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自建房“包工不包料”模式下工匠受伤的责任研究
邵凯悦
菏泽学院 山东省菏泽市 274000
伴随农村经济发展与居民生活水平提升,当前农村自建房工程数量呈显著增长态势。此类建房活动中,“包工不包料”是较为普遍的合作模式,具体表现为房主负责提供建筑原材料,施工工匠则承担房屋建造作业,并依据事前约定收取劳动报酬。但在该模式实际运行中,施工工匠若在作业期间遭遇人身伤害,相关责任如何划分始终是实务中的突出难点与争议焦点。事实上,精准判定房主与工匠间法律关系的性质——究竟属于承揽关系还是雇佣关系,是清晰界定双方权利义务边界及后续责任分担的核心前提。鉴于此,本文将对这一关键问题展开深入研究,力求为优化相关法律适用、有效化解此类实际纠纷提供具有参考价值的思路与建议。
一、“承揽”与“雇佣”关系的法律界定
1.主体地位
在雇佣关系中,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支配与从属关系,雇员需听从雇主的指挥和监督,按雇主的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1]。例如,房主若每日安排工人具体的工作内容,比如何时砌墙、如何支模板等,并对其工作过程进行详细指导和监督,则更倾向于雇佣关系。而承揽关系中定作人与承揽人地位平等,承揽人自主安排工作,定作人一般不干预具体工作过程,仅关注工作成果。比如房主将整个泥水工程以点包方式承包给工匠,工匠自行决定工作方式和进度,只需在建成后交付符合质量要求的房屋,双方则更符合承揽关系的特征。
2.工作目的
雇佣关系以提供劳务为目的,雇员按时间获取报酬,无论工作成果如何,只要按要求付出劳动,雇主就应支付工资。承揽关系则是以完成特定工作成果为目的,承揽人只有交付符合约定质量标准的房屋等工作成果,才能获得相应报酬。如双方约定在房屋建成后一次性支付工程款,且工程款的计算依据是房屋的质量和规格等成果因素,而非单纯的工作时间。
3.风险承担
雇佣关系中,雇员在工作中受伤,雇主通常要承担赔偿责任,除非雇员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这是因为雇主应为雇员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和必要的保护措施。而在承揽关系里,承揽人在工作过程中发生风险,一般自行承担责任,定作人仅在有选任、指示等过错时才担责。例如,承揽人作为专业的施工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若因自身操作不当或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导致受伤,责任主要由其自行承担。
二、农村自建房“包工不包料”模式下法律关系的认定
在农村自建房“包工不包料”的实践中,房主与工匠之间究竟是承揽关系还是雇佣关系,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判断。
1.工程款的支付方式
如果房主与工匠约定的是按工作成果一次性支付工程款,如按建筑面积计算总价,在房屋建成后支付,这更符合承揽关系的特征。反之,若按日或按工种支付报酬,且房主在施工过程中对工作时间、工作量等进行详细记录和考核,则可能倾向于雇佣关系。
2.房主对施工过程的控制程度
若房主对工匠的施工活动存在详细的指挥、安排和管理行为,提供具体的施工工具和设备,并对工匠的工作进行实时监督和检查,则双方之间的关系更接近于雇佣关系。反之,若房主只是提出房屋建设的要求和标准,工匠自主安排施工人员、工作进度和工作方式,房主较少干预施工过程,则更符合承揽关系。
3.工匠的选任方式和工作经验
若房主所选工匠为具备一定建房经验与技术能力的个体匠人或施工团队,且在当地拥有一定声誉与认可度,双方成立承揽关系的概率相对较高。反之,若房主随意聘用无建房经验者参与施工,同时对施工流程实施严密监控与具体指导,则双方关系更可能被认定为雇佣关系。
三、工匠受伤时房主的赔偿责任范围
1.承揽关系下房主的责任(1) 选任过失责任
如果房主在选任工匠时,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选择了不具有相应施工资质或技术能力的工匠,导致工匠在施工过程中受伤,房主应当承担选任过失责任。例如,房主在选择工匠时,未对工匠的施工资质等进行审查,仅因价格低廉而雇佣了缺乏经验的工匠,因工匠技术不熟练或安全意识淡薄而受伤,房主则可能因选任过失承担相应责任。
(2) 指示过失责任
在承揽关系中,房主对施工过程虽无直接的指挥管理权,但仍负有一定的指示义务。如果房主对施工方案的设计、建筑材料的选择、施工进度的安排等提出了不合理的要求,导致工匠在施工中受伤,房主应承担指示过失责任。例如,房主要求工匠采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施工方法加快施工进度,从而增加了施工风险,工匠因此受伤,房主则存在指示过失,需承担相应责任。
(3) 工作成果验收过失责任
房主在工作成果验收时,若未按照约定的质量标准进行严格验收,导致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工匠在后续施工中因该安全隐患而受伤,房主可能因验收过失承担相应责任。例如,房主在房屋主体结构建成时未对结构质量进行检查,未发现墙体倾斜等质量问题,工匠在进行后续装修施工时因墙体坍塌受伤,房主则可能因验收不严承担相应责任。
2 雇佣关系下房主的责任(1) 无过错责任
在雇佣关系中,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一般情况下,雇主对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即无论雇主是否存在过错,都应当对雇员的损害进行赔偿,除非雇员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这意味着,在农村自建房“包工不包料”模式下,若房主与工匠之间被认定为雇佣关系,房主通常需要对工匠在施工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即使房主没有直接的过错。
(2) 过错责任
除了无过错责任外,房主在雇佣关系中还可能存在过错责任的情形。例如,房主未为工匠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和培训,未对施工现场进行合理安排和管理,导致工匠在施工中受伤,房主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房主未提供安全帽、安全绳等基本的安全防护用品,且未对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和整改,工匠因高处坠落受伤,房主则可能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承担过错责任,且该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可同时适用,共同确定房主的最终赔偿责任。
四、结语
农村自建房采用“包工不包料”模式时,工匠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人身损害的责任认定,其难点主要在于房主与工匠之间法律关系的定性存在不确定性与类型多元的特征。通过系统剖析承揽合同与雇佣合同在当事人地位、合同标的及风险分配机制等方面的差异,并紧密结合当前农村地区自建房的现实操作情境,科学地界定双方应构成何种法律关系,从而为确定房主在工匠受害事件中的赔偿义务提供法理依据。审判实践中,需综合审视多种要素,对法律关系性质作出准确判断此外,明晰房主在不同法律关系架构下可能承担的民事责任,包括承揽关系中的选任过错、指示过错及验收过错责任,以及雇佣关系中所适用的无过错责任与一般过错责任,不仅有助于协调双方利益关系,也可推动农村建房市场的规范运行,实现司法裁判在社会效果与公平正义之间的有效平衡。
参考文献
[1] 陈红芳 . 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辨析——从完善立法的视角 [D].上海 : 同济大学 ,2018.
[2] 黄祥 . 农村建房伤害事故中房主的民事责任研究 [D]. 四川 : 西南财经大学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