缩略图

物价波动风险分担视角下工程合同材料价差调整条款的完善策略

作者

王泽华

四川青山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 四川省广元市 628000

引言

建筑工程项目在其生命周期内面临着复杂多样的成本风险,其中由原材料、人工等要素价格变动引发的物价波动风险尤为突出,直接影响着工程成本的确定性与项目的盈利能力。在工程实践中,因材料价差调整条款约定不明或风险分配失衡而引发的合同纠纷屡见不鲜,不仅迟滞了工程进度,也损害了发承包双方的合作基础。特别是在出现极端市场行情或合同双方对风险认知存在显著差异时,既有的价差调整机制往往难以有效应对。

一、工程合同材料价差调整的现实困境与法律博弈

(一)风险分配失衡:不平衡报价下的价差认定难题

招投标中,承包人为中标常采用不平衡报价法,在总价不变的情况下调整子项目单价,若遇价差调整条款模糊,易引发结算争端。某水环境治理项目的一体化污水提升泵站便是典型案例,其财政评审价 58万元,承包方却报出 3 万元低价,实施中设备实际采购价达 185 万元。结算时双方分歧显著,承包方主张巨额调差,审核方则认为价差源于低价投标与高性能设备的价值差异,且同类设备价格波动小。这表明,投标单价严重背离市场时,机械调整价差会违背风险分担初衷,还可能被套利。

(二)条款适用僵化:“全风险”约定与情势变更原则的冲突

部分建设单位在合同中设“全风险”或“价格包死”条款,约定物价变动不调整合同价,实则将市场风险全转承包人,限制其合同变更与解除权。当市场出现不可预见的异常波动,继续履约显失公平时,法律赋予救济权,即情势变更原则,《民法典》对此有明确规定。排除该原则的约定因违公序良俗、限公平权,效力存疑,司法解释也指出此类约定无效,其与现代合同法精神相悖。

二、基于风险分担的材料价差调整条款优化路径

(一)基准价的科学确立:防范不平衡报价的源头治理

价差调整的公允性取决于基准价确定,直接影响风险分担公平性。此次一体化泵站案例中,合同约定以投标当月信息价为基准价,缺失时用财政评审预算控制价,摒弃了以可能有策略性偏差的投标报价为基准的做法,值得肯定。

但条款仍引发争议,因未管控不平衡报价导致的巨大差异。泵站财政评审价 58 万元,承包方报价仅 3 万元,最终采购价达 185 万元。虽调差以 58 万元为基数,可前期低价投标埋下隐患,使投标价、基准价与实际价差距过大,模糊了“认质认价”性质,引发争议。

此案例深刻揭示,仅仅在合同中单方面定义一个客观的基准价尚不足以从源头治理风险,还必须建立起约束和消化不平衡报价影响的联动机制。为此,合同条款的完善应着眼于以下方面:首先,在坚持采用信息价或财政评审价等公允价格作为调整基准的同时,应增设条款,要求对投标报价与上述基准价差异过大的主要材料进行特别标识和管理。例如,合同可明确约定,对于此类材料,当其价格发生上涨需要调整价差时,可调整的价差金额应按照该材料投标报价相对于基准价的下浮比例,进行同比例核减。这种方式将承包人的投标策略与履约风险直接挂钩,可有效抑制投机行为。其次,合同可约定,对于此类差异巨大的项目,承包人在签约前需提供详细的成本构成分析,以证明其报价的合理性与履约能力。更为关键的是,合同应明确强调,任何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导致材料品质、规格、品牌实质性提升并引致价格远超基准价的行为,必须严格启动工程变更程序进行处理,而不能适用物价波动调整条款,以此杜绝利用不平衡报价在结算环节获取不当利益的空间。

(二)调价范围的精准界定:区分“物价波动”与“价值差异”

合同条款需清晰界定可调价范围,核心是区分材料因市场供求的“物价波动”与因属性变化的“价值差异”。价值差异可能源于设计变更,或采购时品牌选择与原预算不一致。

泵站案例中,设备规格型号虽与设计一致,但三方认质认价确定的 185 万元采购价,与 58 万元财评预算价差距大,并非施工期市场价格涨三倍以上,更可能是选用了远高于预算标准的高端品牌,这实质是对原合同价格内涵的重大改变,属“价值差异”确认,而非适应“物价波动”。

因此,一个精细化的合同条款应当预见到此类情况。条款需明确规定,价差调整仅适用于合同基准价所对应的、特定品质与品牌范围内的材料价格市场波动。任何经由“认质认价”或其它协商程序确认的、因选用不同品牌或更高品质产品而导致的成本增加,均应被视为合同变更,其价款确定应遵循合同中关于工程变更的估价原则。若泵站案例的合同中有此清晰界定,那么对 185 万元新设备价格的确认,理应启动合同变更程序进行处理,其价款的确定将基于变更估价原则,而非在 58万元的财评预算价基础上进行“价差调整”,这样就能从根本上避免争议的发生。

(三)风险分担比例的动态设置:引入阶梯式调整机制

传统的风险划分方式在极端行情下可能导致风险分配的再次失衡。一种更为精细和公平的策略是引入阶梯式、动态的风险分担机制。合同可约定:第一,设定一个常规风险区间(如 ±5% ),此区间内的价格波动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由承包人自行消化。第二,对于超出常规区间的价格波动,可分设不同的档次,并适用不同的分摊比例。例如,波动幅度在 5% 至 15% 之间的部分,发承包双方可按 50% 对 50% 的比例分担;波动幅度超过 15% 的异常部分,可约定由发包人承担更重的责任,如承担 80% 的价差。这种阶梯式的设计,体现了风险与收益对等的原则,承认了超出可预见范围的风险不应由单方承担,为处理极端物价波动提供了更具弹性和韧性的合同依据。

三、完善材料价差调整条款的配套保障措施

有效的风险管理离不开过程中的协同与信息的透明。泵站案例中,三方共同询价认价的行为本身是值得肯定的合作方式。合同应当将此类协同机制制度化、常态化。

鉴于价差调整争议对工程款支付和项目进度的重大影响,在合同中预设一套高效的争端解决机制至关重要。除了传统的仲裁或诉讼途径,合同可以引入多层次的快速解决方案。例如,在项目初期即设立常驻的“争端解决委员会”(DAB),其决定具临时约束力,以保障工程不间断,实现“先执行后争议”。或针对特定技术难题,共同委托“专家裁决”,由其出具专业意见快速解决。这些机制将争议解决前置化、专业化,形成了协商、专家决定至最终仲裁的有效分层,比传统诉讼更高效经济。

四、结语

工程合同材料价差调整条款的完善,是平衡发承包双方权益、化解物价波动风险的关键。当前条款存在的风险分配失衡与适用僵化等问题,需通过科学确立基准价、精准界定调价范围、构建动态风险分担机制等路径破解。同时,辅以过程协同与争端快速解决机制,方能让条款回归风险共担本质。唯有如此,才能减少合同纠纷,保障工程顺利实施,为建筑市场健康发展筑牢制度根基,实现公平与效率的有机统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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