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亲权和自然亲权的冲突与平衡
苏晨
澳门科技大学
关键字:国家亲权;自然亲权;家庭教育;
国家亲权理论曾经稳固地指导着英美法系国家少年司法的实践,我国在历史上从未出现过“国家亲权”的术语,虽然近代以来国家亲权理论受到了一些质疑,但国家亲权理论经过英美法系的实践和发展,已经比较成熟,值得我国学习和效仿,随着我国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颁布实施,较为显著地贯彻了国家亲权理念,凸显了国家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基于人口的双属性,亲权和自然亲权的冲突是不可避免的,本文从家庭教育的角度浅析两者的冲突,探讨未来如何进行制度构建,从而实现两者在家庭教育中的平衡与协调。
一、国家亲权的起源
(一)、国家亲权的溯源
国家亲权的思想和理念来由已久,最早可追溯至古罗马时期,意大利学者阿尔诺尔多·马克罗内主张,国家亲权的概念最早在戴克里先的《价格赦令》的绪言中被发现,序言中提到:“朕作为全人类的父母有必要警告……”, 序言中的“全人类的父母”是一个神学术语,指神。一个赞誉亚历山大大帝的残篇就这样说:“神是所有人类共同的父亲”。戴克里先自称为全人类的父母,将自己的人格神格化,表现出自己在颁布法令限制物价的行为就如同父母一般保护全人类,那时候,类似国家亲权的术语在首次出现时与现在的涵义并不太一样,此时更多的象是国家或者说是君主对全体公民正常生活的一种保障。
直到后来公亲的术语出现,昆图斯·奥雷流斯·馨马库斯称赞狄奥多西皇帝的一封信说:“对我公亲式的审判是善良的,因为保留了我既有的财产”。公亲的称呼不再具有神格化的特征,公亲也不再是全人类之亲,而只是罗马人之亲。虽然古罗马有“全人类的父母”、“公亲”、“国父”这样类似国家亲权的术语出现,但国家亲权的术语却不能在罗马的原始文献中得到考证。
古罗马的官选监护制度是国家在自然亲权缺席时代替父母,作为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这是国家亲权理念的一种表现,大约在公元前 186 年,罗马共和国颁布了《关于官选监护人的阿梯流斯法》它要求裁判官为在罗马和意大利的没有法定监护人和遗嘱监护人的自权未适婚人和妇女指派一名监护人;这种监护人后来被称为官选监护人或《阿梯流斯法》上的监护人,稍后又颁布了《关于监护的优流斯和提求斯法》,这两部法律所调整的事项基本相同,都是关于官宣监护制度的规定,两部法律的颁布反映了罗马国家亲权理念的确立,国家在自然亲权缺失或不能行使时对家庭生活进行干预。其次,国家亲权的理念还体现在贫困儿童国家扶养制度,古罗马曾为贫穷的孩子提供扶养基金,在父母因贫穷而不能扶养自己的子女时,国家是所有未成年人的最终监护人。最后,罗马还会限制自然父权的粗暴运用,这是国家对自然亲权的一种干预和限制,罗马的家父权以父亲对子女有绝对的处置权闻名,在人类文明不发达的社会初期,在人们的普遍的观念中子女是父母的私人财产,任由父母处分,国家没有权利干预父母对子女的管教,但罗马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同时也是保护国家宝贵的人力资源,逐渐缩小削弱了自然父权对子女的权力边界,父亲不再享有自己子女的生死大权,并且父亲对子女的虐待不再被国家法律容忍,事实上,一个国家由人民、领土、政府组成,但国家想要获得人民,主要靠人民的生殖活动,这就决定了人民从属的双重性,一方面,人民从属于自己的父母,另一方面,人民也是国家重要的构成要素,由此可以推断,古罗马很早就意识到国家应当承担起未成年人的最终监护责任,这也是现代国家亲权理论的重要内容。
二、国家亲权的内涵
在人类漫长的发展史中,国家亲权的内涵是随着时空转移而流变的。有学者认为现代国家亲权是指在未成年人父母或者法定监护人没有或不能适当履行监管和保护职责时,国家支持、监督甚至代替父母或者法定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进行监管和保护的权利 [1]。也有学者认为,国家亲权是指国家对儿童和其他法律上无行为能力人享有监护权利、负有监护义务 [2]。还有学者认为,国家亲权亦可称为“国家父母权”,是国家作为代替父母的监护人行使对未成年人的监管权力 [3]。
在国家亲权发展的初期阶段,国家亲权是对自然亲权的有力补充,国家亲权意味着国家是未成年人的最终监护人,在自然亲权行使出现失当、不能、失能、不周的情况,国家就会及时进行干预,以最终监护人的身份行使国家亲权,代替自然亲权行使监护、教育等义务,保障未成年人的最终利益,我国学者温慧卿将其称为“补充型国家亲权”,除此之外,国家作为未成年人的最终监护人,对保障未成年人的基本利益起到的是“保底”的功能角色,国家不仅要做到“事中的干预”、“事后的补救”,而且应当建立预防机制,做好“事前的预防”。
随着国家亲权的发展,国家亲权的功能和作用不再拘泥于自然亲权的范围,它发展并延伸出了许多自然亲权不具有的权利,比如撤销监护人的资格、保证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禁止社会雇佣童工,历史上也有学者将其称为“准国家亲权”,国家亲权发展到这个时期,已经远远超越了父母亲权。
国家亲权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和“儿童利益最大化”为原则,以谋取未成年人切身利益为基本目标,由此看来,国家亲权不是单纯地以国家代替父母的监护角色,而是通过国家出面最大限度地保障未成年人的基本利益,这也是相较于自然亲权,国家亲权的特别之处,国家通过制定法律,让所有未成年人的基础利益都可以得到国家亲权的保护和监督。
三、中国语境下的国家亲权
(一)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国家亲权思想
中国历史发展的过程中未曾出现国家亲权的概念,但在中国君王与其子民的关系比西方国家更为密切,古时,人们以“天地君亲师”作为五伦,体现了君亲关系的重要性;儒家文化“恤幼”、“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思想主张社会、国家和父母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这与西方国家的国家亲权的理念有相似之处。
春秋时期,《诗经》:“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整个天下都是君王的臣民,也意味着君王是全天下百姓人民的父母。古时还有“父母官”的说法,直到现在也时常出现在人们的口中,“爱民如子”更是对君王治理国家的高度称赞,这说明在几千年的文化传承中,这种原始而朴素的国家亲权思想已经在人民的国家情怀和集体意识中根深蒂固。
(二)国家亲权理论在我国立法中的体现
1、宪法中有关国家亲权的规定
《宪法》第 49 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这条规定的表明了国家对未成年人负有最终监护的义务,承担着未成年人最终监护人的角色,当父母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时,国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的基础利益,保证其健康的发展。
2、民法典关于亲权的规定
我国《民法典》没有提及“国家亲权”的说法,但在总则编有关于监护的具体规定,其中也隐隐包含着国家亲权思想的身影,例如《民法典》第 27 条关于未成年人监护人范围的规定、第 31 条关于指定监护的规定、第 32 条关于国家监护的规定、第 36 条关于撤销监护人资格的规定。国家不仅承担了监护监督的职能,而且还在未成年人监护缺失时履行监护人的职责。
3、新《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国家亲权的规定
虽然没有使用“国家亲权”的概念,但新《未成年人保护法》在总则和各章中多处规定了国家亲权的内容。其中,一部分是关于补充型国家亲权的立 政府临时监护的规定、第 94 条关于政府长期监护的规定等;另一部分是 第 3 条关于国家保障未成年人权利的规定、第4 条关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利益原则的规定、第7 条第 国家促进和监督监护的规定、第11条关于强制报告的规定、第 64 条关于国家保障未成年人数字权利的规定以及第六章关于政府保护的规定和第七章关于司法保护的相关规定。
四、国家亲权和自然亲权的冲突与平衡
(一)冲突的基础——人口的双重从属性[4]
我国的徐国栋学者曾在提出了人口的双属性,人民是国家的构成要素之一,国家想要获取人民,大部分情况下依靠的是原有人民的繁殖活动,这样的事实决定了人民的两重性:某个人既属于特定的家庭,也属于国家。对于家庭来说,他是情感寄托的对象,也是劳力,同时也起到了延续后代的作用;对于国家,他是劳力资源和发展工具,对于一个特定的人而言,双重的从属性决定了自然亲权和国家亲权在行使的过程中必然发生冲突。
(二)家庭教育中两者的冲突
“家庭系指以婚姻关系、血缘关系和收养关系为纽带而结成有共同生活活动的社会基本单位”,这是家庭的基本概念,家庭关系包含了婚姻关系、血缘关系(血亲关系)、收养关系,家庭关系相较于其他社会关系不同,家庭关系最为密切、深刻,并且家庭关系具有私密性和伦理性的特点,国家很难通过法律对其进行调整,家庭隐私主义反映了国家干预家庭生活的谨慎和矛盾之处。
自然亲权和国家亲权在家庭教育中的目标都是保障未成年人的切身利益,保证未成年人健康地成长发展,但两者采取的方式不尽相同,父母作为孩子的第一任老师,承担了很大一部分的家庭教育责任,国家亲权采用引导、督促、保障等间接方式可更好实现家庭教育,国家亲权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对自然亲权进行干预,常导致两者之间互相对立,国家亲权这一公权力向私法领域的渗透,是两者冲突的本质。二者之间的冲突在于:若无法科学、审慎、有效掌握二者的平衡, 则亲权和国家亲权对家庭教育的作用或得不到最大限度发挥。
(三)家庭教育中两者的平衡
伴随着我国高速的现代化进程发展,人民的生活质量和文化水平都得到了很大提高,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 , 当前我国社会主要矛盾转化成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 , 随着小康社会的全面建成,每个家庭已经不存在为了解决温饱问题而发愁的情况,需要追求的是家庭成员文化、思想教育的进一步提升,这也愈发突显出家庭教育的重要性,“少年强则国强,少年兴则国兴”,未成年人作为建设国家的未来,家庭教育的问题必须得到重视。
一方面,近些年来出现了许许多多父母外出务工,没有办法陪伴在未成年人的身边,另一方面,我国的离婚率不断升高,家庭教育作为实现家庭功能的重要一环面对现实挑战, 急需公权力的补强。
亲权对家庭教育的侧重点在不断调整、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实现对子女健康性格的养成 , 此过程在父母与子女的共同成长中实现家庭自治。而国家亲权虽贯穿家庭教育始终,其侧重点于家庭教育出现问题或困境时对家庭教育进行引导或当重大后果发生时进行强制性的家庭教育指导。亲权与国家亲权应当相互协调,共同实现家庭教育功能的最大发挥,当亲权遇到行使困难的情况,国家亲权应当及时介入,同时为了保护家庭自治的理念,国家亲权应当适度干预,否则国家干预成本会过高且无现实可操作性。
五、国家亲权理论的未来发展——以家庭教育为视角
(一)家庭教育中国家亲权制度的构建
1. 建立亲职教育制度
亲职教育,是指对父母实施的教育,其目的是改变或加强父母的教育观念,使父母获得抚养、教育子女的知识和技能 [5]。新《未成年人保护 中 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开展家庭教育知识宣传, 关人民团体、 社会组织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为了家庭教育实现其功能价值 良好的教育, 国家应当做好宣传教育,并建立专门的亲职教育体系,让父母或其他 使自然亲权,理解家庭教育的重要性和自己所负担的职责。对于失职失责父母和其他监护人实施强制教育,国家亲权及时干预。
2. 明确家庭教育中亲权和国家亲权的责任界限
国家亲权在保障儿童发展过程 避免过度干预家庭自治间的平衡 , 应明晰 亲权主要起宣传、引导、督和 做好事前的宣传和引导,自然 履行亲权职责,教育并改正亲权在家庭教育中的行 职责,这样的父母应当学习未保法,了解未保法对父母提出的特 以此促进两者对未成年人利益的保障。
3. 国家亲权干预亲权的程序法定
亲权和国家亲权两者之间的协调合作,意味着国家公权力向私人领域的深入,国家亲权干预家庭自治时 ,应当遵循法定程序。明确建立国家亲权干预亲权的法定程序,有利于防止国家亲权的滥用,保证国家亲权理论在实践中的正当性和可操作性,提高国家干预的效率,这包含了干预主体法定、事由法定、方式法定 [6]。
结语
通过对国家亲权的溯源,了解罗马法中的国家亲权理论,探析了国家亲权理论的内涵和基础,虽然包括我国在内的大陆法系国家,有广泛的国家亲权实践却无相 至术语,但国家亲权理念与我国传统文化中许多思想都存在耦合,但国家亲权理念尚未在我国社会形成普 认可 家庭教育中的亲权和国家亲权的存在冲突,为了解决冲突,使两者协调合作,实现家庭教育的功能,对未来的国家亲权制度构建提出了几点建议。
参考文献
[1] 姚建龙:“国家亲权理论与少年司法—以美国少年司法为中心的研究”,《法学杂志》2008 年第3 期。
[2]徐国栋:“国家亲权与自然亲权的斗争与合作”,《私法研究》2011 年第2 期。
[3] 徐国栋:“普通法中的国家亲权制度及其罗马法根源”,《甘肃社会科学》2011 年第1 期。
[4] 张鸿巍:“‘国家亲权’法则的衍变及其发展’”,《青少年犯罪问题》2013 年第5 期。
[5]肖姗姗:“少年司法之国家亲权理念—兼论对我国少年司法的启示”,《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 39 卷第 4 期。
[6] 温慧卿:“未成年人国家亲权的内涵、原则与制度构建”,《少年儿童研究》2021 年1 期。
[7] 姚建龙、公长伟:“未成年人保护中的国家亲权理念研究—以新未成年人保护法为重点”,《预防青少犯罪研究》2021 年第1 期。
[8]张鸿巍、于天姿:“亲权与国家亲权间的平衡:探求家庭教育的实现路径—兼评《家庭教育法》草案”,《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