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课程思政背景下初中语文阅读教学中传统文化元素的挖掘与应用
闫艳艳
乌恰县黑孜苇乡中学
课程思政理念深度融入教育体系,促使学科教学的育人功能发生转型,初中语文课程作为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其阅读教学环节承担着传播文化基因、塑造价值观念的重任。但在实际教学实践中,传统文化元素挖掘与应用存在诸多不足,如何实现传统文化与阅读教学的有机整合以落实课程思政要求,已成为提升语文教学品质、培育学生文化自觉的关键课题。
一、精准挖掘阅读文本中的传统文化元素
在课程思政视域下,要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有效融入初中语文阅读教学,首要任务是精准挖掘阅读文本中的传统文化元素,需要教师结合的教学实际,遵循一定的原则和运用科学的方法,深入探寻文本中蕴含的丰富传统文化内涵。
从挖掘原则来看,应注重关联性、适应性和深刻性。关联性原则要求所挖掘的传统文化元素必须与课程思政目标紧密相连,能够服务于学生正确价值观的塑造和良好品德的培养。例如,在学习《论语》相关选篇时,其中“仁”“礼”等思想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友善、文明等内容相契合,挖掘这些元素有助于实现思政教育目标。适应性原则则要考虑到学生的文化背景和认知水平,选择适合他们理解和接受的传统文化元素。在挖掘方法上,教师可采用文本细读法、主题归类法和跨文本比较法,文本细读法要求教师逐字逐句分析阅读文本,不放过任何一个可能蕴含传统文化元素的细节。比如在学习古诗《望岳》时,通过对“会当凌绝顶,一览众山小”的细致分析,不仅能让学生体会到诗人的豪情壮志,还能挖掘出其中蕴含的积极进取、勇于攀登的传统文化精神。主题归类法是将不同阅读文本中同一主题的传统文化元素进行归类整理,形成系统的知识体系。例如,将教材中涉及到的传统节日相关的课文进行整合,如《社戏》中的端午习俗、《北京的春节》中的春节景象等,让学生全面了解传统节日文化。
二、创设生活化实践场景
将传统文化元素融入学生日常生活场景,是增强学生文化认同感的重要方式。初中语文教材中的众多文本都与生活实际紧密相连,教师可以依据文本内容,设计贴近学生生活的实践活动,让学生在亲身参与和体验中,感受传统文化的魅力,认识到传统文化与现代生活的内在联系 [1]。
以初中语文七年级下册《社戏》的教学为例。针对文中描绘的江南社戏、罗汉豆等民俗元素,教师可组织“家乡民俗文化探索”实践活动。首先引导学生利用学校图书馆资源和网络数据库,查阅本地传统民俗活动资料,走访社区老人,记录家乡庙会、地方戏曲等活动的起源、仪式和文化寓意,并与课文中的社戏进行对比分析。在传统节日如春节、端午期间,鼓励学生参与家庭中包饺子、包粽子等传统美食制作,观察节日习俗中的礼仪规范,用日记记录下自己的体验和感悟。在课堂上,开展“民俗文化分享会”,让学生展示实践成果,探讨传统民俗在当代
社会的传承与创新。
三、创新传统文化元素在阅读教学中的应用策略
在课程思政视域下,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元素有效应用于初中语文阅读教学,需要结合的教学实际,创新应用策略,以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和文化认同感,实现思政教育与文化传承的双重目标。
一是实施主题任务驱动学习,根据阅读文本中的传统文化元素,设计具有针对性和实践性的主题任务,让学生在完成任务的过程中深入理解和应用传统文化知识。例如,在学习《岳阳楼记》时,结合课题中提到的“对比‘先天下之忧而忧’的家国情怀与柯尔克孜族‘团结互助的民族精神”,设计“家国情怀与民族精神”主题任务。让学生分组收集相关资料,包括古代仁人志士的爱国故事、柯尔克孜族的团结互助事例等,之后通过小组讨论、主题演讲等形式展示学习成果。
二是借助数字技术革新呈现形式。充分利用多媒体课件、在线学习平台、虚拟现实(VR)、增强现实(AR)等数字化技术,创新传统文化元素的呈现形式,结合民族地区学生的特点,提供贴合他们生活实际的数字化资源。以初中语文九年级上册《范进中举》的教学为例,教师可利用 VR 技术,构建明清科举考场虚拟场景,并增加一些民族地区考生的相关故事或元素,如古代边疆地区考生为参加科举所付出的努力等,让民族地区学生更有代入感。通过 AR 技术,扫描课本插图或特定标识,使文中人物形象和古代市井生活场景以三维动画形式呈现,并配以语音讲解,加入一些民族文化元素,如当地的民俗活动、传统服饰等,帮助学生理解人物性格和时代背景[2]。
结束语:
教育领域持续推进课程思政建设的当下,初中语文阅读教学挖掘与应用传统文化元素成为关键育人路径。通过搭建学科交融知识架构、打造贴近生活的实践情境、借助数字化技术创新呈现方式,开展项目驱动型学习活动,可推动传统文化与语文教学深度融合,助力学生素养提升与思政目标达成。
参考文献:
[1] 陈亚萍 . 课程思政在作文教学中落地扎根 [J]. 中学政治教学参考 ,2021(17):34-36.
[2] 金宁 , 赵丹彤 . 在初中语文教学中落实“课程思政”的路径探析 [J]. 中学教学参考 ,2022(7):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