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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招投标阶段合同风险防控措施研究

作者

李训利

枣阳市宜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省枣阳市 441200

摘要:在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招投标阶段是合同管理的起始环节,其风险控制水平直接影响到项目后续的执行效果与整体成败。近年来,随着建设项目规模的不断扩大与合同结构的日益复杂,招投标环节中合同风险频发,如合同条款不明确、投标报价不合理、资质审查不严等问题屡见不鲜,给项目带来不可预估的法律与经济风险。通过系统梳理招投标阶段中常见的合同风险类型,并深入分析其成因,可以为风险防控提供有针对性的路径。加强制度建设、规范文件编制、优化评审机制与建立法律支持体系,已成为提升工程项目合同管理水平的关键手段,对保障项目顺利推进、提升项目治理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工程项目;招投标阶段;合同管理;风险识别;防控措施

在我国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制度作为市场资源配置的重要机制,已成为公共工程项目实施的常规流程。随着行业竞争的加剧和法规环境的不断完善,招投标活动不仅承载着公平、公正的市场诉求,也承担着确保项目顺利推进的管理职能。然而,实践中由于项目单位管理经验不足、招标文件编制不规范、投标人恶意报价等问题,招投标阶段的合同风险日益突出。尤其是在合同条款设计、履约能力评估与报价合理性判断等关键环节上,稍有疏忽便可能埋下履约纠纷、质量问题甚至法律诉讼的隐患。对此,提升合同风险防控能力,已经成为工程项目管理中的一项基础而紧迫的任务。

一、工程项目招投标阶段的合同风险类型分析

(一)合同条款不清晰引发的法律纠纷

在实际招投标过程中,一些工程项目合同条款存在表达不严谨、责任边界模糊、法律术语使用不规范等问题[1]。例如,关于工期延误的责任划分、设计变更的审批程序、现场签证的执行流程、工程价款结算方式等关键条款,若未在合同中予以明确界定,极易在履约过程中因各方理解偏差产生争议。此外,一些项目继续沿用陈旧通用模板,忽略了项目所在地法规政策、施工环境差异等现实因素,缺乏个性化调整,导致合同条款在实际执行中缺乏可操作性。例如,部分项目在不可抗力条款中未对“自然灾害”“政策变化”等因素进行明确定义,致使疫情、极端天气等情况出现后,业主与承包方因免责条件认定不一致而陷入合同争议,最终诉至仲裁或法院,导致工期延误和项目停滞。

(二)投标文件编制不规范造成的合同履行风险

投标文件不仅是投标方技术能力和商务能力的集中体现,更是合同签订与履行的重要基础文件。在实践中,一些承包商在文件编制中存在内容空泛、缺乏项目针对性的问题。技术部分常出现照搬模板、缺少施工组织安排、未分析地质条件等现象,难以体现项目实施的具体可行性,导致中标后需频繁修改技术方案,影响进度与质量控制。商务标中也普遍存在报价分项不细致、未合理划分直接费与间接费、缺少施工过程成本测算模型等问题。特别是在大体量项目中,若未明确材料用量、单价基准、调差机制,将为后期变更和结算埋下争议隐患。例如,某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中,因投标报价未细化钢筋、混凝土、模板等主要材料费用,导致后期材料价格上涨时,承包商大量申报索赔,业主难以甄别是否合理,造成合同执行严重受阻。

(三)投标报价策略失衡带来的经济风险

工程项目的报价策略是投标成功的关键因素,但也是履约风险的敏感源头。当前部分施工企业为赢得项目,采用“低价抢标”的方式压低综合单价,甚至将利润率控制在1%以内,有时低于成本线。如某地住宅小区建设项目中,承包单位报价比招标控制价低约18%,虽成功中标,但在实际施工阶段为节省支出,频繁更换原材料品牌,将高标号混凝土替换为低标号产品,同时压缩质量检测批次,最终导致地下结构渗漏严重,返工成本巨大。此类报价策略未对材料价格波动、人工费上涨、施工期市场变化等不确定因素留出成本冗余,极易引发工程质量隐患、施工期拖延以及后续合同索赔、违约处罚等经济风险,既损害企业信誉,也影响项目整体交付效益。

(四)资质与履约能力审查不严引发的履约风险

在工程项目的资格预审与投标评审中,一些招标单位过于依赖纸面材料,仅查看投标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过往业绩表等形式文件,缺乏对其真实履约能力的实质审查。例如,在某市政道路项目中,中标施工单位虽具备二级总包资质,但实际项目管理团队并未配置,施工现场未见注册建造师到位,机械设备调配不足,项目开工后进度严重滞后。此类“挂靠资质”“核心人员不到岗”现象,直接导致合同无法如期履行,不仅引发合同违约风险,还可能因工期延误影响其他相关工程节点。加强对关键岗位技术人员的社保缴纳记录核验、对施工设备的现场查验以及对类似项目的履约评价采集,是防止合同执行失控的关键手段。

二、招投标阶段合同风险的成因分析

(一)制度机制不健全

目前多数建设单位尚未建立系统、规范的合同风险管理体系,普遍存在制度滞后、管理粗放等问题。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往往沿用陈旧模板,未能及时对接《民法典》《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等现行法规,导致合同在法律适配性与争议处理机制上存在漏洞。在合同结构设计方面,普遍存在“重中标率、轻履约风险”“重总价、轻责任划分”的倾向,缺乏针对性条款,例如未对分包管理、材料替换审批、不可抗力情形的响应措施作出明确规定。同时,履约保证金比例设置缺乏统一标准,有的低于应承担风险额度,甚至在投标阶段未要求提交投标保函,失去了预防性约束功能。此外,违约责任条款缺少具体执行路径,例如未约定滞后工期的每日罚款额度、违约金上限与索赔程序等,给后续履约管理带来执行难题。

(二)信息不对称与管理水平参差

在大型工程或异地项目中,投标人常面临项目地政策法规、施工环境、市场行情等信息不对称问题,难以编制出与实际相匹配的投标方案[2]。举例而言,在某山区基础设施工程中,投标单位因未充分掌握岩土条件与气候特征,导致施工方案在开工后频繁调整,工程进度严重滞后。同时,部分招标单位自身管理能力较弱,尤其在中小型项目中,技术评审人员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工艺、资源调配能力等缺乏专业判断,容易造成技术方案评估流于形式。此外,部分招标代理机构将工作重心放在招标流程推进与合规性资料整理,缺乏实质性咨询与方案甄别能力,未能真正起到风险筛查与技术把关的作用。

(三)过度依赖最低价中标机制

“最低价中标”在多数公共工程招标中仍为主导模式,虽然有助于降低采购成本,但在实际执行中往往忽视了承包单位的履约能力与后续风险承担力。部分投标人通过压缩成本报价手段中标后,在执行中出现偷工减料、降低施工标准等行为。例如在某地级市市政管网项目中,施工单位为降低材料成本,将原设计C30混凝土擅自更换为C25,且未报审,导致竣工验收不合格,返工重建,损失巨大。此外,为追求低价中标,有些企业未对工程的施工周期、主要施工资源配置、技术难度等进行合理评估,中标后再以各种理由提出变更要求、增加费用,形成“恶意低价—变更索赔”的不良循环,对合同稳定性构成严重威胁。

(四)外部监管与法律支持不完善

现阶段,多数地区的工程招投标监管机制仍处于事后抽查为主的模式,缺乏全过程动态监管手段,尤其是在合同履行和风险防控环节缺乏有效介入。一些工程项目即便存在明显低价中标、资质挂靠、方案失真等问题,也因监管频次不足或执法宽松而得以通过。一旦合同纠纷发生,许多建设单位和承包商并未建立法律顾问机制,对合同执行层面的风险识别和应诉准备不足,往往陷入被动应对状态。同时,诉讼周期较长,仲裁机制的专业性不一,也影响了解决效率。此外,我国当前尚未建立全国统一的招投标合同风险案例数据库,导致各地重复犯错、经验无法复用,制约了行业整体合同管理水平的提升。

三、招投标阶段合同风险的防控措施

(一)加强招投标制度建设与标准化管理

为提高合同风险的前置控制能力,应在项目实施单位内部建立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相配套的标准条款库[3]。该条款库应细分至不同工程类型,例如房屋建筑工程应重点规范质量验收标准、主体结构责任划分;市政工程应明确道路交叉施工的交通组织协调机制;水利项目则需强化水文变化应对机制和施工期应急响应条款。在合同条款中,务必覆盖变更管理流程、现场签证权限层级、争议处理方式(如是否优先采用调解、仲裁)及违约责任条款等关键节点,防止责任盲区。

例如,在某中型道路提升改造项目中,因合同未明确业主对设计图纸变更的审批权限,施工单位在实施中因图纸多次返工延误进度,双方争议频发。若在合同中事先设置“设计单位—项目经理部—业主代表”三级变更联审机制,并限定审批周期和流程,将大幅降低此类纠纷发生率。此外,项目启动阶段应由项目负责人、合同管理员与法律顾问共同参与合同草案审核,提升合同语言的法律适用性与执行刚性,确保合同在履行中具备明确性与可操作性。

(二)完善投标文件编审与资格审查机制

为防止因投标文件质量不高导致后期履约困难,建议施工单位实施“三审三校”制度,即投标技术响应文件由初拟人撰写后,分别经由项目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专家与预算人员进行独立复审、校对,从而确保技术逻辑严密、进度安排合理、报价数据有据可依[4]。商务报价部分应通过预算模型反推构建,涵盖材料、人工、机械、管理费、规费等分类,并对风险控制值进行标注。

在资格审查环节,建议招标单位引入“企业动态信用评分+实地履约能力考察”联合审查机制。例如,在某山区水源保护工程中,招标方未采用实地考察,仅依赖企业纸面资质,结果中标单位在开工后因缺乏高原作业经验和专业设备,工程严重滞后。若在评审中实地核查其现场施工设备调度能力、查看类似项目的视频资料、走访历史项目发包方,可有效避免此类情况。对于重点工程,还可引入BIM模型预演环节,要求投标人提交初步可视化施工方案,并现场演示其关键节点控制能力,增强评审的技术辨识度。

(三)优化评标标准与中标机制

当前“唯低价中标”已被广泛质疑,工程实践中更需强调履约能力与综合素质的考察。应优先采用“综合评估法+合理价中标”机制,将报价权重控制在50%以内,将技术组织方案、质量安全措施、施工技术能力、关键人员配备等设为重要评分指标。例如在某城市轨道交通项目中,招标方采用综合评标法后,最终中标单位虽然报价略高,但具备同类轨道项目三年内连续履约经验,且技术负责人曾主持完成相似地层下的盾构工程,后期项目进展顺利,未发生重大变更与索赔。

同时,设立“报价合理性评审门槛”至关重要,即对低于成本警戒线(如下浮20%以上)或超出控制价15%以上的投标文件进行强制性评议或剔除。对于施工团队的管理要求也应在合同中设定“不可替代条款”,如核心技术负责人、项目总工必须全周期在岗,若擅自更换,除需备案审批外,还应触发违约处罚机制。例如,约定若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总工程师,需支付工程总额1%的违约金,以此增强合同执行的刚性约束。

(四)建立合同风险预警与法律支持体系

工程项目应通过信息化手段建立全周期合同履约台账系统,覆盖合同签订、付款节点、进度目标、设计变更、索赔事件、履约评价等内容,实行动态监控[5]。例如,在某省级快速路建设项目中,项目公司通过ERP系统将所有合同台账数据集成,设置关键预警节点,如合同履行前5天无采购计划提交、进度偏差超过10%、现场签证审批滞后3天即触发预警提示,由项目管理部组织专人核查。此外,设立驻场或远程合同法律顾问团队,对出现争议的事项进行即时介入处理。对于复杂项目或多分包工程,可成立“合同管理小组”,由项目经理、商务主管、法律顾问组成,定期审阅履约情况并提出风险调整建议。在某大型环保管网工程中,正是由于该机制及时发现分包队伍未按照主合同材料标准执行,通过法律手段督促整改并避免合同风险扩大,保障了工程质量和交付时间。

总结:工程项目招投标阶段是合同管理的关键起点,其风险防控水平直接影响项目的履约质量与成本控制效果。通过对合同条款不清、投标编制不规范、低价中标及履约能力不足等常见风险的分析,可见风险问题普遍源于制度不健全、信息不对称、评标机制失衡以及监管缺位。为有效防控风险,应从制度建设、文件审查、评标机制优化及风险预警体系四方面入手,强化合同管理的系统性与前瞻性。

参考文献

[1]徐莉华.建筑工程项目合同预算管理与成本控制研究[J].环渤海经济瞭望,2024,(07):52-54.

[2]张志程.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中的问题及策略[J].大众标准化,2024,(14):82-84.

[3]王宇辰.建筑工程施工阶段合同管理要点分析[J].纳税,2020,14(02):262-263.

[4]任桂娇.公路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M].重庆大学出版社:202304.253.

[5]陈正,柳卫红.建筑企业项目全过程法律风险防范指南[M].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2304.3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