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环境审计与检察公益诉讼协同机制研究
李华洋
浙江财经大学 浙江省杭州市 310018
一、引言
生态文明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内容,通过将工业文明“征服自然”的发展逻辑,转为“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价值导向,确立了新的发展战略。党的十八大以来,政府积极开展自然环境的保护工作,建立健全资源环境监管体系,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全面绿色转型。在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的过程中,各类监督在不同的领域展开专项工作,审计机关以经济监督的视角对资源环境状况进行评估,验证环境经济责任,为生态文明建设助力。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对损害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在资源环境保护方面,检察机关通过提起公益诉讼、发出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相关部门治理污染、修复生态。审计机关和检察机关分别从经济和司法两个方面对生态文明建设进行监督,为资源环境保护提供坚实保障。
在生态文明建设与依法治国的双重背景下,开展资源环境审计与检察公益诉讼协同治理成为提升环境治理效能的新路径。本文通过深入了解资源环境审计和公益诉讼的监督作用,结合现阶段协同治理理论研究,对二者协同机制进行构建,为推进新时期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支持。
二、文献综述
资源环境审计是审计机关以生态文明建设为核心目标,对政府及相关企事业单位在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财政财务收支、政策执行、管理效能及项目效益进行系统性监督的特殊审计类型。在发展前期,资源环境审计是通过嵌入其他审计业务,作为专项审计实施。为适应生态文明建设的迫切需求,资源环境审计由专项审计转向离任审计、跟踪审计和专项审计并立的审计模式,使审计工作在自然资源保护的广度、深度和监督效能得到全面提升(郭鹏飞,2021)。新时期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自然资源的保护问题趋于多样化,资源环境审计在工作实践中尚存在不足,张保健(2025)认为资源环境审计正面临的问题包括法律支撑体系不完善、信息化不足、审计广度需要拓宽及审计人员素质有待提升。谢腾飞等(2024)指出资源环境审计还存在数据质量和可信度不高和环境保护投入偏低的问题。综合来看环境资源审计虽能揭示资金使用违规、项目运行低效等问题,但缺乏强制纠正手段。
公益诉讼是检察机关、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和有关组织,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对损害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越来越多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提供支持,通过公益诉讼对相关行政单位进行监督(2020),为保护自然资源提供司法保障。在发展的同时公益诉讼在现阶段所面临的问题也逐渐凸显,曹明德(2020)认为举证责任分配有待重新认识,很多生态环境损害案件缺少专业的损害鉴定评估,难以证明损害的程度。马宝琴(2023)认为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专业性强,涉及专业技术知识较多,检察人员相关知识储备不足,对办案质效产生影响。由此可见检察机关可通过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等方式推动环境治理,但对资金流向、项目细节等专业技术性问题的核查能力有限。
面对现阶段经济发展中复合性强、涉及领域广的案件,各项监督协同为实践中提高政府工作开展效率提供新方向。在协同治理的视角下,国家审计应充分利用各种资源,从多个角度出发,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构建协同机制,从而获取审计服务国家治理的协同效应,促进国家审计作用发挥(王会金,2013)。审计监督协同在早期实践中为提高政府工作效益发挥了积极作用,对构建审计监督与其他监督贯通协同机制的深入研究既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的必要举措,也是贯彻党和国家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更是促进审计高质量发展、提升审计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途径(胡卫东,2023)。在生态文明建设中,赵彩红、荣欣(2022)认为提高环境审计效用应对环境审计组织方式进行创新,建立协作机制,提升环境审计污染防治效用。审计监督与检察监督协同在前期已运用于多地区的审计工作实践,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相关案件的办理效率,学界对检审协同进行了深入探索。李明辉,刘笑霞(2024)认为审计为监察服务的成果也可以进一步为司法监督所用,相较于中介机构,审计机关的独立性和专业性更强。陈良华(2025)认为推动法律监督与其他各类监督贯通协调,一方面可以提高法律监督履职能力,另一方面可以形成高效的协同监督体系,有效解决各主体在监督中的问题。因此在协同视角下,审计提供“数据支撑”,检察提供“法律武器”,二者协同可实现“技术监督+ 法律监督”的叠加效应。
但在针对环境治理中,审计机关和检察机关分别在经济领域和司法领域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监督体系,通过资源环境审计和公益诉讼进行自然资源保护。总结文献可知,随着环境问题的复杂化与治理需求的多元化,单一部门的监管模式逐渐显现出局限性:资源环境审计虽具备财政资金监督、政策执行评估的专业优势,但缺乏强制执行功能,检察公益诉讼虽能通过法律手段追究环境损害责任,却受制于环境损害认定的技术门槛与跨部门数据壁垒。因此建立和完善检审协同机制,是提升现阶段审计监督和检察监督工作质量和监督效率的重要举措。
三、资源环境审计与检察公益诉讼协同机制
协同机制是以规章制度为基础,通过明确各监督主体的责任和协同方式,形成科学合理的责任分配模式和协作流程,为监督协同工作提供规范化指导和制度保障 [10]。资源环境审计与检察公益诉讼协同机制在生态文明建设工作中为检审双方提供指导方向,使审计监督与检察监督在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等领域形成监督合力,解决单一部门在资源环境问题上所面临的问题,提高政府工作效率。
(一)对口联络机制
资源环境审计和检察公益诉讼的协同属于跨领域协作,各自工作的侧重点不同,协同工作的配合需要双方加强联络,确保指令传达与反馈高效畅通。检察机关与审计机关分别指定对口部门,作为协同期间的常设联络机构,并确定专职联络员,形成“部门对接 + 专人负责”的双层架构。在资源环境审计和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包括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等,内容涉及到相关领域的合规性审查、生态修复资金使用效率及项目效果评估和环境治理专项资金拨付、使用及绩效审计,检审双向协同应聚焦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核心,根据案件具体内容对监督的具体范围进行明确,以此为依据确定联络处室的设立和人员组成,确保信息传达的准确性和对口联络部门的工作效率。联络处室主要负责日常联络和指导工作,并从专业的角度对传达内容进行整理,保证所传达的内容“是对方需要的”且“对方看得懂”。为双方协同机制的信息共享和线索移送提供组织基础。
(二)信息共享机制
信息共享是资源环境审计和检察公益诉讼协同的重要环节。资源环境相关的案件涉及专业范围广,检审双方需要通过信息互通来了解相关政策和处理进展,从而保持协同步调一致,使案件处理能及时跟进。信息共享的内容包含三点,一是工作部署与政策执行情况。双方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沟通阶段性工作规划、相关政策的调整及制度建设情况,保证协同工作的顺利开展;二是法律法规和专业资源。检审双方依据案件内容共享相关法律规定,依据法律对案件性质作出合理判断和规范处理,为双方协同过程提供法律保障。审计参与部门共享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标准、审计技术规范等资料等,为线索研判提供专业支持。三是协同结果共享。《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需要对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关注,实行跟踪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纳入领导干部任免、考核、奖惩的重要参考,结果共享机制强调加强协同对象之间的成果传递,形成信息循环 [11]。环境问题的解决程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整改的情况,因此对案件处理结果不能只处罚了事,检审双方应共享结果,共同督促整改。
(三)线索移送机制
资源环境审计和检察公益诉讼协同应采取双向线索移送的工作模式。双向线索移送是审计机关和检察机关相互移送线索。审计过程中发现例如违规排污、非法采矿等破坏生态环境、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时,及时对审计发现进行整理,将线索及审计报告移送检察机关,为公益诉讼立案提供证据支持。检察机关在进行公益诉讼的过程中发现的系统性、行业性监管漏洞,如环境执法不作为、资金管理混乱等情况,需反馈给审计机关开展专项审计,对具体情况进行评估。线索的及时准确移送能有效推进检审协同治理进度,对双方协同工作衔接的质量和效率提供保障。
检审协同工作可通过大数据技术构建信息共享平台,技术赋能构建智慧化信息互通和线索移送方式。在数字化平台上,对检审协同的工作内容进行信息化处理,加强协同资源整合效率,提升双向交流的及时性。同时可利用网络构建专属交流通道,保障信息安全,让大数据技术成为检审协同工作的重要支撑。
(四)交流培训机制
对自然资源的保护是我国发展所面对的重要课题,资源环境审计和公益诉讼在经济和司法层面为生态文明建设保驾护航,为了进一步加强检审协同在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方面的监督能力,双方应进行双向委派和联合培训,提升办案人员的协同意识和经验储备。检审双方可通过互派业务骨干参与培训、进行联合举办专题研讨会、安排人员进行挂职锻炼等方式,在典型案例、办案流程、规章制度等方面进行互相学习,加深了解,并结合发展环境和制度支持,全面了解检审协同的重要性和时代意义,共同为检审协同工作助力。同时应委托环境治理和自然资源保护领域的专家进行宣讲,提升相关治理经验。
四、资源环境审计与检察公益诉讼协同机制的不足
(一)现行机制运行不畅
目前资源环境相关案件的长效检审协同机制还有待完善,在实践中,不同案件的检审协同所依据的工作方案具有针对性和临时性,并不能完全适用于其他案件,双方在借鉴其相关经验的同时,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对协同机制进行补充,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检审协同的开展效率,且检审协同的治理方式仅适用于个别案件,各地的开展程度并不一致,使得部分地区协同机制仅停留在文件层面,实际工作中仍旧按照过往经验执行,造成“各自为战”的现象。
(二)人员专业能力不足
资源环境审计与检察公益诉讼协同属于跨领域的协作方式,双方办案人员对对方的专业技能、办案程序和法律法规等较为陌生。环境资源审计涉及环境科学、工程学等多学科知识,审计及检察人员可能缺乏相关技术背景,而审计人员对公益诉讼程序、证据规则等法律知识掌握不足,进而影响检审协同效果。
(三)线索移送标准模糊
检审双方的线索移送标准缺乏统一规范。在环境治理和自然资源管理的案件中,资源环境审计发现异常开支和虚报投入等情况时,对涉事金额和造成环境损害程度等重要因素评判标准与检察机关存在差异,导致因审计移送的线索和证据证明力不足,被检察机关退回,造成检审协同工作衔接出现问题,影响案件处理效率。
五、结论
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深入推进,政府环境资源审计与检察监督的协同治理将从理论探索走向实践,参与组成国家环境治理体系。未来二者可进一步拓展协同领域,如将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纳入审计与检察监督范围,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同时,可借助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手段,进一步提升协同治理的智能化水平,实现环境风险预警、问题溯源、责任追究的全流程数字化管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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