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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应用在高职院校行政管理的风险研究

作者

郑亚龙

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广东省广州市 510000

摘要:近年来人工智能在高职院校行政管理领域的应用不断深化,在促进智能校园各项事务、“数字+管理”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在行政决策过程中,算法决策不论是从决策主体、内容还是决策程序,人工智能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受限都会带来行政决策合法性降低的风险,由于数据收集和利用的广泛性以及算法的不透明特性使得人工智能在行政管理领域的应用产生了诸多风险。从风险的产生来看,科技进步与风险的来临是并行的,其中风险社会理论说明了风险的来源,论证了科技进步的同时也会带来风险的必然性。因此,将人工智能作为研究的客体,对其在高职院校行政管理应用过程中产生的风险予以规制极为必要。

关键词:人工智能;高职院校管理;行政决策;风险原则

引言

在新一轮科技革命背景之下,行政管理领域应用人工智能技术具有必要性,利用智能技术解决高职院校行政管理中的难题将成为未来的趋势。但同时我们也必须对该过程中产生的风险有清晰的认知并及时予以规制。算法歧视、算法黑箱等问题的存在导致不稳定因素增加,从而引发了行政决策合理性降低、行政过程完整性受损以及行政监督有效性消减等风险。立足于此,本文运用高职院校行政管理相关理论,结合行政管理应用人工智能的实践,旨在对行政管理应用人工智能的风险进行分析研究。

一、人工智能应用在高职院校管理的风险分析

科技的进步必然会伴随着风险的增加。人工智能嵌入高职院校行政管理领域使得传统行政管理体系面临着较大改变和新的风险。正确认识风险、分析风险是有效应对风险的前提。

(一)降低行政决策合法性

人工智能应用于高职院校行政决策领域主要表现为算法决策的兴起与应用。对于算法决策的应用学,学者们对于利用机器代替人进行决策从不同角度分析了其可能产生的风险。喻少如教授认为,算法决策对法律正当程序造成了巨大冲击,行政治理的中立性、公开性等属性都因程序的改变受到影响。伊卫风提出“算法决策背后存在人为歧视,主要表现为算法过滤、算法错误以及数据瑕疵。”此外,还有学者从权利制约权力的角度提出,算法决策使得决策权在技术理性的加持下不断实现权力的扩张,最终会导致权力制衡机制的失灵以及个人权利萎缩的后果。虽然算法决策能够减少决策过程中的人为干预,有效避免主观因素的代入,但从另一方面来看,算法不透明的特性使得行政决策内容和决策过程都无法完全契合公平、公正、公开的要求。因此算法决策当然也应当符合合法性要求。

(二)损害行政执行完整性

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助推高职院校行政管理进入到智能治理的阶段。近年来人工智能和行政管理的融合不断加深,“互联网+校园”建设、智慧校园建设等方面已经取得了很大成就。但科技进步必然有利有弊,行政管理智能化建设虽然促进了行政管理的准确性和执行效率的提高,但也为传统行政权的保护带来了新的风险。当前无法通过编程和训练实现人工智能执法的自由裁量,也容易使执法人员对于广泛使用的智能技术形成路径依赖。因此,保障行政执法权的完整性问题亟待解决。

(三)消减行政监督有效性

公众正确行使监督权对于防范行政权力的恣意和腐败具有积极意义,其监督的对象包括对行政管理活动的监督。与其他类型的监督相比,公众行使监督权的方式是“凭借相对人的身份和亲历性的认知视角进入行政程序”,因此程序参与权也是确保实体公正的重要方式。在高职院校行政管理领域内,公众可以在程序介入、获取信息、实施辩论、救济选择等方面行使监督权利。通过程序规则的设置,行政相对人可以时刻关注权力运行。在其有可能偏离法律轨道或侵犯合法权益时可以敦促其改正。然而,与实体权利的保护相比,我国法律制度对于程序性权利的保护较为薄弱。人工智能的应用更为公民程序权利的实现带来了风险和威胁,因此亟需在现有法律体系内予以及时补正,使公众监督发挥其应有效力,与高职院校之间的互动保持良性循环。

二、人工智能应用在高职院校管理的风险规制路径

高职院校行政管理对人工智能的应用提升了行政机关管理效率以及执行法律的有效性,扩大了行政权力的覆盖范围,增强了行政权力运行的广度和深度。然而从长远意义上来看,我们更应当谨慎对待人工智能技术应用可能带来的风险,做好预防和控制,实现人工智能安全、可控发展。

(一)强化行政决策合法性

依法决策原则要求行政决策的权限、程序及其内容都应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行政决策主体具有相应的法律主体资格是保证行政决策合法的前提条件,不具有法律主体资格而产生的决策结果的效力是不被认可的。因此解决人工智能主体资格问题,严格遵守关于法定决策权限的规定对于决策合法性的保证至关重要。此外,遵循依法决策原则还要求程序正义应得到有力的保护。本部分通过对行政决策信息公开的贯彻和完善,以增强决策流程的透明化,促进行政决策过程的合法性和可接受性。

(二)保障行政执法权完整性

人工智能与法律的结合使得传统法律环境发生了新的改变。在技术嵌入的语境下,人工智能在行政执法领域的应用促进了执法方式的智能化、信息化。尽管其显示出了巨大的可供挖掘的空间和潜能,但也蕴藏着诸多风险。为了保障行政执法权的完整性,防止技术崇拜主义的出现,我们应当对人工智能的应用进行合理规制。

对人工智能在高职院校行政管理领域的应用作出适当性、必要性以及均衡性评判是不可缺少的前置程序。适当性要求应对人工智能应用进行事前的评判,预估其运行的结果是否能够达到执法的要求和最终目的。只有当手段与目的之间符合运行规律时才能将其用于执法过程,以期发挥人工智能的真正价值,达到促进行政执法效率更高、行为更加规范的目的。不违反适当性原则是判断是否应用人工智能技术的最低限度标准,也是为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行使保留空间的最基本方法。

(三)提升行政监督有效性

人工智能在推动智能化革命的同时也滋生了黑箱、歧视等问题。因此行政管理应用人工智能对于行政监督程序和方式提出了更高要求。人工智能极强的专业性和算法的不透明特征阻碍了公众行使其参与权的渠道,改变了原有的监督机制,使得行政监督的有效性降低。因此需要制度的修正、听取陈述申辩程序的保证、算法影响评估机制的建设以及行政协商的推进等方面进行规制和监督,对保障公众参与,改善个体在算法治理中的弱势地位,增强行政监督有效性提出相应建议。

三、结论

针对人工智能技术应用到高职院校行政管理中暴露出的风险与问题,须通过法律层面予以及时回应。本文通过分析人工智能技术的运行机理,并结合当下行政管理应用人工智能的实践,论述了如何实现对人工智能应用风险的规制。但除上述风险之外,在该领域仍然存在诸多未竞的问题,诸如对行政机关组织结构变革的影响以及人工智能技术监管法律规范的具体内容等课题,将是未来做进一步研究时的重点。总之,我们仍应从总体上进行把握,具有高度属人性等管理事项仍应当由行政管理人员完成。确有必要引入人工智能时也应重视可能带来的风险和负面效应,并及时予以防范和规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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