缩略图

寄递环节涉烟违法行为的监管困境与执法优化研究

作者

吴斌 黄小萍

建瓯市烟草专卖局 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 福建省建瓯市金瓯街6 号 353100 南平市烟草专卖局 法规科 福建省延平区冠林大厦 389 号 353000

以福建省南平市为例,2022-2024 年寄递环节查获案件数分别为 185 起、304 起和 249 起,占当年案件总数的比例从 14.61% 攀升至33.69%,呈现快速增长态势。“化整为零”的违法模式,加之真品卷烟双向流通的特性,使得传统监管手段难以有效应对。

执法实践中的法律风险日益凸显。某地烟草局因查处寄递环节涉烟案件被零售大户联合起诉的案件颇具代表性。原告方提出的三大主张直指执法权限和程序合法性问题:一是行政处罚缺乏明确法律授权;二是检查程序违反《邮政法》规定;三是处罚对象认定错误。虽然该案最终以原告撤诉结案,但暴露出寄递环节监管面临的法律风险。

1. 寄递环节监管的法律依据与执法权限

1.1 寄递场所、设备

《快递暂行条例》,对快递企业的场所设备进行了明确,包含:集散、分拣场所,末端网点,快递服务车辆等。

1.2 寄递服务

《快递暂行条例》第四章,对快递服务的流程进行明确,即交寄与投递。

1.3 寄递环节

寄递环节监管包括寄递企业监管和寄递服务监管。认定是否属于寄递环节应从行为上进行确认,即:寄递企业确认揽件至收件人确认收件,之间所经历的各快件(包裹)传递、分拣、运输等各流程均属于寄递环节,即使是末端网点(经备案,《快递暂行条例》第十八条)、智能快件箱(经备案,提供快件收寄、投递服务的智能末端服务设施,不包括自助存取非寄递物品的设施、设备(交通运输部令第16,第二条)也属于快递企业经营场所、设备,这直接关系到烟草专卖局检查权限和证据固定等问题。

2. 寄递场所检查权限

2.1 邮政管理部门

邮政管理部门是寄递企业、场所和服务的法定监管部门。《邮政法》第四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国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2.2 烟草专卖局

烟草专卖局对寄递环节是否有检查权限存在两种观点:

观点一:根据三部委发布的《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假冒伪劣物品禁止寄递。《专卖法》第 22 条规定:“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的,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同时,《专卖法实施条例》第 52 条第 4 项规定:超限量 1 倍以上的,按照超限量邮寄按照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进行处罚。

各级烟草专卖局在检查和处理违法运输烟草专卖品活动过程中,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采取以下措施:对涉嫌从事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活动和场所,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综上,邮寄卷烟(含雪茄烟)两条以上或者邮寄假烟均按照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进行处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对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活动(超限量邮寄行为)进行检查、处理。

观点二:国家对公民通信自由的严格保护。依据《邮政法》第61 条,明确了对快递企业场所进行检查的权力属于邮政管理部门,经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具有查阅复制材料、扣押物品、开拆检查快件等较为全面的检查权。

本文认为,本着“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基本原则,烟草执法人员既不能单独进入快递企业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更不能检查快件、包裹内物品。烟草部门虽然对超限量寄递烟草专卖品违法行为具有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但是,管辖权不等于检查权,烟草部门仅仅是具有一定限度的检查权,实施检查,是严格受到法律、法规限制的。

2.3 公安机关

根据《邮政法》第三十六条,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检查、扣留有关邮件,并可以要求邮政企业提供相关用户使用邮政服务的信息。

那么公安机关能否以追查刑事犯罪的名义,把涉烟快递包裹查扣了,再移送给烟草专卖局?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门在办理刑事案件中才可以对相关财物、文件进行扣押。如果未经刑事案件立案程序,仅以接到物流寄递企业运输违法物品的举报或者配合烟草专卖局执法为由对物流寄递企业实施检查,同样属于越权执法、违法行政。

3. 快件开拆权限与先行登记保存

3.1 开拆权限

仅邮政管理部门和物权所有人(寄件人或收件人)有权开拆快件。《邮政法》第六十一条第四项、《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

三十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邮政管理局执法人员经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人

批准,方可查封有关的场所,扣押运输工具以及相关物品,对信件以外

邮件、快件进行开拆检查。《快递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除有

关部门依照法律对快件进行检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检查他

人快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私自开拆、隐匿、毁弃、倒卖他人快件。”

3.2 先行登记保存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本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进行先行登记保存。”

先行登记保存保存的是: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是证据保全措施,登记保存卷烟并非因为它是涉案物品,而是因为卷烟是重要物证。

先行登记保存是否是强制措施关系到先行登记保存这一行为是否可以单独被诉或复议。

3.2.1 就地保存是否是行政强制措施。

从目的上看,“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是先行登记保存行为的唯一目的。而防止证据毁坏仅为行政强制措施中的一个目的。从方式上看,先行登记保存行为体现的是行政机关的单方意思表示,无需行政相对人的同意,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从结果上看,虽然先行登记保存行为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但因其在此后的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即被行政处罚行为所吸收,此时必须依赖行政处罚行为而存在,不具有独立性,在性质上不宜认定为行政强制措施,宜认定为证据收集和保全行为。但,如地方性法规明确将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规定为行政强制措施的除外(比如浙江)。

目前《国家局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文书(2023 版)的通知》(国烟法 [2023]137 )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中已删除当事人如对所采取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有关规定。

3.2. 2 异地保存则应认定为行政强制措施

先行登记保存能否异地保存问题,理论界一直争议很大,不同行政执法部门也作出了不同规定。如财政部《财政部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办法》第十条规定:“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加封财政部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封条,由被检查人就地保存。”《北京市实施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登记保存物品时,在原地保存可能妨害公共秩序或者公共安全的,可以异地保存。”《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时,在原地保存可能妨害公共秩序或公共安全,或者有其他不宜原地保存情形的,可以异地保存。”

异地保存使当事人失去对物品的实际控制,完全符合行政强制措施的定义范围。从司法实践来看,异地先行登记保存多认为属行政强制措施。涉烟案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不宜进行异地保存。

4. 优化寄递环节监管的可行策略

4.1 实施集中检查策略

实践中,邮政管理部门执法人员数量较少。未设立邮政管理机构的县一级烟草专卖局可以在掌握线索或举报时,将快递单通报给邮政管理部门,由邮政管理部门协调寄递企业,将该单对应的快件留置在分拨中心,再由烟草专卖局会同邮政管理部门定时到分拨中心实施检查。可以要求快递企业使用安检措施初步确定嫌疑包裹内物品是否具备卷烟特征,但仍然排除不了可能错误滞留包裹的风险。

4.2 加强情报建设依然是破局的关键。

遵循数据出线索、线索出案件、案件出数据的工作闭环。

在办理违法寄递真烟案件时,要着重建立完善“黑灰黄”名单或违法违规卖烟大户档案、相关数据库等,抓住违法违规大户这一关键点,进而拓展各环节的监管与治理。

在办理违法寄递假烟案件时,则要完善联勤研判机制,运用“大数据”作为主流的情报来源。

加强与邮政管理局的部门协作,探索数据互通或数据共研机制,加大对快递从业人员的法律法规宣贯,进而提升对涉烟快件的监测和识别程度。

4.3 不同情形下的查处节点选择。

应尽量选择收件人签收嫌疑包裹后实施查处,并将案件办理的重心转移到调查取证工作。此种案件查办方式可以由烟草专卖局独立执行,不涉及越权执法的问题。

在排除消费者购进或寄出的特定条件下,卷烟流通可分为持证户和无证户这2 种情形,具体为:

卷烟“流入”情况下,且为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购入卷烟,在案件经营的基础上对涉案包裹流向进行跟踪,以涉案包裹签收时进行打击。

卷烟“流出”情况下,且为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寄出卷烟,一般情况下寄递行为已经实施,应将线索及时传递给到货地烟草专卖局,按照“流入”情况进行打击。但真烟外流可能会成为执法单位的顾虑,可以在实施寄递前,查办“未在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案件。

卷烟非法寄递由无证户实施的情况下。这种情形,无需再区分流入或流出,应综合判断无证户违法经营卷烟业务的情形,根据案情提请市场监管部门或公安部门介入,取缔无证经营行为或以非法经营罪立案查处。

5. 寄递案件调查取证

5.1 证据链要求

寄递环节案件的调查取证,存在着违法主体待查、取证相对复杂和电子数据取证待规范的重难题,在观念上要摒弃依靠当事人陈述一锤定音的传统做法,应借鉴刑事案件调查取证当事人“零口供”的作法,强化实物证据固定,形成证据链。也就是说,调查取证的侧重应放在收集证明违法事实另外7 大类证据中。

5.2 寄递环节案件的证据规格

5.2.1 主体方面的证据

主体方面的证据应收集寄件人和收件人 2 个主体。通常的做法是通过电话联系寄件人和收件人,要求其前来接受调查,并携带能够证明其身份的相关证据。寄件人因为交通原因,无法或不愿前来接受调查的,在告知其权利和义务后,可以采用录像或者远程视频的方式,采集其身份证明。收寄双方因为信息模糊或被隐藏无法直接辨识的,应该向邮政管理局出具《协助调查函》,由邮政管理局调取或者联系寄递企业调取关联收寄双方的信息,提供给烟草专卖局以进一步联系并采集主体方面的证据。

仍无法获取寄件人身份证明的,案件也不应该轻易被定性为“无主”,毕竟还有实地调查这一步尚未开展。以调查取证的完整性来说,应该要做到“穷尽”,方可下定论。

5.2.2 客观方面的证据

需要收集证据用来证明违法事实,程序事实和是否“情节严重”。在收集客观方面的证据时,要充分体现现场查获的案情与寄递牵连。调查取证的重点为:

5.2.2.1 实施邮寄的情况。寄件人是自主实施还是受托实施,卷烟所有权是否事先有约定,邮费的承担情况。为保证客观严谨,对于邮费的承担情况,应以向邮政管理局出具《协助调查函》,由邮政管理局调查或协调寄递企业调查,获取电子数据或书证等为主要依据;对于寄件人是否包邮,应以电子数据为主要依据;最后才是采信当事人陈述。

5.2.2.2 寄件人的情况。主要的证据为电子数据、书证(快递面单)和实地调查的证据。

5.2.2.3 违法所得情况。主要的证据为电子数据和书证(快递面单)。其中,历史快递单的调取正确的取证方法为向邮政管理局出具《协助调查函》,由邮政管理局调查或协调快递企业提供历史寄递的快递面单或者通过信息系统调取历史寄递记录的电子数据。

5.3 如何明确处罚对象

按照“谁违法,谁负责”的责任归结原则,无证运输责任主体应为实施了交寄行为或者委托运输的行为人,而不是大家通常理解的“货主”或者简单认为谁支付了运费就由谁承担。

5.3.1 交寄行为由何人实施。买卖双方就违法卷烟的交易达成合意后,通常由卖方委托物流寄递企业将该批违法卷烟运送给买方(即卖方为寄递办理人,包邮)。这种情况下,卖方实施了交寄行为或者委托运输行为应为违法运输卷烟行为的责任主体。但如果卖方是接受买方的委托而实施交寄或者委托运输行为(即卖方为寄递代办人,不包邮),按照“受委托行为的法律责任由委托人承担”的一般规则,则应当确定买方为责任主体。

5.3.2 运输费用由何人承担。如果卖方包邮,则可判定违法卷烟的交寄或者委托运输行为系卖方出于自身意愿而实施的,应当由卖方承担违法运输卷烟行为的法律责任。如果买方在购买卷烟的货款之外另行支付了运输费用,或者运输费用由买方收到卷烟后直接支付给物流寄递企业,则可判断出卖方交寄或者委托运输卷烟的行为并非出于自身意愿而实施,而是受买方的委托通过物流寄递企业将违法卷烟运给买方,在此情况下应当确定买方为违法运输卷烟行为的责任主体。

5.3.3 物品所有权何时转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应当将这一因素与运输费用由何人承担结合在一起综合考虑,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以收货人签收时间作为认定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行为违法主体的分界点。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Z]. 2023 年修订版[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Z]. 2015 年修订版[3]《快递暂行条例》[Z]. 2025 年修订版[4]《行政处罚法》[Z]. 2021 年修订版[5]《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Z]. 2016 年

[6] 孔祥帅.《物流寄递环节涉烟案件查办指引》. 辽宁:辽宁教育出版社,2019 年