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政府建设路径探析
杨晓舒
中共辽阳市委党校
一、新时代法治政府建设的困境
社会的主要矛盾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革,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不仅仅局限于物质生活的充裕,更主要的是对公平、正义、和谐、秩序的需求。中国经济社会在发展的过程中国内风险挑战与国际的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叠加。复杂的国际、国内形势下,我国法治政府建设中的问题凸显出来,亟需给予关注。
(一)行政执法“带病”的情况仍有发生
随着依法行政理念的提出,行政执法的合法性水平得到了极大的提高,但个别地方、个别领域行政执法不规范的情况还是时有发生。有的是因为能力和重视程度的限制,对法律理解不到位非故意的不规范。有的是主观故意的选择式执法甚至是牟利式执法,受经济下行压力部分地方财政对行政机关的罚款过于依赖,导致“以罚代管”的情形严重。除了行政处罚领域,在其他执法事项中也都一定程度的存在执法不规范、不严格、不文明以及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未能落实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要求,这也直接影响了行政法律规范的有效实施,成为阻碍法治政府建设的主要因素。
(二)多元化解纠纷机制不畅通
多元纠纷化解机制在全国积极推进广泛运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在实践当中存在对多元纠纷化解机制使用不当的情况。个别的行政机关为了息事宁人减少工作阻力,不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而是简单的运用利益甚至是突破法律的底线安抚情绪粉饰太平,获得的只是暂时的表面的问题解决,但实质上却转化为更为深层次的矛盾,长此以往法律的权威、政府的公信力都会受到严重的影响。
(三)行政滥诉、程序空转等问题仍然存在
行政滥诉指并非以解决具体行政争议为目的的诉讼。司法实践经常会出现一些相对人就某一行政行为提出数个行政诉讼,以期引起舆论关注由此向政府施压。程序空转是指行政诉讼的程序从头走到尾,有的甚至几经诉讼,但最终争议还是没能够得到实质性的化解,最后还是要通过信访、公开听证或者其他“诉讼外方式”解决。在实践当中上述的行政滥诉、程序空转问题仍时有发生,浪费公共资源,影响了司法的权威,影响了政府形象。
(四)政府责任与权限不匹配
现代社会对政府的认识虽然正在由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在转变。但受传统思想和体制机制的影响,以及现实情况的需要,国家公权力对公民个体权利的保障是公权力存在的意义所在,而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往往涉及到国家治理的各个领域,因此一有事习惯找政府,对政府的要求还是个负责到底的政府。但是历史经验和现代治理理论证明,政府的权责必须法定法无授权不可为。于是,政府的兜底功能和现实中的有限权能之间形成了日益突出的矛盾。
二、新时代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完善建议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和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指出 : 要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推进政府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并提出了多项具体改革举措。这为加快推进新时代法治政府建设提供了行动指南。
(一)从加强行政改革的法治化实现突破
法治具有可预期性、强制性等功能。只有把行政改革的理念、步骤上升为法律的形式,才能借助法律的规范性和权威性,深入推进行政改革。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行政法律规范也要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及时的调整。自2024 年1 月1 日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实施之后,修改《行政许可法》的呼声日益高涨以固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成果,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深入推进。其次要编纂综合性的行政法典。通过统一的综合性行政法典的出台,既可以整合散见于单行法、政策规划、法学理论中的具有普适性的原则;又可以借编纂之机弥补空白实现全覆盖、梳理矛盾冲突理顺单行法间关系。
(二)从加强行政执法行为的规范化实现突破
首先要细化裁量标准,行政裁量基准是防止行政权滥用最为有效的技术性工具。因此应高度重视裁量基准制定,明确裁量基准的法律性质,确定裁量基准的制定主体和制定程序,确保裁量基准的内容不违反上位法,把握裁量基准与个案正义之间的适度平衡。
其次,做实依法行政在相关考核评价体系中的指标要求。对于地方政府领导的考核评价不能仅看工作实绩,还要考核是否能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和化解矛盾;加强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和评查、行政执法机关处理投诉举报、行政执法考核评议等制度建设,明确执法责任,杜绝利益性、牟利性执法,保障法律运行的刚性和硬度。
(三)从加强行政争议解决的多元化实质化实现突破
前文提到的行政滥诉和程序空转便是影响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的难题。对这一问题的解决可以借鉴国际上成熟的做法,在我国行政审判过程中也正式的引入成熟性原则和穷尽行政救济原则。成熟性原则是指行政行为只有发展到一定阶段,才允许相对人对其提起司法审查。当前,我国法律尚未确立明确的行政行为成熟性标准,但在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中已经体现了“成熟的行政行为方可起诉”的精神,一些不成熟的行为被排除在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外。穷尽行政救济原则是指行政相对人在没有利用一切可能的行政内部的救济手段以前,不能启动司法救济程序。当前我国也没有在行政法律规范中明确穷尽行政救济原则,而只是在《行政复议法》中规定了极个别的“复议前置”的案件类型。
(四)从加强政府治理的系统化实现突破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要充分落实“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理念,当前急需的是完善相应的法律规范,通过适时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和《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制定单独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机关运行保障法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法,推动行政组织和行政编制的法定化。
参考文献:
[1] 杨 耀 明 , 张 力 . 法 治 政 府 建 设 分 析 [J]. 法 制览 ,2023(17):77-80.
[2] 李继征 . 行政执法监督措施的思考与实践 [J]. 环渤海经济论坛 2021(01):26-28.
作者简介:杨晓舒;统战教研室主任 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农场路60 号;1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