“生态文明”和“环保”已经是当今社会的基本要求的情况下,合同效力的规范应立足于环境保护理念,并为合同中“绿色原则”的实现提供必要的支撑,从而使不符合环境要求的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当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同时危害到公共利益时,可以参考《民法总则》关于违反公序良俗而引起的民事行为无效的规定,来确定由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引起的合同是否有效。

(三)依据保护环境设定情势变更

将环境资源状况的重要变化视作情势变更,并给予当事人“主张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权利,从而避免由于对环境资源状况的违约所造成的不可弥补的损失。比如,在加工合同中,就明确了“违约责任”的认定,要征求国家特殊设备检验机构的意见,才能决定违约责任。在人类日常活动日益增强的自然环境中,环境因素对人们的生活方式产生了更多的影响。“绿色原则”的实施,要求将环境资源条件的重大改变作为重大的情势变更,并将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改为:“继续履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不能实现共同的目标,不利于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合同可以根据规定的程序进行修改或终止。在合同立法中,应该在其立法中,明确赋予双方在环境资源状况发生改变时,如果继续履行合同会造成严重的环境不良后果,则可以要求对合同进行变更或解除,以防止合同的履行超出了环境资源的限度,从而造成不可挽回的环境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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