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共治视角下治安保卫社会参与机制研究
郭云鹤
中车大连机车车辆有限公司 辽宁省大连市 116000
引言
随着我国社会治理体系的不断完善,治安保卫工作已从传统的政府单一主导模式向多元主体协同参与模式转变。多元共治作为现代公共治理的重要理念,为破解治安保卫领域的治理难题提供了新思路。然而,在实践中,治安保卫社会参与机制仍面临诸多挑战,参与主体的角色定位、制度保障的完善程度以及协同联动的效率等问题亟待解决。本文立足多元共治视角,对治安保卫社会参与机制展开探索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多元共治视角下治安保卫社会参与的理论逻辑与现实需求
多元共治理论为治安保卫社会参与提供坚实的理论支撑。该理论主张打破政府单一治理模式,强调政府、社会组织、公众等多元主体以平等身份参与公共事务,通过协同合作实现治理目标。治安保卫作为公共安全治理的重要组成,其治理范围广泛、内容繁杂,仅靠政府难以实现全面有效覆盖。多元共治理论恰好契合这一需求,政府可发挥统筹协调与政策引导作用,社会组织凭借专业能力提供精准服务,公众则以“主人翁”身份参与日常防范,三者分工协作,形成优势互补的治理体系,这是社会参与治安保卫的理论逻辑所在。
从现实需求来看,当前社会治安形势日益复杂,新型犯罪形式不断涌现,传统政府单一治理模式面临资源有限、响应滞后等挑战。社会参与能有效破解这些难题:公众分布在社会各个角落,能及时发现并反馈治安隐患;社会组织可针对老年人、青少年等群体开展专项防控工作;企业加强内部安保管理,能减少单位内部安全风险。
二、当前治安保卫社会参与机制的运行困境与成因分析
(一)参与主体的角色定位模糊与功能错位
参与主体在治安保卫体系中未能形成清晰的角色边界和功能分工,导致整体效能不足[1]。政府在治安保卫中存在“全能型”治理误区,过度包揽具体防控事务,如直接负责社区日常巡逻、矛盾调解等工作,这种大包大揽的方式挤压社会组织与公众的参与空间,也让政府自身承担过多不必要的压力;社会组织因缺乏明确的角色界定,难以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如部分社区志愿者组织仅承担简单的治安宣传任务,未深入参与风险排查、矛盾化解等核心工作,使得其专业能力无法在关键环节发挥作用;公众对自身在治安保卫中的角色认知存在模糊性,普遍将治安保卫视为政府的专属责任,参与意识薄弱,即使发现可疑线索也缺乏主动举报的意识,导致潜在风险未能及时处置,形成了治安防控的薄弱环节。
(二)制度保障体系的缺失与执行乏力
制度层面的不完善和执行环节的薄弱,严重制约社会力量参与治安保卫的积极性和有效性 [2]。一方面,现行法律法规对社会参与治安保卫的规定多为原则性表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鼓励公民参与治安保卫工作”,但未明确参与的具体方式、权利义务及保障措施,这种模糊性导致实践中社会主体参与缺乏可操作性,许多有参与意愿的主体因不知如何参与而望而却步。另一方面,激励机制与监督机制不完善,对积极参与治安保卫的社会组织或个人,缺乏有效的物质奖励或精神表彰,如部分社区志愿者长期开展邻里守望、线索举报等工作,未获得任何形式的认可,严重打击了其参与热情;对不履行参与义务或不作为的主体,也没有明确的问责措施,导致制度执行乏力,难以形成有效的约束和引导,无法充分激发社会主体的参与积极性。
(三)协同联动机制的碎片化与效率低下
各参与主体之间缺乏高效的协同联动机制,呈现出碎片化运作状态,极大地降低了治安保卫工作的整体效率。其一,不同主体间信息沟通不畅,存在数据壁垒,如公安部门的犯罪线索信息、社区的流动人口信息、企业的内部安全信息未实现互联互通,这种信息孤岛现象导致某企业发现的可疑人员信息无法及时传递给公安部门,延误了防控时机,使得治安防控出现漏洞。其二,社会组织与政府之间缺乏有效的对接机制,如部分公益组织想开展针对老年人、青少年的精准治安宣传活动,但找不到具体的政府对接部门,导致活动无法顺利开展,不仅造成资源的浪费,也使得资源未能有效整合,难以形成治安保卫的合力,进而降低了治安保卫的整体效率。
三、多元共治视角下治安保卫社会参与机制的优化路径
(一)构建多主体协同的参与格局
针对参与主体角色模糊与功能错位问题,政府需通过明确权责重塑协同格局 [3]。一是政府应聚焦引导与监管核心责任,制定治安保卫社会参与整体规划,统筹公安、民政、社区等部门资源,为社会主体参与提供政策支持与协调保障。二是政府应引导社会组织发挥专业服务功能,推动社区志愿者协会、公益基金会等组织针对老年人、青少年等重点群体开展防诈骗、防欺凌等精准宣传,支持其深度参与社区矛盾调解、风险隐患排查等工作,依托专业能力弥补政府治理短板。三是政府应推动公众强化日常参与意识,通过社区讲座、宣传手册等渠道帮助公众认识自身责任,引导其主动参与线索举报、邻里守望、平安巡逻等活动,最终形成“政府统筹、社会组织协同、公众参与”的多主体协同格局。
(二)完善制度保障体系的顶层设计
为破解制度缺失与执行乏力难题,政府需从法律细化与机制建设双管齐下。其一,政府应推动立法部门细化相关法律法规,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社会参与的原则性规定具体化,明确社会主体参与的具体方式,如线索举报流程、社区巡逻职责边界;明确社会主体参与的权利,如举报信息保密权、参与安全保障权;明确社会主体参与的义务,如实提供线索、遵守活动纪律,增强实践操作性。其二,政府要建立健全激励与监督机制,对积极参与者,授予治安保卫先进集体、平安家庭等精神表彰,或给予奖金、优先享受社区公共服务等物质奖励,激发参与热情;同时政府对不履行义务或不作为主体,通过社区投诉箱、线上反馈平台收集意见,结合绩效评估督促整改,确保制度执行到位。
(三)强化协同联动机制的运行效率
针对协同机制碎片化问题,政府需通过信息互通与资源整合提升效率。其一,政府应推动基层治理单位,即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委会建立定期联席会议与信息通报制度,要求其每月组织公安派出所、社会组织代表、居民小组长召开联席会议,沟通工作进展,协调解决对接不畅、资源不足等问题;政府督促基层治理单位通过社区微信公众号、公告栏、短信等渠道,定期通报辖区治安形势、高发案件类型、可疑人员特征等信息,保障多元主体及时掌握动态,实现信息共享。其二,政府需牵头整合治安保卫资源,统筹执法场地如派出所警务室、社会组织活动场地如社区文化中心、企业安保力量如小区物业保安、公众志愿力量如退休党员、大学生志愿者,建立资源共享机制。即政府明确社区文化中心作为治安宣传固定场地,协调物业保安配合民警夜间巡逻,形成资源互补,提升行动协同效率。
结语
综上所述,通过明确权责边界构建协同格局,依托制度细化强化保障效能,借助资源整合提升联动效率,能够充分释放社会力量在治安保卫中的潜力。这不仅有助于弥补政府单一治理的短板,更能培育公众的公共安全责任意识,推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治安治理生态。未来,随着机制的持续优化,治安保卫工作将更贴合社会实际需求,为构建更高水平的平安社会提供坚实支撑,彰显多元共治在维护公共安全中的核心价值。
参考文献
[1] 雷晓艳 , 何程程 . 县级融媒体参与社会治理的功能、模式与路径[J]. 传播与版权 ,2025,(14):39- 43.
[2] 李春勇 , 魏来 . 中国乡村治安治理结构变迁及其逻辑 [J].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 ( 社会科学版 ),2022,38(03):88- 100.
[3] 曹冬英 , 王少泉 . 从数字到数智 :DeepSeek 嵌入数字政府治理的动因、挑战与路径 [J]. 陕西行政学院学报 ,2025,39(03):5-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