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业银行董事对债权人的责任
杜昱霖
北方工业大学 北京市 100144
1.引言
随随着两权分离和董事会中心主义的兴起,董事成为公司权力的中心。董事权力扩张导致滥用职权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日益严重。我国新《公司法》第191 条首次规定董事对债权人的直接赔偿责任,对法人机关理论产生重大影响,并引发争议。争议包括董事对债权人直接承担责任的正当性、责任的法律性质。
商业银行是独特的股份有限公司,在金融体系中占据关键地位。研究新《公司法》与商业银行的衔接问题变得尤为重要。为了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商业银行治理制度,有必要从正当性和责任分配两个角度研究新《公司法》第 191 条在商业银行中的适用问题。
2.商业银行董事对债权人责任的正当性
2.1 普通公司董事对债权人责任的正当性
针对公司董事对债权人责任的正当性质疑,学术界持有不同观点。部分学者基于法人机关理论,主张董事不应承担直接的赔偿责任,其论点如下:其一,董事的对外行为应由公司法人吸收,董事与债权人之间不存在基础法律关系。其二,董事若需对债权人承担直接责任,将导致责任过重,降低董事履职积极性。其三,公司偿债能力较强,董事直接对债权人承担责任的实际意义有限。 ① 也有学者认为董事应当对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主要理由是:其一,落实董事对债权人的责任承担,有助于防止董事滥用职权。其二,董事对第三人承担责任是实现董事和第三人之间公平正义的客观要求。 ②
本文认为董事应对债权人承担责任,法人机关理论并不妨碍董事对债权人负责。该理论主要关注法人组织的行为和民事责任,不涉及法人机关成员的责任问题。因此,普通公司董事应对债权人直接赔偿。鉴于商业银行的特殊性,其董事更应承担这一责任。
2.2 商业银行的特殊性
相较于普通公司,商业银行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公共性、利益相关者、资金来源三方面。
其一,公共性显著。商业银行作为提供货币这一特殊产品的机构之一,其经营活动中涉及高比例的无抵押负债,本身便带有一定负外部性。一旦遭遇挤兑或其他形式的危机,往往会引发连锁反应。 ③ 这种效应不仅会危及其他银行的稳健运营,还可能对存款人和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甚至可能诱发系统性金融危机。
其二,利益相关者众多。相比普通公司,商业银行内部涉及更多利益相关者,利益冲突较为显著。
其三,资金来源是各类存款。商业银行与普通公司不同,运营资金大都依靠吸收存款,尤其是吸收活期存款,因而它也常被称为“存款银行”。 ④
综上所述,从商业银行的特殊性来看,商业银行的董事应当为自己的不当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结果的情况承担赔偿责任。
3 商业银行董事对债权人的责任分配
3.1 补充责任
关于董事对债权人的责任类型,目前有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说,本文支持补充责任,原因如下:
其一,设定连带责任可能导致董事的权力与责任不相匹配,赔偿责任过重,这在董事免责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不利于经济发展。而补充责任的规定,考虑了董事通常清偿能力不如公司,权责不一致的情况,并且为债权人提供了充分的保护。
第二,在连带责任的情形下,新《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与第十一条、《民法典》第六十二条之间存在法律逻辑上的冲突。通常情况下,法定代表人即公司董事长,除了承担董事的基本职责与地位外,还拥有法定且固有的职权,包括对外代表公司、对内管理公司。因此,法定代表人应对债权人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若要求普通董事承担与法定代表人或董事长相同或类似的责任,则与“相似事物、相同处理”的公平原则相悖。 ⑤
3.2 特别侵权责任
学界对董事对债权人责任的性质有两种观点:“特别法定责任说”和“特别侵权行为责任说”。特别法定责任说主张,其一,为保护债权人权益,降低其举证难度,需制定法律条款涵盖董事的直接和间接损害行为。债权人仅需证明因果关系及董事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其二,特别法定责任说与公司法人理论不冲突,反而能相互补充。其三,特别法定责任说为引进企业合规制度和董事合规免责提供了系统化的制度基础。 ⑥
特别侵权责任说认为,董事对债权人的责任,是在公司法视域下针对一般侵权责任所作出的修正,从而构成侵权责任体系中之特殊情形。董事对第三人责任之内涵,即为董事在对外执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造成债权人损害时,依法应对该债权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⑦
本文认为应当采用特别侵权责任,理由如下:其一,构建责任体系时,我们应保持与民法的一致性,确保民商合一体系的完整性和继承性得到维护。其二,侵权责任通过其构成要件限制,有助于防止滥诉,维护法律秩序和保障权益。构建责任体系时,应利用这一特性,确保法律体系的公正与效率。
4 结论
新《公司法》第 191 条规定了董事对第三人的直接赔偿责任,影响了公司治理结构。文章分析了商业银行的特殊性,认为董事应对债权人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并探讨了责任分配问题。责任分配遵循权责一致原则,界定为补充性责任,性质上为特别侵权责任,旨在平衡董事履职积极性和债权人利益保护。
新《公司法》第191 条在商业银行领域的适用,强化了债权人利益保护,完善了公司治理结构,推动了企业高质量发展。未来董事免责制度的构建,应在保护债权人利益和维护董事权益之间寻求平衡,通过制度创新和实践探索,形成更成熟高效的公司治理模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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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刘道远:《董事对第三人赔偿责任的法理基础与规范解释》,载《比较法研究》2024 年第 2 期。
[7]王红一:《从银行公司治理的特殊性看银行董事的责任》,载《法学》2007 年第 10 期,第 108-115 页。
[8]邹海林:《公司法上的董事义务及其责任配置》,载《法律适用》2024年第 2 期,第 43-56 页。
[9]陈景善:《论董事对第三人责任的认定与适用中的问题点——以日本法规定为中心》,载《比较法研究》2013 年第 5 期,第 93-102 页。
[10]叶林,叶冬影:《公司董事连带/赔偿责任的学理考察——评述《公司法修订草案》第 190 条》,载《法律适用》2022 年第 5 期,第13-23 页。
[11]参见:冯果、柴瑞娟:《论董事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7 年第 1 期,第 115-121 页。
注释
① 参见冯果、柴瑞娟:《论董事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7 年第 1 期。
② 刘道远:《董事对第三人赔偿责任的法理基础与规范解释》,载《比较法研究》2024 年第 2 期,第 92-106 页。
③ 参见王红一:《从银行公司治理的特殊性看银行董事的责任》,载《法学》2007 年第 10 期,第 108-115 页。
④ 参见朱崇实、刘志云:《金融法》(第五版),法律出版社 2022 年版,第 112 页。
⑤ 叶林,叶冬影:《公司董事连带/赔偿责任的学理考察》——评述《公司法修订草案》第 190 条,载《法律适用》2022 年第 5 期,第13-23 页。
⑥ 参见邹海林:《公司法上的董事义务及其责任配置》,载《法律适用》2024年第 2 期,第 43-56 页。
⑦ 参见陈景善:《论董事对第三人责任的认定与适用中的问题点——以日本法规定为中心》,载《比较发研究》2013 年第 5 期,第 93-102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