缩略图

档案管理中个人隐私保护的法律问题与应对措施

作者

贺飞

准格尔旗干部人事档案中心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010300

一、引言

在大数据与信息化浪潮下,档案管理工作发生深刻变革。个人隐私信息在档案中广泛存在,涵盖医疗、人事、财务等诸多领域。这些信息对于个人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稳定意义重大。然而,档案管理过程中个人隐私泄露事件频发,如部分医疗机构档案管理不善致患者隐私外流,凸显法律规范与保护机制的缺失。深入研究相关法律问题并探寻有效应对之策迫在眉睫。

二、档案管理中个人隐私保护的法律现状

(一)相关法律法规梳理

我国已出台一系列涉及个人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对隐私的定义、侵权行为等予以界定,为个人隐私保护奠定民事法律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聚焦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规范收集、存储、使用等环节,强调个人信息与隐私保护的紧密联系。在档案管理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指出利用档案涉及个人信息的,需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为档案管理中的隐私保护提供了原则性指引。

(二)法律适用情况分析

在实际档案管理场景中,不同法律法规的适用存在复杂性。例如,人事档案管理涉及员工个人信息,《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需与劳动法律法规相结合。当员工档案中的敏感信息被不当处理时,需判断是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关于信息处理者责任的条款,还是依据劳动法律法规中关于用人单位对员工信息保密义务的规定。同时,档案管理机构性质不同,法律适用也有差异。政府部门档案管理适用行政法律法规,企业档案管理则更多遵循民事法律规范。

(三)现有法律保护的局限性

现有法律对档案管理中个人隐私保护存在诸多不足。一方面,法律规定较为原则性,缺乏具体实施细则。如《档案法》虽提及个人信息保护,但对档案中个人隐私信息的界定、开放利用的具体限制缺乏明确规定,导致实践中档案管理部门操作无据。另一方面,各法律法规之间缺乏有效协调与衔接。《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与《档案法》在个人隐私保护方面的规定存在交叉与空白,易出现法律适用冲突或监管漏洞。

三、档案管理中个人隐私保护面临的法律问题

(一)法律体系不完善

缺乏专门立法:目前我国尚无针对档案管理中个人隐私保护的专门法律,现有法律分散于不同部门法中,难以形成系统、全面的保护体系。例如,对于档案数字化过程中个人隐私保护的特殊问题,如电子档案存储安全、网络传输风险等,缺乏专门法律规范。

法律条款不细化:现有法律对档案管理中个人隐私保护的规定多为笼统表述。《个人信息保护法》虽规定处理个人信息需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但对于档案管理部门在收集、整理档案信息时如何具体遵循这些原则,未给出详细指引,导致实践中标准不一。

(二)监管机制不健全

监管主体不明确:档案管理涉及多个部门与机构,如政府档案部门、企业档案管理部门、第三方档案服务机构等,但目前缺乏明确的监管主体对这些主体的档案管理行为进行统一监督。在出现个人隐私泄露问题时,易出现部门间推诿责任现象。

监管手段有限:当前对档案管理中个人隐私保护的监管多依赖事后处罚,缺乏有效的事前预防与事中监管手段。例如,对于档案管理机构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建设、人员培训等方面的监管不足,难以及时发现并阻止隐私泄露风险。

(三)侵权责任认定困难

因果关系判定复杂:在档案管理中,个人隐私泄露可能由多种因素导致,如系统故障、人为疏忽、外部攻击等,确定侵权行为与隐私泄露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难度较大。例如,档案管理系统遭受黑客攻击致信息泄露,判断档案管理部门是否存在管理不善等过错从而构成侵权较为复杂。

赔偿标准不清晰:现有法律对个人隐私侵权赔偿标准缺乏明确规定,导致受害者在寻求赔偿时面临困境。隐私侵权可能给个人带来精神损害、经济损失等,但如何量化这些损失并确定赔偿金额,实践中缺乏统一标准。

四、加强档案管理中个人隐私保护的法律应对措施

(一)完善法律体系

推动专门立法:制定《档案管理中个人隐私保护法》,明确档案管理中个人隐私信息的范围、收集与使用原则、管理部门职责、侵权责任等内容。针对档案数字化、跨境档案管理等新兴领域的隐私保护问题作出专门规定,填补法律空白。

细化法律条款:在现有法律法规基础上,制定详细实施细则。如在《档案法实施细则》中明确档案开放利用中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审查程序、限制条件;在《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条例》中规定档案管理部门处理个人信息的具体操作规范,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

(二)健全监管机制

明确监管主体:设立专门的档案管理隐私保护监管机构,或赋予现有档案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明确的监管职责,对档案管理全过程进行监督。建立跨部门协调机制,加强不同监管主体间的信息共享与协同合作。

丰富监管手段:加强事前监管,要求档案管理机构制定完善的隐私保护制度、信息安全计划并进行备案审查。强化事中监管,运用技术手段对档案管理系统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安全隐患。

(三)明确侵权责任认定与赔偿标准

简化因果关系认定:采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能有效减轻个人在维权时的举证压力。当个人隐私在档案管理中发生泄露,无需个人费力证明档案管理部门存在过错,而是由档案管理部门主动证明自身在管理过程中,如信息存储加密、人员操作规范等方面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若无法证明,则直接推定其行为与隐私泄露存在因果关系,需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制定赔偿标准:综合考虑个人隐私侵权造成的多方面影响来制定赔偿标准十分必要。精神损害赔偿方面,可根据侵权行为的传播范围、持续时间等恶劣程度,以及对个人工作生活、名誉声望等的影响程度划分不同等级,以此确定合理赔偿金额。经济损失赔偿则需全面核算实际损失,不仅包括因隐私泄露直接产生的费用,如为维权支出的律师费、调查费,还涵盖间接损失,如因信息泄露导致的就业机会丧失、经济收益减少等,通过明确的赔偿标准让受害者的损失得到合理弥补。

五、结论

档案管理中个人隐私保护是一项系统而复杂的工程,法律保障至关重要。面对当前法律体系不完善、监管机制不健全、侵权责任认定困难等问题,需通过完善法律体系、健全监管机制、明确侵权责任认定与赔偿标准等措施加以解决。只有如此,才能有效保护个人隐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档案管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未来,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档案管理中个人隐私保护将面临更多新挑战,需持续关注并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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