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律所参与政府法律事务的规范化管理研究
宋健波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010011
引言
随着法治建设步伐的加快,各级各地政府面对的新老法律问题日益复杂多样。聘用律所参与政府法律事务,能借助其独特的专业优势提升政府依法行政水平。然而,在这一过程中存在多重问题,亟待深入研究思考并进行“对症下药”解决,以充分发挥律所作用,促进法治政府建设。
一、聘用律所参与政府法律事务的重要性
(一)提升政府法律专业能力
律所拥有专业的法律人才队伍,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聘用律所参与政府法律事务,能为政府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建议,弥补政府在法律专业方面的不足。在制定政策、处理行政纠纷等事务中,律所的专业支持能确保政府行为合法合规,避免法律风险,起到治未病的效果。
(二)提高政府法律事务处理效率
政府涉法事务杂乱繁多,内部法律工作人员尽管通过近年来招考得到了一定充实,但还不能满足新时代下的法律需求。而外部的律所能灵活调配资源,快速响应政府法律服务需求。在处理急难险重法律事务时,律所能迅速调度组织专业团队深度参与,高效研究和分析,及时提供决策参考的法律应对方案,提高政府法律事务的处理效率,保障政府工作的规范有序开展。
(三)促进法治政府建设
聘用律所参与政府法律事务,有助推动政府依法行政。律所参与政府决策过程中的合法性审查、行政执法监督等工作,能促使政府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力,增强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提升政府公信力,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步伐。
二、聘用律所参与政府法律事务规范化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聘用机制不健全
一方面选任标准不明确。一些单位在聘用律所时,缺乏科学合理的选任标准。对律所的专业能力、执业经验、信誉等方面的考量不够全面,导致所选律所不能很好满足政府法律事务需求。
另一方面选任程序不规范。选任过程中存在程序不透明、缺乏公开竞争等问题。个别地方和单位通过单一的谈判、邀请和指定方式确定律所或竞争资格,未充分进行市场调研,未从实际需求出发,难以选拔出更为适合自身行业特点、岗位需求的律所。
(二)合同管理不完善
一是合同条款不清晰。聘用合同中对律所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期限、费用支付等个别关键条款约定不够细致,有时候只为支付律所服务费而潦草签个协议。这容易引发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争议,若达不成补充协议,影响政府法律事务的处理进度和质量。
二是合同执行监督不力。有时候政府对律所履行合同的情况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未能及时跟踪律所的服务质量,对律所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导致合同执行效果不佳。
三是驻场律师管理不规范。个别律所按照协议要求,专门派出律师到所聘单位提供便捷化服务,然而因为考虑成本等各类因素,一般派出律师年龄小、经验不足,有时还同时承担律所布置的任务,影响工作质量。同时,个别机关单位安排任务超出法律服务范畴或者扎堆安排法律任务,导致律师不能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三)沟通协调机制不畅
信息沟通上不及时,政府与律所之间信息传递延迟和不畅情况常见。政府不能及时向律所提供相关法律事务的背景信息、政策文件等情况和资料,律所也不能及时向政府反馈工作进展和遇到的问题,影响工作效率和效果。工作协调上不到位,在处理涉及面大的法律事务时,政府各部门与律所之间的协调配合不够紧密。部门之间职责划分不明确,导致工作衔接出现问题,影响法律事务的处理时效性、科学性和合理性。
三、聘用律所参与政府法律事务规范化管理的策略(一)优化聘用机制,确保选用质量
结合地区和单位实际制定详尽的选任标准,全面考量律所的专业领域适配度、人员资质水平、执业经验丰富度以及信誉口碑等各种因素。依据政府法律事务的具体性质与需求,科学设定不同权重的评价指标体系。例如,对涉及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法律事务,着重考量律所在工程建设、征占草原林地等专业领域的经验和能力;对处理行政复议、诉讼类事务,突出对律所诉讼业务水平和人员资质的要求。通过精准量化的标准,精准筛选出具备相应专业能力和优质服务水平的律所。
构建公开、公平、公正的选任程序,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多元化方式,广泛吸引符合条件的律所参与竞争。在公开招标过程中,严格按照规范的招投标流程,发布详细的招标公告,明确项目需求、资格条件、评标标准等关键信息;竞争性谈判应确保谈判过程的规范性和透明性,对参与谈判的律所做到一视同仁。
(二)强化合同管理,保障服务质量
在聘用合同拟定过程中,对律所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期限、费用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作出精细化约定,制定具体、量化的服务质量标准,避免模糊不清的表述,以减少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和争议。同时,明确费用支付的时间节点、方式以及计算依据,对违约责任进行清晰界定,包括违约行为的认定标准、违约金的计算方式等内容,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建立健全合同执行监督机制,定期对律所的服务质量进行全面、深入的评估和检查。设立专门的监督岗位,配备专业的监督人员,负责对律所的工作进展进行全程跟踪。监督人员定期收集律所的工作成果,对照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进行审核,及时发现和解决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缺陷和不足,确保律所切实履行合同约定的服务义务。
(三)完善沟通协调机制,提升协同效能
搭建政府与律所之间高效便捷的信息共享平台,打破信息壁垒,实现信息的实时传递和共享,政府指定专人负责及时上传相关法律事务的背景资料、政策文件、工作要求等信息,确保律所能第一时间获取全面、准确的信息,涉密事项律所尽到保密义务。律所能通过平台及时反馈工作进展情况,提高信息沟通效率,保障法律事务处理的及时性和准确性。明确政府各部门与律所之间的职责分工,建立定期沟通协调机制。在处理复杂法律事务时,组织召开协调会议,由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律所项目负责人共同参与,共同研究解决方案。明确各部门在法律事务处理中的职责和任务,避免职责不清、推诿扯皮现象的发生。通过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法律事务的顺利处理,提升政府法律事务处理的整体效能。
结束语
聘用律所参与政府法律事务是提升政府法治水平的重要举措。通过完善聘用机制、加强合同管理、优化沟通协调机制等措施,实现规范化管理,能充分发挥律所的专业优势,提高政府法律事务处理的质量和效率,为法治政府建设提供有力支持。未来应持续关注规范化管理的工作实践,不断完善细化配套相关制度和措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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