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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质合并破产制度的完善路径

作者

魏翠爽 郝清格

一、引言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关联企业破产问题日益突出。实质合并破产制度作为一种特殊的破产处理方式,旨在解决关联企业间存在的法人人格混同、资产债务难辨等问题,从而实现债权人公正清偿和破产程序高效运转。然而,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该制度仍面临适用依据模糊、适用标准不确定、适用程序不明确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本文提出完善我国实质合并破产制度的具体路径。

二、实质合并破产规则存在的问题

(一)适用程序的不明确

从破产制度的理论基础出发,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在法律层面均具备单独申请破产的主体资格,这导致多个关联企业法人可能分别进入破产程序。实质合并破产制度旨在对各自独立的破产程序进行统一协调与整合,如何启动这一程序便成为需要面对的首要问题。如何在多个独立破产程序的基础上进行实质合并,这既关系到司法效率的问题,更更直接影响到各利益相关方的权益平衡与公平保护。

此外,实质合并破产怎样和现有的破产程序规则相衔接也是一个待解决的现实问题。正如有学者对实质合并裁定的质疑:“合并重整的实质是对公司法人人格的否认,法院如果要否认公司法人人格,必须经过独立的民事诉讼程序,而不应通过裁定的方式否认公司的独立主体资格。”而造成类似质疑的根本原因就是实质合并对于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变更使得原有的程序规则无法满足相关利益主体权利保护的需要。

由于立法层面的空白,当前实质合并破产的现有程序主要在现有的破产法程序中寻找依据,实践中存在以下问题:其一,判断程序的做法不一。实践中各地法院采取不同的方式辅助裁判,包括债权人会议表决、听证会、评估报告等,但这些并非固定的前置程序,各地法院会对其进行选择性适用。其二,债权人异议程序不明确。在实践中,债权人可能会因为对企业集团结构和破产程序的复杂性缺乏了解,从而难以有效行使其权利。债权人对合并破产中的异议表达和权益保护机制的不完善,使得其在实质合并破产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可能受到损害。实质合并破产牵涉到债权人的实体权利,相关主体利益的保障在现有的程序中是很难做到的。

三、企业实质合并破产制度的完善建议

(一)重构法人人格高度混同标准

在实质合并破产裁判文书中法人人格高度混同是出现频次最高的标准,而且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将其作为单一标准。其被视为实施实质合并破产的前提条件。这一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形成了共识,被认为是一种重要的判决依据。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从法人意志独立性与财产独立性两个维度来认定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具体而言,通过考察关联企业在经营场所、资产配置、财务管理等方面是否存在混同现象,进而判断其是否丧失了法人意志与财产的独立性,最终确定关联企业之间是否构成法人人格高度混同。法人意志的独立性和财产的独立性识别要素又来源于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因此,确定重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关键因素是厘清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和关联企业实质合并制度之间的差异,两项制度相互关联但各有侧重。

公司法上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为了纠正部分不当行为,在公司法人形式被滥用时,通过证明公司已经丧失独立意志性和财产独立性,来否认公司人格独立,实现对特定债权人的保护,该制度对公司法人人格的否定是个案性的否定。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制度相较而言,其产生的最终法律效果是在破产程序中对关联企业独立人格进行彻底的否定。

法人人格混同的表征在两项制度中除了具有相似性外,更应看到二者之间存在的重大区别。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制度中,横向人格混同的程度应该达到严重的程度。该严重程度具体来讲应当基于资产与负债混同程度,其核心为区分资产与负债是否发生过度费用。实质合并破产的制度价值在于维护债权人整体的公平清偿利益,不同于公司法领域,在破产法中法人意志独立性要素重要性被大大降低,当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案件中资产与负债的混同程度轻微,区分无需花费过多成本,即使法人意志丧失独立性也不能适用实质合并破产制度。

(二)确定启动模式

实质合并破产存在三种启动模式,分别是:分别破产,再行合并;部分破产,再行合并;先行合并,一并破产。这三种模式各有利弊。

先行合并,一并破产模式较为激进,而且对公司独立性原则冲击较大,容易引起争议,不适合采用。分别破产,再行合并,虽然程序相对繁琐,但审查最为严格,不会轻易将外观上不具有破产原因的企业纳入破产程序中。符合《会议纪要》第 32 条审慎原则要求,也是目前最为流行的模式,可以将此种模式作为实质合并破产的基础启动模式。部分破产,再行合并,在针对规模大、情况复杂的案件时可以灵活适用,先让部分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再根据申请审查合并,程序较之于分别破产模式节省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在司法实践中可以灵活使用,但要注重提高审查标准。

(三)完善债权人保护机制

完善实质合并破产公示、通知和听证程序。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适用程序中,债权人的公平保护是至关重要的。公示、通知和听证程序是确保债权人权益得到充分保护的关键环节。为了实现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过程中债权人的公平保护,应该完善实质合并破产公示、通知和听证程序。通过建立统一的公示平台,确保债权人能够参与听证程序,发表意见,增强破产程序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四、结语

关联企业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破产法也必须采取新的方式处理关联企业的破产问题,而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规则可以有效地解决该问题,帮助实现债权人利益的公平清偿。我国关于实质合并破产规则在司法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仍存在法律规定不明确、适用标准不确定、适用程序不明确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本文提出了重构法人人格高度混同标准、确定启动模式、完善债权人保护机制等建议,以期提高实质合并破产案件处理的效率和公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