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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学视角下老年人“ 自愿” 犯罪现象

作者

黄雪月

天津工业大学

一、引言

在传统犯罪学叙事中,犯罪常与青春期冲动、社会转型期失序或青壮年暴力倾向挂钩,老年人作为社会印象中的“弱势群体”,其犯罪问题长期处于研究与关注的边缘。然而,近年来司法实践数据显示,老年人犯罪率呈现稳步上升趋势[1],且其中“自愿”犯罪案件占比显著——即老年人在无胁迫、教唆及明显精神障碍的情况下,以“自我决定”的状态实施犯罪行为。

此类现象对紧张理论、标签理论等传统犯罪成因理论构成挑战 [2]。当人生步入尾声,为何部分老年人会主动选择以犯罪方式“谢幕”?其“自愿”背后,是纯粹的理性计算,还是蕴含着个体生存困境与社会结构性矛盾的复杂交织?现有以报应和威慑为核心的刑罚体系,能否适配这一特殊群体的犯罪问题?这些疑问不仅关乎司法公正的实现,更涉及对老龄化社会深层矛盾的理解,以及对包容性正义体系构建的探索。

需明确的是,本文并非为老年人犯罪开脱罪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不可动摇的基本原则。但犯罪学的核心使命在于科学探究犯罪成因,为犯罪预防与公正处理提供理论支撑。因此,本文试图剥开“自愿”的表象,深入剖析其背后的逻辑,以更专业、人性化且具实效性的视角,回应老龄化时代提出的这一特殊课题。

二、“ 自愿” 犯罪的内涵界定与理论辨析

老年人“自愿”犯罪并非严格的法律概念,而是犯罪学领域的描述性术语[3]。其核心定义为:达到法定老年人年龄标准(我国通常以 60 周岁为界,部分研究采用 65 周岁标准)的个体,在意识清晰、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前提下,看似基于自身意愿实施的犯罪行为。此处的“自愿”需加引号,因它多是“生存受限下的自愿”或“绝望处境中的理性选择”,而非真正意义上的自由意志表达。

2.1 与一般犯罪动机的差异

相较于青少年犯罪常带有的刺激寻求倾向、青壮年犯罪多以经济利益获取或欲望满足为核心目标,老年人“自愿”犯罪的动机呈现出显著的特殊性与非典型性[4]。从犯罪所得来看,其行为多表现出低物质获益性特征,如多次在超市盗窃单价低廉的食品、日用品,犯罪所得与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完全不成比例,物质利益并非驱动行为的核心因素;从犯罪手段来看,非暴力性是其鲜明标签,案件类型集中于盗窃、针对同龄人的简单迷信诈骗、为子女顶罪的包庇行为及用于自我镇痛的非法种植等,暴力犯罪与智能犯罪占比极低,对社会秩序的直接破坏性较小;从行为深层逻辑来看,动机更蕴含“求助”与“逃避”的复合诉求,既是老年人对贫困、疾病、孤独等生存困境的绝望式求助——试图通过犯罪行为获取外界关注或进入监狱以解决基本食宿医疗需求,也是对养老无着、医疗缺失等现实难题的畸形逃避——将监狱环境作为替代无依无靠晚年生活的无奈选择,这与一般犯罪单纯追求个体利益的动机存在本质区别[5]。

2.2 犯罪学理论的解释与局限

经典犯罪学理论在解释老年人“自愿”犯罪时,均存在一定局限性,难以全面覆盖其特殊成因。

理性选择理论认为犯罪是个体对成本与收益计算后的理性决策 [6]。从表面看,老年人犯罪似乎符合这一逻辑——体弱、社会存在感低导致犯罪被发现概率低,入狱可解决生存问题。但这种“理性”建立在社会支持系统全面失效的基础上,是“绝望中的理性”,而非正常社会环境下的自由选择,理论未能解释“为何理性会走向畸形” [7]。

默顿提出的紧张理论指出,当社会文化目标与个体实现目标的合法手段出现断裂时,犯罪可能发生。对老年人而言,其“目标”已简化为“有尊严地生存”,但当养老金、家庭支持、社会福利等“合法手段”无法满足这一基本需求时,犯罪成为越轨替代手段。然而,该理论侧重解释“目标与手段的断裂”,却忽视了老年人因生理衰退、价值感丧失产生的特殊心理动因[8]。

标签理论强调社会控制本身对犯罪的催生作用,认为“犯罪人”标签会导致个体持续犯罪 [9]。但多数老年“自愿”犯罪者为初犯,无“犯罪标签”前科,反而主动寻求“罪犯”标签以纳入监狱保障体系,这反向揭示了“被赡养人”“低保户”等社会支持标签的缺失,理论难以解释这种“主动贴标签”的行为逻辑。

综上,老年人“自愿”犯罪是个体、社会、司法多因素交织的复杂现象,单一犯罪学理论的解释均存在局限性。对这一现象的深入理解,需跳出理论范式的束缚,将不同理论的合理成分进行整合,结合老年人的生理特征、心理状态与社会处境,构建多维度的分析框架,才能更全面、准确地把握其成因逻辑。

三、成因与特质:个体困境、社会失衡与司法困境的交织

老年人“自愿”犯罪并非单一因素引发,而是个体生命困境、社会结构失衡与司法机制适配不足共同作用的结果。其成因直接塑造了犯罪的独特特质,二者相互关联、互为印证,共同构成了这一群体犯罪的独特行为模式。

3.1 个体层面 : 身心变化与理性计算

老年阶段的生理衰退与心理变化,是触发犯罪行为的直接诱因,也决定了犯罪动机的非功利性与行为的低危害性。随着年龄增长,老年人身体机能不可逆下降,超八成存在慢性疾病困扰,疼痛折磨与医疗开支压力成为普遍困境。为缓解病痛却无力承担正规药品费用,部分老年人选择非法种植罂粟或购买管制止痛药物;因养老金微薄、无家庭赡养,为获取食物、衣物等基本生活物资,不得不实施小额盗窃。这类犯罪的特质极为鲜明:标的物价值低、目标单一,完全围绕“解决生存与健康需求”展开,与一般犯罪的“财富导向”形成本质区别[10]。

心理层面的变化进一步推动犯罪行为发生,且呈现出两种典型倾向:一是极端孤独与价值感丧失,退休后脱离工作圈、社交萎缩、亲友离世,使老年人陷入深度无意义感[11],部分人通过多次实施易被发现的轻微盗窃、故意在空旷处放火等行为,以极端方式寻求社会关注,证明自身“仍有存在感”;二是认知固化与偏执,部分老年人性格变得固执,对法律规则产生非理性漠视,形成“社会对我不公,拿点东西不算错”“年纪大了法律管不了”等观念,导致犯罪行为带有一定的规则挑衅性。

对贫病交加、无依无靠的老年人而言,其“成本- 收益”计算逻辑与常人迥异。他们认为,自身行动迟缓、社会关注度低,犯罪被发现的风险较低;而犯罪的“收益”却被放大——不仅能获得窃得的生活物资,更有甚者将“入狱”视为收益,认为监狱能提供稳定食宿、基础医疗和强制人际互动,比街头流浪更有保障。这种畸形计算导致犯罪特质呈现“风险与收益失衡”:为获取微小物质利益或非物质保障,甘愿承担法律后果。

3.2 社会层面:结构性排斥与支持系统失灵

社会结构变迁带来的排斥与保障缺位,将个体困境放大为犯罪行为,同时决定了犯罪类型的集中性与动机的复合性。

3.2.1 结构性疏离削弱规则认同

家庭结构核心化、人口流动加速,使传统“多代同堂”的家庭支持模式瓦解,空巢、独居老人数量超 1.2 亿。这些老年人逐渐脱离家庭与社会关系网络,成为“隐形人”,对社会规范的内在认同感与遵守动力大幅削弱。部分人将犯罪视为对“被排斥命运”的消极反抗,犯罪特质表现为“去道德化”——对自身行为的违法性、危害性认知模糊,缺乏罪责感。

3.2.2 隐性年龄歧视激化反社会情绪

社会文化中普遍存在“老年人是负担”“无用”的隐性歧视,渗透在就业、医疗、日常交往等领域:老年人难获兼职机会,部分医院对老年患者治疗优先级低,子女赡养多停留在物质层面、忽视情感关怀。这种价值剥夺让老年人滋生怨恨,部分人通过犯罪表达对社会的不满,形成“报复性或补偿性动机”,犯罪行为成为对抗系统性贬低的手段。

3.2.3 保障漏洞推动生存型犯罪集中

尽管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完善,但仍存在覆盖不全、水平偏低、地区差异大等问题。农村地区部分“三无”老人每月养老金不足 200 元,难以覆盖基本生活;长期照护保险仅在部分城市试点,失能老人缺乏专业照料;医保报销范围有限,慢性病药、康复治疗费用负担沉重。这些保障漏洞成为推动老年人犯罪的关键外部因素,也使犯罪特质呈现“类型集中化”:超80% 的案件为盗窃、简单迷信诈骗等生存型犯罪,犯罪成为填补保障缺口的非法途径 [12]。

3.3 司法层面:威慑失灵与应对困境

刑罚特殊预防的核心是通过惩罚防止再犯罪,但对将监狱视为“养老替代选择”的老年人,这一功能完全失效 [13]。部分老年人在庭审中直言“希望判得久一点,在里面有人管”,刑罚不仅无威慑力,反而成为犯罪的“反向激励”— —通过犯罪主动寻求监禁。这种“刑罚成为犯罪动机一部分”的现象,是老年人“自愿”犯罪最具悖论性的特质。一般预防通过对罪犯的惩罚警示社会公众,但对老年人适用严刑,难以对其他年龄段潜在犯罪人产生警示作用。公众更倾向于将此类案件视为“社会悲剧”而非“犯罪警示”,反而质疑司法“缺乏人文关怀”,导致司法公信力受损,刑罚的一般预防目的落空。

而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陷入两难:若严格依法判处实刑,部分无人照料、身患重病的老年人可能在狱中面临生存危机,引发人道主义争议;若判处缓刑、免予处罚或从轻量刑,又可能违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削弱法律权威,且若老年人回归社会后生存问题未解决,还可能导致再犯。这种困境凸显了现有刑罚体系的僵化,也反向印证了老年人“自愿”犯罪的特殊性——需突破传统惩戒模式,寻求更具针对性的解决方案。

四、应对路径:从单一惩罚到多元共治的转型

4.1 理念革新:确立刑罚谦抑与恢复性司法原则

应对老年人“自愿”犯罪,首先需在司法理念上实现转变,为后续实践提供方向指引。一方面,坚持刑罚谦抑原则。刑罚谦抑的核心是“能不用刑罚就不用刑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人身危险性低的老年罪犯,如首次盗窃小额物品、积极赔偿损失的,优先选择管制、缓刑、罚金等非监禁刑,仅将监禁作为最后手段。这既避免了监狱资源的浪费,也减少了老年人在狱中面临的生存风险[14]。

另一方面,引入恢复性司法原则。针对老年罪犯多为初犯、社会危害性小的特点,探索组织被害人、罪犯、社区代表开展调解协商,让老年罪犯通过道歉、赔偿、参与社区公益劳动等方式,修复犯罪造成的社会关系。这种方式能帮助老年人重建与社会的连接,避免因监禁彻底脱离正常生活轨道。

4.2 司法优化:构建灵活的转处与量刑机制在理念指导下,需通过司法程序与制度调整,提升应对此类犯罪的灵活性与适配性。

其一,扩大酌定不起诉范围。检察机关对符合“年龄 60 周岁以上、犯罪情节轻微、初犯偶犯、已赔偿被害人损失”的老年犯罪嫌疑人,可依法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并联合社区建立后续帮扶机制,如定期回访、协助申请低保,避免“一诉了之”后老年人因生存问题再次犯罪。其二,推广社区矫正为主的非监禁执行方式。将社区矫正作为处理老年犯罪的主要途径,根据老年罪犯的身体状况与需求,制定个性化矫正方案:对患病老人提供免费体检与药品协助,对孤独老人安排志愿者定期探望,对有劳动能力的老人安排轻量社区服务。这种方式既能体现刑罚的惩罚性,又能为老年人提供生活支持,矫正成本仅为监禁刑的三分之一。其三,完善量刑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可出台专门规定,明确将“老年人年龄”“犯罪动机”“是否获得被害人谅解”等作为法定从宽量刑情节,赋予法官更大的自由裁量空间,避免“同案不同判”,确保量刑既合法又合理。

4.3 社会托底:筑牢前端预防的支持保障网络

从根本上减少老年人“自愿”犯罪,需强化社会支持体系,消除诱发犯罪的生存困境,实现前端预防。

一是提升养老保障水平。建立养老金动态调整机制,确保养老金随经济发展稳步增长,缩小城乡、区域差异;对农村“三无”老人、城市无业独居老人,提高低保标准,确保基本生活有保障,避免因贫困走向犯罪。

二是完善医疗与照护保障。扩大医保报销范围,将老年人常用慢性病药物、康复治疗项目纳入报销,降低医疗负担;加快长期照护保险全国推广,为失能老人提供专业照料补贴,解决“看病难、照护难”问题。

三是构建社区养老服务体系。以社区为核心,建设日间照料中心,提供助餐、助浴、医疗巡诊服务;组织老年社交活动,如书法班、合唱队,缓解孤独感;培育为老服务社会组织,开展“一对一”帮扶,让老年人在熟悉的环境中获得生活与情感支持。

五、结论

老年人“自愿”犯罪现象,是一面折射社会问题的多棱镜——既反映个体生命末期的生存困顿,也暴露社会支持系统的短板,更拷问司法制度的适配能力。其“自愿”表象下,是生存受限、求助无门的无奈,是社会结构性矛盾在老年群体身上的集中体现。对此问题的回应,不能仅停留在法律技术层面,而需一场从理念到实践的系统性革新。既要坚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不纵容犯罪;也要充分考虑老年人的特殊性,避免机械执法。未来的方向,应是构建“严而不厉”的司法机制——严格界定犯罪行为,确保法律权威,同时采用灵活、人道的处罚方式;更要打造“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安”的社会支持体系,从源头上消除将老年人推向犯罪边缘的土壤。这不仅是有效治理老年人“自愿”犯罪的根本之道,更是一个文明社会对老年群体应有的责任与担当,是实现“积极老龄化”“和谐老龄化”的必然要求。

参考文献

[1] 张远煌 . 犯罪学概论 [M]. 北京 :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 2020: 215.

[2] 吴宗宪 . 西方犯罪学史 [M]. 北京 : 商务印书馆 , 2018: 478.

[3] 姜涛 . 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根据与限度 [J]. 法学论坛 , 2021, 36(05): 113.

[4] 莫洪宪 , 王肃之 . 老年犯罪人社区矫正研究 [J]. 犯罪研究 , 2022(03): 90.

[5] 赵宝成 . 犯罪问题与刑事政策:现代犯罪学的批判性思考 [J]. 政法论坛 , 2019,37(02):51.

[6] Hirschi, T ., & Gottfredson, M. (2016). T he Generality of Deviance. R outledge: 45.

[7] 赵宝成 . 犯罪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