缩略图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扣除常见问题及解决对策

作者

陈应娥

云南三鑫职业技术学院 663099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指标确定以年度销售、运营、劳动所获收益为标准,而汇算清缴工作一般在企业经营年终阶段开展,主要工作内容为在前期全面核查账务、搜集有关报表、税务、凭证、台账等资料,之后从收入类、扣除类、资产类方面着手进行纳税调整,随后进行申报表填写与提交,待审核后进行税款结算,完成补税、退税工作。可见,由于汇算清缴时间紧张、工作繁杂,极易出现工作失误,特别是在扣除环节,这就需要制定有效的应对对策,提高汇算清缴质量。

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扣除常见问题

根据实际调研结果来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扣除常见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第一,相关工作人员不了解最新税收政策,对于各项费用是否在税前扣除目标范围内难以准确判断;第二,存在较多含义相近的费用,工作人员无法从专业角度有效区分、辨别,如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和职工福利费等,使得常出现重复扣除或是扣除漏洞现象,最终造成企业频繁产生纳税金额超标或是纳税金额不足问题;第三,工作人员对于税前扣除凭证的审查力度不足,相关部门对于凭证的规范性较差,使得部分扣除凭证不正规、不具备真实有效性,例如,企业的贷款利息支出,仅将银行回单、利息通知单上交作为凭证;部分小额支出的扣除凭证仅有支付收据。

2.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扣除问题解决策略

2.1 明确掌握税前扣除判断标准

为解决汇算清缴扣除费用判断问题,首先,应保证企业经营期间所产生的经济业务的真实性,为此就要做好各项业务证明凭证整理工作,包括建立合同、协议档案,建立发票、销售订单、入库单、出货单、销售发票等数据档案,并系统整合实际交易业务涉及到的付款银行回单、双方收据、票据复印件等资料,以供相关人员清楚判断是否可以进行税前扣除。例如,某企业在某年末发放职工年终奖时,如果发放时间早于汇算清缴截止时间,则说明该费用已实际产生,需要进行税前扣除,如果发放时间晚于汇算清缴截止时间,则该项费用未实际产生,无需进行税前扣除,若已将之当做成本经费进行计算,还需及时进行纳税调增。

其次,在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指出,相关性支出与经营收益具有密切联系,具有增值效能,能够给予企业实际经济利润,因此,通过对相关支出进行正确了解,并根据支出根源、支出性质进行判断,可提高对“是否需要税前扣除”判断的正确性。例如,某企业的某一存储仓库为私人房产,在使用前与房主签订了租用合同,合同内容要求将出租方在扣除中介佣金、物业管理费等特定费用后的实获租金收益作为合同金额,并且要求出租方提供正规的房屋租赁发票,但在实务中,企业为顺利取得房屋租赁发票,承担了出租方在申请开具发票时产生的相关税费。在该业务中,尽管企业支出税费金额这一行为可以帮助相关经营工作更加顺利开展,然而,从支出费用本质、根源方面来看,并未与企业经济收益产生关联,所以该税费金额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2.2 清晰划分扣费项目提升扣费合理性

2.2.1 工资薪金与职工福利费

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条例表明,工资薪金作为企业支付的合理费用需要进行税前扣除,但职工福利费用则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当福利费用小于工资薪金总费用的 14%时可允许进行税前扣除。通常来说,为职工采购健身设备、娱乐设备等集体福利设施所支出的费用以及住房补贴、生活补贴、餐食补贴、交通补贴、医疗保健等费用均属于职工福利费,而会计人员在对津贴、补贴进行核算时极易出现失误,因此,需要明确说明福利费用可作为工资薪金计算的条件,即发放福利补贴属于制度规定、要求与工资薪金统一发放、达到税法中工资薪金构成标准。

2.2.2 劳动保护费和职工福利费

在核算时,工作人员对于劳动保护费用与职工福利费用也难以清楚区分。为此,就要明确劳动保护费计入标准,一般为满足工作需求而支出的劳动保护费用可进行税前扣除,即企业在必要性劳保用品,如工作服、防护镜、口罩等方面支出的费用可作为劳动保护费,因此,劳动保护费主要提供的是工作性质的物品,而不是现金或是生活用品,支付该项费用的目的在于提高工作质量与效率,过度支出时便要视为员工福利。例如,在疫情防控期间,按照 8 小时工作机制来看,假设一次性口罩可用时间为 4h,当每日给予员工 2 个口罩时,支出的费用则为劳动保护费,若每日给予口罩数量超过 2 个时,支出的费用则属于员工福利费。

2.2.3 业务招待费限额

针对企业的业务招待费而言,要求应与实际的销售金额保持一致,税法提出以“双限额”“孰小原则”为标准对业务招待费进行税前扣除,即按照实际产生的业务招待费总金额的 60%进行扣除,扣除限额应小于年度销售总收入的 5‰ ,基于此,可将年度销售总收入的 8.3‰作为该费用的税前扣除临界点,例如,若某企业在 2024 年的销售总收入为 1000 万元,该年的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数额为 6 万元,则 2024 年可在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应小于 1000×0.5% ,即 5 万元,应大于 6×60% ,即 3.6 万元,而想要充分利用业务招待费限额,避免进行纳税调整,就要保证业务招待费 ×60% =年度销售总收λ×5%o ,即业务招待费=年度销售总收入 ×8.3%c ,因此,该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数额临界值为1000×8.3% ,即 8.3 万元。而一旦招待费用大于临界数值则应对超出部分费用进行全额纳税调增。为避免发生这一情况,一是要熟知业务招待费本质,确保该费用核算的科学性、合理性;或是选择制定完善、详细的说明条款,清楚设定业务招待费支出原则。

2.3 重视提升税前扣除凭证的合规、合法性

2.3.1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收集税前扣除凭证

为尽可能提高税前扣除凭证的合法性,关键应加大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科普力度,培训各部门人员明确掌握标准的税前扣除凭证形式以及法律认可的正规凭证来源。例如,税收滞纳金、行政性罚款不允许进行税前扣除;境内支出项目中,在确认交易活动中对方需要缴纳增值税后,应将发票作为凭证,若无需缴纳增值税,应将详细记录有收款单位、交易项目、用户名称,证件号,交易金额等信息的收款单据、内部凭证、发票等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3.2 依据规定要求排查无效税前扣除凭证

参照相关规定标准,可将以下几种类型发票视作无效、不规范发票,应及时进行剔除并要求补交正规、合法发票:第一种,未标准、详实进行备注的发票。例如,对于建筑项目发票,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方在制作发票时,没有在备注区域说明建筑建设地点、建筑项目名称;对于货物运输服务,制作的发票不附带陈列有运输起始点地址、车辆类型、车牌号、货物数量、货物品类等相关信息的备注清单。第二种,没有记录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第三种,没有发票专用章盖章证明的纸质发票。

结语: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常出现工作人员对税收政策了解不足,扣除标准认知模糊;相似扣除费用无法精准辨别,降低缴税金额计算精准性;难以保障扣除凭证完整、有效、真实等问题。针对这一情况,就要及时制定针对性的应对策略,通过明确掌握税前扣除判断标准;清晰划分扣费项目提升扣费合理性;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收集税前扣除凭证,依据规定要求排查无效税前扣除凭证,以提升税前扣除凭证的合规、合法性,从而保障纳税调整效果,为增强汇算清缴工作水平奠定良好基础,促使税务管理工作高效高质开展。

参考文献:

[1]杜国兵,杜兆彦,邹其芳.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后涉税会计处理[J].税收征纳,2025,(05):45-47

[2]李新蓓.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风险问题及应对策略[J].纳税,2025,19(08):31-33.

[3]宫婷婷.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面临的风险及其防范建议[J].乡镇企业导报,2024,(16):216-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