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企业并购重组税税收制度
刘欣瑞
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 贵州贵阳 550002
一、我国企业并购重组税税收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并购重组中相关税法规定不完善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等都是企业并购重组会涉及到税种。以上税种在企业并购重组中起着重要的调控作用以及国家在这些税种上作出优惠政策对企业发展方式引导作用,但是都未发挥其应有的价值。在实务中,由于我国经济发展和税收发展尚不成熟,税法法律规定中细节处理也不十分明确。尤其对关键性词语的定义和定性都不明确,如所有者权益中持续性原则,对股票、股权的具体类型没有进行详细的划分和规定;运营的持续性标准,运营中的所有者界定没有时间上的要求,而是有征税机关进行征税时主管界定,包含很大的不确定性导致企业在并购重组时评估风险时难以预测,增加了税收的不稳定性,导致经济的不稳定发展。
(二)鼓励企业并购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力度不够
实务中,企业选择免税并购重组时条件也是很严苛的,必须满足两个条件:处于真实的经济目的,所谓真实的经济目的是指企业并购重组结束后12 个月以内原有资产实质性经营活动不发生改变;交易双方中投资方不论选择那种支付方式都应该当支付一定高比例的控制权。所谓真实的经济目的是指企业并购重组结束后 12 个月以内原有资产实质性经营活动不发生改变;交易双方中投资方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等流转税在企业并购重组中也给予了优惠规定,但是在这些优惠政策中并没有区分一般纳税人或者小规模纳税人等,也是采用了一刀切方式,不能精准对不同规模的企业、不能产业的企业激励作用。
(三)分税制导致地方干预企业并购
国家将税收权力分为两部分,分别交给中央和地方政府,根据征收主体不同划分征收范围的一种管理体制。分税体制下税收存在一个极大的弊端是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是统一又对立关系,当地方财政短时间内收入增加时政府就会积极鼓励企业并购重组,但是地方财政短时间得不到增加时,政府就会采取中性甚至反对的态度阻滞企业并购重组。
二、我国企业并购重组税税收制度的完善建议
(一)完善并购重组税收制度具体规
1.明确并购重组政策中相关概念
本文建议,税法中对某些概念描述不细致也不精确的地方,如“合理的商业目的”、“股权收购”等应当采取会更具有界定性的语言来加以规范,从而使得执行管理部门的“自由裁量权”可以得到更有效的规范,防止借用税法之名损害财产权,促进企业并购重组,将其概念精准界定有利于企业并购重组时风险评估和纳税选择免税或者应税并购类型,减少自身风险加快并购效率,稳定税收收入。
2.完善并购重组增值税政策
由于增值税是流转税,对流转额征纳税款,企业在合并过程中产生存货的进项税额如若不能抵扣,将会增加企业税收的成本,阻碍企业并购重组,将评估价值一律纳入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中予以抵扣。增值税征税客体分为小规模纳税和一般纳税人,但是二者在并购重组中不应当以增值税纳税客体进行划分,同时对二者征税税率也是有区别的,17%增值税税率对企业并购重组时不小的负担,所以依据现阶段学理界观点,认为应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小规模纳税人按照一般纳税人进行纳税。
3.完善个人所得税政策
目前,企业并购重组中自然人股东将其资金撤出等股权转让,进行征收税款但是法人股东在同等交易下却给予政策优惠予以免税,违背了公平原则,因此完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自然人股东与法人股东合理公平的税收规定,合理有效促进企业并购重组。
(二)完善我国企业并购重组税收优惠政策
随着技术推动经济的发展,国家对高新技术也着实重视,属于高新技术产业的企业,国家在研发等阶段给予税收优惠,降低特殊性重组适用条件,引导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等朝阳产业发展,带动其他产业逐步均衡发展。除了引导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外,基础性产业、公共基础事业发展应当加强,关乎经济发展命脉产业给予优惠政策,“对收购农作物种植如玉米、小麦等企业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与民生相关经济政府给予财政补贴等,加快基础性产业优化升级,得到进一步发展。”
(三)完善分税制征税行为和转变政府管理方式
1.转变政府在并购交易中的职能
在并购交易中,国家政府要进行适当的引导和调整作用,提高效率刺激经济增长,合理分配资源。因此,需要给予政府一定自由权,不同地区不同发展状况,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在法律规定下制定适合本地区政策,如转变服务职能,政府在企业并购时应当及时提供相关的信息和服务,加强中介和服务意识,与健全并购行为相关的信息、咨询服务、健全社会保障体系,规范产权信息市场;支持服务,因并购重组行为产生税收负担、债务、金融等负面影响,政府可以适当采用行政手段予以让步与支撑,使得企业并购行为有利于经济发展和政府协调关系。
2.转变政府管理方式
市场经济机制可以促进资源得到有效配置,然而如果一味放任不加约束也就产生不利的后果,资源反而得不到最优化,因此目前各个国家在经济配置的基础上通过国家适度的宏观调控已实现期望的结果。但是政府自身也存在不可克服的弱点和缺点,因此二者相会结合、相互配合经济才能取得进一步健康发展。就上述两方面理论证明在并购活动中,不能单纯的只依靠一方而忽略另一方,政府应当在市场经济调节下,适度发挥宏观调控的作用,市场调节与宏观调控相结合,促进经济流动性,提高效率的同时控制政府过于强硬手段干预市场。通过角色转变,介入并购活动的手段也从行政管理向宏观引导转变,利用宏观税收手段等促进企业并购。
3.完善分税制征管制度
我国现阶段通过并购重组优化升级产业结构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分税制的跨地域并购重组中出现弊端应该及时解决。在跨地区的主要问题是多数总部位于我国经济发达地区而分支机构则设在我国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建议应该合理划分总部与分支机构之间征税比例,在坚持税收与税源统一的原则,体现对区域协调发展,减少地区差异,加强对中西部地区经济建设的支持。在中央和地区的分配上,建议有关部门采用专业会计科目人员和定税收规模与比例,增加对分支机构的财政转移支付。此外,增强税收政策的灵活性,在遵守国家原则和政策,建议地区之间可以兼并重组后企业的税收利益进行调整,合理分配税收利益,实现共同发展。
三、结 语
从我国税法性质上看,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制定法具有稳定性但与经济发展速度相比具有滞后性特点,而税法本身与经济发展息息相关,需要一定灵活法律法规予以补充。在实际操作中,我国并购重组行为不局限于小范围,地区、产业等发展十分不均衡,与我国发展制定总方针不一致,税收制度尚不完善也是重要原因。本文借鉴前人学者的研究成果和经验为基础进一步分析企业并购重组税税收制度,针对性提出相关对策建议,使得我国税收制度更加完善,更上时代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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