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招标投标过程风险点与预防措施
刘勇
陇南市龙江城乡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甘肃武都746000
0 引言
对提高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保障项目质量、提升国有资金效能、优化资源配置及维护公平交易具有重要意义。然而,招投标领域的不合理、不合规的现象依然存在,不仅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也严重影响了工程项目的质量和效益,在数字化浪潮下,提高各方主体合规意识,加强监督监管,预防招标采购的风险,对维护招投标制度的权威性意义巨大。
1 招标阶段主要风险点及表现形式
1.1 规避招标。将工程建设项目违规拆分、分段招标,未严格按照选择招标方式或者搞变通,故意规避公开招标造成竞争不足。例如:某县北山边坡综合整治工程,未经招标,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确定施工单位,由该县城投集团全资子建筑安装公司直接实施了此项目,该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均为城投集团公司,于2023 年3 月开工建设,施工合同金额2100 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之规定,该工程项目的施工必须招标,城投集团公司涉嫌规避招标。
1.2 明招暗定。主要表现为先干后招,量身定做。在实际实施中,有的建设方会存在工期紧,边施工边履行招标程序,或者先干活,招标之后后补的现象,在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中,这种做法让承包人有可能陷入极端被动的境地,”违反《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制招标要求,提前泄露招标信息、打招呼推荐投标人,以限制其他有能力有资格的潜在投标人参与。违反《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禁止在确定中标人前进行实质性谈判)和第四十四条(招标人应依法确定中标人。
1.3 限制排他。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设置限制企业注册地址,限制业绩,限制资本,限制专利等,在采购中要求特殊业绩、奖项、专利、材料品牌、厂家、地域、市场范围等等对完成项目没有核心影响的排他性条款,其中某些条件比如专利技术如果确实潜在投标人少应采取邀请招标或竞争谈判、磋商等方式,违反《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详细规定。
1.4 场外交易。一般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均建设了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要求有的项目,例如,一般规模较大、性质比较重要,项目涉及的资金巨大、社会关注度高,需要在严格规范的场内环境进行招标,程序十分严谨,流程标准,但选择了在场外进行招标投标逃避监管,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2 投标阶段主要风险点及表现形式
2.1 挂借资质。主要是建筑工程类企业,因招投标和承包工程等需要,无资质借资质或者低资质借高资质,经常会向相关持证人租用各类资格证,这在市场上形成了巨大的利益链条,扰乱正常的招投标环境,给目前行业带来了很多隐患,借用者和被借用者将面临法律,经济、安全等风险,造成工程质量问题,工程款支付困局。违反《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禁止超越资质、借用资质)、《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或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以他人名义投标)。
2.2 抱团围标。主要表现为几十个投标人抱团投标,以数量“取胜”,谋取中标,利益共享。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明确的“串通投标”行为。例如,2022 年12 月,杭州某平台发布了富阳某公共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公告。被告人潘某系该项目业主单位代表。投标人俞某、袁某(均另案处理)提前获知该招标项目后,借用十余家建筑企业资质参与投标,并统一安排商务报价下浮率,以阶梯式布点报价方式规避大数据监测,促使袁某控制的某建设集团入围第二轮专家评审。袁某通过行贿手段拉拢潘某,指使其在评标时给予目标企业高分,并通过其他中间人贿赂相关评标专家、项目代理公司员工,使某建设集团获得明显高分,最终中标工程项目。
2.3 专业陪标。这种现象比较普遍但在比较隐蔽,主要是存在特定公司多次参与投标但从未中标,专门负责陪跑凑数,收取好处费,谋取“陪标”利益,“串通投标”行为。2020 年湖南通过大数据分析,发现 25 家知名建筑企业中标次数过高,可能存在出借资质的问题,湖南省专治办要求省住建厅进行约谈,并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其中湖南某建设集团因3 年中标100 多个,最终在2020 年10 月被约谈。
2.4 恶意竞争。以低于成本价参与投标,恶意竞争谋取“被劝退”利益。经常在采购招标中,以最低价为基准价,则投标人报价越低,报价得分越高并且目前放管服改革投标人不需要缴纳投标保证金,有的投标人则报低价竞标,让其他有意向的投标人给相应费用,则放弃投标,若中标则让排名靠后的中标自己放弃。例如,在医院医疗设备采购中,承诺放弃投标则其他投标人需要支付 5 万元“被劝退”费,中标后放弃则要支付15 万元“被劝退”费,这种现象在医疗、教育领域采购中尤为突出。
3 评标阶段主要风险点及表现形式
3.1 代理机构的干预。有的工程项目招标人代表收受不当利益,为特定投标人“服务”。招标代理人通过各种方式明确或暗示专家在评标时对特定投标人给予关照,如提高其评分、优先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给专家给好处费。在目前采取不见面招标,专家虽然在系统按专业随机抽取,但代理机构也会在专家进入通道等候,询问专家评审在哪个时间段、哪个评标室来推断所评审的项目,来打招呼、干预,这种现象在评标基础设施不完善,监督体系不健全的各市州尤为普遍。
3.2 招标代表的干预。根据《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招标人的代表会在评标过程中通过打手势、发表倾向性言论等方式干预评标专家评标,或者为规避监控存在投标人与评审专家在卫生间私下接触干预和贿赂专家,以评委身份在技术评审过程进行倾向性评分。例如:在酒泉市肃州区博物馆建设项目二次装修陈列布展工程监理项目评审过程中,招标人的代表许林春,在交易中心3 号评标室评标,评标过程中与本项目评标专家高春华、李晋在4 楼卫生间内接触”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作出了警告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同时责令退缴收取的评标费的行政处罚。
3.3 评标专家不作为。主要有在评标过程中应回避而未回避、不独立评审、未按标准评审、打分畸高或畸低、私下接触投标人、随意否决投标、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等的行为。专家张某在评标前,接受了某投标人代理人的宴请和礼品(购物卡)。评标过程中多次强调“某公司的产品是行业公认最好的”,试图引导其他专家关注该投标人的“优势”,被监控录音并识别,经过调查。严重破坏了招标投标领域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影响了招标投标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4 定标环节风险点及表现形式
4.1 私自定标。在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在所有投标被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未按评标委员会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顺序将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为中标人。
4.2 无故弃标。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成本估算错误,内部问题,外部因素影响,非招标人原因,而放弃中标。投标人将有可能面临处中标项目金额 10‰以下的罚款行政责任和没收投标保证金赔偿重新招标费用等民事责任。
4.3 阴阳合同。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投标双方应订立不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即中标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内容)的合同,若新订立的合同为阴合同,阴合同无效。
5 招投标过程风险预防措施
为有效预防招投标过程中的风险,维护好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投标市场环境,构建“阳光透明”的招投标生态体系。需要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监管主体等部门协同发力,构建健全的体制机制、完善的基础设施、标准化的操作流程、有力的监管措施,并以高度的责任意识和良好的行业自律,有效预防招投标过程风险。
5.1 强化制度建设。持续完善招投标管理制度,明晰各环节操作流程、责任主体及监督机制;通过健全评审专家库、严格执行回避与保密制度,健全完善评审专家履职评价体系,健全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投诉、处理、回应机制,及时清理违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有效防范人为干预和利益输送风险,切实保障招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
5.2 加强监管力度。建立多部门联动的监管机制,对招投标活动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推行投标人基本账户收付工程,通过定期抽查、专项检查、举报核查等方式,运用大数据、AI 技术实时监控分析评标行为、投标关联性、价格异常性、中标率,及时发现并纠正违规行为,依法加大对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规避招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严厉打击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同时呼应最高法、发改委联合发布典型案例通报,形成强大震慑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招投标环境。
5.3 筑牢廉洁防线。将清廉教育融入日常工作的每一个环节,典型案例通报,加强警示教育。组织招投标相关主体及评标专家业务培训和观看警示教育片,将违纪违法典型案例作为“活教材”,不断增强其的廉洁自律意识和拒腐防变能力。同时,积极营造清廉舆论氛围,让清廉成为每一位从业者的自觉追求。
5.4 推动创新发展。深化招投标工作的同时,积极探索创新路径,鼓励和支持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在招投标领域的应用。深化全流程电子化招投标和双盲+远程”异地评标模式,探索应用区块链合同存证和探索AI 辅助评审与异常识别。依托互联网技术,实现不同地区评标专家资源的共享,有效防范评标过程中的人为干预,有效防范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维护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
6 结论
招投标活动中的风险防控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环节多、主体众、利益交织。有效防范风险、维护市场公平,必须坚持制度约束、技术赋能、严格监管、教育引导多措并举。通过不断完善法规体系,创新监管手段(如大数据、AI、区块链),压实各方主体责任,强化廉洁自律,并充分利用最新司法实践和政策导向(如 2025 年串通投标典型案例的发布)形成的震慑,方能构建起“阳光透明、竞争有序、诚实信用”的招投标生态,切实保障国家资金安全、项目质量和市场效率。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3]《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4]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依法惩治串通投标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 2025 年 5月 19 日。
[5]肃州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肃财罚决〔2023〕1 号)
[6]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