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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继承公证难点实务问题探讨

作者

胡红娟

湖南省衡阳市雁城公证处 湖南衡阳 421000 身份证号码:421000;

前言

涉外继承公证主要适用于境内遗产继承与境外遗产继承两个情况,但是在具体的实践中往往涉及依据法难以确认、跨境遗嘱订立认定困难等问题。对此,公证机构需要保持灵活的工作思维,结合具体的案例情况,选择合适的方法保障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一、涉外继承公证的常见场景

所谓涉外继承公证,就是公证机构对境外遗产的权利或相关法律行为、文书进行确认,确保其合规性与合法性,以此保障继承人的合法继承权。因此,在进行涉外继承公证时,往往会出现继承境外遗产和境内遗产两个场景。前者是指在中国去世,且在非中国境内留有遗产的情况。对此,被继承人去世地的公证机构需要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做好各方面的公证,如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等身份证明、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亲属关系的证明等等。同时,还要根据被继承人遗留的房产、存款、车辆等权属证明,结合我国及境外国家的遗产继承法律,将相关的法律文件提供给境外机构,为继承人的境外遗产继承提供便利。后者是指国内留有遗产,但是继承人或是被继承人并非中国籍的情况。对此,需要将具有法律效力,已在境外机构公证的法律文件,如继承人的死亡证明、遗嘱等进行国外认证或传递,提交至我国的公证机构,并据此出具相关证书,证明继承人的合法继承权。比如,在某一涉外继承公证的案例中:妻子为中国籍,丈夫及其子女为非中国籍。在丈夫去世,未留有遗嘱,且丈夫的父母皆已去世的情况下,根据妻子及子女商议的结果,即由妻子继承国内和境外的所有遗产,向公证机构提供死亡证明、结婚证、出生证明等,并据此进行公证,告知其需在境外公证的文件、声明,如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等,确保手续全部齐全后,让妻子顺利继承遗产。可见,相较于普通的遗产继承公证,涉外继承公证面临的情况往往更加复杂,需要根据具体继承情况,要求被继承人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1]。同时,还需要积极与公证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沟通对接,确保提供的材料文化符合遗产继承规定,让遗产继承更加顺利。另外,在涉外继承公证时,常常会出现继承人不能赶到现场,只能远程公证的情况,但是这样的公证形式只适用于中国籍非港澳台的继承人,否则仍然需要按照规定要求公证机构办理。

二、难点问题及解决对策

(一)依据法的确认问题

从当前我国出台的法律条例来看,虽然《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等法律都涉及了涉外继承的相关内容,但是都无法为涉外继承工作提供有力、明确的法律指导建议,大部分情况下工作人员都会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处理公证实务。在法定继承中,可以依据原《继承法》中的涉外继承规定选择适用的国家法律,如不动产应选择其所在地的遗产继承法律等。在此过程中动产的法律判定比较复杂。举例来讲,对于银行存款的继承,公证机构需要明确其中真正属于遗产的部分,然后结合实际情况确定依据法,如果其中有适用境外法律的,就需要提供相关的法律条例,否则就应依据我国的继承法。为了尽可能地保障继承人的合法权益,继承人可以通过与第三方查明机构的合作,查明境外法律中能够适用的法律,并据此出具报告,为公证机构的继承实务处理提供文件支持,让工作人员能够找到合适的依据法[2]。在此过程中,第三方查明机构不仅需要保障查明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还会据此承担一定的法律风险。

(二)跨境遗嘱在境内的承认与涉外遗嘱订立问题

当个人持有可投资资产超过一定数额时,就不可避免地会在各个国家和地区留有动产、不动产等各类资产。对于这类人群来说,他们往往会提前做好遗产规划及公证,而这必然会涉及跨境遗嘱,比如被继承人在美国、英国等非中国境内制定的遗嘱内容中有关于对于国内房产、车产等资产的分配和处理。由于跨境遗嘱涉及的情况往往十分复杂,所以公证人员对于适用法律的判断难度也会更高。对此,可以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的相关条例,让公证人员根据遗嘱行为地、遗嘱人的经常居所地或国籍,判断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即是否符合上述任意一个地区的法律[3]。对于公证机构来说,除了要根据依据法确定遗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还要结合相关的法律条例对遗嘱签订情况、遗嘱人的行为能力等进行判断,让遗嘱能够具有法律效力,从而尽可能地避免不必要的继承纠纷。

(三)家族基金会与遗嘱信托文件在境内的承认和执行问题

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各国之间的经济、文化、政治交流愈发紧密,不仅有越来越多的人前来中国定居,到海外居住的华人数量也在不断增长。因此,这些人在订立遗嘱时,往往会涉及家族基金会以及信托方面的内容。但是从我国的法律规定来看,这部分的内容仍是空白,所以在处理这类涉外继承公证实务时,对于公证人员来说属于一个新的难题[4]。比如,丈夫是中国籍,妻子及子女是外国籍,当丈夫在海外去世,并在常居住地留有遗嘱,将国内房产留给妻子时,由于遗嘱内容全篇都是关于家族信托,并未直接提出要其妻子继承房产的字眼,使得公证人员无法为其出具公证证明,进而影响妻子的合法继承。对此,为了避免上述情况的发生,遗嘱人可以根据自身的资产情况,针对国内的遗产继承法,专门订立一份遗嘱,写明资产由XX 继承,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保障继承人的合法继承权。

三、结语

综上所述,在涉外继承公证中,由于“ 涉外” 因素,使得这部分的案例情况十分复杂,各不相同。因此,公证机构在处理这类实务时,除了要掌握扎实的法律知识,还要具备较强的业务能力,这样才能在保证法律公平的同时,尽可能地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有效的帮助,解决他们的问题。

参考文献

[1]包容. 涉外继承公证实务中的法律适用——以一起“ 英国籍家庭遗产继承公证案” 为例 [J]. 中国公证, 2024, (05): 46-50.

[2]彭刚. 对涉外法定继承公证有关问题的思考 [J]. 法制博览, 2019,(05): 166.

[3]薛家琪. 论我国涉外遗嘱继承公证中的法律适用 [J]. 厦门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9, 22 (02): 35-41.

[4]张津. 涉外继承公证的挑战 [J]. 中国公证, 2025, (02): 3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