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定监护协议公证实施的现实困境与制度优化路径
李凌
重庆市梁平公证处 重庆梁平 405200
一、引言
现在我国老人越来越多,家庭结构也跟以前不一样了——比如很多老人独居、没孩子,或者再婚家庭关系复杂。这时候,“意定监护制度”就很重要了,它是《民法典》里明确的,简单说就是:咱们成年人身体好、脑子清楚的时候,能提前选一个信任的人当“监护人”,等以后自己没法照顾自己、做不了决定了(比如生病糊涂了),就让这个监护人帮着管生活、处理财产这些事。而“意定监护协议公证”,就是让公证处给这份“选监护人”的协议做个担保,让它更合法、更让人信得过。可实际情况是,这事儿推得并不好:北京咨询过的老人里,只有 2.5% 真的签了协议;福州从《民法典》实施到现在,也才办了16 件相关公证。一边是社会需要,一边是落地难,所以得好好研究下这中间的问题,想办法解决。
二、意定监护协议公证的法律基础与实践价值
(一)法律框架构建
《民法典》里专门有三条讲意定监护:怎么签协议、监护人要做什么、什么时候能撤掉监护人。司法部2017 年还出了专门的案例指导,要求公证处得仔细查清楚:签协议的人是不是真的能做决定、有没有被胁迫,还要把协议内容讲明白,最后把协议上传到全国公证系统备案。这些规定就是办公证的“规矩”[1]。
(二)公证的核心价值
简单说有三个好处:第一,能防风险。比如上海宝山区办公证时,会录音录像、把法律后果一条条说清楚,这样就不怕有人骗老人、逼老人签协议。第二,更让人认可。经过公证的协议,法院或者养老院、医院这些机构更容易承认,后续办事少麻烦。第三,能把事儿说清楚。公证处会帮着把“监护人要管哪些事”“遇到矛盾怎么解决”写明白,避免以后家人吵架。
(三)社会现实需求
现在独居老人、丁克家庭越来越多,传统的“家里人照顾”模式已经不够用了。比如我国有2580 万心智障碍者,涉及 8000 多万个家庭,这些家庭特别需要提前安排好监护人;还有不少老人担心自己老了没人管,或者子女之间争财产。这时候公证就能给他们吃颗“定心丸”,让未来的生活有保障,也能减少家庭矛盾。
三、意定监护协议公证实施的现实困境
(一)公众认知与接受度不足
首先,知道“意定监护”的人太少了,好多人连它是啥、怎么办都不清楚。北京有个专门服务老人的机构统计:咨询的老人平均 70 岁,可真签协议的平均 78 岁——说白了,老人们都觉得“活着的时候不用规划身后事”,拖着拖着就晚了。更别说选非亲属当监护人了,福州有老人本来想选朋友当监护人,可一琢磨“不放心”“怕有法律风险”,最后还是放弃了。大家不了解、不放心,公证自然办不起来。
(二)法律规范缺乏操作性
现行法律讲的都是大方向,没说具体该怎么做。比如:谁来监督监护人?《民法典》没说监督人要做啥、怎么管,最后监督人就是个“空名头”;协议啥时候生效?老人糊涂是慢慢变的,法院也难判断“到底哪天开始算没法做决定”,急着看病的时候,医院还可能不认公证的效力;协议也没统一模板,不同公证处的协议内容差得远,办起来没个准头。看到监护人乱花老人钱,想拦却不知道找哪个部门备案、怎么提交证据;老人半糊涂时要签字做手术,医院因没明确生效时间拒绝认公证,家属只能急得团团转;有的协议漏写 “医疗决策权”,有的没提 “财产保管方式”,后续扯皮时,不同公证处的协议都没法直接对比参考,特别耽误事。
(三)公证机构专业能力不足
意定监护协议公证涉及复杂的法律判断和人文关怀,对公证员专业素养要求较高。部分公证机构因担心法律风险采取消极态度,通过限制性规定变相拒绝办理业务;而另一些机构则存在宣传不当、流程不规范等问题。地区间发展不平衡明显,上海等大城市已形成较为规范的办理流程,而许多地区的公证员缺乏相关培训,难以满足复杂的监护
规划需求。
(四)配套制度建设滞后
与日本的"成年后见制度"相比,我国意定监护缺乏完善的配套机制。日本通过公证强制主义、登记制度和监护监督人制度形成了完整体系,而我国尚未建立全国统一的意定监护登记平台,公证信息的查询和共享存在障碍;监护执行过程中的动态监督机制缺失,难以防范监护人滥用权利;纠纷解决机制不健全,缺乏针对意定监护争议的快速处理通道[2]。
四、意定监护协议公证制度的优化路径
(一)完善法律规范体系
建议制定《意定监护实施细则》,细化协议订立、生效、履行等环节的规定。明确公证机构的法定地位,将意定监护协议公证设为提倡性而非强制性制度,既保持灵活性又提升规范性。借鉴日本经验,建立意定监护登记制度,依托全国公证管理系统构建统一的信息平台,实现协议内容的备案查询和动态管理。细化监督人制度,明确民政部门、居委会等作为公职监督人的职责,确保监护行为得到有效约束[3]。
(二)规范公证业务流程
推广标准化操作规范,以司法部指导性案例为基础,制定统一的意定监护协议公证指引。强化公证员的审查义务,包括当事人行为能力评估、意思表示真实性确认和法律后果告知等环节,必要时引入精神状况评估机制。建立冷静期制度,允许当事人在公证后一定期限内反悔,保障其真实意愿。优化保密与公开机制,公证机构在协议生效前负有保密义务,生效后应向相关利害关系人公开必要信息。
(三)提升公证机构能力建设
加强公证员专业培训,将意定监护业务纳入继续教育内容,重点提升法律适用、风险防范和沟通协调能力[4]。建立专业人才库,鼓励有经验的公证员开展跨区域协助。推动公证机构与养老机构、医疗机构等建立合作机制,形成多元化的监护服务网络。借鉴上海市的经验,培育社会监护服务组织,作为专业监护人参与意定监护,解决监护资源不足问题。
(四)加强社会宣传与教育
开展针对性的普法宣传,通过社区讲座、媒体报道等形式普及意定监护知识,改变公众认知误区。针对不同群体设计宣传内容,如向老年人强调自主决定权保护,向中青年群体宣传提前规划的重要性。将意定监护纳入养老服务体系,民政部门可将公证费用纳入养老服务补贴范围,降低老年人的经济负担。鼓励学术研究,借鉴温州大学提出的"双轨监督"理论,构建公证机构与私力监督人相结合的监督体系[5]。
结论
意定监护协议公证作为保障成年人自主决定权的重要制度,在应对人口老龄化、满足多元化监护需求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当前实施中面临的认知不足、规范缺失、能力薄弱等困境,需要通过完善法律体系、规范业务流程、强化能力建设和加强社会宣传等多方面措施加以解决。未来应构建以公证为核心,涵盖登记、监督、救济等环节的完整制度链条,使意定监护真正成为守护公民晚年幸福的法律保障。这不仅是公证行业转型升级的重要契机,更是我国法治文明进步的重要体现。
参考文献
[1] 刘 燕 . 老 龄 化 背 景 下 的 意 定 监 护 公 证 参 与 路 径 探 寻 [J]. 法 制 博览,2025,(15):104-106.
[2] 吴 国 平 . 老 年 人 意 定 监 护 的 养 老 功 能 与 制 度 完 善 [J]. 老 龄 科 学 研究,2024,12(11):45-62.
[3]吴国平.意定监护职责内容之界定[J].福建江夏学院学报,2024,14(05):38-46.
[4]罗杰,郑添铷.我国老龄意定监护监督制度研究[J].法治时代,2024,(08):17-21.
[5]吴国平.意定监护制度的实践探索与完善对策研究——基于北京、上海经验的调研分析[J].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4,41(03):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