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假买假”现象的合理性与合法性辨析
白立娟
广东工业大学 广东广州 510006
从国内关于“知假买假”的研究来看,这些研究主要集中在法律领域。辩论围绕以下三个方面展开:一是知假买假者是否具有消费者资格;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013 年)》(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021 年修正案)》(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的惩罚性赔偿规定是否适用于知假买假者。三是“知假买假”现象的功能识别和价值判断。
关于争议的第一焦点,很多专家学者认为,消费者是一个与生产者相对应的概念。只要知假买假者不使用购买的商品进行生产,就仍然是消费者,因此适用于《消费者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的保护。另一些专家学者认为, “知假买假”是一种营利行为,不属于日常消费,不应适用《消费者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
关于第二个争论,从案例分析来看,支持对“知假买假”案件给予惩罚性赔偿的判决在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比较常见,因为食品药品安全问题的法律规定比较严格。当然,一些法院已经驳回了有关“知假买假”相关案件的惩罚性赔偿要求,这通常是由于缺乏实际损害的原因做出的判决。
在这一领域,专家和学者也持有相互矛盾的观点。例如,有人认为,一旦确定了知假买假者的消费者身份,就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支持惩罚性赔偿。当然,也有不同意见。例如,有学者认为,根据净手原则 “如果一个人的手不干净,他们通过购买假冒产品来寻求回报,基于净手原则,他们不应该受到司法保护。”
争议的第三个焦点是,一些学者认为“知假买假”可以打击假冒伪劣,从而 保护消费者权益,有助于弥补行政和法律的不足,应该得到支持。然而,一些学者认为,“知假买假”的积极作用有限,浪费了公共诉讼资源,因此不应予以支持。
从目前的研究来看,以往的研究大多侧重于表面事实分析,但缺乏深刻的理性和法律研究,如果能够从伦理与法律相结合的角度来分析这些问题,必将为深入分析开辟新的思路,并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案。
一、现有法律框架下“知假买假”行为的定义和监管。
在法律被修改或法律的权威解释被发布之前,为了保持法律的一致性,在审判过程中必须考虑法律的目的。法律的目的是惩罚邪恶,促进善良,而不是利用一个邪恶来抵抗另一个邪恶。知假买假的专业行为违背了《民法典》中的诚信原则,也违背了法律界一贯倡导的“净手”原则,不应受到法律的鼓励和允许。
《消费者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是为保障弱势消费者的权利而制定的法规。消费者是经营者和生产者的对应方,而“知假买假”的行为是一种专业的利润驱动活动,他们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消费者,不应受“消费者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的约束。他们是严格的经营者,其活动应受《合同法》规定的管辖。应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主张权益并获得补偿,此类补偿是补偿性补偿,而不是惩罚性补偿。
二、通过完善立法和澄清法律解释,规范“知假买假”的普遍现象
在立法和司法解释层面,与美国、英国、加拿大等国家相比,我们在短时间内出台了惩罚性赔偿法规,法律规定很少,也很脆弱。缺乏司法推断和详细的处罚标准, “知假买假”的存在使惩罚性赔偿成为一些人没收他人财产的工具,甚至可能对某些行业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应尽快完善和澄清相关法规的司法解释和识别,以实现司法一致性。
在完善立法和明确法律解释的过程中,有必要在惩罚性损害赔偿条款中添加限制因素,我们可以将“知假买假”纳入限制因素。在这个过程中,应该考虑到个人作为经营者在公法面前的脆弱地位,以及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平等自由权和财产权。因此,在适用惩罚性赔偿时,应考虑相称性原则,增加限制因素,并将知假买假的行为纳入惩罚性赔偿的限制条款,因为这种行为容易构成对经营者的过度诉讼,并容易导致违反相称性原则。
三、实施综合措施,而不是依靠“知假买假”等道德缺陷行为来控制消费者侵权行为
许多人之所以认可专业打假行为,是因为它可以惩罚经营者的侵权行为,保护消费者的权利。然而,专业打假由于其自身的道德缺陷,不能成为最佳解决方案。因此,应采取其他全面有效的措施,惩治经营者侵权行为,维护消费者权益。
一是采用多主体诉讼,加强监管。由于诉讼成本高,个体消费者往往缺乏对经营商提起侵权诉讼的动机,导致对侵权行为缺乏监督和处罚。但是,那些知假买假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诉讼动机不足的问题,因为他们希望获得惩罚性补偿。
因此,要解决消费者侵权诉讼动机不足、诉讼当事人匮乏的问题,扩大诉讼当事人的范围可能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方法。对违法行为造成社会福利大规模侵害的经营者,除消费者外,还应给予检察机关和专门行政监督机构诉讼地位。
二是加强行政监督,简化公众监督程序。依靠知假买假者来打击假冒伪劣行为,反映了相关部门的行政惯性和执法不力。因此,这些部门应该承担更大的责任。设计简单易用的举报机制,同时为举报人提供适当的激励措施,可以鼓励从专业打假转向专业举报。此外,建立超越法律复杂性的实际消费者侵权解决程序可以促进高效和有效地解决侵权问题,从而减轻司法负担和公共诉讼成本。
最后,根据美国某些州的做法,考虑将没收的惩罚性赔偿金分配给财政部。这不仅可以惩罚非法经营者,还可以有效遏制那些知假打假者的盈利预期,并增加公共支出的财政收入。但是,应仔细评估任何税收行动的实施情况,以平衡对私权的保护,并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利的社会影响。因此,如果实施这一行动,需要仔细和全面的考虑。
作者简介:白立娟,女(1979 .9——),蒙古族,辽宁阜新,博士,讲师,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思想政治教育/ 哲学伦理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