缩略图

校园欺凌事件中治安调解的适用性与优化路径

作者

张帆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 河北省 石家庄市 050000

引言

校园欺凌事件逐年增多,成了学校和社会共同面对的困扰,这类行为会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对他们未来发展造成长远影响,面对校园欺凌,传统司法介入和行政处罚往往要花不少时间,能起到的效果也有限,治安调解是一种灵活的社会治理手段,在不少社会领域已有广泛应用。治安调解是否适用于校园欺凌案件处理?实施过程中有哪些潜力和瓶颈?怎样通过优化路径提升治安调解在校园欺凌事件中的有效性?这些问题都需要深入探讨。本文对治安调解的适用性展开分析,提出一系列可行的优化路径,希望能为解决校园欺凌问题提供新的思路和方法。

一、治安调解在校园欺凌中的适用性分析

治安调解作为我国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机制,在校园欺凌事件处理中具有现实适用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其适用于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违法行为,而校园欺凌多具有偶发性和非预谋性,具备调解的法理基础,鉴于欺凌事件多发生在未成年人之间,若直接采取行政处罚或司法手段,可能加剧对立情绪,甚至造成心理二次伤害。在公安机关主导下,通过治安调解引入学校、家长及社会力量,既能保障受害者权益,又能对施暴者进行教育引导,实现矛盾实质性化解,治安调解具备程序简便、响应迅速、成本低廉等优势,有助于缓解司法资源压力,为校园欺凌的早期干预提供制度支持。

从社会治理角度看,治安调解在校园欺凌中的适用性体现在其整合多元主体、实现协同治理的能力,校园欺凌成因复杂,涉及家庭、教育、心理等多重因素,单一处罚难以根治问题,治安调解通过引入教师、心理咨询师、社区工作者等专业力量,能够从心理疏导、行为矫正、价值观引导等多维度介入,构建系统化干预机制,提升治理效能。调解过程本身具有教育和预防功能,有助于提升师生、家长对欺凌的认知与应对能力,当前,部分地区已探索建立“校园安全调解中心”,由多专业背景人员组成调解团队,提升了调解的专业性与执行力,但整体来看,调解适用范围不清、程序不规范、结果执行难等问题仍存,需进一步明确制度边界,完善配套机制,确保调解既能有效化解矛盾,又不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二,治安调解在校园欺凌中的实施现状与问题

目前,治安调解在校园欺凌事件中的实施仍处于探索阶段,尽管在部分地区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整体推广过程中仍存在诸多现实问题,从制度层面来看,现行法律对治安调解在校园欺凌中的适用范围缺乏明确界定,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对于欺凌行为的严重程度如何界定、是否应当启动治安调解程序、调解失败后的处理机制等问题,尚无统一标准,容易造成执法不一、调解失效等现象,部分公安机关在面对校园欺凌案件时仍倾向于采取传统的行政处罚方式,忽视了调解机制在矛盾化解中的积极作用,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治安调解功能的发挥。

从执行层面来看,治安调解在校园欺凌中的实施过程中,调解人员的专业化水平参差不齐,影响了调解的实际效果,由于校园欺凌事件往往涉及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家庭教育、校园管理等多个领域,调解人员不仅需要具备基本的法律知识,还需掌握一定的心理学、教育学等专业知识。当前多数基层公安机关的调解人员仍以法律背景为主,缺乏跨学科的综合能力,导致在调解过程中难以准确把握当事人的心理状态,难以有效引导双方达成共识,部分学校和家长对治安调解机制缺乏信任,认为其缺乏强制执行力,担心调解结果无法真正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从而影响了调解的顺利推进。

从社会支持体系看,治安调解在校园欺凌中的实施仍面临外部协同机制不健全的问题,校园欺凌的治理不仅依赖公安机关的介入,更需学校、家庭、社区等多方协同配合,然而现实中,学校常因顾虑声誉而对欺凌事件采取“内部消化”,缺乏与公安机关的有效联动;家庭因对调解机制认知不足,往往表现出不配合或抵触情绪;社区和社会组织参与度不高,尚未形成有力的外部支持网络。这种联动机制的缺失,削弱了治安调解的实际效果,甚至可能导致调解失败或欺凌行为反复,应强化多方协同治理机制,推动公安、学校、家庭与社区形成治理合力,提升治安调解在校园欺凌中的实效性与执行力。

三、优化治安调解应对校园欺凌的路径探索

针对当前治安调解在校园欺凌事件中面临的现实困境,需从制度设计、人员配置和机制完善等方面系统优化,提升治理效能,制度层面应明确治安调解适用边界与操作规范,确保在法治框架内有序运行,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或出台司法解释,细化调解适用条件、程序要求及法律效力,避免执法随意性。建立科学的欺凌事件分类评估机制,依据行为严重性、持续时间及影响范围,合理判断是否启动调解程序,既有效化解矛盾,又避免不当干预未成年人权益,推动治安调解在校园欺凌治理中发挥更大作用。

人员配置上要强化调解队伍专业化建设,增强校园欺凌案件调解能力,校园欺凌事件有其特殊性,调解人员除具备法律知识,还得掌握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工作等方面技能,建议公安机关内部设立专门的校园欺凌调解团队,团队成员需有多个学科背景,且要定期参加相关培训,以此提升对未成年人心理特点、沟通技巧、危机干预等内容的掌握程度。可以尝试建立“专家库”,邀请心理咨询师、社工、教育工作者等加入调解工作,形成多方协作的调解网络,让调解的专业性和实效性都能得到提高,这样的配置既能应对校园欺凌事件中的复杂情况,又能从多个角度切入,更好地推动矛盾化解,为校园欺凌治理提供更有力的人员保障,确保每一起调解都能贴合实际需求,切实发挥作用。

机制完善方面应构建多元主体协同参与的治理平台,推动公安、学校、家庭、社区形成治理合力,学校主动加强与公安机关沟通协作,及时通报欺凌事件,配合调解工作,家庭增强对治安调解的理解与信任,主动参与,为未成年人提供心理支持与行为引导。社区和社会组织发挥辅助作用,通过宣传教育、心理辅导、法律援助提供专业支持,建立调解后续跟踪评估机制,持续监督效果,防止欺凌行为反复,实现矛盾实质性化解,提升治安调解在校园欺凌治理中的实效性,助力构建安全和谐的校园环境。

结语

本文探讨治安调解在校园欺凌治理中的适用性与实践困境,指出其在化解矛盾、修复关系、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上有独特优势,法律依据不够明确,调解专业性不足,社会协同机制存在欠缺,完善制度设计、强化队伍建设、构建多元主体联动机制,能够提升治安调解在校园欺凌事件中的适用效能,推动形成教育引导、心理干预与社会治理相融合的长效治理模式,为构建安全、文明、和谐的校园环境提供切实有力的支持,助力校园欺凌问题得到更有效的应对与解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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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帆,女,汉族,籍贯河北衡水,生于 1999-12-21,治安系,职称助教,本科学历,研究方向: 治安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