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元代宗教政策
汪昭
西南大学宗教研究所,重庆北碚 400715
摘要:元代是民族宗教文化发展的重要时期,多民族的融合带来了多种宗教文化的传播。元代实行兼容并包的开放宗教政策,针对诸种宗教之特点形成了独特的宗教管理体制,于佛教有宣政院,道教有集贤院,基督教有崇福司,伊斯兰教有回回掌教哈的司等。元代的宗教政策和管理体制的经验对当代宗教政策的制定和宗教管理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关键词:元代;宗教政策;管理体制
一、佛教与宣政院
元代设立宣政院,专门管理西藏地方的军政事务和全国的佛教事务,由于其特殊性,从用人、奏事等方面而言,宣政院成为与中书省、枢密院、御史台并列的四大军政系统之一。
世祖建元之初,以总制院“掌浮图氏之教,兼治吐蕃之事”,有载“至元中,擢(桑哥)为总制院使。”[1]至元廿五年(1288),总制院改名宣政院,秩从一品。至元初,立总制院,而领以国师。二十五年,因唐制吐蕃来朝见于宣政殿之故,更名宣政院。
宣政院位高权重,设于京师。专门管理西藏地方的军政事务和全国的佛教事务,并规定必要时可以在西藏设立分院。宣政院的地位同枢密院、中书省、御史台并列。当时元朝规定,这一级高级机构可不用通过中书省任命官员。宣政院使往往由丞相兼任,副使则由帝师推举的僧人担任。帝师是元朝政府中一个常设的职位,他在总制院以及后来的宣政院中享有非凡的荣誉,部署重大安排。帝师由元朝皇帝任命,是中央政府的特使官吏。帝师是元朝创立的新制度,他管辖全国的佛教,是佛教最高领袖的象征。
宣政院是一个政教结合的特殊机构,它的任官特点是僧俗并用,所管辖的事务是军民通摄,而且在诸多院使中,其第二位院使应由帝师辟举的藏族僧人担任。元代西藏地方行政机构的设置及其官员的任免、升降、赏罚,皆听命于中央政府和宣政院。如宣慰使都元帅、元帅、转运,乃至万户长,部分重要的千户长等高级官吏,都必须由宣政院或帝师推荐,然后由皇帝任命。由此可见宣政院的重要地位。元代除在中央设置宣政院外,还在地方立江南行宣政院、江南诸路释教总统所、功德使司等佛教管理机构。
元代中央宣政院的建立,标志着西藏地方正式纳入中央的版图,国家实现了空前的统一,宣政院将全国的佛教事务与西藏及其他藏区的军政事务合而为一,统摄其中,也深有寓意。蒙元之际,正是藏传佛教的形成与发展时期。蒙古统治者,面临西藏地方封建割据势力林立,宗教派别竞相纷呈的局面,不仅在政、教两者之中选择了后者,而且在众多的教派之中又选
中了“德高望重”的萨迦派作为扶持的对象,集中反映了他们对解决西藏问题所持有的态度。
二、道教与集贤院
元代道教中央管理机构为集贤院,隶中书省礼部,管辖国子监、玄门道教、阴阳祭祀、占卜祭遁之事。世祖忽必烈建元之初,朝廷仍袭宋制设集贤院。元代统一江南后,汗廷对玄教的推崇愈甚。集贤院历愈二十年发展,从初置时的从二品升至从一品,并增置掌管道教事。地方教门和州郡各置道官一员,秩五品。正一、全真等各教分别设官,自成系统,不相统属。
集贤院除了负责道教事,还与枢密院、御史台、太常礼仪院、礼部、翰林国史院等一统商议先帝尊号,管理国子生考试,负责岳镇海渎祭祀、集议封赠通制着为令等工作。元政府为加强对道派的管理,主要通过授予各道派宗师“真人”或“大真人”封号,以确定其宗教权威性的地位。
中央行政机构中设立集贤院管理全国道教事务。集贤院主要吸收全真道、龙虎山张天师和玄教三个道派参与管理道教事务。在地方上,以地域为界限划分出三个的道教事务管理区域,即以全真道掌教主管北方诸路道教事,玄教大宗师管领江北、淮东、淮西、荆襄道教事,张天师主管江南诸路道教。
一统中原以后元朝疆域内形成了三个道教事务管理区域。全真道掌教主管了北方大部分的道教事务。在南方道教事务的管理上,张天师主管江南道教事务,玄教宗师则负责掌控淮河以南、长江以北的江淮地区和荆襄地区的道教事务。三大掌教宗师在辖区内管理权力主要包括:管领诸路道教所;授道人师号、紫衣,为其申请真人号;赐给宫观名额,并升观为宫;任命道官;任命宗门提点和宫观的住持等事宜。
在处理全国道教事务中,朝廷亦更多地听取和采纳玄教宗师的意见。如至元十八年(1281),元世祖命文臣、僧官诣长春宫,与天师张宗演、全真掌教祁志诚、大道掌教李德和等道流考证道书真伪。后诏谕天下,道经除《道德经》外一切焚毁。而后因玄教宗师张留孙从中斡旋,结果部分道经解禁。[2]玄教大宗师在皇室上层的影响力超过了全真道掌教和龙虎山张天师。因而在诸多重要道教事务的决策中,玄教大宗师起了主导作用。
玄教大宗师张留孙和吴全节以道士身份先后执掌集贤院事,主管全国道教事务。元代中后期,玄教大宗师比全真道掌教和龙虎山张天师获得了更高的政治地位。玄教的形成和兴盛,促进了正一派在南方势力的扩张,扩大了正一派在两都以及全国的影响。元末,尽管玄教随着元朝的灭亡而消失,但龙虎山道士在元朝积聚的强大势力没有消失,从而成为明以后张天师获得主管全国道教事务的重要基础。
三、基督教与崇福司
基督教各派在蒙元时期得到了广泛的传播,元政府1289年在中央设立崇福司,负责管理境内基督教各派教徒、教堂和教职人员,并处理教徒之间词讼,地方上则由掌教司管理。崇福司和掌教司的设立加强了对基督教事务的管理,促进了其传播和发展。
元世祖至元二十六年(1289),元廷始设基督教中央管理机构,名曰崇福司。崇福司机构设置几经变化。至元二十六年始置时,秩从二品,延祐二年(1315)改为院,降级原因与仁宗推行汉法有关,“省并天下也里可温掌教司七十二所,悉以其事归之”[3],取消各地的掌教司,把掌教司所主管的事务全部交给崇福院统一管理,这是加强中央集权和皇权的措施之一。
仁宗不惟罢黜基督教,先后“罢江南行通政院、行宣政院”,“罢回回掌教哈的司”,先后取缔了佛教、道教、基督教、伊斯兰教等宗教在地方的宗教行政机构。这是仁宗行汉法,加强对境内各宗教的管理,以加强中央集权和皇权、节制财用目的的表现。
英宗继位不久,更是压低一批中央机构的品秩,《元史》载:“降太常礼仪院、通政院、都护府、崇福司并从二品,蒙古国子监、尚乘寺、光禄寺并从三品”,崇福院降为崇福司,从二品。此后崇福司似再无改制,洪武二十年(1387)纳哈出降明后,其所率官署有“崇福司使、副经历及都事”[4],可见崇福司还继续存在于北元的管理机构中。
崇福司的职责是管理基督教各派神职人员和教众相关事务,还负责十字寺祭享。《顺帝本纪》载:“至元元年(1335)三月……中书省臣言甘肃甘州路十字寺奉安世祖皇帝别吉太后于内,请定祭礼。”[5]别吉太后即第二章谈到的唆鲁禾帖尼别吉,克烈部景教徒,至元二年(1265)追上尊谥庄圣皇后;至大二年(1309),加谥显懿庄圣皇后。从上引史料可知,崇福司所掌管的“十字寺祭享”事务应主要是祭祀信仰基督教的王室成员。
此外,崇福司还负责教徒之间及耶俗相争的词讼。至大四年(1311),元廷中央管理宗教的集贤院、宣政院、崇福司及御史台一起聚议,讨论诸教的词讼问题,《通制条格》:“昨前宣政院为和尚、先生、也里可温等开读了圣旨的上头,奉圣旨,教俺与御史台、集贤院、宣政院、崇福司官人每一同商量者,道圣旨有来。御史台、集贤院、崇福司来省里一处商量来。”[6]可以推测,这些宗教机构的官员负责处理教徒的词讼。元代中央设立崇福司掌领境内基督教各派事务,在地方则设掌教司负责当地教务。
崇福司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专门管理基督教事务的中央机构,它的设立不仅促进了境内基督教的传播,还加强了对境内基督教事务的管理,使基督教在元朝社会处于有序的发展状态。[7]
四、伊斯兰教与回回哈的司
“元时回回遍天下”,回回人在蒙元时期入华者远比唐宋时期多,分布地区也较前代广泛,元代对回回人的管理因而出现新的特点。元代沿用了唐宋时期蕃长司的设置,立“回回哈的司”管理在华穆斯林的刑法、户婚、词讼、钱粮等诸多方面;同时,元代回回社会还是以宗教制度和伊斯兰教法为纽带组成的社群,元朝很好地利用了回回内部管理约束机制,形成“社会国家统治与社团控制、国家法律与社团习惯法共存的二元化特征。”[8]
元代伊斯兰教不惟司法上有自治权,其亦享有使用本教天文历算的权利。元代穆斯林教历又称回回历,是伊斯兰教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回回历书,就可以按照历书的日期举行有关的宗教仪式活动。元初设回回司天台官属,以扎马鲁丁为提点,又设回回司天监。此外,元廷尚置广惠司掌回回医药;回回国子监掌回回教育、回回炮手军匠上万户府掌回回军事装备等。可以说,伊斯兰教在元初享有的宗教自治权的范围涵盖了民事、医疗、教育、司法、军事、教务等日常生活诸方面,具有宗教自治的特征。
朝廷设置的管理伊斯兰教教务的机构为回回哈的司,当在忽必烈时期设置,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专门管理穆斯林事务的官方机构,也是元代伊斯兰教在中土深入传播的标志。[9]它的主要职责是伊斯兰宗教社团宗教事务,具言之,通过政令对“回回大师”、“回回哈的”们的权力作出规定和督察,自治其徒。
设立与裁撤回回哈的司属是在朝回回势力起伏消长的表现之一。元世祖时期重用回回人阿合马为宰相,他同桑哥、卢世荣相继执掌全国财政大权二十余年,他们增加赋税、发展商贸,使得回回商人利益得到极大保护,而回回势力大增,引起其他在华宗教的不满。上节“回耶之争”正是分析了这两教的宗教冲突。
仁宗希冀推行汉法,遂将国内僧、道、耶、回,乃至民间宗教势力的白云宗和头陀教的宗教机构一并革除。哈的大师亦未逃脱场宗教整顿风波,而被收回了管理穆斯林刑事、民事、财政、诉讼等诸方面权力,而只负责“掌教念经”,权力被限制在宗教事务以内;但同一条律赋予佛教人士涉入宗教词讼的权力则较伊斯兰教大得多,上文可见,只有当僧人犯下命案及类似重罪,才直接交由有司问案,其余日常的教内诉讼都由寺院主持直接审理;即使是涉及僧俗之间的案件,也要由官府与寺院代表共同审理,只有院方不至,有司才有权直接过问案件的定罪判刑。由是亦可得见,佛教的特权和势力远超伊斯兰教。
五、元代宗教政策特点
元代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基督教等诸合法宗教的管理机构最后同归于中央六部之礼部管辖,而对不被政府承认的民间宗教力量则极力加以禁断,以实现王权对宗教力量的集中有力控制。元代比较宽容的宗教政策,是实现多民族国家统治的政治需要,也是蒙古贵族开放的宗教观念在政治上的反映。
客观地说,元代的宗教政策和管理体制有诸多成功的经验值得学习:首先,实行“兼容并包”开放宗教政策和信仰自由,允许和支持多元化宗教的发展;其次,整体上王权对宗教的集中管理是相对有效的,促进了宗教、民族与政治、社会的和谐稳定;再次,在宗教管理组织的设置上,各宗教分别管理而又集中于中央,对于宗教矛盾的协调和宗教政策的实行是行之有效的;最后,宗教管理以僧侣自治为主和俗官参与调控相结合,保证了宗教的自主发展和政府监控的顺利进行。以上都可以成为当代宗教管理的有益借鉴。
元代作为我国古代历史的重大转折时期,其宗教政策和宗教管理制度,不应该成为尘封的资料。当前我国正在为建设和谐社会而努力,正确处理宗教与政治的关系,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是政府和宗教界应该引起重视的现实问题。挖掘古代社会的宗教管理历史,对当代社会宗教政策的制定和宗教管理事业的开展,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1]《元史》卷二〇五《奸臣传》,北京:中华书局,1976年,第4570页。
[2]赵孟頫:《上卿真人张留孙碑》,《道家金石略》,第912页。
[3]《元史》卷八九《百官志》第五,北京:中华书局,1976年,第2273页。
[4](清)钱谦益:《国初群雄各略》,北京:中华书局,1982年,第278页。
[5]《元史》卷三十八《顺帝本纪》,北京:中华书局,1976年,第926页。
[6]方龄贵校注:《通制条格》卷二十九《僧道·词讼》,北京:中华书局,2001年第708-710页。
[7]高铁泰:《元代崇福司研究》,西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年。
[8]王东平:《元代回回人的宗教制度与伊斯兰教法》,《回族研究》2002年第4期。
[9]马建春:《元代答失蛮与回回哈的司的设置》,《宗教学研究》2005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