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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系化思维视角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司法裁判中的运用研究》

作者

马萍

辽宁师范大学 辽宁省大连市 116000

引言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如何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效融入司法裁判过程,成为当前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的重要课题。体系化思维作为一种系统、全面的思维方式,为这一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新的视角和方法。本文旨在探讨体系化思维视角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司法裁判中的运用,以期为提升司法裁判的质量和效果,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理论支撑和实践指导。

一、问题提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在司法裁判中的困境

在司法实践中,司法裁判不仅要对法律规范进行适用,也要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进行权衡与整合。然而,当前司法裁判正面临着适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困境,这一困境主要体现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适用体系化思维缺失、以及体系化整合的迫切需求等方面。

(一)适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体系化思维的缺失

根据《中国司法透明度年度报告 的数 不 45% 涉及价值判断差异。这意味着在相似或相同的案件中,因为法官的价 这种同案不同判现象不仅损害了司法公正,也加剧了社会矛盾 性 , 特别是在当下这样一个日益多元化的社会里 说理的理由却不同 , 导致司法裁判的不稳定性, 的法院认为其违反了“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 ,法官在裁判文书中提到原告与文明、和谐的 、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例如何某凤、 曾某 心价值观要求,人与人之间应当和谐、友善。同样是生命 值维度之下 , 导致相同行为的不同评价, 影响裁判的统一性。

其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分为国家、社会 公民三 中维 然而司法实践中大部分法院不区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不 上是体系化思维的缺失。法院是将社会主义核心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哪些维度 , 为什 核心价值观在国家、社会和公民三 清。 “司法裁判是种用说理来 强裁判的可接受性 ,但大多数案件 心价值的适用上只单纯的一笔带 并没有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进行 生命权纠纷案6 中,法院仅仅指 底不符合“公序良俗”的哪些要求 , 不符 的说明 , 采用一笔带过的 “笼统 方式 在三个层面的适用中 , 即使法院 何违反、为何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均未详细说明

最后,司法实践亦出现适用对象错位的问题, 即不同层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交叉适用。

例如黄某1、廖某离婚纠纷案 院称婚姻家庭应当以文明、和谐、自由、平等、法治、友善 庭文明建设,共同努力建立相亲相爱的 家层面的价值观去评价个人行为,适 会陷入这样的选择困境:同一个案件可 程序公正等公共准则,甚至与国家层 事人的契约精神(诚信),又关系到 种多层面价值理念的交织,无形中给司法 的叠加效应容易让公众对判决产生疑虑。曾有案 人会质疑是否存在 " 价值优先级的暗箱操作"

(二)体系化整合的迫切需求

《民法典》明确写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022 年《民法典》第一条明确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立法宗旨,这体现了国家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司法裁判中引领作用的重视。通过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立法宗旨,国家为司法裁判提供了明确的价值导向和裁判标准,有助于推动司法裁判的规范化和统一化。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指导意见

为了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的出台背景是司法裁判中价值整合困境的日益凸显以及社会对司法公正和公信力的迫切需求。这一指导意见的出台,彰显了我国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在司法领域深入融合的重视与决心。它不仅是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转化为司法实践的具体体现。通过该指导意见的实施,可以推动法官在裁判过程中更加注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领作用,提高裁判文书的说服力和公信力,进而促进司法公正和社会和谐。

综上所述,司法裁判面临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适用困境是一个复杂而深刻的问题。为了应对这一困境,引入体系化思维显得尤为重要。体系化思维要求法官在处理案件时,不仅要关注单个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还要从整体性、层次性和动态性的角度,全面审视案件所涉及的法律体系与价值体系,探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司法裁判中的有效运用路径。这不仅有助于提高司法裁判的说服力和公信力,也能更好地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深入发展。

二、体系化思维的理论基础以及具体体现

、法学理论中的体系化思维

卢曼系统论视角下的司法子系统

卢曼的系统论为理解法律系统提供了一个独特的视角。他认为,法律系统是一个自创生的系统,即它能够自我产生、自我维持和自我更新。在司法子系统中,这种自创生性表现为法官和律师等法律职业者通过法律论证、法律解释和法律适用等活动,不断创造和维持法律系统的运作。这种运作机制确保了法律系统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同时也为法律系统的发展提供了动力。

德沃金的“整全法”理论认为法律是一个融贯的道德与政治价值体系,法官需通过“建构性解释”确保法律的一致性和道德正当性。他认为,法律是一个建构性的概念,是动态的、经由人们解释而不断发展的。他认为,法律是一个内在一致的体系,裁判者必须遵循整全法的原则进行裁判,以确保法律体系的内部一致性和外部适应性。

阿列克西的法律论证理论提出 了价 即在进行法律论证时,必须对各种法律价值进行权衡和取舍。这种权衡规则有助于 合理性 同时也为裁判者提供了进行法律论证的具体方法和步骤。通过价值权衡, 的法律价值之间找到平衡点,从而作出合法、合理且公正的裁判。

(二)体系化思维在法律解释和法律适用的体现

在探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中的体系化思维适用前,我们首先需要明确“体系化”的定义。根据现有文献,体系化是指逻辑一致性的思维 致性,涉及对概念、规范、原则之间的逻辑关系的思考,以及对法律实施 化要求。 系化思维源于系统论思想,强调从整体、联系和发展的角度认识和处理问题。在法律领域, 体系化 现为将法律规范视为一个有机整体,注重法律条文之间的内在联系和协调统一。这种思维方式有 解释和适用中的片面性和局限性,实现法律体系的内部和谐和价值统一

在法律解释中,体系化思维要求解释者不能孤立地看待某个法律条文,而应将其置于整个法律体系中,考虑其与相关条文的关系,以及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不仅要在单个法条内部保持逻辑一致,还要在整个法律体系内保持融贯性。这种方法有助于准确把握法律条文的真实含义,避免解释结果的偏差。在法律适用中,体系化思维强调综合考虑各种法律规范和原则,权衡不同价值目标,以实现裁判结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在法律适用过程中,体系化思维要求法官或法律工作者从整个法律体系着手,寻找可供适用的裁判依据。这不仅限于某一法律部门或某一具体法条,而是需要在多个法律部门内查找裁判依据,以确保裁判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在法律适用中,经常会遇到权利冲突的问题。

(三)体系化思维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体现

在探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的过程中,体系化思维的引入显得尤为重要。首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包括国家层面、 个层面”的逻辑结构体现了社会价值系统的结构化特征。国家层面 等 ,为社会提供了整体性的价值导向;社会层面的价值观如自由、平等、 保障;个人层面的价值观如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则体现了对 这种逻辑结构有助于促进社会价值系统的内部一致性和外部适应性,同时也为法律系 了重要的价值支撑和导向作用。

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司法运用中,体系化思维主要体现在整体性、层次性和动态性三个方面。整体性要求法官在裁判过程中,将社会主 核心价值观视为 个有机整体,全面考虑其各个方面的要求,避免片面强调某一方面而忽视其他方面 法裁判中,法官需要全面理解这些价值观的内在联系和整体要求,避免片面解读或机械套用,确保裁判结果能够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髓。例如,在审理涉及公平与效率冲突的案件时,应统筹考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关于公正、法治、和谐等多方面的要求,寻求最佳平衡点。

动态性则强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司法运用不是一成不变的,应随着社会发展和时代进步而不断调整和完善。法官需要敏锐把握社会价值观念的变化趋势,在坚持法律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灵活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指导裁判,使司法裁判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引领社会价值导向。例如,在环境保护、数字经济等新兴领域,法官需要积极探索如何将绿色发展、数据安全等新型价值观融入裁判逻辑,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趋势。

三、体系化思维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中的优化路径

(一)构建分层适用的体系化指引机制

针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适用维度混乱问题,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规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司法适用的指导意见》,建立" 维度分层- 类型对应- 梯度适用" 的三阶指引体系。首先明确国家、社会、公民三个维度的适用场域:国家层面价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侧重宏观政策指引,适用于涉及国家利益、公共秩序类案件;社会层面价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聚焦社会治理,适用于合同纠纷、侵权责任等民商事领域;公民层面价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着重个体行为评价,适用于婚姻家庭、人格权保护等个案裁判。例如在生命权纠纷中,应重点援引公民层面的" 友善" 价值,而非国家层面的" 文明" 价值。

(二)完善案例指导与类型化裁判规则

依托人民法院案例库建立 " 核心价值观适用专项案例群 ",根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案例指导制度的实施意见》,每季度发布典型案例。对高频援引价值的 20 类案由(如婚姻家庭、劳动争议、相邻关系等)制定类型化裁判规则。建立价值要素识别系统,通过自然语义分析技术对裁判文书中的价值表述进行智能标注,自动生成价值适用图谱。例如对房屋租赁纠纷,系统可提示" 诚信" 价值对应合同履行," 法治" 价值对应程序规范," 友善" 价值对应相邻关系处理。

(三)建立价值冲突协调规则体系

参考《民法典》第 6 条公平原则、第 8 条公序良俗条款,构建 " 价值位阶动态平衡模型 "。当不同层面价值发生冲突时,确立 " 公民权利优先、社会公益衡平、国家战略补强 " 的协调原则。如在疫情防控相关案件中,公民自由权与社会安全价值冲突时,可依据比例原则进行动态平衡。建立价值权重评估量表,从价值属性、影响范围、损害程度等5 个维度设置评分标准。在群体性纠纷等复杂案件中引入价值听证程序,允许当事人就价值适用争议进行专门陈述。

四、结语

总结而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深入融入司法裁判与体系化思维紧密相连。法官们不仅要严格遵循法治的基本原则,更应深刻理解和运用这些价值观念,将其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在审理每一起案件时,法官都应当全面评估案件的社会影响及其背后的深层社会价值,以系统化的思维方式来处理问题。这样做不仅能够确保判决的公正性,也能体现出法律与道德的和谐统一。通过这种方式,我们可以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进程,让法律的精神得到进一步的弘扬,同时促进社会主义文明的进步。这是对法官提出的要求,也是对整个司法体系的期望,它要求法官在恪守职责的同时,能够不断提升自身的综合素质,以更加成熟和专业的态度面对各种挑战,为构建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体系贡献力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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