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无过错医疗损害补偿制度研究
陈心怡
华北理工大学 063210
摘要:在医疗行为造成患者损害,且该医疗损害具有不可归责性时,才可以适用无过错医疗损害补偿制度。在法律层面建立无过错医疗损害补偿制度体系有利于保障患者权益,有效化解医疗纠纷,合理分担医疗风险,促进医疗技术革新和医学事业的发展。我国应当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建立有限度的补偿体系:以国家补偿制度为主,以医疗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和医疗风险基金措施为辅,构建多元化的风险分散和补救机制。
关键词:无过错医疗损害;医疗风险分担;补偿制度
《民法典》第1218条规定: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明确了对医疗损害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医疗机构无过错则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医疗损害按照医疗机构对医疗损害的发生有无过错即可分为,有过错的医疗损害和无过错的医疗损害。有过错的医疗损害具有可归责性,是我国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制的对象。
然而,在医疗领域的实际操作中,常见的一种现象是,尽管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未出现任何过错,但患者仍不幸遭受损害。此时法官通常会基于公正的原则作出裁决,要求医患双方分别负担一定比例的损失。对此,笔者认为,将经济损失的一部分转嫁给遭受人身伤害的患者,不仅不符合保护患者合法权利的基本原则,长期以往还可能妨碍社会的和谐进步;与此同时,要求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承担无过错赔偿的义务,不仅会打击其工作的积极性,亦缺乏公平性。因此,为解决实践中常出现的问题,本文将在研究国外既有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无过错医疗损害责任进行分析并提出法律构想。
第一章 无过错医疗损害概述
(一)无过错医疗损害的含义
无过错的医疗损害指的是,医疗服务的过程中,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对损害的发生并无主观过错的情形。无过错的医疗损害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无过错医疗损害主要关注于医疗行为本身。即使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提供医疗服务时遵守了所有必要的专业标准和程序,即他们的行为没有过错,但患者仍然遭受了损害,此时,患者无需证明医疗机构存在过错就可获得赔偿。广义的无过错医疗损害将范围扩大到了医疗产品使用所导致的损害,包括但不限于药品不良反应、消毒药剂问题、医疗器械缺陷或血液产品问题等。在这些情况下,即便医疗服务提供者在选择和使用这些产品时没有过错,但只要这些产品导致了患者的损害,患者同样可以寻求赔偿。本文主要从广义的角度探讨无过错医疗损害。
(二)无过错医疗损害的特征
第一,无过错医疗损害的主体必须是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是通过考核并获得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及认证,持有相应资格和执业证书的各类卫生技术人员;第二,损害结果必须是由医疗行为所产生的,包括预防、诊断、治疗疾病,以及进行康复、护理服务过程中所采取的专业操作和决策活动;第三,该行为必须造成了患者的实际损害或者扩大了既有的损害,包括身体损害、精神损害以及经济损失等。损害的性质和程度是评估赔偿责任和范围的基础。第四,无需证明存在过错,与传统的过错责任不同,即使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遵循了所有适当的医疗标准和程序,只要患者遭受了损害,就可能触发无过错责任。
第二章 无过错医疗损害补偿制度的意义
无过错医疗损害的核心在于,补偿责任的确定不依赖于行为主体的过错行为,而是基于患者在医疗过程中遭受的损害事实。一位学者对1000名受访者进行了问卷调查,通过深入分析数据发现,导致无过错医疗损害发生的主要原因包括了并发症、医疗产品使用、输血过程、医学技术水平以及患者自身特殊体质等多个方面[1]。笔者认为,无过错医疗损害补偿制度的出现主要是为了解决医疗过程中存在的一些固有问题和挑战,具体意义包括:
(一)保护患者合法权益
现代医学领域虽然高度发达,但依然存在许多局限性和未知领域。许多疾病,尤其是慢性病和多因素疾病(如癌症、心血管疾病),其发病机制极为复杂,涉及多个基因和环境因素的相互作用,医学目前尚不能完全解释和治愈这些疾病。此外,所有药物都有可能会产生副作用,有时这些副作用会影响治疗效果甚至造成新的健康问题,医学在追求治疗效果的同时,也面临着如何平衡副作用的挑战。正是由于医疗活动本身的不确定性,以及人体反应的多样性,医疗损害在一定程度上是无法完全避免的。又因为医学的复杂性,医生作为专业人士,拥有更多、更专业的医疗知识和信息,而患者相对缺乏这些知识和信息。在传统过错责任制度下,患者需要证明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过错才能获得赔偿,而诉讼上认定过失极为困难,这个过程往往复杂且耗时,对于患者而言是一种额外的负担,医疗纠纷也无法有效解决。无过错医疗损害补偿制度通过简化索赔流程,无需双方证明过失,过失认定不易的问题在无过失医疗损害补偿制度下无从产生[2],患者可以更快速、更直接地获得赔偿,减轻了他们的经济和精神负担,更加迅速有效地保障了弱者的合法权益。
(二)改善紧张的医患关系
截至目前为止,医患关系仍然是一个显著的问题,传统的过错责任制度要求患者证明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过错,这往往会加剧医患之间的对抗和争议。无过错医疗责任制度不需要证明过错,只需证明损害和医疗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降低了医患之间的对立情绪,有助于维护和谐的医患关系。同时,虽然无过错医疗损害补偿制度不以医疗过错为赔偿的前提,但它激励着医疗机构通过改善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措施来减少医疗损害的发生,这种对医疗质量的持续关注和积极改进的态度,能够增强患者对医疗服务的信心,从而提升医疗服务质量和患者满意度。
(三)维护社会公平和分担社会风险
面对医疗活动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人往往面临重大的经济负担,赔偿金额巨大到可能导致责任人破产或倒闭,甚至可能迫使其放弃从事对公众健康有益的医疗活动。人体的复杂性使得即便是专业医疗人员也难以预见和防止所有潜在的医疗风险,无过错医疗损害补偿制度反映了一种社会公平和风险共担的理念,通过制度设计,将医疗风险在社会成员间进行更广泛的分担,而不是仅由患者或医疗机构单方面承担,这种制度促进了医疗安全文化的发展,有助于提高医疗服务的整体质量。
第三章 国外无过错医疗损害补偿制度概况
国外许多国家都已经意识到了无过错医疗责任的重大意义,都相继建立了无过错医疗损害补偿制度,因政治制度、经济水平、传统文化、医疗水平等方面的差异,各国的建设和实施情况各不相同。
(一)新西兰人身意外伤害补偿制度
新西兰是最早实行无过错补偿制度的国家[3],该补偿制度全称为人身意外伤害补偿制度,也被称为ACC制度,是一个独特的、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这个制度于1974年通过《事故赔偿法案》建立,其核心特点就是无过错赔偿制度,即ACC提供的是一个无需证明过错的赔偿制度,这意味着,只要伤害是在新西兰境内意外发生的,不论伤害发生的原因是什么,受害者都有资格获得赔偿,而无需通过法律程序证明任何一方的过错。ACC提供的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用、康复费用、丧失收入的补偿、以及必要的生活援助等等。赔偿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拨款、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缴纳的保险金,以及其他人员的账户拨款等。患者若想寻求无过错补偿,须在伤害发生之日起的12个月内向ACC提出书面补偿申请,申请中需要写明关于伤害发生的原因和详细情况的说明,ACC收到申请后通常需要用2个月的时间进行评估审查并做出决定,如果患者对ACC的决定不满意可以请求复议,如果对复议结果仍不满意,患者才有权提起法律诉讼。
(二)美国无过错补偿制度
美国的无过错医疗损害补偿制度以弗吉尼亚州和佛罗里达州的最为典型,特别是在处理出生伤害案件上。这两个州通过的法律为无过错医疗损害赔偿提供了有限但重要的范例,展示了在特定领域内实施无过错赔偿制度的可能性和优势。
弗吉尼亚州于1987年通过了《弗吉尼亚州出生伤害法》,补偿对象针对于在分娩过程中受到脑部伤害,从而导致永久残疾的新生儿。1988年,佛罗里达州通过了《佛罗里达州出生相关神经损伤补偿法》,该法案与弗吉尼亚州法案规定的实施主体及运行程序比较类似。
以《弗吉尼亚州出生伤害法》为例,该法案的实施主体是一个专门设立的机构,即出生相关之神经系统损伤赔偿基金(简称BIF),BIF由一个9人组成的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这个委员会的构成多元化,1名为医师代表,1名为医院代表,1名为保险人代表,其他6名由社会人士担任。BIF负责确保基金的稳定和持续性,以满足赔偿需求,同时还要负责确保出生伤害法的规定得到有效执行、为基金的长期运作和赔偿责任设立信托、指导基金进行再保险和再投资以保障基金的财务安全和增值。
BIF的资金来源主要由四部分:参与该制度的医师、未参与该制度的医师、参与该制度的医院和责任保险公司。理赔程序启动有两个关键步骤:其一是医疗服务提供者必须接受该法律的管辖;其二是患者或其法定代表同意接受管辖,确保双方都认可通过该机制进行赔偿。
(三)法国医疗损害公立补偿制度
法国在2002年通过《患者权利和卫生系统质量法》,将医疗损害区分为两种类型:医疗过错和医疗意外。前者通常由医疗责任保险赔偿,后者则是通过医疗损害补偿基金解决。该基金是建立在“社会连带”原理上,反映了将个体风险分摊到整个社会的想法,这一原理强调,医疗意外所造成的损害应由社会整体承担,而不仅仅是医疗服务提供者或受害者个人。该补偿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医疗责任保险和部分公共医疗保险的贡献。但与新西兰的人身意外伤害补偿制度不同的是,法国该制度规定,一旦患者接受了国家通过医疗损害补偿基金提供的赔偿,便不能再针对同一医疗损害提起诉讼。
第四章 我国现阶段构建无过错医疗损害补偿制度的设想
国外不同地区对无过错医疗损害补偿制度所进行的积极探索,为我们提供了重要启示:一是对无过错医疗损害给予制度上的重视并进行补偿已经成为了一种发展趋势;二是无过错赔偿体系通常涉及多方面的资金来源,体现了社会对于分担医疗风险的共识。通过借鉴国外的经验,结合我国国情,笔者针对我国无过错医疗损害补偿制度的构建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构建无过错医疗责任国家补偿制度
无过错医疗损害补偿制度的目标之一是确保所有受害者都能获得赔偿,不受个人经济状况的限制,是一项体现社会宗旨的福利事业,那么公共财政应当在其中担当主要角色[4]。具体来说,首先,无过错医疗损害补偿的管理主体应当是国家,由卫生行政部门和民政部门作为主管机关较为适宜:卫生部门具有专业的知识,负责审核调查情况,民政部门与社会弱势群体交往较近,当患者遭受无过错医疗损害责任后,可以寻求民政部门的帮助。其次,明确无过错医疗损害的补偿范围。我国人口基数大,可借鉴美国经验,先针对特定领域进行赔付,在积累了一定经验的基础上扩大补偿的范围。现阶段首先应当解决导致患者死亡或中度及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等严重功能障碍的情况。再次,对于补偿的额度,笔者建议采取“限额责任”,即以实际损失费用为补偿依据,规定不同的伤残等级及死亡所对应的补偿额度。实际损失未超过该额度的,以实际损失为准;超过相应额度的,以额度为限。同时也要适当考虑治疗的后期费用。最后,明确规定无过错错医疗损害补偿的资金来源。综合国外经验,笔者认为无过错医疗损害补偿专项基金应当在政府的领导下,由政府、医疗机构、医药公司、医务人员以及患者按照既定比例共同出资建立。此外,该基金将设立一个专门的慈善机构,旨在吸引社会公益捐赠,进一步增强基金的实力和影响力。
(二)构建无过错医疗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保险作为一种分散风险、消化损害的经济补偿制度,在无过错医疗损害领域,能很好地弥补受害者的利益[5]。我国可探索一种新型的保险模式,即通过“财政资助、商业保险公司承办”相结合的方式,作为无过错医疗损害补偿的救济途径之一。在这一模式下,运营主体为受委托的商业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应积极开发无过错医疗损害保险的险种。而补偿资金则借鉴医疗保险的模式,将全体城乡居民纳入无过错医疗损害补偿体系。依据各地经济条件和居民平均收入水平,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分配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补偿。当患者经历无过错医疗损害并满足特定条件时,社会保障部门将与商业保险公司合作,启动补偿程序。为确保该保险制度的顺畅运行,政府应当采取立法措施,正式将无过错医疗损害保险定位为一项法定保险。同时,鼓励医疗机构与患者主动参保,旨在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三)设立以医疗机构为主导的风险基金
在全国范围的无过错医疗损害补偿制度尚未完全建立的情况下,采取灵活而有效的临时措施来降低医疗损害风险是十分必要的[6]。笔者提出一种可行的方法是,让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时支付额外的小额费用,例如门诊5元、住院10元。这笔费用将由医疗机构负责收集和管理,且严格用于补偿在其提供服务范围内发生的无过错医疗损害事件。
这一措施基于以下考量:首先,作为医疗服务的接受者和医疗风险的直接承担者,患者自然对可能的医疗损害持有忧虑。因此,通过支付较少的费用来降低风险,既是对患者权益的一种保障,也是对其心理安全感的一种增强。其次,医疗机构作为医疗卫生服务的前线单位和直接提供者,具有组织这类临时措施的便利条件。此外,基金规模的大小直接关系到其风险承担能力,故扩大和增值基金成为基金管理的关键。医疗机构应制定具体管理措施,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管,以确保这一临时解决方案的有效性和透明度。
第五章 结语
无过错医疗损害责任补偿制度的引入,能够通过简化赔偿程序,快速为受害患者提供救济,减少因证明过错带来的纠纷和诉讼成本,同时鼓励医疗机构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从而促进医患关系和谐以及社会公平正义。通过对新西兰、美国、法国无过错医疗损害补偿制度的分析,我国应当借鉴其宝贵经验,构建以国家补偿为主、强制保险和社会救济为辅的无过错医疗损害补偿体系,其中,政府要发挥主导作用,促进分散医疗风险。
参考文献:
[1]王安其,郑雪倩,高树宽.浅析无过错医疗损害补偿制度的构建[J].中国卫生人才.2016 ,7(42).
[2]吴英旗,汪翠凤,赵 静.论医疗损害无过失补偿制度的正当性[J].法制博览. 2018(29).
[3]李梦遥.无过错医疗损害救济制度研究[D].东南大学.2022.
[4]艾尔肯.论我国无过错医疗损害补偿制度的构建[J].北方法学.2021(04).
[5]吕群蓉.论我国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以无过错补偿责任为分析路径[J].法学评论.2014(4).
[6]贾振兴.论无过错医疗损害责任制度[J].六盘水师范学院学报.201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