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浅析
谢芬
江西景德镇 景德镇陶瓷大学 333403
摘要:本文以互联网上煎蛋网与视觉中国之间的著作权侵权纠纷为实例,深入剖析了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并对恶意诉讼的现象及其危害进行了细致探讨。文章强调,著作权法的核心在于保护著作权及邻接权,鼓励作品的创作与传播,同时促进作品的公正利用与文化发展。而恶意诉讼行为不仅违背了这一立法初衷,还可能对文化创新与进步构成潜在威胁。
关键词:著作权法;立法目的;恶意诉讼;煎蛋网;视觉中国
0引言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著作权侵权问题日益凸显,特别是在网络翻译与转载领域。本文以煎蛋网与视觉中国等图片数据库之间的著作权纠纷为案例,旨在深入探讨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并对恶意诉讼的现象进行剖析,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
1案例背景与经过
煎蛋网,作为一家以翻译海外趣味新闻为主的网站,常常需要有插图、海外文章配图等图片使用场景,自2017年开始直到2023年多次收到图片数据库的律师函、起诉,包括但不仅限于视觉中国、COPYTRACK。视觉中国向煎蛋网发送了侵权告知邮件,明确指出其在新浪微博、微信等平台使用的图片侵犯了视觉中国的著作权。煎蛋网创始人sein表示,由于网站内容主要为翻译英文原文并转载相关图片,因此误以为无需承担侵权责任。然而,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翻译外文作品需获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相应报酬。最终,双方在多次协商后达成和解,但和解方案因涉及商业秘密而未予公开。
根据煎蛋网在2019年4月20日发布的文章,煎蛋网在之后还收到了来自COPYTRACK的索赔邮件,但这次索赔是基于煎蛋网在网页上所刊登的影像未取得COPYTRACK客户授权。煎蛋网表示已经取消了所有存档文章里的图片展示,并指出COPYTRACK要求索赔的图片实际上在网页上已有2年未曾展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因此主张COPYTRACK的索赔已过诉讼时效。
笔者在北大法宝中搜索视觉中国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搜索结果出现超过一千四百起与之有关的知识产权权属纠纷案件,摘取其中一百件阅读,发现大部分都在一审以和解为由撤诉。其起诉的目的多是为向侵权人施压以和解获得盈利的恶意诉讼,也就是俗称“版权流氓”的做法。
2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探讨
著作权法的首要立法目的在于保护著作权及邻接权,确保创作者能够充分享有其创作成果所带来的经济利益与精神利益。这是激发创作热情、推动文化繁荣的基石。通过保护著作权与邻接权,著作权法旨在鼓励更多的优秀作品得以诞生并广泛传播。这不仅有助于丰富文化市场,满足公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还能促进文化的多样性与创新性发展。著作权法在保护创作者权益的同时,也关注作品的公正利用。它旨在平衡创作者、传播者与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关系,确保公众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能够接触到并利用这些作品,从而推动文化的传承与发展。著作权法的最终立法目的在于推动整个文化产业的繁荣与发展。通过保护创作者权益、鼓励作品创作与传播以及促进作品的公正利用,著作权法为文化的持续创新与进步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恶意诉讼是一种故意以损害他人为目的、无事实根据和正当理由而提起的民事诉讼,对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构成了严重挑战。它不仅损害了被诉方的合法权益,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还可能对文化创新与进步产生负面影响。在著作权领域,恶意诉讼往往导致创作者面临巨大的经济压力与精神负担,进而可能抑制其创作热情与创新动力。
包括我国在内的大多数国家的著作权法有三个层次的立法目的。第一个层次的立法目的是,保护著作权和邻接权,鼓励作品创作和传播。第二个层次的立法目的是,促进作品的公正利用。第三个层次的立法目的是,促进文化发展。这三个立法目的的关系是,第一个层次的立法目的是基础目的。国家之所以制定和实施著作权法,最基础的目的就是要保护著作权和邻接权,鼓励作品的创作和传播。放弃或者扭曲这个基础目的,没有足够多的作品创作出来,创作出来的作品不能得到充分、有效传播,著作权法的第二和第三个层次的目的就成了无本之木。
著作权和邻接权的保护,即第一个层次立法目的是实现第二个层次和第三个层次立法目的手段或者工具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此种观点容易导致忽视著作权和邻接权保护,甚至动辄以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为由剥夺著作权和邻接权的倾向。在制定或者解释著作权时,如果面临权利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保护之间的冲突,应特别注意二者之间的平衡,以避免阻碍文化之发展。
用经济学的观点看来,“视觉中国”之流,属于搭便车的行为。通过恶意诉讼的方式强迫煎蛋网和解,最终坐享煎蛋网的品牌效益变现。如果不规制一些搭便车行为的话,将只有少数人会去从事创造知识财产的活动,这样的话,一般公众也将蒙受非利益。由于不仅涉及创造者的利益,还涉及许多一般公众的利益。
从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角度而言,著作权恶意诉讼不仅违背了其目的,也将对知识创作起到阻碍作用,使得创作者积极性下降,对文化发展也会有千里之堤溃于蚁穴的危害。恶意诉讼以看似合法的手段和程序掩盖非法的目的,对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的侵害。这种侵害包括三种: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精神损害。在以版权诉讼作为盈利手段的商业运营模式下,对诉讼的另一方最大的损害,应当是财产上的损害。恶意诉讼,损害的不仅是个人利益,还有对司法资源的浪费,和对司法程序的干扰。启动司法程序需要消耗司法资源,而因恶意诉讼所启动的司法程序在消耗同等司法资源的前提下,是对司法资源的一种严重的浪费。
提起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行为人主观上应存有“恶意”,即明知其诉讼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或虽有法律依据却并非以维权为目的,而是为了达到非法目的提起诉讼。行为人提起知识产权恶意诉讼期望达到的非法目的多种多样:将诉讼作为一种不正当竞争的手段以期拖垮对方或诋毁对方声誉;妄图通过恶意诉讼获取非法赔偿;希望借恶意诉讼制造声势,自我炒作,引起公众的关注等。其次,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在客观上有提起诉讼的行为,并且起诉行为在本质上具有违法性。恶意诉讼的提起应当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这一点与滥用诉权不同。滥用诉权的行为人往往基于一定的纠纷事实或是在享有实体权利的基础上行使诉权,而行为人形式诉权时过度使用或不正当地行使了诉讼权利。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起诉行为实质上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 卞辉.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程序法应对[J].电子知识产权,2009,(10):61-65.]
3恶意诉讼的防治策略
加强立法规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恶意诉讼的认定标准与法律责任,提高恶意诉讼的成本与风险。通过立法手段对恶意诉讼行为进行有效规制,是防治恶意诉讼的根本途径。
强化司法审查:法院在审理著作权侵权案件时,应加强对原告诉讼动机与事实依据的审查力度。对于存在恶意诉讼嫌疑的案件,应依法予以驳回或给予相应的法律制裁,以维护司法公正与权威。
建立赔偿机制:对于因恶意诉讼而受到损害的被告方,应建立相应的赔偿机制,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这不仅能够弥补被告方因恶意诉讼所遭受的损失,还能在一定程度上遏制恶意诉讼行为的发生。
4结论
本文通过对煎蛋网与视觉中国之间著作权纠纷案例的深入探讨,进一步明确了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及其重要性。同时,针对恶意诉讼现象及其危害进行了细致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防治策略。未来,我们应继续加强著作权法的宣传与普及工作,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与维权能力;同时,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与司法实践机制,为文化的繁荣与创新提供更加坚实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