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辅助司法活动的现实困境及路径探索
李轩
扬州大学法学院 江苏扬州 225127
(基金项目:扬州大学2023年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项目编号:XCX2023012)
摘 要:人工智能对社会生活各个领域都带来深刻影响,司法领域也不例外,人工智能技术引入司法领域已成必然之势。但就近年的司法实践而言,仍存在着影响司法公正以及冲击审判中心模式的可能。为此笔者针对上述两个核心问题,提出了多维度的路径探索建议。
关键词:人工智能;智慧司法;司法数据库;智慧审判
一、人工智能司法实践之现状
近年来生成式人工智能一经诞生便在人类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开疆拓土,而在此之前,全国各地法院在人工智能科技引入司法领域的探索早已取得了斐然的成绩。“十三五”期间,我国智慧法院建设完成了3.0版本,实现了全业务网上办理、全流程依法公开、全方位智能服务,全国法院信息化建设取得显著成效,并计划在“十四五”期间继续深化智慧法院建设,促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以人工智能辅助司法活动为抓手,着力解决“案多人少”的矛盾。
二、人工智能司法实践之现实困境
在技术拥抱司法的必然趋势之下,基于人工智能技术与诉讼活动的底层逻辑差异巨大这一基本特征,法律界对于人工智能技术的关注度不断提高并且对于其参与司法活动的态度持续变化,其中最为主流的质疑莫过于人工智能的参与是否会影响法律的公平正义,人工智能作为以大数据为基础、计算机技术为依托的仿人类思维活动的机器设备,能否在诉讼中堪当使得法理与情理相统一、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相一致的大任。
(一)算法黑箱为司法公正埋下隐患
算法(Algorithm)是指解题方案的准确而完整的描述,是一系列解决问题的清晰指令,算法代表着用系统的方法描述解决问题的策略机制。算法中的指令描述的是一个计算,当其运行时能从一个初始状态和(可能为空的)初始输入开始,经过一系列有限而清晰定义的状态,最终产生输出并停止于一个终态。[1]算法作为人工智能的运行基础之一,对于人工智能运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若将人工智能应用于审判活动中,审判的结果是根据数据和指令得出的一个运算结果,而运算的过程对于非专业人士乃至部分专业人士均是一概不知的,这样的从输入到输出的过程中不透明的客观情况与司法透明原则相违背。
算法作为一种技术,一旦被运用于司法活动之中,应当秉持技术中立的基本原则,但如上所述,算法的设计并非是一种全然价值中立的数学活动,更遑论对于算法运行的监督存在客观不能的情况,由此产生了算法黑箱与算法歧视的风险。算法黑箱是技术的专业性、复杂性和相对不透明以及机器学习内在的自主性和不确定性所导致的,而算法歧视是由数据分 析导致的对特定群体具有的系统性、可重复的不 公正对待,其形成原因较为复杂,但毋庸置疑的是算法黑箱与算法歧视密切相关,至少算法黑箱的不透明性为算法歧视提供了代码或技术意义上的庇护空间。[2]
算法黑箱的存在导致外部监督客观上无法介入,同时剥夺了诉讼参与人对司法过程的知情权,形成了算法排除了监督权、凌驾于知情权的消极格局,难免使得公众质疑算法是否能够适格地参与司法活动尤其是审判活动,为司法透明埋下隐患。若该格局持续,极易引起当事人对于司法公正的信任危机。
(二)辅助裁判对审判中心模式造成冲击
人工智能辅助裁判通过类案检索、类案数据学习、提取裁判要素形成数据库,而后在具体案件之中提取所需要素,自动形成判决。人工智能辅助裁判模式存在着消解两造诉讼结构的可能。两造即诉讼双方,原告和被告。“两造具备”,方可“师听五辞”。尽管引入人工智能参与审判活动不排斥开庭审理,原被告双方及居中裁判者仍旧需要到庭举证质证以及相互辩论,即并不抛弃直接言辞原则,但是并没有空间使得法官与证据建立起的直接联系以及自由心证的过程得以体现,因此究其本质,人工智能辅助裁判模式的运作方式与卷宗主义并无二致,可能导致庭审“走过场”,威胁裁判活动的亲历性,不利于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基本原则[3],必然影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以及程序保障。
此外,人工智能辅助司法活动不仅体现为人工智能辅助裁判,还有智慧检务系统的存在。而刑事诉讼之中天然存在着控辩双方诉讼能力不对等的格局,代表国家公权力空方装备上人工智能系统,会加剧这样的不平衡,不利于保障被告人的防御性诉讼权利,与司法改革的方向背道而驰。[4]
三、人工智能司法实践的问题化解
(一)明确人工智能的定位
人工智能辅助裁判的现实阻力主要集中在人工智能在司法裁判中的过度运用会弱化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与诉讼主体的司法能动性,顾虑人工智能的使用会导致法官形成思维定势以及思维惰性,将案件材料输入人工智能后置之不理,从法官责任制中逃离。
因此,应当落实人工智能的工具性,人工智能能够帮助人类解放生产力,提高工作效率。但无论其如何先进、如何精准,都应坚持人工智能的辅助地位,保全法官在人机协同中的主导作用,申言之,人工智能不能取代法官的独立审判地位,对于人工智能的使用应持“辅助而非取代”的态度。
此外,法官考量案件时会综合考量案件具体事实、法律构成要件(含主体、行为、主观意图、客观事实及法律后果)及非法律因素(诸如地方习俗、伦理道德等),而人工智能技术优势在于数据存储与分析优势,恐难以完成在诸要素之间进行符合人类思维逻辑以及社会运转规律的价值考量任务,正如霍姆斯大法官提出的著名的法谚“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非逻辑”,因此其于司法实践中的应用仍需审慎评估,法官的复审与校验仍是不可或缺的,尤其在复杂、开放及模糊的裁判情境下,法官的经验与价值观判断无可替代。因此在具体个案的规范适用上,应落实辅助、审核、监督的基本步骤,坚持“法官为主,AI为辅”的基本定位。
(二)加强司法数据库建设
“致力于使每位公民在司法裁决中均能亲身体验到正义与公平”是我国司法审判体系的核心追求。随着人工智能技术在司法领域的深度融合,其逐渐步入法制轨道,对于其的规制也应达到上述要求。对于算法黑箱和算法歧视影响司法公正的问题,解决该问题的基石性任务应当是加强司法数据库建设,确保司法数据库内容的全面覆盖与精准无误,使得司法数据库更有望成为衡量司法一致性及判决质量的关键控制枢纽。
首要之务,是司法数据库内容的全面性建设,这是智能检索与案件管理系统效能最大化的前提。地方各级法院应积极配合国家司法改革进程,赋能专门机构统一将生效裁判文书上传至司法数据库,并通过上级法院等机构对下级法院进行监督指导,力促各级法院上传全部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建立有效的裁判文书数据库,确保所有生效裁判文书的完整收录。其次,在保证裁判文书完整收录的同时,司法数据库内容的准确性亦不容忽视,应务必保证内容的准确无误,此时也要贯彻落实上级法院需强化监督指导职能,共同构建一个精准可靠的司法数据库,以科技力量捍卫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
(三)扩大复合型人才供给
鉴于“法官为主,AI为辅”的基本定位,人工智能司法实践活动的核心仍在于人的贡献,准确来说真正驾驭者应是融合“法律与AI”技能的复合型人才。强调“法律+AI”复合型人才的重要性,源于智慧法院建设对跨界融合能力的迫切需求。如类案检索、智能诉讼辅助等司法科技,均呼唤既精通技术又深谙法律的复合型人才深度介入。单一技术人才难以驾驭法律语言的精确编码,而纯法律背景者亦难洞悉技术核心。因此,智慧法院发展应聚焦于培养跨界精英,促进AI与法律的深度融合。[5]展望未来,就公众接受度而言,相较于AI基于数据分析与机械学习的决策,法官的人性化裁判更易于赢得当事人基于自然信任的接受与服从。
参考文献:
[1]百度百科.算法[DB/OL].https://baike.baidu.com/item/算法/209025
[2] 孙占利,胡锦浩.人工智能应用于司法审判的问题与应对[J].浙江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20(04):405-411+430.
[3]张翰林.人工智能审判何以成为可能?——人机协同司法审判模式初探[C]//《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22年第16卷——东方法学新锐奖(2022)文集.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2022:12.DOI:10.26914/c.cnkihy.2022.067270.
[4]王勇旗.人工智能在司法审判领域的融合应用——现状、难题与应对[J].法理——法哲学、法学方法论与人工智能,2021,7(01):179-195+263-264.
[5]张越然.人工智能介入民事司法的困境及其应对[J].民商法争鸣,2020,(02):1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