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体国家安全观视域下新疆涉外法治研究
赵梦颖
中共疏勒县委员会党校
一、总体国家安全观引领和贯穿涉外法治工作的全过程
自 2014 年 4 月 15 日习近平总书记第一次提出总体国家安全观以来,在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引领下,随着国家安全的不断推进,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越走越宽,涉及政治、军事、国土、经济、金融、太空、文化、社会、科技、网络、核、深海、生态等众多领域。[]其中很多领域都与涉外法治相关联,要深刻认识总体国家安全观对涉外法治工作的全过程引领和贯穿作用,牢牢把握大局观、全局观、整体观,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
着力推进涉外法治建设,是积极应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适应全球经济发展趋势、面对错综复杂的国际形势、持续推进开放发展、应对维护国家安全稳定新挑战的需要,有利于提升我国在国际法律事务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坚定捍卫国家主权,助力国家安全和发展,是维护我国公民、法人等各类主体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打造中国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的需要。
法治是国家长治久安的保障,国家安全是民族复兴的根基。国家要始终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国家安全工作。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国家安全是民族复兴的根基,社会稳定是国家强盛的前提。必须坚定不移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把维护国家安全贯穿党和国家工作各方面全过程,确保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当今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正加速演变,世界步入新一轮动荡变革时期,世界上的各个大国都在积极地围绕着法治问题开展各种形式的博弈,而我国现在正处于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时期,我国不断深化与中亚西亚国家的合作战略,具有五口通八国,一路连欧亚的独特地理优势的新疆地区,已然成为了我国推进中亚西亚地区互联互通的重要纽带和节点。
2023 年 11 月 27 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加强涉外法制建设进行第十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从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涉外法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建设同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开放要求相适应的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为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营造有利法治条件和外部环境”。
2023 年 11 月 1 日上午,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在乌鲁木齐揭牌成立的相关项目全面启动建设。2023年11月11日,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喀什片区揭牌并迎来首批35 家经营主体入驻,签约落地项目金额超176 亿元,涉及商贸物流、电子信息、新材料、汽车加工等领域。2023 年 12 月 5 日,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霍尔果斯片区挂牌仪式举行,同时发布《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霍尔果斯片区制度创新举措》,20 余家企业集体签约,落地项目资金 209.5 亿元,涉及商贸物流、电子信息、新材料、汽车加工等领域。新疆自贸试验区各片区挂牌以后,极大推动了新疆生产力的发展,今年 5 月份,国新办“推动高质量发展”系列新闻发布会上公布的数据表明,新疆在2023 年的GDP、投资、消费、进出口、财政收入以及居民收入等六项关键经济指标的增速均在全国处于领先地位,在此发展的过程中,加快涉外法治建设的重要性越发突出。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法治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要健全涉外法治建设。新疆作为我国向西开放的重要窗口、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的重要支点,应积极推动面向中亚的涉外法治建设,开展多层次、多领域、多形式的涉外法务合作,为企业的“走出去”和“引进来”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从而更好地服务于“一带一路”。
二、喀什法院涉外法治建设概况
对照《丝绸之路经济带法务区建设实施方案》、《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法治建设 2024 年工作要点》有关要求,喀什地区法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立足于服务保障和支撑自由贸易试验区喀什片区建设高质量发展,扎实推进各项工作。
(一)法治服务保障自贸区方面
1. 从制度层面进行探索创新,积极参与到自贸区建设的各项工作中去,结合审判实务过程中遇到的涉外法治问题,积极探寻形成制度。目前,就涉外审判工作,制定了适用域外法案件裁判指引、关于实施涉及中亚、南亚等涉外国家及涉港澳台案件域外法查明与适用的若干规定等征求意见稿。
2. 加强与法律服务机构的联络。随着自贸区建设的不断深入,为了应对审判工作中遇到的域外法查明等各类法律实践问题,与全国首家以提供域外法律查明服务为主营业务的实务型法人机构—
深圳市蓝海法律查明和商事调解中心签订合作协议。与华东政法大学、上海财经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深圳北理莫斯科大学、武汉大学、深圳国际仲裁院签订合作协议、合作备忘录,与复旦大学达成初步合作意向。
3. 采取多项举措改善法治营商环境,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抓实抓牢工作推进并取得成效。始终把服务保障法治化营商环境作为法院重点工作,成立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切实推动此项工作质量、效率双提升。二是坚持审判工作与普法工作相结合,通过座谈会、普法讲座等方式初步了解企业基本情况,对于涉诉纠纷多的企业进行一对一风险提示,帮助企业防范风险。对于企业提出的个性化问题,采用企业提出需求、法院承接办理的方式,进行“点对点”菜单式回应,为企业搭建低成本、高效率的沟通桥梁。三是创新体制机制,提升司法服务效率。喀什法院始终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阶段,通过“诉源治理”“诉调对接”“繁简分流”“调解前置”等机制,真正实现了对纠纷分类解决、快速调处。四是加大巡回审判力度,助力基层治理格局构建。加大巡回审判力度,深入企业开展巡回办案、包联企业,打通诉讼服务的“最后一公里”,与社区、街道进行对接,以法庭为中心,以巡回审判点为主体,以法官工作室为延伸,在辖区设立巡回审判点、法官工作站、解纷联络员,构建起“庭、点、站、员”服务企业新模式,让涉诉企业在就近地点、多个点位都可以办理相关事宜。
(二)涉外法治研究和人才培训方面
每年喀什大学都会选送法政学院相关专业的实习生去喀什法院实习,一方面为实习生提供了优质的实习机会,另一方面也为法院工作注入了新鲜血液,效果显著。喀什法院通过与华东政法大学、上海财经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等优质法律院校签订合作协议以及合作备忘录的形式,为高校学生搭建实习实训平台,吸引优秀法律院校的学生到法院实习。同时,法院利用自身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案例资源,为高校专业学术团队提供鲜活的案例,与高校专业学术团队联合开展学术研究,将学术成果转化为指导司法审判的“活水”。
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上,主动建立和完善与高校的人才联合培养机制,不定期派遣干警前往内地院校开展高层次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工作,根据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实际需求,制定个性化的课程。注重选拔、培养和储备具有全局意识和国际视野、既有国内法又有国际法的知识背景的涉外审判人才,为全方位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更加强有力的司法服务保障。
三、喀什法院涉外法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一)涉外法律制度不完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但条约条文内容过于宽泛,执行程序与《海牙取证公约》《海牙送达公约》没有区别。通过签订双边条约获得司法协助的便利和高效,对共建“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和塔吉克斯坦双方人员、贸易、技术往来将出现大量增长的大趋势来说,效果微乎其微。
(二)矛盾纠纷联合化解平台建设不健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法机关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50条措施》明确指出 : 推动霍尔果斯“中哈联合纠纷化解平台”实体化运行,在具备条件的口岸所在地设立法官 ( 检察官 ) 工作室,建立便捷高效的口岸贸易纠纷解决机制。依托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为跨境诉讼当事人提供网上立案指引、查询、委托见证、登记立案、网上开庭等服务。目前已有多个涉外民事案件通过网上立案、网上开庭方式得到妥善化解。但是喀什法院没有及时建立中巴、中塔边贸纠纷联合化解平台,导致喀什地区涉外法治建设滞后。
(三)涉外法律专业人才缺失
喀什法院已与华东政法大学、上海财经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等优质法律院校签订合作框架协议,提升国际经贸规则的学习研究能力,但培养出一批政治立场坚定、业务能力过硬、熟悉国际规则、精通涉外法律实务的高素质涉外法律人才是一项系统性、长期性的工作,仅靠法院干警相互学习,学习成果转化应用的效果并不理想。
四、喀什法院涉外法治建设优化策略
(一)深化涉外法治制度改革
应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牵头,自治区政法委、自治区司法厅、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等部门,与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有关机关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实施达成更具体的协助措施。尤其是就制定该条约时未考虑到的电子送达、在线庭审等互联网时代产生的新问题,以及新办法的效力、如何实现等问题达成一致。对于中、塔双方司法程序中经常遇到的翻译问题,建立相互协助机制,或者双方各自确定一些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相互认可。
(二)搭建矛盾纠纷联合化解平台
其一,总结借鉴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联合纠纷化解平台的成功经验,建立中巴、中塔边贸矛盾纠纷联合化解平台,就成立调解组织、经费保障、接受调解的案件范围、调解协议的效力等问题达成共识,并签订协议。其二,整合法院、人民调解、仲裁、公证等部门力量,形成工作合力,建立有机衔接机制,为公正高效处理中巴、中塔涉外民事纠纷做好前期准备。其三,依托“丝绸之路经济带沿线国家法律查明研究中心”,对巴基斯坦、塔吉克斯坦等周边国家民商事法律进行查询,为化解涉外民商事纠纷提供法律支持。其四,加强与中巴、中塔相关部门的联系,引入中巴、中塔法院、公证、仲裁等机构,为中巴、中塔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低成本的“一站式”纠纷解决服务,打造国际民商事纠纷诉讼、调解、仲裁“一站式”多元解纷中心。
(三)加强培养涉外法治人才
涉外法治人才在涉外法治工作中处于基础性地位,发挥着决定性作用,加快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是做好涉外法治工作的关键。新时代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涉外法治工作极为重视,对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提出了明确要求,“要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坚持立德树人、德法兼修,加强学科建设,办好法学教育,完善以实践为导向的培养机制,早日培养出一批政治立场坚定、专业素质过硬、通晓国际规则、精通涉外法律实务的涉外法治人才。”除向签署合作框架协议的院校、律所求助之外,在明确坚持我国坚定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这一基础上,可以加强本地区与周边国家之间的涉外法律人才交流。与周边国家的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以及高等院校的刑事法律人才进行交流互动,积极促进我国刑事管辖原则——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折衷原则的传播,增强各国之间在刑事法律上的互信,希望早日达成我国与周边国家通过签订或加入国际公约的方式,避免出现依据域内法不构成犯罪,而依据域外法构成犯罪的情况,避免因刑事案件被告人人权问题导致国家之间的矛盾和争端。
参考文献:
[1] 王乾丽 . 对总体国家安全观的理论分析 [J]. 教学考试 ,2020,(34):31-32.
[2] 王乾丽 . 对总体国家安全观的理论分析 [J]. 教学考试 ,2020,(34):3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