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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stitute for Education Equity

中老铁路沿线知识产权保护与劳动用工法律制度协调研究

作者

苏兴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云南昆明 650100

中老铁路建成运营,表明中老两国基础设施建设合作走向一个新台阶,也给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注入强大动力。铁路沿线频繁的跨国经贸活动的同时,给知识产权、劳动用工带来巨大的挑战。两国法律体系不同导致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和劳动用工规范上的重大差异。有鉴于此,建立统一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和劳动用工法律制度的协调机制已然成为清除法律壁垒、减少合作成本,增强区域竞争力的必然选择,助力中老铁路从“物理通道”到“经济通道”实现蜕变,让作为“黄金通道”的中老铁路赋能区域发展新格局。

一、中老铁路沿线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一)中国段的保护状况

中国已建构起覆盖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多个领域的知识产权完整法律体系,为知识产权的创造、利用、保护与管理奠定法律基础。在中老铁路中国段,以云南为例,紧紧围绕促进中国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建设、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战略、进一步落实知识产权强市战略[1]。昆明市利用区位优势,以中老铁路经济带为支撑,强化知识产权国际交流与合作。在中老磨憨—磨丁经济合作区,已成立昆明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磨憨分中心,这是一个综合性的知识产权服务平台,旨在支持磨憨国际口岸的城市建设工作;另一方面,以“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昆明分中心”建设为契机,整合资源,组织专家团队和服务机构,为创新主体提供海外知识产权相关服务,增强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能力(如表 1),同时围绕经营主体和基层工作的需要,进行海外知识产权培训20 多场,涉及纠纷应对和维权援助,对各主体的海外知识产权保护起到助推作用。

表 1:中国段沿线部分知识产权保护举措及成果

(二)老挝段的保护状况

老挝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起步晚,近几年,各方一直致力于完善有关法律体系。老挝已经出台有关工业产权和版权的法律和法规,并逐渐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但在具体实施中,受执法资源限制、企业及公众知识产权意识淡薄等因素的影响,知识产权侵权问题频发。沿中老铁路老挝段部分区域,本地企业及居民对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缺乏关注,部分地区出现假冒、抄袭或其他侵权行为,在某种程度上破坏创新的氛围和市场的竞争格局。同时,老挝在知识产权保护的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如专利审查能力、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建设等,与中国相比还有一定差距,需加强与国际社会的合作与交流,提升自身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二、中老铁路沿线劳动用工法律制度差异剖析

(一)中国劳动用工法律制度要点

我国劳动用工的法律体系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构成,覆盖劳动合同的各个环节。具体规定:在劳动合同履行方面,自用工之日起,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中应载明工作内容和其他权利义务;试用期方面,根据合同期限分别约定;劳动时间方面,劳动者每日不超八小时、每周不超四十四小时;劳动报酬方面,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不得克扣[2]。纠纷处理方面,我国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制度,纠纷发生后可以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立的可依法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和民事诉讼。

(二)老挝劳动用工法律制度要点

老挝目前适用的劳动法律为《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劳动法》。具体规定:用工主体方面,劳动用工主体既可以是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体,也可以是自然人(我国劳动法律法规限定的用工主体未包括自然人);工作时间方面,员工每周的工作时长通常不会超过 48 小时,如果需要加班,必须支付额外的加班费;劳动保护方面,用工单位应当提供安全、卫生的环境,并对暴露于有毒有害物质中的劳动者给予特别防护。纠纷处理方面,采用调解等非强制方式处理。国际保护方面,引进外籍劳工时有严格的比例限制,优先保护本国劳工的务工权(见表 2)。

表 2:中老劳动用工法律制度部分要点对比

三、中老铁路沿线知识产权保护与劳动用工法律制度协调的实践效用

(一)促进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

中老铁路作为中国与东南亚互联互通的战略通道,区域发展辐射作用凸显,沿线企业合作日趋频繁。协调知识产权保护和劳动用工法律制度,可有效降低由法律制度差异对贸易、投资造成的阻碍,加快地区间生产要素自由流动、优化配置、推进地区经济一体化发展进程。如,知识产权保护统 能够激励企业对沿线地区技术创新并输出知识产品、劳动用工制度的协调一致,保证劳动力合理流动和有效使用,为区域经济发展带来生机[3],促进老挝经济转型突破和中国边疆开放提速。

(二)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对于在中老铁路沿线开展业务的企业而言,知识产权保护与劳动用工法律制度的差异势必导致用人单位面临法律风险。知识产权保护未统一标准,企业创新成果在一定区域内可能无法得到有效地保护,使产业结构升级和全要素生产率提升受阻;劳动用工的法律差异会让企业在聘用、管理职工的过程中遭遇合规难题。协调法律制度将给企业提供稳定和可预期的法律环境,以维护其对沿线地区进行投资,生产和运营的合法利益并减少运营成本的权益,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三)维护劳动者权益

在中老铁路的建设和运营阶段,涉及大量劳动者,其中包括中国籍和老挝籍的工作人员。协调劳动用工相关法律制度,有利于保障劳动者在薪酬待遇,工作时间和劳动保护上享有公正合理的权利和利益,避免因法律制度差异原因,造成的劳动者权益侵害。与此同时,当涉及知识产权的有关劳动纠纷,比如职工职务发明创造权益归属时,法律制度的协调可以较好地兼顾企业和劳动者双方的利益,有效保障劳动者的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四)提升区域创新能力

全面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激发创新具有重要意义,统筹好沿线地区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可以形成尊重创新和鼓励创新的风气,从而吸引更多的创新资源在本地区集聚。与此同时,劳动用工法律制度的合理性能够促进人才交流和协作,并对创新起到智力支持作用。二者协同有助于提高中老铁路沿线地区整体创新能力,促进产业升级与多边协作机制创新。

四、中老铁路沿线知识产权保护与劳动用工法律制度协调有效策(一)制定跨境劳动用工标准合同示范文本

在中老铁路跨境劳务合作日益紧密的今天,由于不同国家劳动法律体系的不同,企业和劳动者之间往往因为合同条款不明晰而产生纠纷。所以,建立跨境劳务用工标准合同范本有很大的实际意义。建议由劳动主管部门牵头,联合法学专家、劳动科学研究者、行业企业代表以中老劳动立法和国际劳工公约为依据,结合铁路沿线工程建设、物流运输和商贸服务行业用

工特性,对通用条款和行业特约条款进行系统梳理[4]。

其中,通用条款应当包括劳动合同存续期、岗位职责和履职地点、薪酬支付标准和周期、休息休假制度以及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核心内容;对于工程建设领域中的高风险作业防护以及物流运输行业中的弹性工作制管理等特定场景,行业特约条款需要制定明确的规范。合同范本确定后,要在政府门户网站和驻外机构及行业组织的平台上进行公示,同时举办专题培训,系统阐述条款的适用规则和实务要点,指导企业优先选择标准化合同文本等措施,以有效防范和控制法律风险、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沿线劳务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构建沿线知识产权联合登记与公示平台

随着中老铁路经济走廊建设不断推进,知识产权要素跨境流通显著增加,跨区域协同登记和信息公示平台建设成为知识产权治理体系优化的重点措施。在构建平台的框架时,引入“云端分布式架构与属地化部署”的综合技术策略,在中老两国同步部署核心数据节点,并利用国密算法加密的特定数据通道来实现跨国数据的同步传输,确保数据的主权和信息的保密性。

在业务流程的设计上,创新性地实施“单一窗口集成服务”的策略,申请者只需通过一个统一的平台提交标准文件,系统便会自动激活中老双方的联合审查流程。利用集成自然语言处理技术的智能预审模块,能够自动对申请文件的格式规范和内容完整性进行初步筛选,从而将平均审查周期缩短超过 40‰ 。公示系统配备多模态检索引擎支持关键词,技术图谱和权利编号相结合的检索模式,与世界各大知识产权数据库进行实时数据映射,对权利状态多源交叉核验。

为加强平台的公众信任度,建立一个"双重认证"的保护机制,所有的注册信息均需经过中老两国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进行数字化认证,并加上电子签名。通过建立与海关和移民管理的数据共享接口,实现知识产权登记信息在跨境贸易监管和人员出入境管理业务场景中的深入嵌入,形成涵盖知识产权创造、应用、保护全周期管理闭环。

设立知识产权侵权联合监测与快速响应机制

针对中老铁路沿线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威胁企业创新动能和市场生态的现状,建立跨境知识产权侵权协同监测和快速处置机制已迫在眉睫。因此,建议中老双方应成立跨境联合监测工作小组,其成员包括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人员、信息技术专家、法律顾问等,并结合数据挖掘,以智能抓取为技术手段,在铁路沿线电商平台、商贸集市、国际展会等重点领域进行动态监控,并对侵权线索进行系统的数据归集[5]。

随后,搭建跨境侵权线索协同管理平台,工作组认定侵权行为时,应在 24 小时内向标准化数据库中提供线索信息,通过平台的自动推送机制向权利方和另一方国家执法机构同步通报。权利方,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侵权证据链和处置主张,中老执法部门应当按照共同编制的跨境快速办理规程共同进行电子数据取证和现场勘验。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应当启动简易裁决程序责令侵权方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依据国际经济法适用原则,对侵权行为依法打击并进行信息共享。

此外,同步建立侵权风险预警系统,在监测数据和典型案例分析的基础上,每季度公布知识产权保护形势研判,对高风险行业领域和侵权行为模式进行重点识别。以政策宣讲会和企业培训为载体,引导市场主体健全知识产权合规管理制度,增强事前预防能力,形成覆盖监测、预警、处置、防范的全链条保护机制,为区域创新发展创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四)建立劳动争议跨境调解与法律援助协作体系

随着中老铁路沿线跨国企业投资规模的不断扩大、劳务合作的不断深入,跨境劳动争议逐渐变得复杂和多元。在这种情况下,建立劳动争议跨境调解和法律援助协同机制就成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点措施。在此基础上,提出构建一个多层级,多元主体参与的跨境调解架构。在中国和老挝劳动保障部门的领导下,与司法行政机关、工会组织、商会团体等合作,在铁路沿线主要城市建设跨境劳动争议调解站点。每个调解站点都需要有通晓两国的劳动法规、专业调解人员进行调解,并建立标准统一的调解准则和操作标准,对调解的范围、程序和效力判定标准有清晰的定义。

同时,充分利用数字化技术来搭建“线上线下”的综合调解平台。支持双方通过视频会议系统介入调解,在调解申请、证据上传和协议签订过程中进行线上化运作,切实减少跨境维权成本。关于法律援助协同,两国应当签订双边法律援助合作协议、厘清法律援助机构职责划分和协作流程、建立跨境法律援助案件转介机制。并且,建立跨境劳动争议法律援助专项资金,对经济困难的劳动者无偿进行法律咨询和案件代理。另外,通过定期举办联合培训等方式提高法律援助人员专业素养,以保障跨境劳动争议能及时公正地处理。

(五)推行知识产权保护与劳动法规联合培训计划

中老铁路沿线知识产权保护举措和劳动法规能否真正落地,取决于参与方法律专业素养和合规认知水平。所以,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和劳动法规整合的培训项目有其迫切性和必要性[6]。

在此基础上,需要根据不同受众群体的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培训方案:对企业管理人员,重点进行知识产权战略规划、劳动用工合规框架搭建方面的具体培训,帮助企业建立知识产权风险预警机制、劳动纠纷防控体系等;对执法人员开展跨境执法实务培训,并借助案例研讨和模拟执法演练的方式统一知识产权侵权判定标准和劳动监察执法规范;面向劳动者群体,编写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法律知识读本,普及知识产权保护常识与劳动权益维护要点。

在培训模式革新方面,推行“线上理论学习+线下实践操作”的混合式培训机制。以网络平台为基础,发展精品课程体系,开放共享优质培训资源;定期举办中老法律专家和实务人员的联合培训,以互动的教学研讨和经验的交流分享促进双方法律文化的互鉴和知识体系的整合。同时,构建多维度培训成效评价体系,以阶段性考核测试和长期跟踪反馈为手段,对培训内容和实施途径进行动态优化,保障培训工作取得实效。

(六)完善跨境执法信息共享与案件协同处置制度

中老铁路沿线的知识产权保护效果和劳动法规的实施效果,受到跨境执法中存在的信息不等值和协同机制缺失的明显约束。从整体角度进行分析,提高区域法律监管效能,关键在于健全跨境执法信息共享机制、案件协同办理制度。

从信息共享的层面上看,需要建设中老铁路跨境执法信息共享平台并整合知识产权,劳动保障和市场监管部门的执法数据资源,建立统一的数据标准和交换接口以实现执法信息的实时互通和共享。同时,明确信息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