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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枫桥经验”视角下危旧房改造纠纷的多元化调解机制研究

作者

李晓宇 黄昕怡

湖北三峡职业技术学院

在快速城镇化与城市更新中,危旧房改造是提升城市品质的关键。宜昌市政府计划2025 年底完成 2000 年前建成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但改造涉及多方利益,易引发纠纷,传统解决方式难满足需求。“枫桥经验”强调党建引领、源头治理及自治、法治、德治融合,为解决纠纷提供新思路。

1. 危旧房改造纠纷的现实图景与矛盾焦点

在老旧小区改造前期启动阶段,拆违受阻与资金短缺是两大核心难题。拆违工作因居民违建依赖心理与历史遗留问题进展艰难,违建认定标准模糊、程序不明确,居民抵触情绪强烈。改造资金筹措同样棘手,项目所需资金庞大,政府财政独木难支,居民分摊意愿与能力不足,且房屋产权复杂导致市场化融资困难,诸多小区因资金分摊比例无法确定而延误改造,严重影响工程进度与质量。

在老旧小区改造方案敲定阶段,民意分歧与居民利己倾向是阻碍方案落地的核心矛盾。居民改造需求差异显著,老年群体关注无障碍设施与电梯加装,年轻人侧重车位扩充与智能安防,高低层住户对电梯影响采光问题分歧突出。同时,部分居民过度追求自身利益,如停车与绿化规划、外立面改造补偿等争议,加之参与渠道有限、意见整合机制缺失,导致沟通低效、诉求难调和,方案因反复协商停滞,既拖延改造进程,又加剧居民矛盾。

老旧小区改造的实施推动阶段,施工制约与工期紧迫交织,致使矛盾频发。一方面,小区管线老化杂乱、空间逼仄,施工中管线破损风险高,机械与材料运输堆放困难,严重拖慢施工进度;另一方面,施工管理问题突出,部分单位为赶工期简化流程、降低标准,噪音、粉尘等污染干扰居民生活,出行不便等问题也加剧矛盾。而政府设定的严格工期要求,使施工方常忽视与居民沟通,强行施工引发居民抵触甚至阻工,形成“进度滞后—矛盾激化”的恶性循环,严重阻碍改造工程推进,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老旧小区改造后的后续管理阶段,服务滞后与旧态复萌问题显著。物业管理层面,居民缴费意愿低、能力弱,难以吸引优质物业,部分小区甚至无物业管理,垃圾堆积、车辆乱停等问题丛生;即便有物业,也存在人员专业不足、响应迟缓等问题。公共设施维护方面,因资金与责任主体缺失,健身器材、电梯等设施损坏后难以及时修复。此外,部分居民受习惯影响或抱有侥幸心理,随意占用公共空间、违建回潮等旧态复萌现象频发。而社区监管力量有限,难以形成长效治理,导致矛盾反复,严重削弱居民对改造的满意度,加剧邻里及干群矛盾。

2. 危旧房改造纠纷化解的现实困境

在老旧小区改造进程中,从前期启动到后续管理,各环节矛盾不断,纠纷化解面临多重现实困境,阻碍了改造工作的顺利推进与社区和谐稳定。

2.1 调解主体协同不足,合力难形成

在老旧小区改造纠纷化解中,涉及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住建部门、城管部门、物业公司等多元主体,但实际工作中,各主体间职责边界模糊,协同联动机制缺失。以拆违纠纷为例,城管部门负责违建认定与执法,社区居委会负责沟通协调居民,但在实际操作中,常出现城管执法后,社区未及时跟进安抚居民情绪,导致居民对改造工作抵触情绪加剧;住建部门虽主导改造工程,却难以有效统筹其他部门资源,使得纠纷化解工作碎片化,难以形成强大合力。此外,社会组织、专业调解机构参与度较低,社会力量未能充分激活,进一步削弱了纠纷化解的整体效能。

2.2 调解依据模糊,尺度难统一

老旧小区改造纠纷化解缺乏明确、统一的法律规范与标准。在违建认定方面,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复杂,不同时期政策存在差异,违建判定缺乏清晰、统一的标准,导致居民对拆违决定存在质疑,调解工作难以开展。在改造资金分摊、方案制定等问题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未对具体操作细则、居民权利义务作出详细规定,使得调解过程中各方对责任划分、利益分配理解不一,调解人员难以依据明确标准给出公平合理的解决方案,增加了纠纷化解的难度。

2.3 居民参与度低,沟通难深入

虽然强调居民在老旧小区改造中的主体地位,但在纠纷化解过程中,居民参与机制不完善。一方面,信息公开不及时、不全面,居民无法充分了解改造政策、方案细节以及纠纷化解的进展情况,导致居民对改造工作产生误解,不愿配合调解。另一方面,缺乏有效的沟通渠道和平台,居民难以充分表达自身诉求,调解人员也无法深入了解居民真实想法。例如,在方案敲定阶段,部分社区仅通过简单的公告或会议征求意见,未能针对居民个性化需求进行深入沟通,使得居民认为自身意见未被重视,从而对调解工作产生抵触情绪,阻碍纠纷化解进程。

2.4 调解手段单一,效果难保障

当前老旧小区改造纠纷调解手段较为传统,主要依赖于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缺乏专业性和针对性。对于一些涉及工程技术、法律政策、经济补偿等复杂问题的纠纷,现有调解人员专业知识不足,难以提供有效的解决方案。例如,在处理因施工导致房屋损坏的赔偿纠纷时,调解人员缺乏建筑工程专业知识,无法准确判断房屋损坏原因和赔偿标准,导致调解工作陷入僵局。同时,调解过程中过于注重“事后调解”,缺乏对纠纷的事前预防和事中干预,未能从根源上减少纠纷的发生,即便达成调解协议,也存在执行难、易反复的问题,难以保障调解效果的长效性。

2.5 后续保障缺失,矛盾易反复

纠纷化解后,缺乏有效的后续保障机制。在物业管理服务方面,即便通过调解解决了前期物业管理纠纷,但若未能建立稳定的物业管理模式和资金保障机制,后续仍可能因服务质量下降再次引发矛盾。对于改造后公共设施维护纠纷,调解达成的维修资金分摊方案,若缺乏监督执行机制,也难以有效落实,导致设施损坏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引发居民不满。此外,对于旧态复萌现象,没有建立长效的监管和预防机制,容易导致已化解的纠纷再次出现,使得纠纷化解工作陷入恶性循环,无法从根本上实现老旧小区的长治久安。

3.“枫桥经验”的核心要义与当代价值

“枫桥经验”诞生于 20 世纪 60 年代的浙江枫桥,历经半个多世纪的传承与发展,已成为我国社会治理的典范样本。深入剖析其核心要义与当代价值,对推进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深远意义。

其核心要义包含三方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激发群众主体作用,鼓励群众参与矛盾化解;秉持“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构建多层次调解网络,实现矛盾就地化解;注重民主协商与依法治理结合,在矛盾处理中保障群众权益,确保化解过程公正权威。其当代价值体现在:为社会治理提供“共建共治共享”范式,整合多元主体提升治理效能;推动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结合的多元解纷模式,强化源头预防降低治理成本;融入法治思维,增强群众法治意识,反哺法治建设;聚焦基层创新治理,提升党组织凝聚力与干部服务能力,以精细化管理增强群众获得感,对基层治理现代化意义深远。

4. 基于“枫桥经验”的危旧房改造纠纷多元化调解机制

“枫桥经验”作为我国基层社会治理的宝贵财富,其依靠群众、就地化解矛盾、民主协商与依法治理的核心要义,为破解危旧房改造纠纷调解难题提供了重要思路。结合老旧小区改造过程中前期启动、方案敲定、实施推动、后续管理等阶段的矛盾焦点与现实困境,构建基于“枫桥经验”的多元化调解机制,有助于实现改造工作顺利推进与社会和谐稳定的双赢目标。

4.1 构建多元主体协同参与机制,凝聚调解合力

政府需发挥主导作用,统筹住建、城管、司法等部门资源。在改造前期,住建部门制定规划时,司法部门提前介入提供法律指导,城管部门摸排违建;同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合调解复杂纠纷。借鉴“枫桥经验”,组建由居民代表、老党员等构成的“改造纠纷调解志愿队”,在方案敲定阶段收集民意、宣讲政策,调解加装电梯等争议问题。引入律师事务所、心理咨询机构、建筑工程专家团队,为纠纷调解提供专业支持,确保调解合法合规、科学有效。

4.2 完善矛盾纠纷预防预警机制,实现源头治理

建立常态化风险排查机制,组织社区网格员、志愿者在改造各阶段排查风险点,分级分类制定预防措施。利用线上线下渠道,及时公开改造政策与方案,通过“居民议事会”等活动吸纳民意,借助模拟效果图减少信息不对称引发的纠纷。开展“法律进社区”活动,通过讲座、普法视频等增强居民法治意识,引导其依法维权,从源头减少矛盾。

4.3 创新多元化纠纷化解机制,提升调解实效

构建“社区调解小组- 街道调解委员会- 专业调解机构”三级调解体系,分层处理不同类型纠纷,并与仲裁、诉讼形成衔接。采用“背对背调解”“圆桌会议调解”“线上调解”等多样化方式,根据纠纷特点灵活选择。收集推广成功调解案例,邀请当事人分享经验,发挥示范作用,增强居民对调解的信任。

4.4 健全调解工作保障机制,巩固调解成果

制定《危旧房改造纠纷调解工作规范》,明确调解职责与流程,建立考核评价机制。设立专项经费,保障调解员培训与工作开展;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吸引专业人士加入。成立调解监督小组,监督调解过程与协议履行;建立回访制度,跟进调解效果,防止矛盾反弹,确保调解成果长效巩固。

5. 结论与应用

本研究聚焦危旧房改造纠纷,剖析其在前期启动、方案敲定等阶段的现实矛盾与化解困境,引入“枫桥经验”核心要义,构建了多元主体协同、预防与化解结合、制度保障健全的多元化调解机制。该机制通过激活群众力量、整合专业资源、创新调解方式,能有效破解改造纠纷难题,平衡多方利益诉求。在应用层面,此机制可在全国老旧小区改造中推广实践,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灵活调整参与主体与调解方式,形成因地制宜的纠纷解决路径,为推进城市更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力支撑,助力实现基层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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