缩略图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著作权保护的法律困境与路径构建

作者

王景瑞 卢思宇 白道金

菏泽学院 山东省菏泽市 274015

引言

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普及,AI 生成的文字、图像、音乐等内容已渗透至商业与文化领域。从 2023 年某品牌使用 AI 生成插画引发的侵权争议,到 AI 撰写的财经报告被多家媒体转载却无人主张权利,AIGC 的法律地位问题日益凸显。这些内容凭借算法自主创作的特性,突破了“人类智力活动”的传统创作边界,却因现行著作权法以“人类作者”为核心的制度设计,面临保护缺失的困境。

我国《著作权法》2020 年修订时虽删除“由人类创作”的表述,但司法实践仍坚守“人类创作”隐性门槛。例如,北京互联网法院在2023 年“AI 生成图片侵权案”中指出,“著作权法保护的核心是人类智力劳动,AI 生成内容缺乏人类作者的直接参与,不宜认定为作品”。这种裁判思路导致AIGC 在商业利用中陷入“权利无主”与“侵权难追责”的双重困境:创作者无法通过法律手段保护其投入成本生成的 AIGC,他人擅自使用时也难以确定责任承担对象。

在此背景下,如何在不突破著作权制度核心价值的前提下,构建适配 AIGC 的保护规则,成为理论与实践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通过剖析 AIGC 的创作机理与法律争议,结合比较法经验,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保护路径,为完善著作权制度提供参考。

一、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界定与创作模式

(一)AIGC 的法律属性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是指通过机器学习算法(如 GPT 模型、Midjourney 系统),基于海量训练数据自主生成的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其核心特征是 **“非人类直接创作”**。与传统人类创作相比,AIGC的生成过程呈现出三个显著差异:

1. 创作主体的分离性:人类仅提供初始指令(如“创作赛博朋克风格的城市夜景”),算法通过分析训练数据生成具体内容,人类无法干预算法决策细节;

2. 创作逻辑的自主性:算法形成独立“创作逻辑”,例如 AI 绘画系统会自主选择色彩与构图,甚至融入未被提及的元素(如飞鸟),输出具有不可预测性;

3. 创作成果的衍生性:可通过反馈机制优化,如用户要求“增加悬疑情节”后,算法会调整后续内容,形成“指令 - 输出 - 反馈 - 再输出”的动态链条,与传统“一次性完成”模式不同。

实践中,AIGC 已应用于新闻撰写、剧本生成等场景,甚至有 AI绘画入选国际艺术展,其市场价值与保护需求日益迫切。

(二)AIGC 的创作模式分类

根据人类参与度与算法自主性,AIGC 可分为三类:

- 辅助型创作:人类主导创作,AI 仅为工具(如 AI 修图、语法纠错),核心表达由人类完成,争议较小,可直接适用传统著作权法;

协作型创作:人机交替参与(如作家修改 AI 生成的情节框架),核心争议是“人类贡献是否达独创性标准”,若仅为非创造性修改,则不构成“作者”;

自主型创作:人类仅输入简单指令,AI独立完成创作(如生成诗歌),独创性几乎源于算法,权利归属争议最突出。

二、AIGC 著作权保护的法律困境

(一)权利主体认定的逻辑冲突

我国《著作权法》确立“自然人创作”为基础、“法人拟制”为补充的权利主体制度,但AIGC 面临三重挑战:

1.AI 无法成为主体: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与《民法典》“自然人始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规定冲突;

2. 开发者与使用者争夺权利:开发者主张研发投入,使用者强调指令与成本,如某公司购买的AI 绘画被侵权后,双方就索赔权产生争议,法院因无依据难以裁判;

3. 训练数据提供者被忽视:AI 依赖海量人类作品训练,但原作者未获报酬,实质是对智力劳动的剥削,违背“鼓励创作”的立法目的。

(二)独创性标准的适用难题

独创性是保护核心,但AIGC 面临双重困境:

1.“独立创作”认定模糊:AIGC基于既有作品学习生成,难以区分“合理借鉴”与“侵权复制”。如 2023 年“AI 绘画侵权案”中,原告主张风格相似,但法院以“风格不受保护”驳回,反映实践回避态度;

2.“创造性”评价错位:传统标准以“人类智力投入”为核心,而AIGC 的创造性源于算法对数据的分析(如发现受众偏好),非人类主观思考,导致评价标准错位。

(三)权利内容与保护期限的制度空白

1. 人身权冲突:AIGC 无“人格利益”,不应享有人身权,但使用者能否署名、修改内容,法律未作规定;

2. 财产权模糊:复制权、传播权适用不明,如商用AI 图片是否需许可、费用归谁,缺乏规则;

3. 保护期限困境:传统保护期基于“自然人生命周期”,AIGC 无“生命周期”,固定期限(如20 年)的长短难以平衡。

三、我国AIGC 著作权保护的路径构建

(一)确立“二元保护”的基本框架

结合创作模式与司法实践,分类保护:

1. 人类主导型(辅助 / 协作型):人类创造性贡献达标准(如实质性修改AI 内容),认定为“人类作品”,适用传统著作权法,人类为主体;

2. 算法主导型(自主型):对“类人类创作高度”内容(如 AI 长篇小说)赋予邻接权,使用者为主体,开发者获报酬请求权。

(二)明确权利内容与边界

1.财产权限制配置:含复制权、传播权,排除改编权等“深度利用权”,防止垄断;

2. 强制标注与署名:需标注“由人工智能生成”,未标注不得主张权利;允许使用者附加名称(如“XXX 使用 AI 生成”),但不得单独署名“XXX 创作”;

3. 差异化保护期:人类主导型适用传统期限(作者终身 +50 年);算法主导型保护期5 年(自生成起),平衡收益与公共利益。

(三)完善配套保障机制

1. 权利登记制度:国家版权局建立“AIGC 登记平台”,登记证书作为权利归属的初步证据,降低维权举证难度;

2. 训练数据合规:开发者需使用授权或公有领域作品,未经许可使用的,按收益 5%-10% 向原权利人支付报酬;

3. 侵权认定规则:AIGC 与在先作品相似的,推定开发者或使用者过错,除非证明未使用该作品或相似性源于公有领域。

结论

AIGC 的保护需在传统制度框架下调整,“二元保护模式”既回应技术需求,又坚守“激励人类创作”的核心价值。通过明确主体、细化权利、完善机制,可平衡创新与公共利益,为人工智能时代的文化繁荣提供法治保障。

参考文献

[1] 王霁霞, 高旭. 论生成式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著作权法保护[J].湖南科技大学学报 ( 社会科学版 ),2024,(5):103-111.

[2] 冯晓青 , 潘柏华 . 人工智能“创作”认定及其财产权益保护研究——兼评“首例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著作权侵权案”[J]. 西北大学学报 ( 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0(02).

[3] 隋明志 . 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保护模式——以我国首例“AI 文生图案”为例 [J]. 出版与印刷 ,2024,(4):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